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李卉:总有一天我们会达成愿望!

作者:李卉 (安徽)                    2013-4-29于往厦门的火车上李卉

想到一起战斗的四君子被拘心如刀绞疼痛不已,自己成了战场上的逃兵,却让他们流血流泪。这些天来虽然身在家里,心却早已东南飞。他们在押期间,因自己随时都可能被过国传唤,加之“家保”看管(被套上了无数条柔软的锁链),无法抽身前去省城探视,为此心里一直很内疚、不安。除了及时发博呼吁大家关注难友之外,每天都在琢磨和策划如何在27号成功突围去肥迎接四勇士出来。

盼望着,盼望着,终于盼来了27号。一想到第二天就能见到四君子中的三位(姚诚兄暂时出不来),还有合肥那么多亲密的战友,就异常兴奋,以至于又失眠,眼睁睁地熬到凌晨六点开始昏昏欲睡,7点多时睁开朦胧的双眼强打精神起床,匆匆洗漱、收拾行李,期间又接了几个电话,8点半左右拖着大包小包(因为还要去厦门)飞奔省道路口等车。9点钟急不可待地打尹春电话询问,他无奈地说接不到孙林兄了,孙兄已被南京过宝直接带走了。在烈日炎炎下苦等40分钟才等到我们县到合肥的长途汽车。

到合肥时已是中午12:30,急匆匆拖着四件行李从长途汽车站向火车站飞奔,排了约半小时才买好了去厦门的火车票。然后再打尹春电话,尹春说他们已经吃过午饭在朋友浴池午休,我让他先别离开我一会打的就到。

将近两点钟时终于找到地方,见到了很多合肥的同道,其中才华横溢的沈良庆和马粮钢两位老师也在。出乎我的意料,四勇士中的二位勇士柴宝文和周维林与我想象的大相径庭。周维林精神状态很好,跟十天前几乎没什么两样,依然谈笑风生,悠然自得。柴宝文就惨不忍睹了,瘦了足足有十斤,面色苍白、憔悴不堪,说话有气无力,象是大病一场,不过让人感到欣慰的是:旁边贤慧的女友鞍前马后地服侍着,有这样的红颜相伴,相信柴兄定会是痛并快乐着的。

虽然同样的环境下煎熬十天,但两人的状态有着天渊之别,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性格决定命运。柴兄是艺术家气质,多愁善感,大喜大悲,易冲动,容易走极端,这种性格对身体很不利,易患心脏病,在心里学上叫多血质性格,其实我也属于此类性格;而周维林的性格算是粘液质,耐受性高、稳重,善于克制、忍耐,情绪平和,不冲动,不管遇到什么大风大浪总能气定神闲,从容面对。

由于身体不适,柴宝文没说几句话就和女友提前回去休息了,同时尹春博士也因下午要出长途匆匆辞别。虽然我多次强调此次来肥就是要请客慰劳几位功臣的,可他们还是婉拒了。匆匆一别不知何时才能再见,他们的离开及未曾接到孙林兄都使此次的合肥之行留下几多遗憾。

第一个遗憾是,没能见到多才多艺的孙林兄及红袖姐,对他们的心意已经不能当面表达;第二个遗憾是晚餐时又少了两位君子(柴宝文和尹博士),看来想一个都不能少是不可能的了。

自从走进这个圈子后,我整个人发生了天反覆地的变化,之前几十年形成的基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完全被颠覆,对以前所在的圈子已经不屑一顾,跟过去的朋友也无法交流了。我很清楚自己再也无法回到原来的路上了,同时也不愿回头,回头就意味着对自己信仰和灵魂的背叛。庆幸的是自己并非这条道上的独行侠,有这么多优秀的同道相伴,相信我们的道理会越走越宽,离目标越来越近的。

声援张安妮:孙林、高晓君合肥十日双行纪(1)

博讯编者按:安徽异议人士张林的大女儿在合肥上大学,为了方便,在合肥租房并安排小女儿安妮在琥珀小学就读,然而,2月27日,四名彪形大汉(合肥国保)到琥珀小学,不出示证件,对校长进行威胁,称不能让安妮在此就学,否则学校会不安宁。他们要从教室带走安妮,老师说服国保等放学时再带走孩子。下午4点,国保对安妮谎称是张林让他们接她,将小安妮带上汽车。数名老师对身份不明人员带走安妮不放心,试图尾随汽车,但被甩掉。
    小安妮被带到派出所的2楼,这时张林也已经被带到派出所的3楼,但警察并没有告诉孩子父亲在哪里,也没告诉张林孩子在派出所。孩子未能得到食物和水,被禁锢在派出所3小时候后,张林父女才得以见面。之后,张林父女被强行带回蚌埠软禁。
    张林父女被孙林和维权律师、人士从软禁中解救,回到合肥,力图让安妮重回琥珀小学,但学校以警察会捣乱为由,不敢让安妮入学。於是琥珀小学外有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士声援,还有接力绝食。
    这个声援活动得到国际关注,西方对一个小女孩因为父亲的政治立场而遭拒入学非常不理解。就在声援运动不断升级的时候,4月16日,合肥国保出动(又说是各地国保来合肥联合抓人),对声援抗议进行清场。    
    来自南京的博讯记者孙林全程关注了此事件,他和妻子被粗暴抓捕,孙林则被拘留10天。以下是孙林和妻子高晓君分别详细叙述了被抓捕的过程、细节和感受。

