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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台灣求庇護 中國男撒謊還逍遙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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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台灣媒體人溫金柯                          2021-07-14

(標題為編者所加)

 

境外人士申請在台灣居留,其中有一項規定是要求「申請人本國政府1年內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這種規定的意旨應該是拒絕素行不良的人進入本國。這是一個很簡單也很樸素的想法。

 

前一段時間,有一個人,從中國大陸偷渡到台灣,宣稱他曾經到香港參加雨傘革命運動,因為怕受到中國政府的迫害而希望台灣庇護。在幾經波折之後,得到政府和民間(教會團體)的協助,處於相對自由的狀態。但這個人不但在這段期間,經常外出買春,甚至謊稱自己是牧師,勾引有夫之婦,導致對方丈夫到收留他居住的教會討公道。

 

教會在此情況下,拒絕繼續協助,政府的移民署也因此將他關進收容所,準備遣返他。

 

這個人在這樣的狀態下,四處發訊息求救,不敢說出自己的醜行,反而説自己沒有違反規定失聯,誣指台灣政府不幫助中國異議人士。甚至還在一個直播節目上,出示他抓到台灣政府勾結中國政府壓迫異議人士的所謂證據。

 

近日收到好幾個在美加地區的中國人權關注者在詢問此事。在台灣的知情者不願意揭人隱私,為他留點面子,多不願公開宣傳此事。只能任由他繼續求救,而不明所以的人轉發他求救函,讀到訊息的人多少會質疑台灣政府的作為。

 

卑鄙的人,在厚道的社會,形成了這樣的反差。

 

你不潔身自好,説自己是民主鬥士,就可以橫行無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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