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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女性与经济增长: “农嫁女”问题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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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羽                                                            2020-12-01

 

提示:

近日,上海理工大学“性别与社会”系列讲座举办“土地、女性与经济增长—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农嫁女问题考察”学术报告会,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学基干研究所研究员李亚姣将“农嫁女”置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中,通过梳理《中国妇女报》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系列报道,对“农嫁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再思考。

 

近日,上海理工大学“性别与社会”系列讲座举办“土地、女性与经济增长——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农嫁女问题考察”学术报告会,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学基干研究所研究员李亚姣将“农嫁女”置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中,通过梳理《中国妇女报》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系列报道,对“农嫁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再思考。

 

    “农嫁女”的由来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产生了失地农民,这是“三农”问题研究的热点,而这个过程中女性的土地权益尤其值得关注。

 

李亚姣首先梳理了“农嫁女”的由来。“农嫁女”这一称谓本来源于浙江省。一部分女性被村、地方政府以“从夫居”为由排除在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外,称她们为“农嫁女”。2007年浙江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农嫁女”成为专有名词。2007年左右,这些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排除出去的女性以“农嫁女”自称,通过QQ建立自助网络平台,商讨如何争取土地相关权益。

 

李亚姣的研究延续“农嫁女”这一称谓,认为“农嫁女”是指被村、地方政府以“从夫居”为由,排除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女性。随着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不同于“户口”的一个新身份——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诞生。这一新身份伴随着一系列社会福利保障和土地权益的产生。

 

在李亚姣看来,“农嫁女”问题与再分配制度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性别不对称政策、规定相关,婚姻与否、户口情况并不是导致“农嫁女”问题的根本性原因。根据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2010年农村女性失地比率比男性高9个百分点,达21%,与十年前相比多了10个百分点。比较男性和女性的失地原因,可以看到,男性因婚姻失去土地的比例远低于女性。

 

    “农嫁女”土地权益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1990年代开始,各地陆续出现“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农嫁女”们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诉讼请求也不断涌现,却很难胜诉。“农嫁女”问题受到关注有一个过程,李亚姣以《中国妇女报》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报道进行了分析。

 

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是15年。这一时期的报道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与“新道德”“新习俗”。比如1984年11月28日《阻扰男到女家落户的做法应予制止》提出“女性也是接班人”观念,强调女性与男性的平等地位。这一时期报道中采用的称呼为“女儿”或“妇女”。

 

1998年前后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土地承包期三十年,这一时期的土地承包称为“土地延包”。为了让农地所有关系保持长期稳定,政府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减少农村内部土地调整,看似性别中立的政策,实则给女性土地使用权带来不利影响。全国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学者对此提出很多建议和意见。李亚姣共研究统计了这一时期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现象的7篇报道,其中包括行政、司法部门采取干预行动的报道5篇,另有两篇对妇联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报道。这一时期的立场从根据婚姻法主张“男到女家落户”合法性转变到承认妇女随夫居“天经地义”。

 

这一时期,报道的称呼也发生了变化,在土地承包延长过程中土地权益受损的女性被称为“出门闺女”“农嫁妇女”;在事关征地补偿款中权益受损的女性称为“农嫁非妇女”“城乡通婚妇女”“出嫁女”。1998年10月14日《中国妇女报》头版新闻报道《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争夺 对湖南出嫁女责任田纠纷的思考》中最早出现了“出嫁女”字样。此后,“出嫁女”词语逐渐普及化。

 

    “农嫁女”土地权益保护再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耕地开始减少,“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李亚姣的研究项目选取的A村位于河北中部。

 

2000年以后因商业住宅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随之产生了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根据A村2000年第二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严重损害妇女权益。通过对该村7位农嫁女的访谈,李亚姣进一步了解到她们在2010年有一次上诉,诉讼虽然赢了,但是街道和村里没有执行。现在村委同意给这些“农嫁女”以未婚姑娘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女性的孩子不是村民,这其实与这些“农嫁女”要争取的权益是相违背的。

 

李亚姣据此提出,“农嫁女”争取土地权益的一个很重要内容还包括为自己的孩子争取一份新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权。由此可见,“农嫁女”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需要不断争取三个层面的支持:第一层是其所在家庭的支持,第二层是挑战“娘家”的性别秩序;第三层则需要挑战村庄中的宗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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