女性脫掉上裝紐約遊行 推動性別平等

中國婦權 張菁報導

 

一個專門針對性別、年齡歧視,一神教等以男性文化佔主導地位的女權組織GoTopless於 8月28日在紐約曼哈頓遊行,參加者無論男女一律脫掉上裝,驕傲的裸露胸乳,遊行隊伍中也見亞裔身影。該組織曾在全球超過60個城市舉辦同類遊行,如多倫多,溫哥華以及如洛杉磯,巴黎,柏林,日內瓦等。這是第九屆「國際無上裝日(Go-Topless Day)活動,也是紐約市第二年舉行的遊行活動,沿途引來不少路人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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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B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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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舉辦過「國際無上裝日(Go-Topless Day)活動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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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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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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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BC photo.

“無上裝日”活動是在美國婦女平等日(Women’s Equality Day)過後兩天舉行。1920年8月26日這個星期天,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19修正案,美國婦女贏得了性別平等基礎上的投票權。 1971年08月26日,美國國會把這一天命名為“婦女平等日”,而美國總統每年都會發文紀念這個日子。

 

美國婦女權利組織Go Topless組織成立於2007年,宣稱在憲法精神下婦女、男人必須同享在公共場所袒胸露背相同的權利。不過,這種不平等現象今天仍然困擾著全球的婦女及整個社會。GoTopless.org的創始人雷爾(Maitreya Rael)說: “只要人被允許在公共場合赤裸上身,女人應該有相同的憲法權利。否則,男人也應該穿衣隱藏胸乳”。她們的口號是釋放你的乳房!釋放你的心靈!

 

 

中国:“减缓贫穷需伴随问责”——联合国赤贫和人权问题专家

來源:聯合國網站         

 

北京/日内瓦(2016年8月23日)——一名联合国专家认为,中国在减缓贫穷方面已取得巨大进步,但仍需落实有意义的问责机制,当权利在与发展相关的活动背景下遭到侵犯时,让它能够为民所用。

 

联合国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Philip Alston)今日表示,“中国近年来在减缓赤贫方面的成绩,以及在改善社会福利方面实现诸多宏伟目标的成绩都是非凡的”。他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正面对各种巨大挑战,具体表现包括增长放缓、突出的不平等现象、难以根除的环境退化、以及定义法治过程的艰难。不过他补充道,中国共产党建设没有赤贫的“小康社会”的决心毋庸置疑。“这种政治意愿令人刮目相看,在当今世界上也太过少见。”奥尔斯顿先生在结束对中国的正式访问之际表示*。

 

习近平主席承诺在2020年之前消除赤贫,这样就不会落下任何人。若参照每天2.3美元或每年2800元人民币的收入标准来定义赤贫,这在实践中就意味着让5575万农村人口脱离赤贫。不过奥尔斯顿认为,这项挑战在人权方面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为止一直受到忽视。

 

奥尔斯顿先生指出:“中国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不断强调其对保障这些权利的承诺。但是要让这些权利被视为人权而非广义的发展目标,就需要采取三个必要步骤:第一,以立法或其他形式承认这些权利,第二,创立促进实现这些权利的机构,第三,提供问责机制确保对侵犯行为进行补救。”

 

这些权利大多未在立法中获得专门的承认,也不存在相关机构将其作为人权加以促进。不过最大的挑战涉及补救和问责机制,这是人权方针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特别报告员指出,近年来已有一些充满前景的发展,包括《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和法院系统的变化。奥尔斯顿先生警告,另一些事态发展则像是一场钳制运动,旨在系统性地缩小和控制公民对土地权利、工人权利和环境威胁等事务表达不满的空间。

 

“打压人权律师的行动从2015年7月开始并通过近期几次定罪愈演愈烈、向官员请愿的体系始终缺乏效率、对抗议采取惩罚性的应对手段、出台旨在限制非政府组织作用并严重限制外国基金会的新法律,这些事态似乎都朝着一个方向发展:缩小公民通过公共辩论影响决策或对被指人权侵犯进行抗争的可用空间。”

 

“中国在减贫领域大可感到骄傲。不过,若要有效确保经济和社会权利义务的落实,就需要为公民参与和政府问责采用更为稳健的机制。”

 

在对中国为期九天的访问中,该名人权专家在北京和云南省与中央和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代表和学界专家进行了会谈和交涉。

 

特别报告员将于2017年6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一份载有完整调查发现和建议的综合报告。

 

(*) 阅读特别报告员的完整结束访问声明:

英文:http://www.ohchr.org/CH/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20402&LangID=E

中文:http://www.ohchr.org/CH/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20402&LangID=C

 

菲利普•奥尔斯顿先生在2014年6月就职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特别报告员是所谓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一部分。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系统中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是人权理事会在世界各地应对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的独立调查和监测机制的总称。特别程序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作;他们不是联合国员工,所做工作没有收入。他们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身份行使职责。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ohchr.org/CH/Issues/Poverty/Pages/SRExtremePovertyIndex.aspx

 

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是所谓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一部分。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系统中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是人权理事会在世界各地应对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的独立调查和监测机制的总称。特别程序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作;他们不是联合国员工,所做工作没有收入。他们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身份行使职责。与了解详情,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SP/Pages/Welcomepage.aspx

 

联合国人权,国别页面—中国

http://www.ohchr.org/ch/Countries/AsiaRegion/Pages/CNIndex.aspx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

只木纯子(Junko Tadaki,+ 41 22 917 9298 / jtadaki@ohchr.org)或致函srextremepoverty@ohchr.org

 

与其他联合国独立专家相关的媒体问询请联系: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传媒科萨维耶•塞拉亚(Xabier Celaya,+ 41 22 917 9383 / xcelaya@ohchr.org)

 

 

UN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结论性意见

来自联合国网站   (2014年)

 

  1. 委员会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在其第 1251 次和第 1252 次会议 ( 参见 CEDAW/C/ SR.1251 和 1252 ) 上审议了中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CHN/7-8 、 CEDAW/C/CHN-HGK/7-8 及 CEDAW/C/CHN-MAC/7-8 ) 。 CEDAW/C/CHN/Q/7-8 载有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CEDAW/C/CHN/Q/7-8/Add.1 载有中国做出的答复。

A.前言

 

  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遵循委员会的准则,提交其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于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中国代表团所做的口头发言,以及在对话过程中,对于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团在答复中做出的进一步澄清。
  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的这支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女士率领的规模大、级别高的代表团。代表团不仅包括中国中央政府、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还包括各部委和各类政府机构的代表。

B.积极方面

  1. 委员会欢迎自其 2006 年审议缔约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 CHN/6 ) 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特别是通过以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a) 2010 年《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做了规定;

(b) 2007 年《劳动合同法》禁止以女职工有怀孕、生产或哺乳需要为理由终止劳动关系;

(c) 2007 年《促进就业法》禁止在就业中以 ( 除其他外 ) 种族和性别为理由的歧视;

(d) 2010 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参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妇女名额。

  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增进妇女的权利的政策框架,例如缔约国通过的下列政策:

(a)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2012 – 2015 年 ) 》;以及

(b)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2011 – 2020 年 ) 》。

  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a) 于 2009 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 于 2008 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c) 于 2007 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 《第 155 号公约》, 1981 年 ) ;

(d) 于 2006 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第 111 号公约》, 1958 年 ) 。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中国各地

议会

  1.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 参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 的声明,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 ) 。委员会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其获得的授权,在《公约》规定的当前和下一次报告期之间,采取必要措施执行目前的结论性意见。

保留

  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缔约国仍然对《公约》第 11 条第 2 款予以保留,另外,缔约国仍然保持对《公约》的几项解释性声明。
  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撤回它对第 11 条第 2 款做出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留。委员会进而敦促缔约国审查它的解释性声明,以确保这些声明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容。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批准《任择议定书》

  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不能在缔约国的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因此国内法院尚未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的规定。尚不清楚在多少案件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中有妇女援引了《公约》,这种情况亦引起委员会的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最终促成通过《任择议定书》的谈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缔约国并未批准《任择议定书》。
  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 将《公约》的规定完全转化成本国的法律;

(b) 加强现有的各项计划,以确保在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官员、议员、法律专业人士、执法人员和社区领袖之间妥为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从而在缔约国形成对妇女人权的认识;以及

(c) 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并根据《任择议定书》对法律专业人士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委员会的法学理论的培训。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中国大陆)

歧视妇女的定义

  1. 委员会忆及它前几次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CHN/CO/6 ,第 9 段 ) 并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在 2005 年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缔约国的法规中并没有与《公约》第 1 条一致的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
  2. 委员会重申它先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10 段 ) 并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1 条的规定在本国立法中通过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以确保妇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会受到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尤其是,缔约国应当确保有适足的执行机制和制裁措施配合禁止基于性和 / 或性别的歧视。

