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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美國人权报告: 中国(包括西藏、香港和澳门)
美國國務院發布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集权国家,中国共产党(CCP)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及安全机构的所有最高层职务几乎都由共产党员担任。最高权力掌握在由2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7名成员组成的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手中。习近平身居三个最重要的职位,包括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以及中央军委主席。文职政府对军队以及国内安全部队保持控制。
在本年度中,针对参与倡导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以及公共权益和少数民族问题的组织及个人的压制与胁迫明显增加。对法律界的镇压尤为严酷,在政府认为“敏感”的案例中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的律师和法律事务所遭到骚扰和拘押,数百名律师及其助理被审问、调查,许多人未经起诉便被羁押在秘密场所数月,并且不准许会见律师或家人。当局继续骚扰、恐吓及起诉家庭成员和关联人士,借以报复人权倡导者和捍卫者。被当局认定为政治上敏感的个人与团体在集会、宗教活动以及旅行等方面的自由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当局使用诸如强迫失踪以及严格的软禁等非法手段——包括对家人的软禁——来防止公开表达批评意见。在10月到12月之间,香港一家出版社有5人先后在泰国、香港和深圳失踪,据信中国国安人员要对他们的失踪负责。当局继续审查和严密控制互联网、平面媒体以及其他媒体上的公众讨论。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人和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藏区的藏人,官方严厉压制其言论、宗教、结社和集会自由。少数民族人员的出行继续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官方还批准加快司法程序审判维吾尔恐怖分子嫌疑人,甚至还有几例是集体审判。在外国官员到访、全国性会议、纪念日以及重大审判等重大事件前后,少数民族地区违反人权的情况最多。
与往年一样,公民没有权利改变他们的政府;面对政府官员滥权,公民要求补偿的方式也很有限。过去一年中其他侵犯人权的问题包括:据称法外杀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处决;使用被称为“黑监狱”的非官方拘押设施进行长期非法羁押;对囚犯刑讯逼供;拘留并骚扰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新闻记者、作家、博客作者、异议人士、上访人员和其他被政府认为从事不当活动的人员;缺乏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法院和法官的政治控制;不公开的审判;行政拘留;未能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的人士;中国和外国公民的法外失踪;限制非政府组织(NGO);歧视妇女、少数民族以及残疾人士;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尽管已经取消了独生子女限制,在一些情况下仍然导致强制堕胎(有时候发生在怀孕末期);以及人口贩运。
当局通过司法系统处理了一批滥用职权的案件,尤其是腐败案件;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共产党先行调查,通过有选择地使用不透明的党内纪律检查程序对官员进行处罚。有时候独立倡导打击腐败的公民反而成为当局打击的目标。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在这一年中,据报道安全部队曾任意或法外杀人,但对许多事件的报道缺少或没有细节。
关于滥用执法权力的警察逍遥法外的问题,无法确知其严重程度。在发生警察致死人命的事件之后,当局常常宣布会进行调查;但是,此类调查的结果是否发现警察有违规行为或给予惩处则并不明了。
5月,警察在黑龙江省的一个火车站射杀了徐纯和,因为他夺走一名警员的警棍。徐此前曾经到北京上访,要求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这个事件引起了对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广泛争论。为了平息批评,政府在网上公布了一段经过大量编辑的该事件的视频。随后的调查认定该警员没有过失。
7月,54岁的西藏转世喇嘛丹增德勒仁波切死于狱中(更多信息请见西藏附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的数起暴力事件导致多人死亡。例如,媒体2月份报道说,安全部队在亚克艾日克城附近搜查一所民居时发生暴力冲突,安全部队至少打死17人。6月,媒体报道说在喀什市一起用刀和炸弹袭击一个警察检查站的事件中有18到28人被杀。9月,据称在阿克苏的一个煤矿发生了恐怖袭击,有报道说大约造成50人死亡。作为对这次袭击的回应,当局于11月针对那些据称应该为9月事件负责的人采取了一次行动。据媒体报道,安全部队对一个据说是恐怖分子藏身的山洞发起攻击,造成至少20人死亡,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官方说法通常都归咎于“恐怖分子”、“分裂主义分子”和“宗教极端主义份子”,将事件描述成对社区居民和保安人员发起的暴力恐怖袭击。人权组织则声称,安全部队经常在维吾尔人家中或礼拜仪式中对他们开枪。
