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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招生歧視案:最高法院展開辯論,種族偏好問題成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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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紐約時報》     2022年11月2日

 

中國婦權張菁簡介訴訟哈佛案:

2014年由華裔為主的「學生公平入學」組織控訴哈佛大學在招生過程中種族歧視,以教育《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為理由,將族裔背景納為錄取標準,傷害了亞裔群體,原告称哈佛在本科生录取过程中歧视亚裔美国申请人。哈佛则否认其行为带有歧视,并称其录取原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教育《平權法案》等。校方表示近十年来,亚裔学生的录取率已从17%增至21%,而亚裔仅占美国总人口的约6%。

哈佛大學分別在2019年和2020年贏得初審和第一巡迴上訴法院上訴,布盧姆2021年上訴至最高法院,雙方目前為提供證據程序,10月31日在高院辯論,預計最高法院23年春季將宣判。

2005年密西根大學兩個白人學生狀告學校當局,推出《平權法案》歧視白人學生。但最後還是沒有取得明顯的勝利。什麽是教育平權法案?1965年美國總統詹森發起,主張在大學招生、政府招標等情況下照顧如少數民族、女性等弱勢群體,以保障他們不會在教育及工作方面受到歧視及不公平對待。

 

由四位女性、兩位非裔、一位西裔組成的最高法院在多樣化上是美國歷史之最。 THE NEW YORK TIMES

 

《紐約時報》ADAM LIPTAK

「學生公平入學」主席在2022年10月30日的一次集會上表示,絕不能用新的歧視或族裔標準來遮掩過去的錯誤,「期盼大法官能終止這錯謬的情況」,各種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執行都應該不分族裔(colorblind)。

美國亞裔教育聯盟主席趙宇空說,以族裔分配教育資源的想法無法容忍,盼大法官瞭解,若在招生中考慮族裔,將摧毀美國K-12年級的教育體系,「立法者應思考如何推動教育進步,保證多元族裔享有平等機會,而不是利用亞裔掩蓋政策的缺陷或錯誤。」

該案的被告方哈佛大學、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為基於平權法(affirmative action)的招生方式辯護,指種族在招生過程中值得考慮,可助校方更全面了解申請學生,代表律師胡維特(Damon Hewitt)說,「我們都知道種族在日常生活很重要,那在教育中也極為關鍵。」

胡維特說,僅憑成績難篩選學生各方面的才能或潛力,若只依據SAT分數錄取,大學恐失去某些族裔中的特殊人才。

 由四位女性、兩位非裔、一位西裔組成的最高法院在多樣化上是美國歷史之最。 ERIN SCHAFF/THE NEW YORK TIMES

華盛頓——週一,最高法院就高等教育平權法案的命運進行了五個多小時的辯論,期間大法官與出庭辯論的律師超過200次提及「多元」(diversity)一詞。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並不令人意外,因為幾十年來,教育多元一直是最高法院接受的允許種族考慮的唯一理由,儘管憲法和一部聯邦法律禁止在錄取決定中考慮種族。

法院駁回了種族偏好的第二個可能的理由,即作為對以往歧視的法律救濟。「法律救濟在這裡沒有任何依據,」法官艾米·康尼·巴雷特週一表示。「我們的先例排除了這一點。」

堅持到最後的只剩多元。但這是一個晦澀且有爭議的概念,帶著有意的含糊其辭,也是一種應對種族敏感話題的緩和手法。週一的辯論表明,法庭的保守派多數準備裁定,追求多元不再是允許美國高等學府存在種族偏好的充分理由。