司法机关独立和司法救助

  1. 委员会忆及它的前几次结论性意见 ( CEDAW/C/CHN/CO/6 ,第 11 段 ) ,对于有多份报告称妇女获得法律救助的机会有限,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司法机关受到政治干扰,这种局面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果,特别是那些涉及妇女的土地纠纷案件。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通过向包括介入土地申索的妇女在内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等办法,使妇女可以有效获得司法救助,并在相关情况下支持促进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非政府组织;以及

(b) 除其他外,防止缔约国的政治机构对司法机关进行各种形式的干扰,以便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这样才能依照法治原则审理和裁决涉及妇女人权的所有纠纷。

国家人权机构

  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设立一个具有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广泛授权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限内,依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 1993 年 12 月 20 日大会第 48/134 号 决议 ) 。该机构的权能应当包括与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有关的事务。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数据收集的机构

  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提供更多人力和财力,已经加强了国务院下属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 国妇儿工委 ) 。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国妇儿工委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不具有执行政策的权限或预算, 而且它并未被授权对法律和政策进行性别评价。国妇儿工委与缔约国众多致力于妇女权利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合作有限,这种现象亦令委员会感到关切。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国妇儿工委,使它能够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具有明确授权和预算,有效开展各项活动;授予它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2011 – 2020 年 ) 》进行性别评估的权力并且改进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
  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 2012 年对《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评估妇女地位所需要的某些关键信息被各种安全法规划定为国家秘密,这种局面过分地限制了取阅有关妇女权利事务的信息。令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收据收集和分享系统依然薄弱,以致无法妥为监督和评价执行《公约》的情况。
  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各种障碍,其中包括缔约国的国家秘密法对收集、分享和传播按性别分列的数据造成的阻碍,从而所有利益攸关方能够评价以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增进妇女人权为目的的各项政策和计划所具有的影响和效果。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关注它关于妇女处境统计数据的第 9 ( 1989 ) 号一般性意见。

暂行特别措施

  1. 委员会忆及它的前几次结论性意见 ( CEDAW/C/CHN/CO/6 ,第 23 段 ) ,缔约国没有依照《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为了加快实现妇女在《公约》各个领域实质上的平等而充分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2. 委员会重申它此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24 段 ) 并吁请缔约国考虑依照《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 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号一般性意见, 将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一种必要的策略,以加快在《公约》规定的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特别是增进在族裔和宗教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权利。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的做法

  1. 委员会忆及它的前几次结论性意见 ( CEDAW/C/CHN/CO/6 ,第 17 段 ) ,委员会仍然关切重男轻女的传统所体现出来的对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义务持续存在而且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在这种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下,人们采用非法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以及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和杀害女婴的非法做法,导致不利的性别比率。
  2. 委员会重申它此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18 段 ) 并且敦促缔约国:

(a) 加强国妇儿工委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为改变强化男女传统角色的社会规范所做出的努力,并且巩固促进妇女和女童人权的积极文化传统和惯例;

(b) 加强执行现有的法律措施,以应对非法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以及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和杀害女婴的非法做法;以及

(c) 由缔约国的一个独立专家机构定期监督和审查用于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以便评估这些措施带来的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

  1. 委员会注意到一份《反家庭暴力法 ( 草案 ) 》已被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 However, i 关于这部法律草案的内容,特别是关于保护令、制裁措施和救助机构的规定,以及通过这部法律的时限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发案率、判予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的赔偿内容,以及惩治 经定罪的犯罪分子的法院命令, 缺乏充足的数据。
  2. 委员会忆及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 19 ( 1992 ) 号一般性意见 ( CEDAW/C/CHN/CO/6 ,第 22 段 ) ,因此敦促缔约国:

(a) 在拟订其《反家庭暴力法》的时候,除利用委员会的法学理论外,还利用《公约》和委员会第 19 ( 1992 ) 号一般性意见,以确保该法及时获得通过,并且确保该法全面应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

(b) 确保《反家庭暴力法 ( 草案 ) 》就利用保护令做出规定;并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充足而且设施健全的救助中心;

(c) 继续加强关于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 包括杀戮妇女在内 ) 的全面数据收集系统;

(d) 鼓励遭受各种形式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举报;以及

(e) 有效调查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申诉,对此类行为进行起诉,并妥为惩处犯罪分子。

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 2013 – 2020 年 ) 》。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打击贩运人口立法,而且对于各种形式贩运人口行为,包括为性剥削、强迫劳动、强迫婚姻和非法收养目的贩运人口,国内法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亦不明确。委员会进而关切的是,虽然废除了劳动教养 ( 劳教 ) 制度,缔约国却继续利用包括关押妇女手段在内的收容教育办法,而收容教育办法过度影响到卖淫妇女。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通过全面打击贩运人口立法的情况,该法应对贩运人口做出明确定义,缔约国应解释该定义如何符合国际准则;

(b) 继续加强以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为目标的努力,包括与区域内其他国家 / 地区交流信息和协调起诉贩运人口者的法律程序;以及

(c) 确保所有被判处劳教的妇女得到适足赔偿;考虑废除收容教育办法,因为这种办法有可能被用来证明任意羁押妇女是正当合理的做法。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方面取得的进步,以及缔约国通过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2011 – 2020 年 ) 》,这份文件阐述了妇女参加各级决策机构的目标,并且提到少数族裔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现在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而且妇女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代表仍然不足,而且在报告期内增加立法、部级和省级机构妇女代表的努力仍然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担任决策职务的人员中,在族裔和宗教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例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以及乡村和国内移徙妇女的人数仍然不足。令委员会进而深切关注的是,有多份报告称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的妇女受到虐待和暴力侵害。
  2. 委员会重申它先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26 段 ) 并敦促缔约国:

(a) 施行各种措施以确保在具有适足财力的国家和地方一级有效执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2011 – 2020 年 ) 》;

(b) 依照《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 1997 ) 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更多规范性暂行特别措施,例如配额,以便加快妇女全面而且平等地参加各类选举产生的和经过任命的机构;

(c) 确保有效执行经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该法规定在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而且妇女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d) 彻底调查关于针对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的妇女的虐待和暴力侵害指控,确保犯罪分子受到起诉和妥善惩处;以及

(e) 通过采取特定手段促进和方便在族裔和宗教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参加,确保《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得到落实。

人权维护者和非政府组织

  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各地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多项指控表示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提交的一些报告受到缔约国国家工作人员检查,而且有些曾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担心,由于他们参加审查缔约国 的报告因此遭到缔约国报复 。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消息称,至少有一位打算向委员会介绍情况并评论缔约国建设性对话的妇女人权活动分子受到旅行限制。委员会进而关切的是,有消息称缔约国的法规要求获得赞助方可设立民间社会组织,这给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带来不当限制。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那些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人;采取措施确保那些想要评论缔约国后续报告审议情况的个人 / 人权维护者今后不会受到旅行限制;

(b) 调查关于国家机关检查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递交的报告的指控,并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避免此类现象再度发生;以及

(c) 审查规范非政府组织组建事宜的国家法规,使非政府组织无须赞助即可直接办理登记,以便促进妇女权利组织参与补充缔约国为增强本国妇女权能和妇女发展所做出的努力。

教育

  1. 缔约国在改善女童接受教育和降低成年妇女的文盲率方面取得进步,在 2011 年制定了“关于在科学技术领域促进女性人才成长的建议”,并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2011 – 2020 年 ) 》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委员会对上述成绩表示欢迎。然而,缔约国大学教育中存在主修课程性别隔离的现象,一些院校的部分学科专门为男生设定了较低的录取分数线,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在族裔和宗教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女童 ( 所谓“留守”儿童 ) 受教育机会有限的现象以及她们的辍学率感到关切。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与男子和男童平等的基础上向妇女和女童提供教育,包括确保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在入学考试成绩上不会处于劣势;

(b) 增加财政和其他资源,更多地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对其母语不是汉语的学生实行母语教育,确保在族裔和宗教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和女童,以及所谓的 “ 留守 ” 女童获得教育;以及

(c) 消除残疾妇女和女童 —— 特别是有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 —— 获得教育的一切障碍。

就业

  1. 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2012 – 2015 年 ) 》中加入了“妇女权利”一节,该节 ( 除其他外 ) 阐述了缔约国谋求在就业方面消除基于性和 / 或性别的歧视现象。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制定《社会保险法》表示欢迎,该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对产假保险做出了规定。但是,委员会仍然对下列现象表示关切:

(a) 性别工资差距依然存在并且不断扩大,这种现象可以部分地归因于欠缺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立法;

(b) 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男女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而且妇女集中在低收入就业部门;

