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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受虐妇女救助的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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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飞           (湖南大学)

摘要: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会有一定的波动性,爆发时期受害者容易处于无家可归的状态。此时的救助非常重要。近年来我国各省市纷纷成立为受害妇女提供临时庇护所。然而,经过二十年年的运行,妇女庇护所大多门庭冷寂。全国统一的妇女庇护所的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目前还处在研究探索阶段。现在的妇女庇护所还未适应社会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不一而足。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和香港的受虐妇女的救助现状对比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

、妇女庇护所发展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在给受害人带来伤害的同时也严重危及家庭和睦稳定,引发社会问题,破坏社会和谐。在世界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经达成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方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将之纳入法律的轨道,地方上相继出台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项条例和办法,但是中央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性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社会救助是当今许多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内容。比如美国各州都有反家庭暴力组织、反家庭暴力协会以及各种类型的妇女庇护所、男性制怒中心之类的专门机构,并在医学院都开设家庭暴力课程。

   妇女庇护所是防治家庭暴力资源网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针对受暴妇女的服务中应该是最常用的、最有效益的服务,但是我国大多数妇女庇护所的运行状况并不理想,相当一部分运营时间不长,它们虽然在受暴妇女的救助上发挥了一定的救助作用,但距离社会给寄予其的期望和实际的需求相差甚远。现在的文献和论文大体是从妇女庇护所的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发来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庇护模式,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庇护所存在的问题。本文欲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内的妇女庇护所与香港的受虐妇女的救助体系,探讨我国的妇女庇护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改善我国妇女庇护所的现状。

、香港的受虐妇女的救助现状

由于受西方妇女运动的影响,香港在七十年代后期也兴起了妇女运动,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男女平等。争取妇女权利的要求,把虐妻看作是侵犯妇女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从一些妇女庇护中心、妇女组织的出版物来看,目前在香港,人们对虐妻的定义大多一致,即认为虐妻具有三种表现形式: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由此可见,虐妻行为给妇女的伤害是双重的,既是一种肉体伤害,又是一种心理伤害,长期受虐的妇女的处境十分悲惨。

从七十年代中期起,妇女中心协开始关心对妇女的暴力间题。1975 年,妇协办了一个“妇女与暴力”的座谈会,讨论了一系列有关妇女与法律、暴力、传媒、健康及教育的间题,引发了人们对性暴力问题的关注。1980 年,妇协计划成立一家受虐妇女庇护中心,但由于来自官方和社会的阻力而无法实施。1981 年 10 月,妇协举办了一个家庭暴力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家庭暴力绝不是私人问题,它是暴力的一种形式,绝不能忽视这一现象的存在。

社会应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受暴妇女不应被动地接受这一处境。研讨会对法律保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1985 年在香港政府的资助下,香港社会福利会成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性质的“和谐之家”,专门为受虐待的妇女提供救助庇护服务。

(一)、香港妇女庇护所的研究

妇女庇护中心是社会福利署的组成部分,旨在为女性受害人提供一个安全避静地方帮助她们重拾自信,以及得到足够的勇气和资源,摆脱暴力或者虐待事件的威胁,恢复正常的生活。现时香港有五间临时庇护中心,分别是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维安中心、和谐之家、恬宁居、昕妍居、晓妍居,所有庇护中心地址保密。妇女庇护中心的服务对象是任何女性,无论她们有子女与否,面临家庭暴力或家庭危机,均可使用此服务。所有入住人士可在庇护中心居住两星期,或延长至最多三个月 。

除了为妇女提供临时居所外,妇女庇护中心亦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受害人及其子女提供个案辅导和治疗及发函小组服务。如有需要,会为他们安排转介接受其他社区服务。妇女庇护中心会为离舍宿友提供为期三个月的跟进服务。妇女庇护中心接受受害人的直接申请,或由社会福利署、非政府机构、警方和医院做出转介,所有的庇护中心均提供 24 小时入住服务。在《处理亲密伴侣暴力个案程序指引》中针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个案程序指引很明确,指出社会福利署、医院、警务处法律援助署律政司等相关机构的具体工作及步骤。妇女庇护中心的特点:其一是提供的服务综合性全面性;其二是入住率高;其三是成功率高。