政府对传出新疆的信息严加控制,同时采取愈加严密的安全措施,因此难以核实报道中的不一致之处。(另请参见西藏附录中关于西藏自治区及其他藏族地区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
近年来的法律改革减少了死刑的使用,改善了复议程序,但是当局仍然在未经过正当程序和未提供足够上诉渠道的情况下在判罪后处决了一些刑事被告。
b. 失踪
有多份报告说有人被当局拘留并关押在不明地点。
自7月开始,当局对法律界展开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打压,以多种罪名拘留了300多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包括“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许多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达数月之久,不准许会见律师或他们的家人,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这些“失踪的律师”包括为“北京女权五姐妹”和遭到教师性虐待的女孩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的王宇、代理地下教会成员和法轮功学员的李和平、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谢燕益、以及为面临拆迁和强制拆除十字架的温州教会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的张凯,他在与一位高级外交官约定见面的前夕被拘留。
其他“失踪”的律师和法律助理包括黄力群律师、李和平的弟弟李春富律师、法律实习生李姝云、律师事务所会计王芳、周世峰律师、唐天浩律师、王宇律师的丈夫包龙军、李和平律师的助理高月、法律行政助理刘四新、王全章律师、法律实习生谢远东、赵威律师、谢阳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助理吴淦、法律助理刘鹏、以及法律助理方县桂。至年底这些被拘押的人和另外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仍然下落不明。
香港出版界的5名工作人员在10月到12月期间在泰国、香港和深圳失踪。这几人除了拥有香港居住证以外,其中一人还是瑞典公民,另外一人是英国公民。媒体对这些案件的报道称,这几人都是巨流出版社及其附属的铜锣湾书店的工作人员,该书店以出售批评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书籍知名。他们的家人和同事认为中国安全官员应为他们的失踪负责,中国官方媒体随后播放了一名被绑架人员在电视上“认罪”的镜头。对于中国安全官员参与这些失踪事件的指控,国际媒体也有所报道。
直到年底,政府仍然尚未就1989年天安门抗议受到暴力镇压时的死亡、失踪或拘留人数提供全面可信的报告。大部分观察者估计,至今仍有十来人被囚禁。当年参加抗议的许多活动人士继续受到官方骚扰。
c. 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中国法律禁止从肉体上伤害或虐待囚犯,禁止监狱看守酷刑逼供、侮辱囚犯的尊严、殴打或怂恿其他人殴打囚犯。针对部分类别的刑事案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酷刑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包括口供在内的证据不得用于庭审。
大量前囚犯或被拘押者报告说,他们遭受殴打、电击、强制数小时坐板凳、剥夺睡眠,或者受到其他方式的身心虐待。据报道,尽管普通犯人也会受到虐待,但政治与宗教异议人士往往遭受狱管当局更为恶劣的对待。有时,异议人士的亲属也会受到虐待。
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UNCAT)于12月发布了报告,详细报道了刑事司法系统中使用酷刑的根深蒂固的现象,称使用酷刑是一个普遍问题。尽管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认为有了一些改善,比如在审讯时更为广泛地使用监控摄像机,但报告仍然指出,酷刑是一个“顽固”的问题。
9月,高智晟公开披露了他在新疆监狱中的几年里遭受大量虐待与酷刑的情况。他说他被单独囚禁了三年,遭受用电棍击脸的酷刑。在长达21个月的时间里,他只得到一次放风许可。
11月,活动人士张六毛在广州公安机关的拘押中死亡。其家人聘请的律师查验了张的遗体,发现遍体鳞伤,明显有被施以酷刑的痕迹。当局于8月突然搜查了张的家,以“寻衅滋事”的罪名拘押了他。他在死亡之前尚未受到审判。
在7月的审判中,在2014年天安门游行25周年前夕被拘押、受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指控的律师、维权人士王清营讲述了他在被拘押期间遭到的虐待。王报告说,他被打、被扇耳光、被拘押期间得不到足够的空间与食物,并且被连续12个小时审讯,直到他承认罪名为止。
3月,有媒体报道说,沈阳的审讯人员对被拘押的资深活动人士姜立钧和其他人士施以酷刑。姜是在给中央政府写信报告地方官员贪污之后被逮捕的,那些资金本来是因水利工程征地应当发给村民的补偿款。据报道,姜被殴打、浇冷水、绑手腕吊起来,还被以各种令人痛苦的姿势捆绑。
维吾尔少数民族的成员报告说,在执法官员和刑罚系统中普遍存在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的做法(请见第六节“民族、种族、少数民族”)。例如,维吾尔族流亡者额西丁(音译)告诉记者说,在作为政治犯被关押期间,他和其他维吾尔族囚犯被看管人员殴打,得不到足够的食物,并且遭到汉族囚犯的辱骂。
试图曝光司法系统中的酷刑问题的律师们也成为恐吓与骚扰的目标。例如曾经指控在2014年被拘押的三个月中遭受警察酷刑的维权律师余文生夏天被拘押了两天。余说,当局不准他睡觉,把他绑在金属椅子上数小时,企图让他承认支持和帮助组织香港的民主示威活动。