(c) 男女退休年龄有差别,分别是男子六十岁退休,妇女五十岁退休,但女干部例外,她们可在五十五岁退休;退休年龄上的这种差别使妇女退休以后的生活更容易陷入贫困,这是因为她们领取的退休金往往低于男子;而且

(d) 欠缺要求雇主就性骚扰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2012 – 2015 年 ) 》、《就业促进法》 ( 2007 年 ) 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加大力度消除结构上的不平等和职业分隔现象,通过规定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立法,采取措施减少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并建立解决纠纷的机制,以帮助由于遭受就业歧视因而寻求司法救助的妇女;

(b) 加快目前为统一男女退休年龄所做的工作,并确保男女平等地领取养老金;

(c) 通过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健康

  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的非凡进步,并且欢迎缔约国做出种种努力,遏制造成男女儿童性别比率失衡的非医疗必需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以及强迫流产和强迫绝育。然而,仍然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非法行径在缔约国依然存在,而且杀害女童,特别是杀害残疾女童的现象尚未完全杜绝。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的独生子女政策最近有所放松,但是违反这项政策的妇女仍然被处以罚款并被剥夺带薪产假,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时还会遇到不少困难。委员会进而感到关切的是,只有已婚妇女才能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措施,而且,学校中没有开展有效的适合各年龄阶段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
  2. 委员会重申它先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32 段 ) 并且敦促缔约国:

(a) 加强包括执法力度在内的各项努力,提高人们的认识,以消除长期存在的重男轻女的传统,因为这种传统常常导致非医疗必需的胎儿性别鉴定、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乃至杀害女童的后果;

(b) 考虑取消对违反独生子女政策妇女的处罚,消除她们为子女办理登记的一切障碍;

(c) 彻底调查杀婴案件,妥为惩处犯罪分子;以及

(d) 向所有妇女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措施,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并且在学校中开展适合各年龄阶段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

  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服务。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而且携带艾滋病毒 / 患有艾滋病的妇女依然受到歧视和社会羞辱。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携带艾滋病毒的妇女的歧视,并为照料这些妇女的社区妇女组织提供支助。

乡村妇女

  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乡村地区减贫所做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进而注意到,在 2007 年通过《物权法》之后,缔约国已经通过调解,在征用土地案件中通过提供补偿,处理涉及妇女的土地合同纠纷。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很高比例的乡村妇女依然无法获得承包土地。
  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消除一切限制妇女 ( 特别是乡村妇女 ) 获得土地的障碍,并且确保此类纠纷的调解和解决能够给予妇女有效的补救。

婚姻和妇女的财产权利

  1.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 国 努力保护妇女对土地享有的财产权利。 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9 日就解释《婚姻法》做出的决定感到关切,根据该决定,在离婚或者继承的情况下,财产所有权返还原投资人。该决定具有间接歧视妇女的效果,剥夺了她们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乡村地区的传统和惯例,妇女仍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或者登记土地,而且一旦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她们便有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危险。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16 条和委员会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审查在乡村和城市环境中妨碍妇女获得土地和妇女的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法律、习惯和传统,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均充分享有她们的财产权。

多种形式的歧视

  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在族裔和宗教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继续受到多种多样而且相互交错的歧视。尤其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族裔和宗教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获得保健、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依然有限。
  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着力采取各种措施,谋求消除在族裔和宗教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所遭受的多种多样而且相互交错的歧视,因为这些歧视影响她们获得保健、教育、就业和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并且影响到她们享受自己的文化特征和习惯。

被拘禁的妇女

  1.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被拘禁的妇女的人数继续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羁押女犯的监狱数量有限,妇女常常被羁押在远离家人的地方,羁押场所拥挤不堪,她们有遭受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危险。委员会进而关切的是,有消息称缔约国设有被称为 “ 黑监狱 ” 的不受管制的拘禁场所,据称在那里大量地拘禁上访妇女。
  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采取措施减少被拘禁妇女的人数,包括实施旨在解决妇女犯罪原因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

(b) 按照国际标准改善妇女拘禁场所的条件,以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保证将不同类别的犯人分开关押;确保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 ( “《曼谷规则》” ) ,提供适足的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以及

(c) 立即采取 措施废除法外羁押设施 ( “黑监狱” ) ,并妥为处罚包括非国家行为人在内的犯罪分子。

F.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

  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授权促进提高香港特区妇女地位的妇女委员会仅具有有限的职权,也缺乏开展性别平等主流化及其他活动的必要资源。
  2.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应当 ( 除其他外 ) 提供适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加强妇女委员会的职权,从而使妇女委员会能够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有效地开展活动。

暂行特别措施

  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暂行特别措施并没有被用于《公约》所涵盖的相关领域,例如,妇女参加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等,以便加快实现男女实质上和事实上的平等。
  2.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应当考虑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制订有具体数量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加快妇女担任各级决策职务。

暴力侵害妇女

  1. 委员会注意到,香港特区法律改革委员会已经提出改革规范性犯罪的立法的建议,其中包括对强奸的定义,该定义目前限于以阴茎插入方式进行性侵犯。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香港特区尚未完成任何关于侵害儿童和有智力残疾者的性犯罪的提案,以采纳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改革建议。
  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审议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改革建议,并通过明确、具体的时间表来修订惩治性犯罪的法规,包括将侵害儿童和有智力残疾者定为性犯罪,并修订强奸的定义,使之符合国际标准,将以阴茎插入方式实施性侵犯定为强奸。在这方面,香港特区应当拨给适足的资源,以确保,除其他外,提供适足的救助机构和执行保护令,从而有效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贩运妇女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

  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香港特区实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巴勒莫议定书》 ) 。委员会还对缺少全面打击贩运人口的法规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进而关切的是,香港特区还没有废除有关“色情场所”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要求卖淫妇女必须在避人耳目的场所单独接客,从而使她们面临受嫖客虐待、剥削和暴力侵害的更高风险。
  2.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

(a) 加大力度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根源,确保受害人康复和融入社会,包括向她们提供获得救助场所、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的便利,以及其他赚取收入的机会;

(b) 开展一项综合研究,以便收集有关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的规模和形式的数据,数据应按照年龄、地区或原籍国分列;

(c) 加强以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为目的的各种努力,包括交流情报和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与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被贩运人口的来源国加强合作;

(d) 考虑将《巴勒莫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特区并且通过全面打击贩运妇女活动的立法;以及

(e) 废止关于 “ 色情场所 ” 的法律规定,给予卖淫妇女更大保护,包括为那些想要从良的卖淫妇女制订出路计划。

参加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1. 委员会忆及它先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39 段 ) ,并对从政妇女代表包括功能界別中的妇女代表级别低的现象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进而关切的是,尚未努力开展研究,以求了解功能界别的选举制度对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影响。
  2. 委员会重申它先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40 段 ) 并且建议香港特区:

(a) 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 1997 )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施行暂行特别措施,加快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的代表权;以及

(b) 研究功能界别选举制度对妇女平等参加政治生活具有的影响。

教育

  1.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有残疾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有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的机会有限。
  2.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排除一切妨碍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有智力残疾的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的因素,并确保有残疾的妇女和女童有效参加教育。

就业

  1. 委员会注意到香港特区实行了男子陪产假制度,但是仍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的产假却以十个星期为限,这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国际标准。
  2.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按照国际标准延长妇女的产假,并且做出更大的努力,提倡采用弹性工作安排和陪产假,以鼓励男子平等地担负照料子女的责任。

家庭女佣

  1. 委员会忆及它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CHN/CO/6 ,第 41 段 ) ,并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做的答复,即香港特区的外籍家庭佣工基本上受到雇主的公正对待。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始终有多份报告称,外籍家庭女佣由于她们的性和 / 或性别以及族裔背景而持续遭受歧视。委员会进而关切的是,外籍家庭女佣继续受到下列对待:

(a) 虐待而且工作条件差,例如,相较法律规定而言,更低的工资、更少的休假和更长的工作时间;

(b) 受到招聘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虐待,这些机构收取高得离谱的费用,有时甚至没收她们的旅行证件;

(c) “两星期规定”要求她们在合同终止后两个星期内离开香港;以及

(d) “同住规定”要求她们与雇主一起生活。

  1. 委员会重申它先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42 段 ) 并且敦促香港特区:

(a) 加强其对外籍家庭女佣的保护机制,使她们免受雇主、招聘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歧视和虐待;

(b) 考虑延长“两星期规定”,以确保合同已被终止的外籍家庭女佣有足够的时间寻找其他就业机会或对原雇主提起诉讼;

(c) 修改“同住规定”,使其成为一项可供选择的要求;以及

(d) 通过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 ( 《第 189 号公约》, 2011 年 ) 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法规。

