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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残障女性挂到网上征婚,谁给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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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橙律师                                                             转载自 2024-2-10

 

“彩礼八万八,23岁聋哑女孩,人聪明,生活能自理,会玩手机,看上的可以视频。”

 

“彩礼十八万八,农村女孩21岁,八成智商,听话能踏实过日子,看上的赶紧联系。”

 

“彩礼十八万八,哑巴女孩21岁,人安全可靠,谁有男的看中私聊联系我。这个稳当,没想法,对她好,过到老,安全放心。”

 

近日,短视频主播@才哥(全国相亲) 发布大量征婚信息——彩礼明码标价,“被征婚”女性多有智力障碍或身体残疾,好控制、没想法等特征成为这些女孩被明码标价的“优点”。

 

该事件引起大众担忧:这些残障女性,她们是否是自愿征婚?她们是否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她们的父母及亲属对这种征婚持何种态度?所谓“彩礼”是否为了买断她们的人生和自由?随后,有网友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保障婚姻自由,尤其是因身体状况自由表达受限的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如何杜绝买卖婚姻、包办婚姻?

 

本篇,橙律师将聚焦脆弱群体女性婚恋,和大家一起探索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

 

根据后续报道,该征婚主播“才哥”IP地位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当地成立了由公安、网信、民政、妇联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分组对此事进行核查——10月10日,弥勒市官方人士称,“才哥”从网络搜集残障人士照片发布虚假信息,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

 

 

“才哥”事件目前有待进一步调查,但这种“明码标价为残障女性征婚”的方式引人质疑。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属于婚姻无效(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规定,一方受到胁迫,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因受胁迫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或被另一方隐瞒疾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以上内容说明,除了年龄、身体状况、婚姻状况或亲属关系等客观条件以外,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为首要前提——即男女双方欲进行结婚登记,需要能够明确表达“自愿结婚”的主观意愿,一方当事人受胁迫或被欺骗,或者不具备表达主观意愿的能力,都属于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形。

 

总之,涉及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提到的五种情形的,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双方无法建立合法婚姻关系,权益将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对婚姻登记条件进行严格限制,目的是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婚姻自主权,防止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胁迫、防止第三方(父母或中介机构等)包办婚姻甚至买卖人口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况出现。

 

如何确定身心障碍当事人结婚意愿?

 

让我们先来看以下一个例子:

 

据报道,河南巩义有一男子想和聋哑女孩结婚,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被拒绝。

 

民政局工作人员称这位女孩没有上过聋哑学校,不会手语也不会写字,暂不能自主表达结婚意愿,因此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暂时无法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建议女孩进行手语学习,确认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对此,有网友认为,在无法完全确认聋哑女孩有关结婚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暂时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是对她的保护,在涉及到特殊群体婚姻登记时,可以效仿这种办法。但是也有人认为,直接拒绝登记、要求当事人学习手语的做法,并不是最佳选项,它增加了当事人结婚的难度。

 

看到这里,读者朋友们怎么想呢?其实,身心障碍人士表达自主意愿受限制,主要是因为两种原因:一是以听力/言语障碍人士为例,即使她们有清晰的自主意识,却因身体状况无法表达内心意愿;二是以智力障碍人士为例,她们的自主意识受限。

 

简单来说,关于残障女性的婚姻,可能有几种情况:有人想结婚但无法表达,有人不想结婚但无法表达,也有人不清楚婚姻是什么,更不具备对“自愿结婚”的判断力……

 

在这些情况下,首先,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承担起主要责任,对欲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双方的自主意愿、年龄、婚姻状况等基本条件。此外,在当事人存在身心障碍特殊情形时,婚姻登记机关应采取特殊的应对措施,除了直接拒绝之外,还可以探索更加人性化的解决办法。

 

例如,《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及甘肃陇南市民政部门的相关做法,均针对当事残障者结婚登记难提出了解决办法,例如不会写字的,由证明人或其亲属在场进行证明。

 

不过,仅由证明人或亲属证明,无法完全规避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甚至买卖人口的违法情形。因此,一些民政部门会通过公证处监督公证的方式来确认不会手语的残障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2年河南开封龙亭区民政局就通过此方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封市大梁公证处会同龙亭区民政局,分别联系女方当事人的家人,了解女方的基本情况和真实想法;联系女方居住地村委会,了解女方的家庭状况;联系女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他们在当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真实原因;联系专业手语老师,和男女双方分别沟通交流,同时负责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翻译、帮助沟通……确认了双方和双方父母的意愿。

 

以上案例表明,对于欲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身心障碍的当事人,结婚登记机关尤其需要对双方意愿及基本情况进行确认和审查,在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基本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另外,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存在智力/精神障碍,民政部门可以在专业人员的辅助下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从而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及表达自主意识的能力进行判断,但是,在经过各种努力仍无法确认当事人结婚意愿时,出于对保护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目的,民政部门需要暂缓结婚登记

 

 

普通人看到标价征婚信息后能做什么?