5月的“人权观察”报告发现在执法机构继续广泛存在着侮辱人格和酷刑的情况。有些法庭继续接受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视2012年刑法修正案关于限制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规定。人权观察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网页上公布的158,000个刑事法庭判决案例,发现在只有6%的案件中法官排除了据称使用酷刑的供词,尽管如此,所有的被告仍然都被判定有罪,包括那些被排除证据的案件。一些律师报告说,审讯人员转而使用不易察觉的酷刑手段。供述往往被录像,但之前的粗暴待遇却不被录下来。曾被拘押的人士报告说,他们受到警棍殴打、铐椅子、吊手腕、长期剥夺睡眠、还有各种各样的精神虐待。
据《法制日报》(一份报道法律事务的官方报纸)报道,公安部直接管辖着23所用来关押精神病罪犯的保安严密的精神病院(又称安康医院)。尽管被关进精神病院的人中有很多人被判有谋杀和其他暴力犯罪,但也有报告说有不少活动人士和上访人士因政治原因被迫接受精神病治疗。公安官员可以将人送进安康医院,强迫他们接受治疗,尽管他们的“病情”与精神病无关。例如,四川省的一个县级城市10月报告说,其安康病患中有整整三分之一的人都被诊断为患有“寻衅滋事”的“精神病”。
除非病人表现出要伤害自己或他人的企图,法律禁止强制性的精神健康检查和住院治疗。但是,法律界专家指出,法律并没有为那些被送入精神病院的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保护。法律不给当事人提供寻求律师的权利,并在“病情急性发作期”或者以“避免妨碍治疗”的理由限制当事人与精神病院外的人员交流。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条文规定,要经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和调查的机构)审核、法院裁决以后,才能将那些有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送入精神病院。该补充条文还包括了对强制性治疗决定提起上诉的条文。据公民社会和媒体报道,这些法律的执行依然很不一致。
截至1月1日,政府宣称终止强制摘取被处决犯人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做法。在前一年度,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称每年大约有一万例器官移植,而到8月为止有大约4700例是自愿的器官捐献。官方媒体称从1月开始将过渡到完全自愿的器官捐献系统。但国际医学专业人士和人权倡导者对该系统的自愿性质表示怀疑,因为死刑犯也被允许捐献。
监狱和拘押中心的条件
关押政治犯和刑事犯的刑事处罚设施通常条件恶劣并有辱人格。
2013年通过的法律正式废除了劳动教养(RTL)系统。官方媒体宣布,到2013年底,劳教所所有在押人员都会被释放,但又说他们在该制度被废除之前受到的惩罚依然被认为是合法的。其他行政拘押手段被继续使用,其中包括对性工作者及其客户的拘留和教育、对毒品使用者的强制康复治疗以及针对宗教和政治活动人士的“法制教育”中心。
尽管官方已经废除了劳教所,年内仍然有关于强迫劳动的报告。在阿克苏地区,维吾尔族人士被迫从事农场劳动,以便防止他们参与“非法活动”。
居住条件:囚犯与在押人员经常被关在拥挤不堪、卫生条件恶劣的环境中。食物常常不足并且质量差,很多在押人员都要依赖亲属提供额外的食品、药品和保暖衣物。经常有报道说囚犯因没有床铺或被褥而不得不睡在地上。在很多情况下,卫生、通风、取暖、照明和饮用水等条件都不够充足。
尽管官方保证囚犯有权得到及时治疗,但是,为囚犯提供及时的医疗护理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狱管当局拒绝为政治犯提供治疗。
2014年9月,因 “非法宗教活动”于当年5月在体育场被公判10年徒刑的56岁维吾尔人雅各布·伊德里斯(音译)在服刑期间死亡。他的家人说,刚开始服刑时伊德里斯的健康状况很好,但是在狱中开始出现心肺问题,而当局否决了他保外就医的请求。
有报告说,一些知名的囚犯得到的医疗服务优于大多数囚犯。当局同意让一位平民心脏科专家为71岁的记者高瑜诊疗;高因为向境外泄露国家机密而被判刑7年。11月高获得减刑,并得到保外就医,可以在监外服完余下的刑期。
2013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个新的有关青少年司法的部分。据对话基金会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份公布了新的数据,表明“严格执行减少逮捕与起诉青少年的政策”。同一数据表明,最终被法院决定不予批捕的青少年比例从2012年的17%上升到2014年的26%。
政治犯和普通犯人关在一起,据报狱警会教唆其他犯人殴打政治犯。一些异议人士无法从亲属处获得额外的食品、药品和保暖衣物。
行政拘留所的条件与监狱的条件相似。在行政拘留所发生过在押人员被殴打致死的事件。在押人员报告说遭到过殴打、性侵害、缺乏适当的食物、得不到医疗服务。
管理:当局对暴力和非暴力罪犯都会采用其他一些方式来替代监禁。据《法制日报》4月的一篇文章说,自2003年以来有大约230万人先后接受过社区矫正,到是年2月有74万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该报纸还报告说每年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数上升51000人。
没有监狱监察员,但是,根据法律囚犯和在押人员可向司法当局提交投诉而不需受到审查,并要求对有关非人道待遇的可信指控进行调查。法律规定囚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构的信件不需受到检查,但该法律在何种程度上得以执行尚不清楚。尽管当局偶尔会调查具有可信度的非人道待遇指控,但并不对外公布调查结果。许多囚犯和在押人员都得不到合理的探视,并被禁止从事宗教活动。《监狱法》第52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习惯和习俗应当予以照顾。”《拘留所条例》第2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有关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却鲜为人知。
