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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之殤:進步的烏托邦因何被指「強姦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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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BBC網                          2019年 11月4日

 

2017年的歐盟性別平等排行榜上,丹麥名列第二,僅次於鄰居瑞典。

 

“性別平等指數”顯示,歐盟只有九個國家育兒指數達標,丹麥是其中之一;歐盟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國家議員兩性比例接近50:50,丹麥是其中之一。男女分擔家務之平等,丹麥在歐盟也是位居前茅。

 

但是,就在不久前,國際特赦發佈的報告批評丹麥存在”普遍的性暴力”,處理強姦案件有”體制性問題”。丹麥司法部數字顯示,每年大約有5100名婦女被強姦,或者被企圖強姦。不過南丹麥大學說,2017年時,這一數字可能高達24000。

 

丹麥總人口相對來說並不算——580萬,超過兩萬是一個可觀的數字。

 

但是官方數字顯示,2017年只有890起案例報警,其中535例嫌犯被控罪,這其中只有94人被判罪。

 

國際特赦說,性暴力如此「普遍」、「有罪不罰」和丹麥在許多領域性別平等位居前茅構成「鮮明對比」;在應對性暴力方面,丹麥當局必須採取更多行動,才能讓丹麥成為「名副其實」的榜樣。

 

性暴力受害者告訴國際特赦,報案過程和報案後的經歷給她們帶來「巨大的創傷感」。原因是,沒有人相信她們;她們受到警察的盤問;其中有一例案子,報案人指責警方沒有妥善收集對後來審案至關重要的證據。

 

丹麥全國警察局(National Danish Police)告訴BBC,他們在盡最大努力改善強姦報案者的接待,他們遵循的是2016年制定的新條例。

 

平等:最大障礙是什麼?

兩年前的哥本哈根,抗議者提出同樣訴求:是否「同意」。

 

那麼,丹麥,這樣一個在性別平等、國民幸福排行榜上常年位居前茅的國家,為什麼被指是針對女性暴力最為嚴重的歐洲國家之一呢?

 

在多數人眼裏,丹麥是社會進步的烏托邦,但有人認為,這樣的美譽實際上反倒成了負擔。

 

丹麥婦女協會的副主席漢森女士(Helena Gleesborg Hansen)告訴BBC,「人們總以為丹麥已經實現了男女平等了,奮鬥已經結束了,沒什麼需要再爭取的了。依我看,這其實是性別平等的最大障礙。」

 

丹麥是最早簽署《伊斯坦布爾公約》的國家之一。《伊斯坦布爾公約》是為打擊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和家庭暴力專門制定的國際公約,它對預防、保護、檢控和服務等定下了最低標凖。

 

儘管丹麥起步很早,但是,跟蹤監督簽約國是否有效執行《伊斯坦布爾公約》的組織Grevio警告說,直到2017年,丹麥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

 

該組織說,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丹麥法律中對「強姦」的定義。

 

丹麥最近的一次示威活動中,抗議者呼籲修改法律,以「是否同意」作為定性強姦的基點

 

受害人:沒有反抗就不算強姦?

 

這一點值得特別注意:丹麥法律規定,強姦指的是暴力強迫、或者暴力威脅後發生的性行為,而不是在沒有徵得對方同意的前提下。

 

有鑒於此,「丹麥全國警察條例」規定,受理案件的警官有必要詢問報案者「抵抗犯案者」的細節,也就是說,被施暴的人有沒有反抗施暴的人。

 

但是,Grevio的報告說,《伊斯坦布爾公約》對性暴力的定義中,(是否)「同意」是核心。

 

漢森女士認為,丹麥現有法律把責任歸到受害者頭上–她們有責任阻止自己被強姦,後果是,指責受害者的態度很普遍。

 

她說,「圍繞強姦存在許多誤解、迷思。在不少人的想像中,強姦是有『野獸』跳出樹叢、拖倒孤身的女人。但事實上,許多強姦犯是受害人的丈夫、男友、好朋友,或者是她們在派對中邂逅的人。在這些案例中,只是因為她們認識對方,就要承擔部分責任。我真是很難理解。強姦、性侵,從來不是受害者的錯,永遠不是!」

 

漢森女士還說,把辦案的注意力集中在案發過程中女人有沒有反抗,說明對受害者的處境和遭遇缺乏理解。

 

她說,很多遭遇強姦犯的人立刻會被驚呆,根本無法支配自己的身體和大腦;或者,她們是在熟睡當中、醉酒之後,或者因服藥麻痺。「根據現有法律,除非你說「不」、而且拒力反抗,那麼,你的身體別人可以隨便碰;我們希望看到的是,除非你說『行』,否則,你的身體別人就不能碰。」