声援张安妮:孙林、高晓君合肥十日双行纪(1)

一、
可以忍受对我的虐待,因为祖上就接受着“忍”字的劣根教育,也可以看着别人对我的父母凌辱,因为我遵从着他们嘱咐“退一步海阔天空”,可我绝不忍受对孩子的冒犯!因为你们触怒了地球上所有动物的底线!孑木
太阳总是无力地穿过纱窗,从墙外透点微弱的亮光,借以告诉熟睡的人:“天,快亮了”……
从隔壁的张林那里回到自己的房间,正打算收拾设备出发。突然听见隔壁有吵架声。打开门向外一看,门前站满了彪形大汉,“出事了”,尽管闪念间已经意识到,但还装着无事地歪头看看后顺手将门关上。脑子里第一个想到的是我的u盘和资料储备盘。刚回到桌前就听到身后膨地一声巨响,回头一看,门的下半截已经被踹开,紧接着听到第二声,大门已经被从中间踹成两半……
高晓君仍旧用尽全力推着那已被踹飞剩下的半扇门框……。
声援张安妮:孙林、高晓君合肥十日双行纪(1)

大汉们并没有因为她是个瘦小女人而住手,相反,抓住她的头发并摁倒在地向门外拖。见此情景我本能地伸手上前想把她从地上扶起来,可那些大汉们动作迅速如闪电,连我都还没反应过来,两手已被躲在门外两边的人,顺势将我双臂抓住,并向外拖。想挣脱,似乎已经没有可能。我被从高晓君的身上拖出门的瞬间,右脸就被狠狠地踢了一脚,接着也被摁倒在地。由于膀臂被反架着,脸也就紧紧地贴在地上。正想看看那位踢我的人长相时,一个黑影突然又从上方下来。赶紧把头向后一仰的刹那间,就听见皮鞋跺脚的巨响,顿时地面上的浮灰被一股强大的气流吹起,当然也卷入了我喘息的口腔……
想重新呼吸口新鲜空气然后开骂机会都没有,背上、腿上、腰间已被两边的人狠狠地左右开工踹得只能出气,极像人死时最后闷闷的出气声……
这次与2007年不一样的是,大汉们将我的头死死地压在胸前,锁骨间被抓舌头①似的抠住,想喘口气都很难,更别说询问他们是谁了。
走廊的两边很多人贴墙而立,一个个都是些彪形大汉。尽管后来得知“是正义之举”,但当时却没有一个敢穿制服……
也许是块头过大,也许担心长时间的持续下去会导致我休克。在拐弯处有了少许放松,我趁隙喊道:“我是记者,凭什么抓我?”,紧接着就听见“抓的就是你,打的就是你”。口音似乎与安徽无关……
豪无力量挣扎,光着脚从房间一直被拖到马路上……
旅馆门前横七竖八地停放着十几辆车,但没看见一辆警车。每辆车前都有人守卫着。他们把我拖到一辆车前正准备开门,就听见车内人大声喊道“你们不是这辆车”,押我的人就站在车前大喊“车呢?车呢?”。慌乱中,我感觉到他们的手稍微放松些,气也能喘过来了,就秉足气大喊了一声“绑架”。那四只手又重新扣住我的锁骨并压低我的头。我斜眼看见右前方也有几个人押着个人,那人也喊了声“绑架”,但声音仍旧像我声音一样地迅速消失,淹没了……
声援张安妮:孙林、高晓君合肥十日双行纪(1)
背后突然停下一辆刚到的车,随即开了门,里面的人沉声吼道“快上车”。这时,押我的左边那个松开了手,右边的那个将我推进车内后迅速闪开,进来的是另一位。进车后发现,左边早已有一位个子不高,脸有点三角的人坐在那里,他把我继续反架起来,而右边进来的人也同样,只不过右边的稍微好点,并没有那么付出全力。车里的这两个显然是一直候着接手我是人。而且也没有刚才控制我的那两个手脚有力,显然警种不同。驾驶员问了声“队长,走吗?”,押我左边那位队长迅即说了声“快走”……
一辆黑色的车在合肥的大路上,没有警笛声,它无视红绿灯,横冲直闯,从一个区奔往另一个区……
声援张安妮:孙林、高晓君合肥十日双行纪(1)