独立监督:与监狱以及其他行政和法外拘压设施有关的信息被视为国家机密,政府不允许对这些设施进行独立监督。当局不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接触囚犯或去监狱探访。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任意逮捕或关押的问题仍然非常严重。法律赋予警方广泛的行政拘留权以及在没有正式逮捕或刑事起诉的情况下延期拘留的权利。本年度内,维权人士、记者、宗教领袖、前政治犯及其家属等继续成为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对象。
许多活动人士被非法软禁、剥夺旅行权利或者被行政拘留在各种设施中,包括黑监狱。据报道,当局还软禁其他一些异议人士,并拒绝为一些被拘留的活动人士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尽管已于2011年从监狱获释,活动人士胡佳在本年度中依然被非法软禁,但他曾获准有条件地离开住宅。他报告说,自己被允许在附近的社区锻炼身体,但他身后总是跟随着安全人员。维权律师高智晟于2014年8月从监狱获释,却仍然在自己家中遭到严格的软禁。秋天和初冬时节他曾数次被短暂拘留和审问。他去看牙医的要求也被拒绝。
法学教授陈泰和在7月大规模拘捕律师的行动中被捕。8月,他被释放回家,之后一直被软禁。警察经常讯问他,他与外界的通讯受到监控。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国内主要的安全机构包括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主要负责对外安全,但也承担了部分国内安全责任。此外,地方政府还经常动用城市平民保安人员执行行政任务,这些人被称为“城管”。对这些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在地方上,并且没有统一做法。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官员可受到刑事起诉,但很少为此立案。
公安部负责协调全国警察,其行政组织划分成特别的警察部门以及省、市(地)、县级警察机关。检察院对警察的监督有限。地方上腐败现象普遍。警察和城管人员曾参与非法拘留、勒索和袭击事件。
一些条例规定,如果监狱或劳教所的警察被发现殴打、使用体罚、虐待囚犯或教唆这类行为,就会被开除,但这些条例是否得到实施情况不明。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警方拘押若超过37天就必须由检查机关正式批捕。正式逮捕嫌疑人之后,警方有权在案件调查期间将嫌疑人另行关押7个月。
在调查结束后警方可将嫌疑人再拘留45天,以便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其作出刑事指控。一旦刑事指控成立,当局可以在司法程序开始之前再将嫌疑人拘留45天。有时候警方拘留嫌疑人的时间会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在案件开审前嫌疑人被拘押一年甚至更久的现象很普遍。
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受到刑事起诉之前可以会见自己的辩护律师。一些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按照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他们会见委托人的能力有了显著的改善。有时候辩护律师能够随时安排会见,并可以在拘留所里单独会见他们的委托人。但这种情况通常不适用于政治上敏感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或被告人是盲人、聋人、有口语残疾的人或未成年人,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院应当为其指派一名律师。2013年的修订条款中增加了可能会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无论被告是否有经济能力,法院都必须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法院也可以为其他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刑事被告人指派律师,但是法院往往不会这样做。
刑事被告人在等候审理期间有权申请保释(也被称为“取保候审”)。但该系统运作效率似乎不佳,当局很少让嫌疑人取保候审。
法律要求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然而,当局常常在将一些人关押了远超出此规定的时间后也不发出通知,尤其是在涉及政治敏感案件的时候。根据一项笼统的例外规定,如果通知家属会“阻碍案件调查”,则警方不需要通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该例外情况局限于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的案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监视居住而不是拘押在正式的设施中。假如被警方怀疑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情节严重的贿赂等罪行,而且在家监视居住有可能妨碍调查,经由上一级部门批准后,警方可以对某嫌疑人在指定地点(即嫌疑人住宅以外的其他地点)执行长达6个月的“监视居住”。在可能的情况下,当局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受到正式逮捕或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人员的家属,但是在过去一年的许多案例中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当局也可以阻止辩护律师会见这类案件的嫌疑人。夏天被拘押的维权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代理人经常试图会见他们,却被挡在拘留所的门外。在7月开始的对律师和活动人士的全国性严打行动中,当局大规模地使用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手段。据“人权观察”报告,该做法让被拘押人员有遭遇酷刑的极高风险。一些前政治犯说,被阻止与外部世界接触增加了他们精神崩溃的风险。