家暴个案不断增多,过去三年透过热线求助者均超逾一万,同时也指出妇女庇护中心只是其中的一个服务点,其他相关服务亦须配合,才能达到达到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并建构和谐家庭。在妇女庇护所利用率达到 103%。同时也存在问题,根据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提供的数据表明,香港妇女庇护所及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和芷若园有持续上升的趋势,总体概括妇女庇护中心求过于供,服务不符应用,导致家暴受害人未能得到适切的协助,脱离危险的处境。

(二)、香港对受暴妇女的其他救助

香港关于对受暴者的救助不止于妇女庇护中心还有其他的社会救助,针对香港对妇女庇护所的庇护情况总的来说,其一是社会福利署;其二是非政府组织机构及慈善机构。他们是相互配合,给受虐妇女搭建了一个救助网,为受暴妇女走出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帮助。首先从社会福利署分析:家庭儿童福利服务是社会福利署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发挥有效功能和负责任的家庭能有助社会的安定。社会福利署已发展了全面的福利服务,透过提供一系列的预防、支援和补救性服务,以照顾家庭的需要。其中包括慈善信托基金、家庭危机支援中心、危机介入支援中心、综合家庭服务、妇女庇护所、预防虐待长者服务、性暴力受害人士服务、支援虐儿、虐待配偶/同居情侣及性暴力个案受害人服务、家庭暴力受害爱人支援计划 [2]等服务。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主席组成的关注暴力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得到工作小组的支持,社会福利署制作了支援虐儿、虐待配偶 / 同居情侣 (不论性别、种族、性倾向) 及性暴力受害人服务网页,以帮助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士了解本港各项支援受害人的服务社会福利署对虐待儿童、虐待配偶/同居情侣及性暴力受害人服务,支援受害人服务如下:

  1. 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政府资助或者非政府自助一支援虐儿、虐待配偶/同居情侣和性暴力受害人的福利服务。

2. 医疗及卫生服务,受害者自行前往或者经由警方、社工、其他医生等转介到医院,医院管理局会采用由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关注保利工作小组制定的跨专业个案程序指引和跨专业模式,与其他机构合作,为脑力受害人提供全面的照顾。

3. 警方介入,市民通过报案,警方介入,警务人员会议关怀和同情的态度对待受害人和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受害人的隐私。对虐待配偶/同居情侣案件中,警方会将受害人及其子女的安全放在首位,在有需要的时候将他们转介至合适的庇护中心和社会福利署。

4.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在适当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不准骚扰令、驱逐令或禁止令。

5. 法律保障,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

其次是非政府机构和慈善机构,其代表是香港妇女中心协会 [5]和东华三院的芷若园。香港妇女中心协会,成立于 1981 年,乃香港第一条专为妇女而设的求助热线,热线为面临生活中种种困扰和危机的妇女提供情绪舒缓、社会资源转介危机处理,提供适切的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每年超过四千位妇女提供热线辅导服务、与家事法及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面见咨询服务、个案辅导服务和互助网络等。针对这些求助妇女的方法一是以个案手法为求助妇女提供短期的辅导;二是以互助小组方式协助他们建立同路人支援网络,以互助自助方式改善处境。现在妇女中心协会的认为妇女庇护所的应该进的地方一是在增加妇女庇护所的数量;

二 是制定服务性小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程序指引或实物守则以及建立专门的庇护中心及危机支援中心以回应性小众人士的需要。东华三院营办的芷若园,是一项危机介入及支援服务,主要为性暴力受害人、面临家庭暴力或其他家庭危机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全面的援助,协助当事人及其家人即时处理危机及困扰,并及早联系医疗和社会服务等单位,使他们获得所需保障和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由专业注册社工接听24小时热线及为成年性暴力受害人提供24小时即时外展及危机介入服务,并于社署办公时间外为被虐长者提供即时跟进、外展服务。此外,中心所提供的短期住宿服务,其地址是保密的,为暂时不适宜回家居住的受害人或面临危机的个人、家庭提供适切的支援。

同时还有家庭危机支援中心向晴轩是由香港明爱开办的,旨在透过提供一套综合 及方便的服务以达至尽早介入和协助身处危机或困扰的个人或家庭。所提供的服务包括 24 小时热线、短期危机介入及留宿、临时避静及其他支援服务。向晴轩已与其他服务机构及专 业人士,例如警方、医院及福利单位建立有效的相互转介网络及协作,以协助处于危机的个人或家庭 。

 [3]关注暴力工作小组:关注暴力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主席,其成员包括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医院管理局和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其成员包括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医院管理局和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工作小组负责就处理虐待配偶 / 同居情侣和性暴力问题的策略和措施提供意见。

[4]参见:香港律政司网 http://www.doj.gov.hk

[5]香港妇女中心协会:成立于 1982 年,非政府机构,其通过提供多元化的妇女服务,包括辅导及法律支援、持续教育、健康充权、义工发展、社会参与等,促进妇女建立自信、自助、自立。

参见香港妇女中心协会网 http://womencentre.org.hk

三)、国内和香港发展不同之处

1、传统思想影响以及受西方影响程度不同.