婚姻和家庭关系

  1. 委员会对于香港特区的最低结婚年龄仍然为十六岁感到关切。该最低婚龄违反了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和与委员会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一并理解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国际规范。委员会也注意到香港特区所做的答复,即有一项法律修正案正在审议,该修正案根据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将不经父母同意的最低结婚年龄从二十一周岁降低到十八周岁。
  2. 委员会吁请香港特区加快通过一部法律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十八周岁。

多种形式的歧视

  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香港特区的同性恋、变性和跨性别的妇女和女童受到歧视和虐待,特别是在就业和教育方面以及在享受保健服务方面受到歧视和虐待。
  2.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区加大力度,抵制在就业、教育和享受保健服务方面对同性恋、变性和跨性别妇女的歧视。

G.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

人权机构

  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澳门特区尚未依照《 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 ( 《巴黎原则》 ) 设立人权机构。
  2. 委员会敦促澳门特区考虑根据《巴黎原则》 ( 1993 年 12 月 20 日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 ) ,设立一个有具有促进和保护人权 ( 包括妇女权利 ) 的广泛权限的独立人权机构。

暴力侵害妇女

  1. 委员会注意到澳门特区在抵制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并且欢迎澳门特区起草《防止家庭暴力法 ( 草案 ) 》。据缔约国代表团表示,该草案不久将被提交立法会。然而,委员会忆及它此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CHN/CO/6 ,第 45 段 ) ,对于普遍存在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
  2. 委员会忆及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 19 ( 1992 ) 号一般性建议和它先前的建议 ( CEDAW/C/CHN/CO/6 ,第 46 段 ) ,因此建议澳门特区:

(a) 确保《防止家庭暴力法 ( 草案 ) 》全面应对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而且确保将家庭暴力认定为一种应被当然起诉的刑事犯罪;

(b) 加强关于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强奸的资料收集系统;

(c) 鼓励举报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d) 确保有效调查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投诉并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起诉,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妥善惩处;

(e) 确保《防止家庭暴力法 ( 草案 ) 》就使用保护令做出规定;以及

(f) 确保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包括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数量充足而且设施健全的救助场所。

H.适用于中国各地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1. 委员会呼吁按照《公约》的规定,将性别平等观点融入为谋求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做出的所有努力并且融入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

  1. 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有系统而且连续不断地执行《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关注在目前和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执行当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因此要求缔约国以本国的官方语言向相关的各级 ( 地方、省级和国家一级 ) 国家机关,特别是向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向司法机关及时传达本结论性意见,使这些结论性意见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开展合作,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等。委员会进而建议采用适当的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宣传它的结论性意见,使这些结论性意见能够得到执行。另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法学理论。

批准其他条约

  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将会增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因此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其并非缔约方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步骤来执行上文第 15 段 (a) 分段及 (b) 分段和第 31 段 (b) 分段、 (d) 分段及 (e) 分段中包含的建议。

编写下一次的报告

  1.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于 2018 年 11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8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和Corr.1)。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成员简介

来源:联合国网站

洪晟弼先生(Seong-Phil Hong,大韩民国)于2014年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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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晟弼(Seong-Phil Hong)先生(主席兼报告员)是延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和亚洲法律中心主任,负责教授国际法、人权和投资伦理等课程。他还担任亚太论坛亚洲法学家理事会专家成员,这是该区域内的国家人权机构集团。他曾担任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调解员。在人权运动方面,他在过去20年中一直积极参与倡导活动,主要关注朝鲜人权和二战中被强迫的性奴隶问题,同时也涉及跨国企业责任和对历史性不公的法律补偿问题。他于2014年5月被任命为工作组成员。

 

 

何塞·格瓦拉先生(José Guevara,墨西哥)于2014年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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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塞·格瓦拉(José Guevara)先生(第一副主席)拥有马德里卡洛斯三世大学人权博士学位。他曾出版过多部专业著作,在墨西哥及国外多所大学任教,并在人权和国际刑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格瓦拉先生曾担任墨西哥城人权机构副监督专员,伊比利亚美洲大学人权项目主任,国际刑事法院联盟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协调员和墨西哥外交部人权与民主司副司长。他还担任过内政部人权司司长和墨西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人权问题负责人。格瓦拉先生于2014年6月1日成为工作组成员。

 

 

塞东德基·罗兰·阿乔维先生(Sètondji Roland Adjovi,贝宁)于2014年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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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东德基·罗兰·阿乔维(Sètondji Roland Adjovi)先生(第二副主席)现任阿卡迪亚大学负责非洲事务和国际法(包括人权)等课程的助理教授。此外,他还为全球研究学院制订了前往非洲学习的机会,并负责协调其在法国的方案。他还是巴黎二大访问学者(2013年至2015年)。阿乔维先生曾在国际刑事法庭(2006年至2007年)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2003年至2006年和2008年至2009年)任职。他是非洲国际法基金会网络成员,并担任非洲国际法年鉴和国际法律材料编辑委员会成员。他于2014年5月被任命为工作组成员。

 

 

雷·图米女士(Leigh Toomey,澳大利亚),2015年被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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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图米女士为设计、落实和评估全球的人权和司法方案提供专家建议。她在带领和开展实地考察方面具有广泛的经验,包括为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发展组织工作。她曾在昆士兰科技大学和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教授人权和刑事司法。图米女士是联合国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代表团成员,也是人权理事会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她还在联合国总部任职,并在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和联合国利比亚特派团担任实地职务。她于2015年8月1日被任命至工作组工作。

 

 

弗拉基米尔•托奇洛夫斯基先生(Vladimir Tochilovsky,乌克兰)于2010年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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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基米尔•托奇洛夫斯基先生(副主席)拥有博士学位,发表过大量专业著作,包括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中人权问题的著作。他曾在乌克兰敖德萨国立梅契尼可夫大学任教。托奇洛夫斯基先生在国际刑事司法方面拥有大量实践经验,也是国际刑事法庭和法院判例的专家。他曾担任联合国刑事法庭在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的代表,并起草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程序指导原则草案。他在2010年5月1日成为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成员。

 

 

刘艺鸣:南国维权女杰苏昌兰

一周前王宇的取保视频,几乎直接彻底击倒了我。连日头脑昏沉,早上必须得强行逼迫着自己才可以艰难起床。一天下来完全不知道自己做了些什么。除了王宇自述做了肿瘤切除手术让我认为是真的,其余的全身全影的出镜只让我感念一句:全球声援,终才换得了让王宇肉身出獄。
王宇没有变成曹顺利。感谢上帝及诸神!然而独裁者终究掩盖不了流氓本质,王宇的公开出镜自侮想必是给他们带来了快感!他们既已经更新精进了折磨和羞辱反抗者的方式,我们就必须得学会适应承受乃至欣赏。

那么王宇之后的下一个是谁,会是苏昌兰吗?

中国之女性,历来是朝堂和民间的承污者,女性之反抗者,自然历来较之男性更受颠沛和折磨,虽然肢体天然柔弱。一想到阿兰,我脑补的是刘萍闪着泪光的脸。因为阿兰入狱后一直没有照片传出,我实在无法拼凑出她在监中的形象(刘萍也是相识的。包括她的女儿廖敏月。刘萍获刑六年已过了三年多了)。
2014年10月27日是苏昌兰失去自由的日子,至今已近两年。据律师最近的消息是,阿兰案又获得了最高院的延期再审,消息又提到阿兰精神身体俱不佳以及三分之一的白发以及进出见律师需赤身受检。这些都在我的意料之中,而不是意料之外。我印象最深的反倒是苏昌兰的被匿名关押,她在仓中叫做苏贰柒。警方用繁体的被抓日期的数字大写来做她的名字。昌兰二字叫了四十多年了,在监中却被剥夺使用,这也算是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典故吧。
瑞典人达林最新的媒体发言所披露的内容恐怕可以做为阿兰久拖未判的一个因素。在央视上认罪并把苏昌兰与幸清贤的名字一起提出是因为秘密警察授意达林构陷他并不认识的苏昌兰。一个北京,一个广州,天南地北,素不相识,从未有过交集。有司如此做局也应是颇花费了些周章的。
709大抓捕如此大案,在铁桶一般、密不透风的一年之后,也只用了一个星期便迅速彰显了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公正性”,那么已被关了一年零九个月的南国维权女杰苏昌兰,也很快该出现结果了吧?
在阿兰即将迎来的任何结果之前,懦弱如我辈者,在世俗和精神两个领域里都匍匐在地艰难前行的灰头土脸心情沮丧的我,也必须聚集所有体力心力为阿兰留下一些文字,心中默念:不能如你一般如兰似剑,只能遥望絮语祈福……。
记得我和阿兰的结识是在内地的一个小城,那个小城的一个小女孩的上学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故事。我先前就在网上看到了阿兰的一些救助妇女、女孩以及女婴的视频和照片,心里很是哂笑她的普通话。她是广西女子嫁到广东,却天南地北在跑,帮助那些处在各类困境中的妇女们。普通话虽然磕磕绊绊,却尽显柔韧耐心。做了母亲的女人天然的那份责任、担当、善良、坚韧从一相识就让我感到自惭形秽、自愧不如!这也是阿兰失去自由如此之久,我却一直没能够有一点文字拿出来的根本心理原因:她的境地是我不可能体察到的,她的光彩也是我永远难以描摹出来的……