法律规定公民在受到不公待遇时有权向政府上访。但是,到北京向中央政府上访的公民常常会受到来自其家乡的警察的任意拘押。一些上访者报告说遭到警方的粗暴对待。10月,季新华指控说,自己被北京南城岳各庄派出所拘押,遭到包括派出所所长在内的警察的殴打。季指称,殴打造成了他的肋骨骨折以及肩膀脱臼。一些省级政府在北京或其他地方设立黑监狱,对来自其管辖地的上访者实行法外拘留。有些上访者报告说,他们被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抓起来,运送到这些非法的黑监狱去,关押在那里,无法接触律师。通常他们在一两天之内就得到无罪释放,但是被命令返回自己的家乡。
当局使用行政拘留手段来恐吓政治与宗教活动人士,以阻止公众示威游行。行政拘留的方式包括“拘留管教”(针对妓女和嫖客)、“拘留教养”(针对未成年罪犯),以及用于拘留政治和宗教活动人士尤其是法轮功学员的“法制教育”中心。法律规定了一套“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吸毒人员至少要在戒毒所隔离两年,并且法律规定戒毒治疗也可能包括体力劳动。
任意逮捕: 当局以泄漏国家机密罪、颠覆罪和其他罪名实施逮捕,借此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压制公众诉求。但这些指控,包括何谓国家机密,都定义不清。当局还广为使用语意不清的“寻衅滋事”罪名来对付许多民权活动人士。这个词至今意义不清。基于覆盖广泛而定义模糊的国家机密法,公民和外国人士还因泄露刑事审判、会议、商业活动和政府活动信息等行为被拘留。有时,当局以追溯方式称某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密法。2014年11月批准的一部反间谍法授权当局要求个人和团体停止任何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的活动。不遵守该要求可能会导致财产和资产被没收。
在9月举行第二次世界大战阅兵游行前的一段时间以及其他敏感时期,诸如外国政府高层官员来访或在人大及政协年度全体会议召开之前、10月的五中全会、天安门屠杀纪念日以及藏族地区和新疆自治区的敏感纪念日等,当局都软禁了大批异议人士、活动人士和上访人员。
有多起报告说,有些律师、上访人士和其他维权活动人士被逮捕或拘押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其指控却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6月,当局在黑龙江省庆安县拘押了7名律师,他们当时试图为因抗议警察射杀徐纯合而被拘押的那些活动人士提供法律服务。据报道,虽然他们7人开始因“寻衅滋事”而被判行政拘留15天,但在律师和人权活动人士的抗议下,均得以在一周之内获释。
遭到软禁人士的情况各有不同,但有人在警察的监视下在家中被完全与外界隔绝。有时候安全人员会驻守在软禁对象的家中。其他被软禁人士偶尔会被允许离开家去上班或出门办事,但被要求乘坐警车。有些情况下,警察或便衣警察会陪同一些政治敏感人士的孩子上下学。在得到允许离开家门的时候,软禁对象通常受到警方监视。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当局对被指控支持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这“三股势力”的人员实行软禁和其他形式的任意拘押。
审前拘押:审前拘押可能持续超过一年。据称,涉及“敏感案件”的被告在案件开审之前被拘押的时间更长。律师浦志强在被审判前被拘押19 个月。
e. 拒绝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尽管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司法并不独立。法官常常就如何裁决待审案件,特别是政治敏感案件,接到来自政府和共产党的政治指导。中共政法委员会有权审议并影响各级司法机关的审理活动。法院与检察院的所有任命都必须得到共产党组织部的批准。
由于抵制司法腐败的措施模糊且执行不力,腐败常常会影响司法裁决。地方政府负责任命地方法官并支付他们的工资,从而经常对其辖区内法官的裁决施加影响。
一个共产党控制的委员会在大多数重大案件中做出决定,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务只是为该委员会的决定撰写一份法理依据。
法院无权裁决某项立法是否符合宪法。虽然法律允许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但是只能向立法机构提出有关是否违宪的质疑。因此,律师几乎没有机会在诉讼中利用法律是否违宪进行辩护。
据媒体报道,公安部门通过电视播放外国和国内博客作者、记者和企业高管认罪的镜头,以便在刑事审理开始之前把他们定罪。例如,记者高瑜、王晓璐(见第二节a.)、向南夫、社交明星郭美美以及律师周世峰和黄力群的认罪镜头都通过电视播放。
据报道,“司法独立”仍然是共产党命令大学教授回避的课题之一(见第二节a.“学术自由与文化活动”)。
7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公民现在可以上网查询全国范围内有关审判、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的信息。所有的非军事法庭都已经与一个“司法数据中心”连接起来,这是一个审判信息与裁决结果的中心资料库。最高法院称,此项目旨在鼓励司法机构通过提高透明度来改善自己的工作。全国的3511所法院都可以将自己的的数据上传至这个中心系统。
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进行了修订,有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律师充分代表其委托人的能力。这些修正案将于11月1日生效,将律师的“侮辱、诽谤或威胁司法人员”、“不服从法院警告”、“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等行为视为犯罪。修正案还把向媒体公开委托人信息或案情以及利用抗议、媒体或其他手段影响法庭决定的行为视为犯罪。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和3年或3年以下徒刑。尽管中国律师提出抗议,包括1月的一份有500名律师签名的公开信,该修正案依然获得通过。这些律师对定义模糊不清的“侮辱”、“诽谤”和“威胁”等词表示关注。而且,该法律只是单方面应用于辩护律师,并不包括检察人员。