首先,虽然传统文化中男女角色的定位对香港社会参与中的性别意识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随着 100 多年的资本主义殖民统治和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使得香港妇女的社会角色定位带有明显的西方文化色彩。其次是随着香港经济的发展,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香港社会参与中的性别意识逐步增强。

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极为悠久的国家,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仍然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识模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干预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就是对暴力一定程度的纵容和助长。

2.组织的形式不同,针对妇女的庇护,在香港是由社会福利署和非政府机构相互配合并形成一个人救助体系,其中妇女庇护所和支援受害人计划等一系列措施紧密结合,形成严密的救济体系,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得到帮助,深得妇女的信任。在中国妇女庇护所(家暴庇护中心)还没有形成一个救助体系,妇女庇护所也多是妇联和民政局联合组织,也有妇联自己组织的妇女庇护中心,在 90 年代的时期,极少数依托企业建立的妇女庇护所到,现存的妇女庇护所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

3.妇女庇护措施发展的完善,与其他相关的机关联动性强,香港的妇女庇护措施发展的很完善,一天 24 小时内,受害人都可以拨打热线寻求帮助,启动个案程序,由社工按照相应的指引程序为其指导,制定福利计划。在医院、学校、香港警署、社会福利署之间形成一个救助网 [6]。而在中国,妇女庇护所的措施发展还不完善,服务内容是负责住宿、饮食、简单的心理疏导、调解和联系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在医院、公安机构妇女庇护所及妇联之间还未形成密切的联系,有的机构甚至还未意识到反家暴的重要性。

4.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同,在香港政府强调绝不容忍家庭暴力,警方和社署都应该以零容忍作为处理家暴个案的准则,还有跨专业介入,以协助有需要的家庭所涉及的弱势群体。在中国在反家庭暴力中政府只是配合妇联组建妇女庇护所,多数的妇女庇护所有妇联组建的。政府也一直在强调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的态度,但是对待家庭暴力的措施并未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法律完备体系不同,针对妇女庇护所有相关的庇护规则和香港社会福利署现时针对个案处理已制订三套跨专业程序指引,分别《处理亲密伴侣暴力个案程序指引》《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及《处理成年人性暴力个案程序指引》,同时 2010 年修订的《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法律为处理家庭暴力关系提供法律依据。在中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后,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但涉及具体权益保护方面大部分受虐妇女还没有得到及时的全面的救助。

6.非政府组织发展程度不同,在香港在救助受害妇女的作用中非政府组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不仅提供资金还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保护受害者例如香港妇女中心协会和东华三院的芷若园等等非政府机构,其有相关的救助程序和规则遵守,在受害者向其求助之后,按照程序对受害者施予帮助,配合政府机构的工作,形成了严密的反家庭暴力救助网络. [6]参见香港律政司网: 处理亲密伴侣暴力个案程序指引多的妇女得到救助,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反家庭庇护的网络,在对受害者的庇护方面处于主导地位一直是妇联和民政局,但是关于谁对妇女庇护所起领导作用又很模糊。非政府组织发展在妇女庇护所中的功能只限于提供资金和场所,对于其配合妇女庇护所一起反家庭暴力非政府组织远不及香港的非政府组织。

7.宣传力度强,保密性高。在中国妇女庇护所的宣传力度远不及香港,没有保密性,一般妇女庇护所是设置在原来的救助站里面,挂牌工作,或者设置在社区里面,为受暴者提供帮助。而香港妇女庇护中心在地图或者在宣传的时候不会告诉具体地址的,只有联系电话。

三、我国应如何改进妇女庇护所

根据香港社会福利署的资料,于 2013-2014 年度五间妇女庇护中心的平均使用率为 103%。甚至因庇护中心额满使许多面临家庭暴力危机的妇女和儿童无法入住。与其相反中国的妇女庇护中心从没有出现过爆满,有的庇护所处于空转状态,甚至有的受暴妇女不知道妇女庇护所的存在。香港的很多成功之处值得我们借鉴,但是应该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进行。