 

西班牙,「狼群」案在各地引發抗議示威

 

將強姦定義為字面意義上的「暴力強行」姦污而受到批評,丹麥並不是唯一的歐洲國家。

 

根據「國際特赦」去年11月發佈的另外一份報告,在他們調查的歐洲31個國家當中,只有8個國家以「同意」為基點定義強姦。

 

這八個國家中,德國在2016年才修改法律、以「同意」為基點。之前,受害者需要證實自己曾經抵抗,這一要求同年也被廢除。

 

丹麥的鄰國瑞典,歐洲性別平等排行榜的冠軍,去年7月才推出以「同意」為基點的法律。

 

西班牙目前仍在修改法律的過程中。現有法律規定,受害人需要證實遭受暴力、恐嚇,才能算是被「強姦」。

 

2018年,西班牙上訴法庭判決「群狼」輪姦罪名不成立。因為受害人沒有受到暴力攻擊、恐嚇。

 

 

「群狼」案曾震驚西班牙,並引發大規模爭議和抗議。後來西班牙法律專家提議修改法律,以「同意」作為定性強姦的出發點。

 

震驚西班牙的「狼群」案背景:

 

一年一度的奔牛節,是西班牙規模最大的節日之一。2016年7月的奔牛節,北部城鎮潘普洛納(Pamplona)街頭人山人海,一名來自馬德里的18歲的女郎也來參加狂歡。

 

她與朋友走失,五名男子前來搭訕。後來他們把她帶入一間地下室。這五名年齡在25-30之間的男子先後與她發生沒有保護措施的性關係。

 

一名男子用手機拍攝,並將視頻分享到WhatsApp他們自己的聊天群,這個群名叫「狼群」。警方調查報告說,錄像顯示,女郎自始至終閉著眼睛、保持「被動或者中性」的態度。這成為後來被告律師的關鍵辯護之一。

 

但是抗議者質疑,「難道為了證明自己是被強暴,就要不顧安全去反抗,讓他們在自己身上留下傷疤?」

 

「一個女孩子面對五個身強力壯的男人,不敢反抗難道不正常嗎?」

 

丹麥警方現行條例規定,警官必須詢問強姦報案人是否曾反抗。

 

體制:小眾人群的不信任

在某種意義上,丹麥對性暴力受害人的呵護走在其他歐洲國家的前列。比如,在丹麥、挪威、瑞典和芬蘭,受害者都可以獲得免費法律資助。

 

但是也有活動人士說,一些少數群體獲得幫助有困難。

 

「變性行動」TransAktion組織的福萊博格(Nico Miskow Friborg)告訴BBC,通常情況下,變性群體對體制缺乏信任,因為體制內普遍存在變性人恐懼症。他們(變性人)或許受到過警察的騷擾,或許在醫療保健領域受到過歧視。

 

福萊博格還說,幫助受害者的人的那些部門–比如強姦診所、心理諮詢診所等,許多都或明說、或暗示是幫助順性女性的,這可能會疏遠變性人群體。

 

國際特赦也指出,丹麥警方不記錄強姦報案人是順性、變性、還是非二元性別,只記錄報案人是男還是女。這就意味著,像福萊博格這樣的活動人士無法跟蹤統計有多少變性人被強姦,有多少變性人正是因為變性才受到攻擊。

 

丹麥「黑人的命也是命」活動組織創始人索蘭森(Bwalya Sorensen)還說,移民的配偶更弱勢,因為攻擊他們的人會說,如果雙方認識,警方就不會當作強姦來調查。

 

丹麥直到2013年才將配偶之間的強姦定為刑事犯罪。

 

索蘭森還說,丹麥移民規定非常嚴,這就意味著,配偶是移民的作案人「很清楚,女人逃不掉」,而且,「警察不會聽女人的,只會聽他的。」

 

新規定:性必須是自願的?

丹麥全國警察署表示,他們將繼續認真聽取和考慮各方意見以及國際特赦提出的批評。

 

一名發言人向BBC表示,丹麥警方將以「尊重」和「敏感『的方式接待性暴力受害者。

 

他說,2016年起丹麥警方和其他政府部門展開廣泛合作,爭取大幅度改進強姦案件的辦理工作,其中包括改善受害人報案時的接待和處理方式。

 

他還說,對警方不滿意的比例從此前的30%下降到15%(2018年),說明新規定和新措施已經收到一定成效,但是還有必要繼續努力,爭取降低到零。

 

丹麥司法部長普爾森(Soren Pape Poulsen)告訴丹麥媒體,

 

「有必要制定新法律,明確規定:性必須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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