审判程序
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无罪推定,但刑事司法系统依然倾向于有罪推定,特别是在审理受到高度关注或政治敏感的案件之时。据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2014年大约有120万人被定罪,只有778人被无罪开释。这个低于1%的无罪开释比例已经持续多年。
在许多政治敏感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很少有时间进行审议便会立即下达有罪判决。法院对拒绝认罪的被告的判决往往比坦白者的判决更为严厉。上诉程序极少能够推翻判决,也没有提供充分的复议途径。对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告不能给予合理的司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隐私、未成年人或由当事人请求保护商业机密的案件之外,所有的审判都应向公众公开。当局利用涉及国家机密案件的例外规定向公众封锁政治敏感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时甚至连家属也无法了解情况,并且剥夺被告寻求辩护律师的权利。法院条例规定,持有有效证件的外籍人士同中国公民一样拥有获准旁听审判的权利,但事实上只有获得邀请的外籍人士才能旁听庭审。如同往年一样,在一些案件中,驻中国的外交官和记者没有获得旁听许可。有些案件被重新归类为“国家机密”,或者以其他理由不对公众公开。在这一年里,驻中国外交官试图旁听全国各地十来个案件的公开审判。每一次法院官员都说,法庭上没有座位了,且外国人需要事先得到许可才能旁听。
有些审判的部分过程被公开播放,庭审过程也成为电视上的固定节目。少数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判决结果。许多法院建立了网站,据信这些网站将为公众提供有关案件和裁决的非保密信息。
受到行政拘留的人没有寻求法律咨询的权利。刑事被告有权接受法律援助,但大多数刑事被告在受审时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法制日报》4月的一篇文章称,大约有124万个案件得到了法律援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了有可能作出死刑或终身监禁判决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有某些身体或精神残障的案件。
维权律师报告称,当局不允许他们为某些委托人提供辩护,或者威胁他们如果选择辩护将会受到惩罚。中国政府暂停或吊销了一些律师或其事务所的执照,以阻止他们受理敏感案件,例如为支持民主的不同政见者、家庭教会活动人士、法轮功学员或政府批评者提供辩护。有些律师谢绝为政治敏感案件的被告人辩护,这种被告人经常难以找到辩护律师。
中共仍然要求有3名或以上中共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在所内成立党支部。有1名或2名中共党员的事务所可以联合其他事务所成立党支部。在律师人数极少的小型市、县,党员律师可以加入地方司法局的党支部。该项规定也适用于私营企业和其他团体。
过去这一年里,政府对参与广受关注的维权案件的律师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严厉打击。许多被拘押的律师自己被剥夺了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在一些政治敏感案件的被告人找到代理律师之后,政府官员往往会阻挠其律师组织有效的辩护。法庭和政府官员使用的手段包括非法拘押、取消律师资格、骚扰和人身恐吓,以及阻止接触证据和委托人等。
当局利用中国律师协会实行的年度执照审查程序来拒绝或延迟给专业律师颁发执照,这种做法限制了一些人权和公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律师都被要求加入中共控制下的全国律师协会。从2012年开始,司法部要求所有的律师在获得或更新其行业执照时都要宣誓效忠中共的领导。
9月,为了“保护律师权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一个新的规定。该规定称政府机构应当尊重律师;要改善自己的体系来确保律师权利;要保证律师有知情权、上诉权和其他权利,包括会见其委托人、阅览档案、收集证据和提出问题的权利等。根据新的指导意见,监狱官员应当允许辩护律师与嫌疑人或被告见面,否则就要为当时不能安排这样的会面作出解释。规定说明,会面应当在48小时内得到安排。检察院和法院应让辩护律师在3个工作日之内取得并阅读案情档案。按照这个新的规定,辩护律师阅读案卷的时间和次数不应受到限制。新规定还禁止律师对媒体披露其委托人的案情。
如果委托人作伪证,辩护律师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而检察官和法官对于什么构成伪证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师不能在审判前见到委托人,被告和律师在审判期间也不能沟通。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见第一节d.)的规定相反,往往是在案件提交到法院的时候,刑事被告才得以被指派一名律师。据国内媒体发布的统计数字,2012年只有不到30%的刑事案件中有辩护律师参与;在某些省份该比例低于12%。