反家暴庇护所反家暴庇护机构应社会需求成立,不宜再穿新鞋走老路。通过对香港以及域外的反家庭暴力对妇女的救助的研究,分析国内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现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对于如何改善我国的妇女庇护所将从三个层次入手,其一是从妇女庇护所的领导组织方面;其二是从妇女庇护所自身出发进行改进;其三是从受助者本身出发,进行思想观念的转变。

(一)、对于妇女庇护所的领导组织方面,针对反家暴工作应出台相应的指导规划,分配好各个部门的的工作,应该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协调各个机构之间工作和统一的妇女庇护所制度;在香港社会福利署妇女庇护中心具体的工作分配的很详细,在支援受害人计划,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的很详细,同时各个部门之间也形成了严密的救助体系,国内妇女庇护所应该面向全社会应该有自己统一的组织机构加强与其他反家暴机构的联动性。庇护所缺少法律保障和规范运作,由于我国暂时还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由妇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建的庇护所没有合法的身份,缺少法律的保障,生存空间狭小。庇护所由妇联牵头,依托企业成立的,有设在民政部门的,有设在社区的,由于庇护所的模式不同,在日常管理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地方之间的妇女庇护所没有联系,只对地方政府负责,在妇女庇护所之间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组织各个妇女庇护所在一起探讨经验,改善现状,对于家庭暴力只是消极的处理,没有发挥妇女庇护所其应有的作用。所以针对妇女庇护所应该规定基本的原则和统一遵守的规范。

反对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现阶段,我国的妇女维权和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主要由妇联权益部协调,而妇联组织的非政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受害妇女的救助庇护工作最终还是要通过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来实现,因此,妇联对一般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只能通过简单的调解和说服教育,其力量单薄且工作力度不够,因此尽管其工作常年做,但收效甚微,难以真正协同其他部门形成对受暴妇女的支持网络,单靠妇联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反家庭暴力的工作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支持( 公安、司法、医院等部门) ,并且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反家暴工作的影响。在成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的基础上,推动政府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反家暴工作,只有实现了多机构合作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立体防控体系,才能为受暴妇女提供切实的帮助,家庭暴力庇护所在此过程中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并推动反家暴工作的整体进展。我国可以借鉴香港的模式成立专门处理的机关使之承担起以庇护所为中心的反家暴网络的协调工作。

(二)、从妇女庇护所自身改善出发

首先是从庇护所的工作理念出发,庇护所应遵循早期干预,预防为主的原则。以社会化的主动预防和积极干预,减少家暴的发生和恶变,力求改变以往在家暴结果发生之后才进行法律干预的消极干预模式。

其次是应该有自己专门的工作人员,专业的救助团队对于妇女救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多数受害妇女不仅身体遭受到暴力,心灵的创伤更加严重。还有一些妇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在离婚的过程中,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妇女庇护所的法律、心理以及婚姻治疗的专业工作者对受害妇女走出家庭暴力困境起到了直接的作用。如香港的“恬宁居”将会主动培训一批专业的义工。训练的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助人自助的精神、不强迫对方接受与自己一样的想法、不做判断性的讲话;保密原则、咨询技巧、不同处境下提供不同的辅导及资源转介;危机电话、骚扰电话、寻妻电话的处理等。然而,我国妇女庇护所缺乏专业的法律和心理的工作人员,他们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

再次是反家庭庇护所应该隐秘,在香港地区的妇女庇护中不管是在宣传或者对于求助者求助之前是不知道妇女庇护中心在什么地方,这给受害者极大的安全感,赢得他们的信任,使他们相信他们能给其一个安全避静的地方,考虑以后该怎么办。在国内,由于我国的妇女庇护所一般是对外公开的,所以导致的后果其一是施暴者去妇女庇护所滋扰生事的现象经常可见,其二是由于地址公开,施暴者攻击妇女庇护所的工作人员和受害妇女的事件也时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在每个社区建立妇女庇护所,虽然这样有利于发挥社区、街道的基础性作用,可以在第一时间为受害妇女提供各类咨询服务以及实施庇护、保护等救助措施,但是很难使妇女产生安全感,妇女的隐私也很难得到保证。因此,社区救助只能发挥夫妻调解的机制,社区庇护所并不能发挥真正意义上的庇护作用。庇护所建成后的运作、宣传方式也有一定操作难度。参照香港的庇护所做法,女性庇护所的详细地址不得为男性知道。如何能让广大的妇女知道这样一个机构,同时又对男性保密,这是一个难题。 考虑到部分受虐待妇女的安全问题,妇女庇护所设立比较严密的保安系统,