 

如前所述,《民法典》除了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之外,还特别强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针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依前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请求撤销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存在身心障碍等特殊状况的成年人,民政局在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时,需采取特殊方式对其自主意愿进行严格确认。

 

“才哥”发布残障女性征婚消息并明码标价的行为,虽在目前已被定性为散布虚假信息,但以彩礼作为交换条件的“征婚信息”在网络上和现实中都并不少见。

 

除了自由意志表达受限的成年残障女性之外,部分未成年人也会成为被征婚对象,她们之中有人因受到家人胁迫,深陷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泥潭。近年来类似的新闻层出不穷:广东一17岁女孩向妇联举报,其父母“包办婚姻”,将其“许配”给了一名邻村的男子,且还耽误了她上高中;山西一15岁女孩在父母的安排下与25岁男子“订婚”,其父母称因家庭经济困难只能靠彩礼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最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未成年人父母擅自安排未成年人订婚”“结婚甚至以结婚为由阻止其接受教育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不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基本年龄条件,父母买卖、包办婚姻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且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

 

但是,无论是对于自由意志表达受限的残障女性,还是对于容易被家人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未成年人来说,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造成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即使被民政部门拒绝登记结婚,她们的生活也可能受到影响,她们的人身和精神都容易受到“婚姻”的伤害。

 

针对这些情况,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审查义务;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妇联、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媒体等多种途径求助维权。这部分内容,橙律师会在以后的文章详细阐述。

 

而比起事后的维权和补救,事前的预防更为重要。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每个公民来说都存在潜在危害,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普通人也需要对此保持警惕,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生活情境中识别出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并加以干涉。

 

具体来说,以“才哥”事件为例,无论案件当事人发布信息真实与否,网友的关注和举报都为脆弱群体权益保护贡献了力量。

 

“才哥”在征婚信息中标注“交钱直接把人领走”,如果属实,不仅有买卖婚姻嫌疑,甚至涉嫌人口买卖,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案件仍在调查当中,如果最后以发布虚假信息定性,虚假征婚的“才哥”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或诈骗。

 

无论如何,大家在互联网上和现实中,一旦发现类似以金钱为等价交换的、针对无自由意志表达能力或自由意志表达能力受限的脆弱群体的(残障、未成年等)征婚信息,都可以首先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根据情况依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这样,如果涉及到人口买卖、诈骗、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提前得到维护。

 

如果已经了解到当事人基本身份的,还可以向当地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进一步掌握当事人所处困境,在当事人暂时无法维权的情况下请求有关部门和组织为她们提供支持。

 

 

脆弱群体女性被征婚乱象背后,是一个个或许正在遭受苦难却不被看见的她。

 

未成年人结婚一直以来都被法律所禁止;而关于残障女性,尤其是关于精神/智力障碍女性的婚育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持续演变。

 

从前,“精神失常”被1950年《婚姻法》列为“不能结婚之疾病”;2001年《婚姻法》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法定条件,部分精神障碍被概括归为此类;如今,在对方当事人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民法典》已不再将此类“疾病”归为禁止结婚的范畴。

 

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两类难题:

不完全具备自主判断力的残障女性可能会在被诱导或者被胁迫的状况下成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受害者——如前文所述,此时民政部门应承担起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审查义务。

对于有能力表达自主意识的残障女性而言,成功订立合法婚姻关系后,在家庭内部,她们可能遭遇遗弃或虐待,且维权困难。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加强关注。

 

而“彩礼”“嫁妆”等与婚姻和金钱相关的事项,属于传统习俗的范畴,并非为法律所规定,双方当事人欲建立婚姻关系,不应以其为强制条件,一切基于婚姻自由原则之上。

 

婚姻不是人口买卖,为被征婚的人标上价格,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都应当被严格禁止。明码标价的征婚信息,应当被大家所警惕,在甄别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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