被告与原告当庭对质的机制不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有目击证人。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条款要求证人出庭,同时包含了保护证人以及为履行证人职责的人提供经济资助的内容。但是,在是否让证人当庭作证方面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大部分刑事审判中,证词由检察官宣读,被告及律师没有通过交叉询问进行反驳的机会。虽然法律规定预审期间的证人陈述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但检察官高度依赖这些陈述。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查阅政府掌握的涉案证据,但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要求进行证据开示。辩护律师在审判前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观察人士认为,遵守9月公布的保护律师权利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不当情况。
9月,司法部宣布了一项规定,要求为已经被判处死刑、在等候复核期间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囚犯指派律师。11月,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减少至46种。执行死刑的官方数字被归类为国家机密。
政治犯与被拘押者
政府官员依旧否认关押了任何政治犯,声称拘押那些人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而不是由于他们的政治或宗教观点。但是,当局继续因政治和宗教原因将公民投入监狱。成千上万名政治犯仍然被关押,有的被关在监狱,有的被关在行政拘留设施。政府不准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探访政治犯。
据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估计,仍有数百人因“反革命罪”在狱中服刑,尽管刑法已于1997年废止了该罪名。另有数千人因违反国家安全法规而被判刑。显然,中国政府并未复核所有在1997年前因反革命罪被起诉的案例,也没有释放那些因刑法己经撤销的非暴力罪名而入狱的人士。中国政府坚称,那些因为反革命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正在服刑的人有权申请减刑或假释。但是,与其他类型的犯人相比,政治犯被提前释放的几率要低得多。观察人士认为,有些因参与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的人士仍被监禁,但是具体数字不得而知,因为官方从未公开过相关数据。
据2014年《中国法律年鉴》记录,2013年当局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逮捕了1384人。非政府组织对话基金会报告说,2014年有大约300起与“危害国家安全”有关的审判。
截至年底,很多政治犯依然被关押在监狱中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拘押,其中包括人权活动人士王炳章、刘贤斌和许志永;作家杨茂东(郭飞雄);维吾尔族学者伊利哈木·土赫提;藏传佛教知名领袖尕玛才旺(堪布·噶尔次);
前天安门学生领袖周勇军、劳工维权人士孔佑平、罗马天主教主教马达钦和苏志民;牧师张少杰;法轮功学员卞丽潮;以及律师王宇和李和平。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呼吁在中国放宽政治自由和人权的《零八宪章》的共同
起草人刘晓波仍然被关在辽宁省锦州监狱中。刘的妻子刘霞继续受到24小时的监视,当她获准离开住宅时,总有警察跟随。多项媒体报道表明,由于长期与外界隔绝,刘霞患有多种疾病。
截至年底,尚无关于以下人士是否仍被拘押的可靠消息:阿卜杜拉·贾马尔、维吾尔族活动人士迪力克斯·铁力瓦尔地、冯新春、干布楞珠、贡保塔、加洛、 次洛和王殿刚。
刑事处罚仍然包含在获释后的一段固定时间内“剥夺政治权利”,在此期间获释者被剥夺言论、结社和出版自由。据前服刑人员说,其就业、出行、获得居住许可、租房和获得社会服务的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前政治犯及其家属常常受到警方监视、电话窃听、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骚扰或威胁。
1月,当局逮捕了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的创始人郭玉闪。该研究所是个智库型非政府组织,对税收改革、教育平等、法律改革和社会及经济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文章。郭被控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他和一名助手9月获释,“等候进一步调查”。
被称为“广州三君子”的维权律师唐荆陵、前教师王清营以及袁新亭在被拘押一年多之后,于6月中旬在广州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审。辩护律师说,法庭拒绝了律师传唤证人的要求。
民事司法程序和补偿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司法独立方面面临与刑事案件相同的限制。《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权益受到政府机构或官员侵犯的原告行政与司法赔偿。该法律还允许对遭受拘留所或狱管人员错误拘押、精神或身体伤害的人给予赔偿。很少有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原因是高昂的诉讼费用、法院低下的信誉以及很少有人意识到《国家赔偿法》的存在。受害人的索赔很难评估,因为赔偿法的定义模糊,获取伤害或损害的证据也很困难。法官都不愿意受理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政府部门也很少执行对原告有利的法庭判决。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尽管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但当局经常不尊重公民的隐私。尽管法律要求执法人员在搜查房屋之前先要获得搜查令,但执法人员往往对这一条款置若罔闻。公安局和检察官有权不经司法审查自行颁发搜查令。仍然时常有关于警察强行闯入的报道。