相识之后又见了一次面,那次见面她引见了一个因父亲四处流浪自身也四处流浪的小姑娘给我认识,因为一来是同城顺便,二来又是受到了她的感应,我也力所能及的后来对那个小女孩略有关照。
她被抓之后,那个小姑娘怯怯的来向我询问她被抓的详情,我才了解到,她在佛山的家是各路流浪人群的相对固定的食宿地。她的爱心和耐心是罕见的。说起阿兰,曾经好几个人痛心疾首、恨不得以自身相替……

而我在将写她的文字之前,细细的查询她的微博,内容很多是被删除了的,剩下的就是受到伤害的社会底层的一些事情,还有对被公权力侵犯的一些维权朋友的呼吁。其中一句话是吐露她的心声,大意是:很多熟悉的维权人士被抓捕,她的心就会像刀割一样难受……
她被抓后,她的丈夫和哥哥曾经为了寻找她也都分别被关了一个月左右,最后取保候审。
我在去年的某时,因为某种机缘,见到了阿兰的丈夫、哥哥以及儿子。阿兰的丈夫是个老实憨厚的人,摇摇晃晃残着腿开着车来车站接我。自从阿兰被抓,家庭重担全部落在他一个人的肩上。他的腿本来就是因为两次莫名的车祸造成,却依旧对阿兰一年四季到处奔走少有怨言。阿兰的哥哥是个精壮的中年汉子,但是因为阿兰的事,也受到隐秘的压制,工作的机会多次被黄掉。阿兰的儿子是个内秀的男孩,母亲被抓的一年后,还是考上了他中意的大学和专业,他的理想是做老师,为了男孩子对日后的生活有个心理准备,我当面隐晦指出:做为苏昌兰的儿子,你可能没办法做老师,你可能争取不到你喜欢的学校和专业。我的话让孩子的眼神明显暗淡了。没有了母亲关照的孩子,我更不忍心再用类似的国宝的分化的谎言来欺骗他。
是夜凌晨,我宿在车站附近,苏哥哥陪我开房间时再三叮嘱我无论如何不可以给人开门。他家以及苏昌兰家都已装了监控,无法再让我去住。他临走时提到,我所熟悉的s律师监视居住地就在离此不远的一个所在。想到s律师半年前还在我路过广州时陪我一整天吃饭喝茶种种前事,如今近在咫尺,我此刻虽有自由之身,却秒秒胆颤心惊:南地之恶境时时有令人失去自由之虞……

一夜咽泪无眠,第二日清晨即爬起坐车逃离。

生逢独裁盛世,依旧衣食艰难,当我从一地辗转一地又过一地奔忙难歇之时,忽一日在网上看到了苏哥哥所发的讣告:苏昌兰的父亲去世了。同时看到律师为苏昌兰离监去见父亲遗体的申请。虽然大中华历来有悯囚的传统,但是佛山当地却没有那么熨贴细致的服务意识。尽管当地后期被抓的天理得到了和父亲遗体匆匆告别的机会,但是阿兰的家在广西,这个地域的差异让当局轻易地找到了不悯囚的借口,阿兰最终没有被允许和父亲遗体告别,直到今日尚不知老父亲已经离世。家人也恐监中的阿兰身体和精神受不了这个打击。阿兰在监中写了23封家信,几乎一月一封。一封也没有到达家人的手中。父女连心,老父亲是在阿兰被抓一年半之际离世的,肢体灵魂感应,无论周遭人怎样欺瞒,一年半没有女儿的音信,对老父来说未必不是心知肚明的。我离家多年,漂泊远地。每次境遇不顺或遇人不淑时,总能接到哥哥或姐姐转弯抹角的探询,问之,都说是老爸叫问的。想来世间父女连心,莫不如此。阿兰近来白发过了三分之一,莫不因为思父、思子、思夫兼监中摧残折磨导致。

在南国做过11年教师的70后阿兰,被排挤出体制之后,又介入夫家当地出嫁女的土地维权,为当地所嫉恨,后来的南北奔波,行动及网络发声,所为不过是些关乎妇女、女孩及女婴权利。此次因发声援香港占中贴被收监。南地当权者伺机报复,候北地契机。虽朝堂针对个人,目前看来是想如何便如何,断不会有丝毫转变的可能,然终当有啸歌絮语一路相伴,遂拼凑有此兰气袭人苏昌兰一文,来叨扰一下官媒网媒及海内外诸小粉红了,不成敬意。2016816suchanglan

安徽民主斗士,坐牢十七载的张林即将出狱

张林,安徽蚌埠人,1979年9月,以安徽蚌埠考区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考取清华大学,曾担任《清华大学历史地理学社》社长。1989年,张林因组织领导皖北市民和学生,支持和参与89民运,被判刑两年;出狱后,又因在北京参与筹办“劳动者权利保障同盟”,被劳教三年。
1997年从劳教所出来后,张林获赴美签证,前往美国;第二年即从美国闯关返回中国,结果回国第二天即被警察带走,再次被判劳教三年。
2005年,张林因进京参加前中共领导人赵紫阳追悼会,被冠以“煽动颠覆罪”入狱。2007年,张林因其30万字的自传体作品《悲怆的灵魂》,被独立中文作家笔会授予“狱中作家奖”。诗人王一梁对该书高度评价,表示单凭这本书就可使张林入文学最高殿堂。
2009年3月,澳洲的《自由圣火》网站把2009年年度的自由文化奖之人权奖授予给尚在狱中的张林。同年8月,张林获释出狱。2012年7月,张林在湖南会友途中,曾突然失踪,后被证实是国保强制邀请“喝茶”。
2013年2月27日下午张林十岁女儿张安妮被四个国保从合肥琥珀小学带走,被单独关押3小时,后和张林被关在一起,小安妮共被关押20个小时。后来,张林父女被软禁在安徽蚌埠。
2013年4月6日至16日,律师援助团和网友围观团从全国各地来到合肥声援张安妮复学,4月8日张林父女被律师援助团和网友围观团从蚌埠解救到合肥,张林和律师网友护送张安妮至琥珀小学,要求复学被校方拒绝,校方要求张林提供警方的安全保证,显然张林无法提供。10日开始律师刘卫国宣布开始在琥珀小学绝食绝水24小时,绝食接力持续到16日被清场。期间有网友在广场举行烛光晚会,有网友在街头为安妮单独授课,还有网友在公安厅门前搭帐篷露宿,还有街头演讲等多种多样的声援活动。
2013年4月16日合肥声援张安妮复学现场遭清场,张林和女儿张安妮再被押回蚌埠。数百便衣参与行动,声援的网友被警方带走十余人,当天有些被释放,有些被户籍地国保接回原籍。还有一些下落不明。
2013年7月18日张林被蚌埠警方带走秋后算账,次日被当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2013年9月初张林好友退役中校姚诚带张安妮和其妈妈和姐姐来上海美领馆办理赴美求学手续,3日晚姚诚被警方拘捕,7日中午安妮在姐姐陪同下在上海浦东机场乘机去美国,美领馆工作人员前往送行。美国西部时间9月7日上午八点到达旧金山机场。妇权无疆界负责人瑞秋女士到机场迎接。瑞秋夫妇将成为小安妮在美国的监护人,代替张林照顾小安妮的生活,给她一个温暖的家。
著名作家胡平发表书,认为作者在该书中直抒胸臆,刻画对于政治犯而言,比地狱还可怕的国内监狱,及在其中面临生存的艰难、肉体的折磨、疾病的摧残、精神的苦痛心灵的煎熬、灵魂的悲怆。在此恶劣环境下,正常人性会变得中毒、麻木和残废,即作者所说的劳改后遗症,这会严重摧残一个人思考、阅读和写作能力。胡平认为作者清醒意识到劳改后遗症对自己的危害,以极大毅力自我治疗;《悲怆的灵魂》不仅是作者奋斗与受难的记录,也是作者自我超越的证明。同时,胡平认为该书使人们更理解自由的本质。作者为得到更多自由而一次又一次失去仅有的自由,初看是自相矛盾,特别是来美之后,既已获得自由,何苦又冒险回去?胡平引用作家弗朗西斯·福山在《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The End of History and the Last Man)的话:“人类的历史,是建立在为了人性的尊严而斗争的原则之上。人类首要的追求是把人当人看,要求别人把自己作为一个人来尊重。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有生存的勇气,有能力去冒生命的风险去实现自己”。胡平认为《悲怆的灵魂》表达作者不甘屈服于强权,而捍卫自己尊严,显示独立自主意志,以不屈不挠的抗争,证明了高贵的自由精神。
台湾、香港资深政经评论家、著名专栏作家凌锋 在撰写的书评《中国的悲怆与张林的呐喊》中,引用了一位中国乐评家对柴科夫斯基的传世代表作《第六悲怆交响曲》时的评论:“它深刻表现处在沙皇反动统治下的他不满现实、向往正义和欢乐,而又找不到出路的仿徨心情,他以极为成熟和发展了的交响乐手法宣泄了内心深处的、难以言喻的悲怆”。凌锋称作者此书给予他的感觉,与《第六悲怆交响曲》给那位乐评家的感觉相仿。凌锋表示,看完全书,懂得作者的呐喊,不是他个人的呐喊,而是全国、全民族的呐喊,是全国﹑全民族“内心深处的﹑难以言喻的悲怆”。
张林,我的朋友、战友,在他出狱之际,希望大陆的朋友们替我尽一份力,去安徽铜陵监狱迎接这位为了中国民主事业奋斗了半生的英雄,姚诚在此敬托。2

