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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中国:爸爸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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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爸爸去哪儿了?”在中国大陆,常常孩子还没问这个问题,计生委的人就来问了。

据2014年1月8日中国青年报《一个非婚妈妈的“被超生”之路》一文报道,41岁的英语教师于军唯一的女儿悦悦成了一名计生“黑户”。于军说她尽管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只有一个孩子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为了给悦悦上户口还是曾经打算妥协,然而缴纳社会抚养费前却必须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而悦悦8个月的时候她25岁的未婚爸爸失踪了。

街道计生办对于必须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的解释是,要根据男方的婚育状况来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计生办的人说,“万一他原来有孩子呢?一下子可能就差好几十万了。”这话并不算夸张但不准确。如果男方有一个孩子,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符合生二孩条件没有办理生二孩手续,跟非婚生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差不了多少。但是如果男方有两个孩子,那么悦悦就属于第三孩,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可能多出五十余万元。如果男方是有两个孩子的大富翁,由于“社会抚养费”随“超生”父母的收入水涨船高,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也可能多出上百万、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显然,在计生办的人看来,一个女人肯给一个男人生孩子,特别是一个三、四十岁的成熟女人,不大可能连男方的基本情况都没搞清楚,失踪不过是逃避“社会抚养费”的借口。“万一他原来有孩子”不过是客套话。

问题还不止于此。即使悦悦的爸爸在生悦悦的时候真的是个24岁未婚未育的小伙子,于军也必须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载入计生系统联网的档案。如果不这样做,男人就可能借此逃脱计划生育控制,他今后生育的第二孩就变成了第一孩,第三孩就变成了第二孩。这既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涉及到该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落实。

未婚妈妈可以不告诉孩子“爸爸去哪儿了”,但是只要计划生育政策不打算网开一面放过男人,她必须如实告诉计生委“爸爸去哪儿了”。“爸爸去哪儿了”这个问题在计生政策下不可能成为未婚妈妈的隐私。

我并不赞成计划生育捆绑孩子的户口。但是如果一个人支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哪怕只是支持其中的“社会抚养费”一项,他就必须回答:如何防止未婚妈妈的男人逃脱“社会抚养费”?是对所有男女性生活进行政府监控,还是对未婚妈妈进行逼供?

也不只是计划生育捆绑孩子户口的地方才要求未婚妈妈提供孩子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譬如山东莒南的朱新梅就自称孩子的爸爸是一个叫“刘伟”的未婚未育青年,失踪了。当地计生委不相信,通过非法拘禁和逼供迫使她和她的前夫李博毓承认孩子是他们的,然后把他们双双开除了公职。(《女教师举报“计生学习班”》,南方都市报2013年11月20日)我并不赞成非法拘禁和生二胎开除,但是如果不搞非法拘禁和逼供,那就只好监控性生活或捆绑孩子户口了。

非法拘禁、逼供、监控公民性生活或不给孩子上户口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完全拒绝这些手段计生委根本就不可能搞清楚“爸爸去哪儿了”。于是在“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压力下,在所谓“计划生育利益诱导机制”的诱导下,这些违法犯罪手段便成为各地计生委搞清“爸爸去哪儿了”的惯用手段。这些违法犯罪手段被计生委用得如此平常,以至于连某些所谓人权律师都把它们作为“必要的恶”予以接受。

最近的事实进一步表明:不但未婚妈妈没有不提供孩子生父信息的权利,连已婚妈妈也没有。即使妈妈告诉孩子“爸爸去哪儿”了,计生委还可能跑出来说,“那是假的!”

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10月30日一则报道(《为生二胎与前夫舅舅结婚?》),29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不服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26万多元的行政诉讼。原告钟女士再婚有证生育第二孩。禅城计生局经过调查发现钟女士的再婚对象李某石居然是前夫的舅舅,李某石只知道妻子姓钟,不知道名字,只见过几次面,从来没有同居,但李某石拒绝签字。计生局认定原告及其前夫是假借离婚、再结婚骗取生育指标。

南方都市报2014年1月6日的一则报道(《天上掉下个老婆,原来只是假结婚》)更有意思——“2013年11月29日蒲某以再婚夫妻一方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为由,到粤海街道计生科递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了男方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新路河乡计生办出具的男方为初婚、无生育、无抱养的证明。”粤海计生科对该夫妇男方居住在湖南、女方居住在深圳且已怀孕产生怀疑,12月2日发函请求湖南驻深圳联络站协查。结果查出女的给了其籍贯地同村男光棍2000元、跟他去打结婚证只是为了取得“男初女再”生育指标。

在上述所有的例子中,女人都是为了保护自己丈夫、前夫或心爱的男人不受计划生育株连而自己顶着压力,承受着屈辱和辛苦。一些女公知、女律师认为计划生育解放了中国妇女,只要把堕胎、结扎、上环和罚款的矛头指向男人就完美了。她们如果不是别有用心,就是过于幼稚,其智商和情商远不如普通农妇。计划生育不可能不对妇女的权利构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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