注:①“舌头”在战争期间,侦察兵时常用此方式让敌方俘虏不能出声。

合肥十日双行纪(女版)

一、
把记者和律师投入监牢的国家通常被称为流氓国家,这种国家的做事方式是永远不考虑人们尊严的。甚至连国家的尊严都不在考虑范围之内。高晓君
2013年4月16日早上,那天最幸运的事情现在想起来莫过于我早早的穿好了内衣、T恤、牛仔裤整套衣服,包括袜子和鞋子也都穿戴整齐。这对于两年里一贯懒懒散散的我来说,似乎应该说是一种异样的先见之明。
要不然在接下来被破门拖走的时候会是怎样的一种难堪啊? 他们会让没穿好衣服的我从容穿戴整齐再接受绑架吗?就那天的实际情形,显然不会的。

九点刚过,房间里弥漫着喜悦的气氛,这些天辛苦所得的视频受到了网络的重视,丈夫孙林明显看上去年轻了许多而又有了冲劲,他难得高兴,连带我也欣喜异常……
孙林说马上要去小广场拍点照片,叫我同去,我说洗个手就去,我在卫生间的间隙,走廊里传来了嘈杂声,接着有人敲门,好像不太友善,我湿着手,孙林前去开门,没有出声,把门又关上了。接着又敲门,我看到孙林没任何表情,就疑惑地把门打开了,只一眼,就看到走廊里排满了表情凶恶的陌生壮硕男子。恐惧之下我迅速把门关上去扭开关并用尽全身力气堵住门。我的动作让门外同时有了反应,敲门、呼喝、砸门、踹门、迅速完成,门未破时,我回头看了一眼孙林,听到他说了四个字:电话,电话,他只穿汗衫的身姿像极了家里的三角架……
门破时,我的身子迅速被俘虏了,全部不能动,天旋地转,我感觉四周都是人影乱动。分明听到周围无数肢体的冲撞声,心里惊惧恐怖之极。我下意识的没有喊叫,因为担心他会为我分神。右边俘虏我的是个穿细蓝条衬衫的肥硕男子,他把我的半边身子都控制住了,我想起安妮教我的护身招数。借力蹲下,右脚抬起,奋力踢向对面男子的裆部,然而我自己却飘起来了。我被两人拖着向前走,所幸没有黑头套,我可以向两边的人群望去,希望发现哪怕一个熟人也好!但是没有!认识的人统统不见了。隔壁张林房间门闭着,我不知道他被抓了还是怎样,安妮一路也没有看见影子,走廊里到楼下,差不多有一百多个凶神恶煞的身份不明的男子。
到了楼下,阳光正足,几个戴墨镜的人分散四处对着楼梯口摄像,眼前全部是私家车,也有个别的面包车,徐同泰的停车场加宾馆楼下,足有百十个壮硕男子,全部穿便装,没有一个警车,没有一个穿制服的。只听到一群人在身边乱喊:“车在哪里,车在哪里,”接着听到一声倾注全力的喊声:“绑架……”我转头看时,有几个人围住一圈在路边缠斗,完全看不见里面是谁,这声音雄壮熟悉至极!
我被迅速塞到一辆私家车里,身边的两个已经不是刚才控制我的那两个了,左边的那个瘦子,掏出手铐示意要给我带背铐,这时我已经冷静了下来,两年来心底里的隐忧变成了现实。不由得冷笑了一声:“你看我跑得掉吗?用的着吗?”我心里已知:我是和我的丈夫一起落到了有关部门手里了,绝对不是黑社会!侧目观察左边的人,窄脸,獐头鼠目,较瘦,脸上雀斑点点。右边的肥硕,大圆脸,嘴唇肥厚,像极了猪的嘴。副驾驶上的一个人,问:你姓什么叫什么?姓高两个字还没说出,迅速咽下,答:你们不知道我姓什么叫什么,抓我来干什么?那人冷漠的说:请你去协助调查!便不再问。……
车子由宾馆牵牵拽拽地顺镇安妮的学校方向一直开,离宾馆越来越远了……
我心里纷纷乱乱地想:宾馆里的人全被抓了吗?怎么一个都看不见了?
他会怎么样?且老且瘦且刚硬,他们会把他怎么样呢?
想到他平日所语,心里顿时升起一种不祥的预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