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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艾滋歧视第一案:代课教师狀告县府部門贵州艾滋歧视第一案:代课教师狀告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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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化名)是一名小学代课教师,在贵州一个小山村代课三年,好容易通过的教师资格考试,但却无法成为一名正式教师。2011年4月13号,在通过了笔试、面试之后,因体检查出HIV呈阳性被取消了录取资格。小海认为县招聘办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 9月7日上午,小海的代理律师会将设立招聘办的三都县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起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就业歧视并予以撤销,同时就是否录用原告重新作出决定。法院已经接受了诉状,将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小海对记者表示,再过几天就是教师节了,他希望自己当教师的梦想能够实现。据悉,若该案立案,将是贵州第一例因为歧视HIV病毒感染者而被起诉的案件。此前,安徽、四川分别产生了全国第一例和第二例艾滋就业歧视案。

贫困山村代课三年,难圆教师梦

小海就读于贵州某师范类院校,一心想当教师的小海2008年毕业后一直在老家的山区里代课。2011年4月1日,小海看到三都县人事人才网公布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教师若干名。小海参加报名了这次考试,4月30号在当地进行笔试,6月4号在三都县中学进行面试(试教),原告以优异的成绩均获通过。6月23日,由人社局安排,小海到本县县医院进行体检。7月13日公布体检合格名单的时候,一路顺利的小海却未出现在名单中。后人社局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声称小海的HIV检测为阳性,不合符教师的体检标准。所以取消了小海的录取资格。而小海连续第三年参加教师考试以失败告终。

应聘教师被拒 方知感染艾滋

当小海接完人社局的电话,他久久无法相信这是真实的。“在此之前,我从来没想过自己会感染上艾滋病毒。”小海对记者表示,他至今也无法确定自己是如何感染上艾滋病毒的。更糟糕的是,还没等他从感染艾滋病的复杂情绪中恢复过来,他就得面临已经通过笔试、面试,却被拒绝录用的现实。

小海说:“那一刻我感觉到了心碎的感觉,不仅仅因为自己是HIV感染者,还有我可能彻底的失去了做老师的梦想。那一刻我感受到了歧视的力量,它可以瞬间击碎一个年轻的梦想。”小海还说,他特别喜欢教师这个职业,喜欢大山里面的孩子,并且自己也特别希望能够成为一名正式的教师,帮助每一个孩子都应该收到平等的教育。但是令他不解的是,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要保障HIV感染者的生活和就业问题,为什么自己就不能当教师呢?

小海想起来,曾经在媒体上看到过去年在安徽和四川发生的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他通过互联网联系上了为两起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当初为两位原告提供帮助的于方强告诉他,“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胜诉的话,将会推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改变。”小海就此坚定了信念,在于方强的协助下,聘请了公益律师陈文胜代理自己的案件。

专家观点:HIV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于法、于理应受保护

陈律师是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为三鹿奶粉受害家属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接受了小海的委托后,他于9月7日上午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陈律师表示,《就业促进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那么,“艾滋感染者就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包括教师等不会传播艾滋病的职业。”陈文胜认为,《就业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部门法规、规章制度不得与此相抵触,三都县招聘办所依据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部分条款无效。
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执行主任于方强表示,这已经是他协助的第三起艾滋就业歧视案了。“同样的情况,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招聘标准,表明艾滋就业歧视并不是个别现象。”于方强说,“更进一步讲,艾滋就业歧视不仅仅发生在公务员招考、教师招考,同样也发生在所有的事业单位招考中。如果无法消除这种歧视性政策将会非常危险,要警惕企业招聘效仿公务员录用,把艾滋检测纳入到企业招聘过程中区。”于方强警告说。

去年,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两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寄送了建议信,建议尽快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的条款是否违法,删除或者修改该标准中造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消除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视,并从具体操作层面上杜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ILO)艾滋病项目官员武汝廉对记者表示,ILO一直致力于消除就业领域的各种歧视,艾滋就业歧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201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全球第一份关于艾滋病的国际劳工标准《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第200号建议书)中,来自国际劳工组织183个成员国的代表一致认为:应当彻底消除艾滋病相关的歧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保护感染者隐私权,艾滋病感染者应当享有平等就业、升职和社会福利的权益。”武汝廉女士告诉记者,去年的世界艾滋病日,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资深顾问查理德・霍华德针对中国两起艾滋就业歧视案做出了明确的回应。查理德・霍华德称:“我以国际劳工组织的角度来说,感染者和患者都应该享有担任任何符合资格的工作机会,包括教师。”

