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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做慈善几乎等同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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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星斗

目前,中国的慈善基金绝大多数都是隶属于政府的,民间想独立地做点慈善几乎比登天还难。有关规定要求慈善公益组织必须挂靠到政府部门,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接纳,那么你的机构就是非法的;因此,山东寿光“爱心义工”组织被解散,数百人无法继续他们的慰问孤寡老人、救助失学儿童等善举;广州大塘义工发展中心有6千多义工,快10年了但还没有合法身份;中国爱眼协会长期不能注册,2005年起诉卫生部,但被驳回;深圳外来工协会是打工者互助的机构,因无法注册而被强制解散;深圳龙岗打工者职业安全健康中心的负责人被人砍成重伤;“番禺打工族”也是为打工者义务服务的机构,可只能工商注册,而且常常因为参与维权而被警示;香港乐施会在中国大陆广泛开展扶贫工作,但大学生被有关部门告诫不得参与其中的活动。在中国做慈善几乎等同于犯罪,民间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似乎是“敌对分子”。

某慈善家收养了100多个孤儿、残疾人,但地方当局不支持他,打压他,以至于拆迁他的房产,弄得他家破人亡;著名的艾滋病患者服务机构“爱知行”长期被打压;帮助学子就业的寒窗阳光基金还未正式成立即被调查;某大学教师一听说“慈善家”机构,马上说“太敏感”,不能让学生参加;做慈善、关心公共利益、甚至保钓(保卫钓鱼岛)人士都经常遭遇讯问、监视;李连杰的壹基金是挂靠在官方的红十字基金会下面的基金,最近李连杰承认壹基金可能无法继续下去。有人说:“中国人做慈善是允许的呀,你可以把钱捐给官方的基金会!”但是官方的基金会如同国有企业(官有企业)一样,由于产权不明、责任不清、委托代理机制不健全、治理结构不科学,而导致信用丧失、品牌贬值、管理粗放等一系列的问题以及管理费提成过高、捐款滥用、贪污腐败等道德风险,以至于普通国人都不信任官办的基金会,不愿意捐款给他们。相反,在发达国家,为了确保事业的可持续性,私人慈善机构绝大多数都格外珍惜其名声、品牌,他们的管理费提成比例也不到中国国有慈善基金会的一半。

在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一般都不由政府来做,几乎是纯民间的事情。美国有慈善组织120万个,高收入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者)的捐款比例高达98%,市长都是义工,经常参与志愿者活动,甚至有的城市的警察也是由志愿者组成的;所以,托克维尔说美国一方面是自利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是利他的志愿者精神,是两个轮子驱动的国家;澳大利亚全国18岁以上人口中有约三分之一是志愿者;英国约有半数的国民经常参与志愿服务。民间慈善组织、公益组织(统称NGO)发达与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NGO体现了现代公民的奉献精神和灵魂的升华,是国民的公共意识、关怀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的结晶。而像中国这样,视NGO如猛虎,把民间慈善、民间公益当作潜在的犯罪,将最终导致社会良知的彻底泯灭、道德的进一步沉沦。不良制度的最大祸害正是全民的道德沦丧。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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