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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权益:不缺立法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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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表示要以明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为契机,立法细化“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法律条款,使其具有可操作性,10月11日《新京报》对此刊发评论予以肯定。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急缺的并不是立法,而是严格执法。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我们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不缺乏这方面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款。应当说,“不适合女性岗位”并不是刚刚出台的《就业促进法》首创,早已施行多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也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

如果说这些规定显得很原则,缺乏操作性的话,早在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原劳动部据此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则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劳动的范围,同时还针对妇女生理特点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已有些年头,但即使用目前的眼光来审视,也是较为先进的,其中对劳动标准和强度的划分也还是较为科学的,在执行中可谓一点也不过时。

但遗憾的是,这些极具可操作性的条款却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笔者这次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偶然发现的,相信很多人也一样。不然的话,也不至于在大谈准备立法细化“不适合女性岗位”法律条款时,对已施行多年且现行仍然有效的法律规范视而不见。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是什么使得保护妇女公平就业权利的法律条款停留在文本上?笔者以为,最关键的是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政府劳动部门,没有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让法律与民众生活“脱节”,使本应“鲜活”的法律条文成了空中浮萍。

所以,目前迫切需要的,不是重新立法,而是严格执法,激活法律的睡眠条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本身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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