這是有一點諷刺意味的,因為這是一個有史以來最多元的法庭——四名女性、兩名非裔美國人、一名拉丁裔,至少從這些人口特徵來看是這樣。

在錄取決定中將這些特徵納入考量被認為會使學生更有可能在課堂上彼此學習。週一,幾乎沒有證據表明這種現象體現在了這些大法官身上。

北卡羅萊納州的總檢察長萊恩·Y·帕克在為北卡羅萊納大學的招生計劃辯護時,給出了學生群體多元的益處這一標準說法。

他說:「這種學習環境幫助我們追尋真理,在不同背景的學生之間架起橋樑,並且在這裡至關重要的是,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工具,以便在我們複雜且日益多元的社會中有效發揮公民和領導者的作用。」

這並沒有說服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

「多元性這個詞我聽到很多次,」他說,「但我不知道它是什麼意思。」

他說,父母送孩子上大學是為了學習。「把他們送到那裡不見得就是要玩得開心或感覺良好之類,」他說。「把他們送到那裡是為了學習物理或化學或任何他們在學的東西。」

還有一些法庭的保守派成員,包括小塞繆爾·A·阿里托和尼爾·M·戈薩奇,似乎苦於難以判定怎樣才算達到了充分的多元。他們說,種族分類通常必須滿足最苛刻的司法審查形式,而評估多元是否達到其目標卻很難衡量。

為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和哈佛大學遭質疑的課程辯護的律師沒有向法院提供能夠進行實證檢驗的標準。

但他們表示,取消平權行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全面禁止具有種族意識的招生將導致我們國家許多領先的教育機構的種族多元性急劇下降,」支持兩所大學的司法部長伊麗莎白·B·普雷洛格說。

多元的基本原理有時會因為假設背景相似的學生就會持有相似的觀點而受到批評。順著這一點,首席大法官約翰·G·羅伯茨質疑特定種族的所有學生是否都必然能貢獻與別不同的視角。

他提出設想一位黑人申請者。「假設他的觀念傾向於非常接近……接近白人申請者,」這位首席大法官表示,「他在葛洛斯波因特長大……有良好舒適的成長環境,父母上的是哈佛,他得到了校友子女錄取優待,然而按照你們的體系,當他符合非裔美國人條件時,他還能得到優待。」

哈佛大學律師賽斯·P·瓦克斯曼回應稱,並非所有黑人申請者都能得到優待——即一種錄取優勢——他指出,法庭記錄中的一張圖表顯示,種族偏好其實影響很小。

「那麼,」首席大法官回應道,「本案中也是只有一點點種族歧視。」

埃琳娜·卡根大法官承認多元的作用「有點神秘」。但她又說,「在何為美國人的問題上,在對美國多元主義的秉信上,有一部分在於我們的制度……實際上反映了我們作為一個多元化民族有著怎樣的面貌。」

布雷特·M·卡瓦諾大法官質疑哈佛大學是否真的致力於實現各個層面的多元。

「為什麼要把宗教和種族區別對待?」他問道。「福音派基督徒、天主教徒、穆斯林都增加了哈佛的教育多元,其他宗教團體亦然。為何不提這件事?」

卡根大法官發問稱,法庭試圖聘請多種多樣的法律助理是否合法。

「我想要在任何標準上都很優秀的助理,但我也希望實現助理團隊的多樣化,」她提出可以這樣試想。「那麼在多年之後,人們看到就會說:有亞裔,有西語裔,有非裔,還有白人。法官可以不這麼做嗎?」

另一位異議方律師卡麥隆·T·諾裡斯說,「這是個令人欽佩的目標。」

但他補充說:「我不認為法官可以通過壓制亞裔申請人,或是給予黑人或西語裔申請者很多優待來實現這個目標。」

大法官小劉易斯·F·鮑威爾在1978年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的個人意見中提出了將教育多元作為種族錄取的理由。該案判決推翻了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專為少數族裔申請者保留名額的招生制度。鮑威爾大法官寫道,將種族作為入學考量的決定性因素違反了憲法。

但他寫道,應該允許考慮「更為廣泛的資質和特徵——種族或民族出身只是其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從而促進教育多元,讓所有學生通過「思考、嘗試和創造」來相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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