曾金燕:中國女性終其一生承受的暴力

       作者曾金燕,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博士候選人,中國獨立紀錄片研究會發起人。

 

生為中國女性,你難以有尊嚴地活成一個人,更不用說活成一個優雅的女人。

從娘胎到墳墓,中國女性隨時面臨生死攸關的暴力。這些暴力威脅,不能不說是她所處的社會、制度、文化結構造成的。

娘胎時,因父母長輩想要男孩,B超顯影發現是女嬰後,流產。如果母親是張秉愛這樣貧困家庭的女子,要更長的時間來攢夠流產的手術費,可能得拖到胎兒五六個月大才流產(紀錄片《秉愛》,馮艷,2007)。如果不幸投胎在山東省,趕上當地政府發起的「百日無孩」運動,不管你是男是女,合法的第一胎還是不合法的超指標胎兒,統統強制流產。萬幸活到臨產,但卻是家裏第二胎,計生官員和鄉鎮幹部也要將你母親抓去強制引產,縱使你哇哇哭,也是一樣扔到糞池中。「糞池嬰兒」成為許多人的噩夢,但被蛆吃了、分解了,就成了受歡迎的農家肥。

馮艷作品,紀錄片《秉愛》劇照。

好不容易從娘胎裏出來,因為是女孩,被父母裝在行李包裏扔在廣東東莞路邊。好心的湖南籍打工者看見了,撿起來餵養,取名「袁慶齡」,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宋慶齡同名不同姓。春節過后,父母要外出打工,慶齡由姨婆代養。慶齡還不到一歲,被計生幹部衝進家裏以「非法收養」名義搶走,和其他因「非法收養」或超生被搶走沒收的女孩,送進孤兒院,成為「邵氏孤兒」。父母們得到音訊趕回家找孩子時,孩子已經被政府孤兒院的「海外收養」項目以高額收養費(人均約5000美元收養費)「賣」到美國、荷蘭等發達國家。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出台後,僅美國人就收養了超過七萬名中國孤兒、棄嬰。在海外收養家庭長大的女童事後回顧,也許要慶幸不用生活在中國。

活下來的女孩,最好不要有哥哥弟弟,否則家裏一有什麼變故,輟學、缺衣少食、外出打工、早早遠嫁他鄉的,是你而不是弟弟。父母外出打工沒人管(紀錄片《三姊妹》王兵,2013),也千萬別學貴州畢節兒童自殺。好不容易上學上到六年級,卻被海南萬寧校長帶出去開房,作為送給房管局官員的「禮物」(紀錄片The Road from Hainan,王男袱,2016)。

王兵作品,紀錄片《三姊妹》劇照。

或者被成年「男朋友」拐走,發生性關係,被挾持賣淫,被輪姦。派出所不出警?但願你的媽媽和唐慧一樣「瘋狂」,以「跳樓」逼警察作為,哪怕進勞教所也在所不惜,要將你救出來,為你治療「創傷後應急精神障礙」和「性病」。和唐慧一樣瘋狂的,是同在湖南省的黃靜媽媽黃淑華。裸體多處帶傷死在宿舍的黃靜,怎麼可能是病死?派出所所長說,做愛時掐幾把女人,算不了什麼,不立案偵查。不性交處女膜當然不會破,騎在胸上乳交也是性行為。黃靜不能開口但她的屍體在說話,即使談戀愛,強迫我做愛我才會死(紀錄片《天堂花園》,艾曉明、胡傑,2005)。

活下來多麼不容易,農村城市都有廣闊天地,應該出去闖蕩人生。誰知一出門就被拐賣到大山裏做媳婦,捆在小黑屋裏打了又打,好不容易逃出門,派出所和村民一起將你抓住送回夫家,因為大山裏娶媳婦都不容易。有多少雲南和各省份的女子被層層倒賣不知所蹤(紀錄片《新娘》,潘劍林,2002),被倒手轉賣活成郜豔敏是一個奇蹟。她被打怕了,被強暴怕了,關小黑屋關怕了,子女也生了。漸漸地初中畢業的郜豔敏得到當地村民認可,當上代課老師,教養打她、抓她的村民的孩子,而且還獲得丈夫許可,回河南省的娘家看父母。親生爹娘說,拐賣也罷,生米已經煮成熟飯,孫兒也有了,回到娘家再嫁反而更困難,不如體諒夫家當年買你花了不少錢,家裏也貧困,就和他們生活吧。郜豔敏於是「成長」為一名黨員,一名「2006年感動河北十大年度人物」,經歷還被拍成電影《嫁給大山的女人》,成為政府宣傳的「轉型成功」的出色女性。

幸好你生在一個比較文明的家庭,父母供養着上大學乃至出國留學,獲得高薪高職位。不過,教育部對詞語做了定義,過了27歲還不結婚,那就是「剩女」,存在價值越來越低。商業公司也看到機會,打廣告逼婚。政府政策也罷,用人單位也罷,總而言之,需要犧牲的,女性先上;派發紅利的,男人優先。

貴州畢節女教師被校長逼迫着陪酒被灌醉,隨後被政府官員強姦。警方不立案的緣由是「戴套不算強姦」。同樣被校領導逼迫陪酒後被強姦的事情,反覆發生在江蘇一名女教師身上。不堪忍受的她在新婚前跳樓自殺。官場女性面臨的性騷擾、性脅迫更是數不勝數。他們說,要學會享受強姦,要學會利用年輕美貌的性,幫助你升官發財。

終於結婚不用做剩女了?你眼角的黑塊是什麼?撞到衛生間馬桶?他向你道歉,哭着跪在你跟前,說一定會改變,不再打你。三次、五次以後,你向婦聯、居委會、派出所求助,卻被踢皮球一樣踢回那個原本應該是生命中最親密的男人。爸爸媽媽擔心你離婚后一無所有更難再嫁,再嫁的男人也未必不打你。因為宅基地和財產都登記丈夫名下,實在忍受不了,你或者像李彥一樣殺了他,或者一無所有地離開了他,或者……你要是像Kim那麼幸運生於美國嫁給中國人,縱使網友罵你不懂中國文化;縱使你的丈夫李陽為你們共同創辦的產業「瘋狂英語」做講座大受歡迎;你還是有能力獲得公眾尤其是女權主義者的支持,帶着孩子擺脫家暴的噩夢。

女子監獄畢節的人們可沒那麼幸運,她們的暴力犯罪背後,往往有個施暴的父親或丈夫,無處可去的她們,只有以暴制暴。不少女人為了養家、或為了逃離畸形的家庭壓迫、或為了追求高不可攀的都市生活和完美理想的親密關係,從事性工作,成為五千億性產業產值的一名貢獻者,和警察掃黃工作中罰款、毆打、收容教育的受害者。

受過高等教育的女子,遭遇拳打腳踢的機會可能降低了。她可能是幸福的,也可能是不幸的。冷暴力,同性戀騙婚,丈夫長時間在家庭、育兒生活裏缺位,你成為事實上的寡婦、單親母親。甚至你的生活更加悲慘,因為除了養育自己生產的孩子,還有可能要養育那個和你性交的、永遠長不大的「類人孩」。

當然,比起良心犯家庭的女人,你的處境也許還要好一些。至少不至於「軟禁、羞辱、丟掉工作、流產、毆打、子女被歧視……」同時一齊發生在你身上,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你不知教育孩子遇到危險時該怎麼辦,因為對你施加傷害的,正是不用接受審查、審計的秘密警察。

不管你有沒有生育夢想,作為普通女人難以逃脫計劃生育大網。結紮,女人上;上環,女人上。見面問候,你上環了嗎?就業、升遷、加薪,人事部首先問,你的子宮怎麼樣?相關證件都備齊?需要的時候,你是生產力,不需要的時候,你最好一邊去。生孩子,是給國家輸送勞動力,目前經濟形勢不太好,人口結構失調危機的影響越來越大,不如都生二胎吧!