武汝廉女士称,在今年劳动科学研究所的艾滋病与就业权研讨会上,有专家透露,人保部、卫生部正在对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与《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相抵触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也位列其中,相信会被提上修改日程。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中心客座研究员陆军介绍,根据卫生部2009年的统计,我国有74万艾滋斌感染者,“实际人数应该更多。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和生活环境,就是对他们最大的照顾和关注。”陆军同时表示,国家的反歧视法规政策的保护性作用逐步显现。“目前,在政策层面上,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护。同属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问题凸显,亟需主管部门从政策法规和实际操作层面作出回应。”陆军说。

新闻采访联系人:
原告:小海(HIV感染者,请向代理律师或于方强询问其手机号码)
代理律师陈文胜:15985006889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主任
于方强:13585142548(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执行主任)
陆军:15801431641(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中心客座研究员)
武汝廉:(国际劳工组织艾滋病项目官员)

附件:
一、 行政起诉状(参见附件)
二、 录音证据资料
三、 相关法律、法规
四、 当事人准考证
五、 当事人HIV告知书(参见附件)

附件一: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小海……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加春 职务:县长
地址:三都县城关镇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潘家庆 职务:局长
地址:三都县城关镇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属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撤销;
二、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就录用原告为三都县XX学校教师一事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8年大学毕业后,自2009年9月起,即在三都县偏远贫穷的乡村从事小学临时教师工作,薪酬十分微薄。但原告出于对教育事业的热爱,仍然倾注了全部的热情来对待教师工作。
2011年4月15日,原告报名参加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三都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名义)组织的三都水族自治县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岗位)的报考。
2011年4月30日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笔试,笔试通过后于2011年6月4日参与面试,笔试面试通过后参加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组织的医院体检。
2011年7月13日,被告在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公布体检合格名单,原告未列入体检合格名单中,因而未被录用。后经原告向被告询问体检不合格的原因,被告以原告体检为艾滋病毒感染者为由认定为体检不合格,因此拒不录用原告。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作为公权力机关、一级人民政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平等是其应尽的责任和法律义务,然而,被告在公开招聘活动中对原告进行了HIV检测后,即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为由认定原告为体检不合格者而拒绝录用,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原告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录音文字整理

20011年8月8日9:34分电话08543926042三都县人事局来电通知.
对方负责人:喂!
小海:喂!你好,请问是哪里?
对方负责人:哎!你是小海吗?
小海:请问是三都人事局吗?
对方负责人:恩..恩..
小海:哦.有什么事?请说.
对方负责人:额..!那个你的情况我跟你说一下.恩..体检表上是根据这个情况是这样写的.哦,是按照人事部那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那个标准,上面第十八条.你那个符合第十八条.Hiv阳性你那不合格
小海:哦,是因为我感染了Hiv阳性所以不录用我啊。
对方负责人:哎。哎。对对对
小海:Hiv阳性是吧
对方负责人:哎。。是。是。是这样的。
小海:可是你们是事业单位呀,不是公务员啊。
对方负责人:我跟你说它这个现在事业单位体检标准都是参照这个公务员的标准来执行的,没有专门的,(专门是指专用的)
小海:参照它怎么可以搬照呢?
对方负责人:是啊!参照就是按照上面,现在事业单位它没有这个体检标准。所有的事业单位它都是参照这个公务员的录用标准来执行的
小海:你是说我是感染了Hiv阳性所以不录用啊。
对方负责人:哎。。是是这样的。
小海:他已经确定了是吧。
对方负责人:哎。对对对。
小海:谢谢你啊!
对方负责人:哎!这样。
小海:再见!

附件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8年

一、基本知识
2、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3、 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9、 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二、重要信息
  3、 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在工作和生活中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般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艾滋病。
  艾滋病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饮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公共设施传播。
  咳嗽和打喷嚏不传播艾滋病。
  蚊虫叮咬不传播艾滋病。
  9、 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参与和合作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歧视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
家庭和社区要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配合治疗,有利于提高病人及感染者的生命质量、延长生命,也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和维护社会安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在该《标准》后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包含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国人厅发〔2007〕25号)

18.1.7 艾滋病 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传染源为艾滋病患者及HIV感染者。其特点是HIV特异性地侵犯机体免疫系统,造成机体细胞免疫功能进行性破坏。感染初期可以无症状,继而出现发热、消瘦、腹泻、鹅口疮和全身淋巴结肿大,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性感染和机会性肿瘤。根据HIV感染(血清HIV初筛阳性并经确认试验证实)后的临床表现,可分为HIV感染的急性期、无症状期及艾滋病期。
《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这是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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