禁止个别情绪极端的家属、他人进入庇护所,必要时将对妇女的行踪进行保密。涉及刑事、民事案件的妇女,庇护所配合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取证、笔录等工作。香港的和谐之家帮助受虐妇女维权,首先要为她们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感,其中,私密性是最重要的。”李秀华说,在香港,反家庭暴力的宣传铺天盖地,但只刊登电话号码,绝不会公布庇护中心的地址,这是为了保证每一名住进庇护中心的求助者不受骚扰。所以建立妇女庇护所包括在宣传的时候也应保护妇女庇护所的隐秘性,我们应该借鉴香港的经验。

最后是妇女庇护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提供免费食宿和心理指导;妇女庇护所应配备适量的心理辅导人员、法律咨询人员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吸纳一些热心妇女权益的义工,提供心理、卫生知识等全方位的帮助。除了心理辅导人员、法律咨询人员之外可以吸收高素质的义工,也可以吸收之前受惠的受暴妇女以其亲身经历会更有说服性和指导意义。除此之外香港地区针对受害者的救助措施有支援受害者计划、个案服务和互助小组,我国可以借鉴。

(三)、从受助者自身改变,建立了妇女庇护所措施完善,其目的是为了给受暴者提供服务改善其处境,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关键在于源头预防。增强公民的社会性别意识改变传统思想,是从根本上消除暴力的重要途径。应该改变受害者的“家丑不可外扬,忍忍就会过去”的这种思想,一定要加强妇女自救的意识,在全社会推广社会性别意识教育,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澄清对家庭暴力性质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对实现男女平等从法律到现实的转变,根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至关重要。同时要加大妇女庇护所宣传的力度,这里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当你有紧急情况,尤其是遭到家庭暴力,需要临时庇护时,可以找到妇女庇护所。有具体的联系方式。加拿大全国有近 400 个妇女庇护所。近日,加拿大全国妇女庇护所地图网站上线,你可以根据一张地图,寻找自己附近的妇女庇护所。为了保护庇护妇女的隐私,注意,地图上列出的只是庇护所的大概方位,具体地址,你需只要打她们的热线电话。

除了上述的三个方面还应加强政府在妇女庇护所发展中的管理和支持。政府应将妇女庇护所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通过建立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从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庇护等方面为妇女庇护所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有效的支持。在推动政府部门、企业和非政府部门的合作上,政府更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成立跨部门的反家庭暴力委员会组织,将医疗部门、司法部门、教育部门等都整合纳入到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列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评估、考核标准和实施机制,并为相关工作提供专门经费保障。此外,政府应推动开展对国家公务员尤其是立法和司法人员、妇联和民政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全社会公民的社会性别和反对家庭暴力的教育与培训,并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反对家庭暴力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工作中。

四、结语

虽然我国妇女庇护所在各地迅速兴起,数量较多,然而当前多出现“零入住”的现象,妇女庇护所也被喻为风中之烛,反家暴妇女庇护所反而亟待庇护。妇女庇护所的成立宗旨不明晰,专门的协调机构尚未形成,专业的工作人员的职责不明确,目前还未探索出适合国情的妇女庇护所模式。本文针对妇女庇护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探索我国妇女庇护所的模式的过程中应加强妇联的领导作用,同时也要借鉴国外香港的完善的运用模式的经验,进而完善我国的妇女庇护所,更加全面的维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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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f the battered women in Hongkong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Zhangxiaofei

(Law College ofHunan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410000 )

Abstract:The occurr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tends to have a certain fluctuation, and the victim of the

outbreak period is prone to be homeless. At this point of therescue is very important. In recent

years,various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our country have been established to provide temporary shelter for

women victims. However, after twenty years of operation, most abused women shelters is closed

down.The system of the national unity of it have not been established, and it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Now the shelter is not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problems of

this is not the only one.Through the analysis of domestic and Hongkong rescue situatio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its own suggestions.

Keywords: Battered women; women shelters rescue system; perfect measures

中国妇权Women’s Rights in China
邮箱E-mail:wrichina@yahoo.com
网址Website:www.wr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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