國家不養老,低保輪不到你頭上,兒子們也只能外出打工,多幾個兒子又能怎麼樣?你病危在床,幾年未歸家的兒子們,從南方工廠請假回家,一天、兩天、三四天,兒子們不耐煩了:你怎麼還不死,再不回去工廠就要開除我了!孩子們上學都還等着用錢。結果,你只好停止吃東西,活活將自己餓死,好讓孩子們辦喪事。

躺在墳墓裏回顧你的一生,你不是沒有努力過。但這個社會扼殺了你太多的機會。你無法有尊嚴地活成一個人,更不用說活成一個優雅的女人。

高智晟荣获齐氏文化基金会颁发第九届“推动中国进步奖”

綜合報導:

美东时间2016年8月2日下午13至17时,澳洲齐氏文化基金会第九届“推动中国进步奖”在纽约曼哈顿喜莱登酒店七楼举行,中国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發表新書,其女儿耿格代表父亲出席颁奖仪式并领奖。北京之春負責人于大海、胡平代齊氏基金會頒發獎狀和獎金,並做頒獎引言介紹。

高智晟于2006年12月22日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3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高智晟被强制失踪至少6次,最长一次达20个月,其间饱受酷刑折磨,包括被扒光衣服、用电警棍电击其生殖器。他于2014年8月7日获释。高智晟的新著《2017年,起来中国》是他在陕北老家窑洞里秘密写作的。协助举办这一奖项的北京之春名誉主席胡平说:他没有电脑、用手一个字一个字写下来,还要把文稿偷偷送出来,再由很多朋友打入电脑,送到海外,最终成为一本33万字的巨著,“单单是写作过程本身就是可歌可泣的。”
中国妇权组织负责人张菁称赞高智晟是硬汉子、抗暴英雄。她同时赞扬高智晟妻子耿和,2009年她带着两个孩子偷渡来到美国,经过层层关卡,受惊受吓,然后在一个不熟悉的环境里抚养两个孩子,“她真是一个勇敢的母亲、一个伟大的妻子”。张菁表示,在中国还有很多被监禁的妻子们或女士们,“到现在为止,我们了解的还有57个,比如,维权律师刘萍、维权人士苏昌兰、贾灵敏、争取探视被监禁父亲而被抓的女大学生卞晓辉等。”

与会发言的还有劳改基金会理事长奴南(ANN NOONAN)、人权律师高光俊、公民议报主编王雪笠、民运人士吕京花、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副主席唐元隽、胡赵基金会负责人王书君、民运人士陈闯创、中国民主党全委会主席王军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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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女兒耿格代父上陣,在會議前為讀者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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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權創辦人張菁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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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NOONAN 在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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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空中划过的一颗流星 —–吴弘达与劳改博物馆

              中國婦權:  張菁                                                                                  07/27/2016

 

前幾天,接到一位中國大陸前良心犯的來電,問及吳弘達先生過世有關信息,他表示非常遺憾及惋惜。還問及勞改基金會是否會繼續補貼身陷牢獄的異議人士或家屬?我說,基金會網站上的申請指南還在,應該各項工作都在繼續進行。關於吳先生的突然離世,真正原因並不了解。這時我才想起吳吳弘達先生過世已經三個月了,忽然感觸良多,門外儜立,仰望星空,不遠處一顆流星正好劃過,一個鬥士、曾經的戰友就這樣悄悄的走了,如夜空中瞬息消失的流星,人真的好脆弱,人生真的好短暫!每個人看起來都一樣,兩手空空來兩手空空走,可是每個人終極不一樣的到底是什麼呢?一個古老的話題縈繞我的腦海:人活著的意義究竟是什麼?精神財富對社會人群及歷史意味著什麼?

 

記得最早見到吳弘達先生是在香港,1995年他因收集勞改產品資料、販賣死刑犯器官等被中國以「竊取國家機密」定罪,並判刑15年後驅逐出境,短暫逗留香港,各國記者圍堵採訪。當時我是某報社編輯,憑著本地媒體工作證,獲准進入了吳先生暫住的酒店。一進門,我就直說,我不是來採訪的,我們報社有其他記者做採訪,我來是想告訴你, 10年前我曾經因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勞改過五年,我是證人。我所在的勞改農場就是製作出口茶葉,高價賣到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各國。我們冬天修整保養茶樹,春夏秋三季都是採茶,旺季每天工作大約15~18小時,進茶山時天不亮,回到勞改隊天是黑的,沒有工資、也沒有休息,除非幾座山的茶樹都來不及長出新芽,才可能休息一天半天的。我們談了大約一個多小時,離開前,說了一些互相支持鼓勵的話。

 

早在1992年,吳弘達以省吃儉用的錢,很艱難地建立了非營利組織 — 勞改基金會,把中國非人道的勞改制度問題、非法移植死囚器官問題推向國際視野,讓世界了解真實的中國人權現況。吳弘達曾多次陪西方記者進入中國各省收集勞改和死刑犯器官移植的資料(參見BBC 網站: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04/160427_profile_harry_wu)。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我和一批政治流亡者一起逃到了美國,我在紐約一家媒體繼續我的老本行。1999年底,得知吳弘達將為中國前官員走私販賣人體器官案召開記者會,我趕到紐約法拉盛的北京之春雜誌社辦公室,以了解此案始末。原來,有人向一貫關注中國死囚器官販賣及走私等問題的吳弘達爆料,紐約一家中文報紙上的一則廣告聲稱能提供人體器官,要尋找買家。發現這一線索,號稱搞三、五十個腎沒問題的王xx,由律師等中間人介紹,認識了假扮成賣家的吳弘達,並相約洽談腎臟買賣生意,接著吳弘達揭發王某犯法行為,警檢介入,但最後因證人突然不現身拒作證,法庭撤銷了該案。吳弘達舉行記者會的目的是要說明,犯罪意圖和行為是事實,有錄音等證據,只因證人不肯出庭案子才被撤銷。當時中共海外電視、報紙記者來了一大群,與被告等相互配合,仗著人多勢眾,輪番對吳進行人身攻擊及謾罵,吳弘達獨自一人不亢不卑,據理力爭,我真佩服他無懼權勢追求公義的犧牲精神,同時擔心對方會大打出手,於是在一旁叫著:不要人身攻擊、讓人家說話。之後,有人在網上放出狠話,若有人幫吳弘達說話,就「白刀子進,紅刀子出」。為此,我在當時的一個網路雜誌《民主論壇》上發表了《也说中国死囚和他们的器官》的文章,論壇還翻譯成了英文,現在中文版本被轉載到《中国死刑观察》(http://www.chinamonitor.org/news/qiguang/yssqqg.htm)。

 

經過多年的努力,以及後來在法輪功學員強力推動的調查中共活摘器官等壓力下,中共終於在2015年1月1日宣布《停止在器官移植中使用死刑犯器官》,可以說,沒有這些先進不懈的努力,中共不會輕易白白放棄這項無本萬利的大買賣。不過,在中共獨裁體制這個滋生犯罪的大溫床裡,官員與罪犯合作設法走私販賣人體器官已經更具規模、手段更殘忍,他們從最初的移植死囚、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轉變到一條龍作案,偷搶騙殘疾人、兒童後摘取他們的器官,賣給中國權貴,及銷往台灣、東南亞各國。今年(2016)3月福建莆田一房間裡,發現數具孩子屍體被切開摘取了器官(https://wrchina.live-website.com/archives/4954);2014年8月中國媒體報導一起江西警方破獲的案件,販腎團伙圈養40人,把他們固定在一個小範圍內,等待有需要時,隨時活摘器官供需。在這個案中,已經被摘腎或其他器官的有23人,這些器官以海鮮名義早已空運至各需求地。(http://www.cztv.com/video/2827992.html) 。

 

以後見到吳弘達先生,不是在紀念六四活動中,就是會議上。不過真正了解吳弘達的勞改基金會創立理念及內涵,還是在1999年9月參加勞改基金會的一個勞改研討會期間,那次會議受益匪淺。幾乎清一色是中國各年代的政治犯或異議人士,真正“老中青三結合”。我雖然曾勞改過多年,但其他人所經歷的苦難,是我想都想像不到的。倪先生被囚禁在一個不能站、不能睡、不能張開雙臂,只能坐著的一個小木籠裡,整整三年(可參觀勞改博物館裡的模擬囚籠),他流著淚舊事重提,雖然是長話短說才20分鐘,至今我仍記憶猶新。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佈《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系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七冊),其中之六記載:對這次運動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為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因為立功而應繼續留用的以外,分兩種辦法處理。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去又會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給予一定的工資。各省市應即自行籌備,分別建立這種勞動教養的場所。全國性的勞動教養的場所,由內務部、公安部立即籌備設立。務須改變過去一個時期「清而不理」的情況。(參見: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61/4493066.html )

這個法規,是我們所有與會者受盡苦難的源頭,中共高層幾個人說了幾句話,葬送了多少青春年華!這個充滿邪惡的制度一直到2001年底才被宣布取消。不過,因為這個專制制度和獨裁政權的本性使然,以莫須有的罪名可以隨時將人投入監獄和繁重的勞動場所,就像文革後取消反革命罪,又增加顛覆國家政權罪 ;2013年宣佈停止使用勞教制度,又新增上訪維穩學習班等,60多年來中共一直沿用著這換湯不換藥老招數,不過有人在國際上不停施加政治輿論壓力,總比無人過問好得多。

 

2004年《牛津簡明英文字典》和《牛津成員和語言詞典》把「勞改」(Laogai)這個詞收入其中,與納粹的集中營(Nazi  Concentration Camps)、前蘇聯的古拉格(Gulag)勞改隊等並列詞條。2008年11月,吳弘達在華盛頓建立了勞改博物館,這是全世界第一家專門針對中國人權的博物館。可以說,如果不是吳弘達百折不撓的努力,中國這段受盡專制政權迫害的歷史事實,這些血淚斑斑的故事將被繼續封塵,不得見天日。吳弘達生前最大願望是「把勞改紀念館搬回中國大陸」,我們也翹首期盼。

 

吳弘達和他的勞改基基金會關注的人權範圍遠遠不止上述這些,如中國勞工權益、不平等的奴工產品貿易、血汗工廠、宗教信仰權利,他還支持西藏流亡精神領袖達賴喇嘛及各少數民族的權利,他也是許多中國政治犯的堅定支持者,包括曾在獄中的魏京生、王丹(參見:王丹不知道的事,曹长青不愿说的事http://observechina.laogai.org/node/2297),以及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人權律師高智晟等。他運用美國法律控告大公司勾結中共迫害人權等,迫使雅虎公司耗費大筆訴訟和解費用,因此惠及原告受害人及家庭,勞改基金會也因此獲得發展壯大,今天搬遷後的新勞改博物館附近已經有了專門指向勞改博物館的新路標,在華府地區的300多家大大小小的博物館中,建立不久的勞改博物館名列200多名。勞改基金會還出版了逾百本中國禁書,包括黑色文库系列,正如平胡平先生稱讚:「劳改基金会的确是做了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

 

與我們中國婦權組織息息相關的一個重要項目,是中國計生國策帶給幾代婦女的災難,吳弘達在揭露中國計生國策下實施的強制墮胎及罰款方面,也是海外挺身而出抱不平、開啟先河的前輩。早在中國婦權成立的2007年之前,吳弘達就已經在美國國會等機構推動譴責中國反人道的一胎化政策。1998年美國國會在眾議員Chris Smith等議員的推動下,通過法律認定中共計生官員列為美國「不受歡迎的人」,並且被強迫墮胎及結扎的受害者,可以取得美國的政治庇護。與六四綠卡一樣,為無數遭受計生迫害的華人婦女開啟了一盞合法安居美國的綠燈。由于聯合國人口發展基金會長期漠視中國計划生育政策違反人權的嚴重事實,美國政府2002年起取消了對它的經費資助。

 

2003年勞改基基金會出版了一本研究報告《國策下的國難—中國計劃生育評析》,對中國計生國策做出了總結性的解析。2009年,我應邀到美國國會為中國婦女遭受非人道的計生國策折磨而作證,同坐在證人席上的還有吳弘達先生,他手持一疊厚厚的證詞,列舉大量的實例來說明計生國策帶來的人權災難。2011年5月在國會召開的中國嚴厲打壓異議人士聽證會上,我再次與吳弘達、魏京生等同坐證人席上,分別從不同的層面、群體及角度來闡述我們的證詞,以實例來證明中共對人權的踐踏。不過,今天在美國各華人社區、甚至因計生國策迫害而獲美國政府庇護的華人婦女,幾乎無人知道,曾有一個吳姓長者長期在為她們所遭受的迫害吶喊,為她們爭取到特殊待遇而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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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美國國會就中國非人道計生政策舉行聽證會,勞改基金會執行長吳弘達(左三)、中國婦權創辦人張菁(發言者)在聽證前的記者會上。

 

Harry Wu - Wei Jingsheng and Jing Zhang

2011年5月,美國國會就中國人權狀況舉行聽證會,(右起)中國婦權創辦人張菁、勞改基金會執行長吳弘達、魏京生基金會董事長魏京生及翻譯黃慈萍及多名美國學者,為每況愈下的中國人權作證。

 

近幾年來,中文網路上常見有關吳弘達的負面文章,不少是匿名,有些甚至是人身攻擊,以真名真姓的執筆者,有的比較了解吳弘達的為人和勞改基金會的運作;有的曾受過吳弘達或勞改基金會的各種幫助,特別是財務支持,引用吳的原話(他、她們)是與「勞改基金會和我有‘淵源’的聲討者」。資深的民運人士陳立群曾耗時費力地義務幫助勞改基金會建立一些被關押的政治犯完整資料,以便讓這些政治犯獲得勞改基金會的財務援助,從沒有索取回報。那時聯繫中國大陸不像現在這麼方面,電話費很貴,要自己掏腰包的。一次做完了,吳弘達連謝字都省去,接著又來二次,陳立群還是繼續做,她從未上網參與「聲討」吳弘達,因為她要幫的是獄中苦難的戰友。

 

我也同樣,不少經我手的獄中異議人士獲得勞改基金會的資助,現在存列在勞改博物館的「羊艾勞改出口茶葉」樣本等,是我義務收集的,沒有報酬也沒有謝字,也沒有怨言,對吳弘達及勞改基金會的敬意有增無減,我們都明白,做這些事情是為了那些戰鬥在中國大陸前線的戰友,為了自己的良心,不是為某人某機構。也許,沒有近距離相處演變的「愛恨交加」,沒有金錢上的奢望瓜葛,就平常心以待了。對於網上有關吳弘達「性騷擾」文章與評論,我認為,生活在一個法制國家,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是一條正常並最可行的途徑,犯法者不可饒恕,一定要受到審判,但惟有法律才有權作最後定論,在中文網上發表非專業的控告信,甚至是漏洞百出的法律評論,不僅不能保護受害者權益,反而還可能傷害受害者權益。

 

吳弘達生前正在做的另一件事,就是與美國海關合作,檢查中國出口獄中奴工產品。有人說,出口奴工產品對監獄裡的犯人有好處,監獄有錢賺會改善犯人生活,可是有沒有想過,大量無成本奴工所生產的出口商品,對誰最有益處?隨意抓捕大量勞動力入獄,強制生產出口商品,對政府各層官員來說,是一條既不冒險、又名正言順快速積累財富之路,何樂而不為呢!傷害的是中國老百姓,搶走、蠶食工廠賴以生存的飯碗,對中國普通工人不公;違反美國進出口產品規定的交易,對美國工人不公,更重要的是抵觸、踐踏了普世人權價值。

 

吳弘達一生充滿了坎坷,青春期繫獄19年,環境詭異,扭曲人性,但他最終悟出來,守住了良知。不過吳弘達畢竟是人不是神,凡人的缺失他有不少,他的霸氣、固執和算計使他失去一些重要的朋友及合作者,不過,也正是這些特質,使他能做出驚天動地、名垂青史的大事!他甘心情願操勞一輩子,一個人做了至少兩件就算中國億萬受過中共各種迫害的人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勞改寫入牛津字典、勞改博物館永久矗立!文革半世紀,冤魂無處安息,偌大的中國至今連一個博物館都建不成。吳弘達建立的勞改博物館是中國人權史上一座豐碑,是滿天群星中最耀眼的那類星星。我回想了這麼多這麼遠之後,仰望燦爛星空,卻看不到吳弘達一絲痕跡,腦海中,只是矗立在華盛頓DC那座安靜的小樓和血紅的牆。

(注:勞改博物館內牆的顏色為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