当局监控私人之间的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和其他数码通信。他们还拆开并审查国内和国际邮件。安全部门例行监视并进入民宅和办公室搜查电脑、电话和传真机。离开中国的外国记者发现他们的一些个人物品被搜查。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发现了被认为是政治敏感的材料,记者要被迫签署文件说明他们是“自愿”将这些文件留在中国的。
据外国媒体报道,公安部在全国设置了数以千万计的监视摄像头。10月,北京市公安局宣布,其监控摄像系统已经“覆盖了首都的每一个角落”。当局以改善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管理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的理由来为安装摄像头的做法辩护。有些人权组织称,当局越来越依赖摄像头来监视和恐吓政治异议人士、藏人以及维吾尔人。
监控和干扰电话和互联网通信的行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藏族地区尤为普遍。当局经常在全国范围内警告异议人士和活动人士、地下教会人士以及前政治犯不得会见外国记者或外交官。安全人员骚扰并拘留政治犯的家人,包括跟踪他们与外国记者和外交官的会面,并且要求他们对其亲人的案件保持沉默。有时候,在与外国记者或外交官见面以后,人权倡导者以及政治犯家人遭到骚扰和讯问。某些人权界人士被禁止与来访的外国高级官员见面。
2014年11月,深圳当局将一个石料加工场场主王应国投入监狱,原因是他为著名活动人士和上访人员提供资助。王的公司被关闭,家具与电脑都被没收。
活动人士、异议人士、法轮功学员、记者、未经注册的宗教人士和前政治犯诸类人员的家人都是被任意逮捕、拘留和骚扰的对象(见第一节d.)。
在一些地方,因城市开发而导致强制搬迁的事件持续发生。对搬迁条件或补偿不满而举行抗议的现象很普遍,一些组织抗议的领导人受到起诉。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和商业开发项目导致了成千上万的村民被迫搬迁。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普遍发生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房地产纠纷,并经常演变成暴力事件。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当地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对拆迁居民赔偿很少甚至不予赔偿,而且对当地官员从事房地产交易又缺乏有效的政府
监管或媒体监督,对被拆迁居民也没有提供法律补偿或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制。
虽然中央政府试图进一步加强控制非法征地行为并制定赔偿标准,但问题仍然存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传统维吾尔族居住区如喀什老城的重新开发导致一些历史和文化重地遭到破坏。对政府没有给予适当补偿并使用强制措施迫使他们同意重建的做法,一些居民提出了异议。有多起报道称内蒙古地区的牧民抱怨说,传统牧区的土地被没收,用于开发。
有关政府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后果的信息,请参见第六节“妇女”。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但当局基本上不尊重这些权利,特别是当它们不符合中共利益的时候。当局继续严密控制广播及平面和电子媒体,并经常利用它们宣传政府的观点和中共意识形态。本年度,当局加强了对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审查和操控,在敏感的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尤为如此。
言论和表达自由:除了批评政府或挑战中共的言论外,人们可以在私下小范围地讨论政治话题而不会受到官方惩罚。本年度,一些独立的智库、研究小组或研讨会报告称,曾被迫取消某些涉及敏感议题的会议。在公开演讲、学术讨论和媒体评论中发表政治敏感言论的人仍会受到惩罚。
12月,律师浦志强因“挑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罪名受到审判。该案缘于他在社交媒体平台的微博中发布的7篇帖文。浦是知名律师,也是维权界的领军人物,在社交媒体上有众多的追随者。12月22日,他被判有罪,获刑三年,若表现良好可缓期执行。
当局镇压了私下举行的纪念天安门抗议26周年的和平纪念活动。四川的活动人士陈云飞在前往一名天安门广场受害者的墓地之后于3月25日失踪。他被拘押了一个多星期,后受到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指控。
9月,刘亚杰、黄熹、卫小兵和黄永祥因制作呼吁释放被拘押的维权律师王宇的文化衫被广东增城区警方拘留。
2014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的公安人员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拘押了活动人士董广平和于世文,原因是他们参加了纪念天安门广场受害人和前中共改革派领导人胡耀邦、赵紫阳的活动。董于2月被保释后逃往泰国。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UNHCR)承认他为难民,但泰国当局于11月按中国当局的要求把他强制遣返。他的情况与下落仍然不明。2月,于世文和他的妻子陈卫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但直到11月,他们在被拘押了18个月之后仍然在等候审判。
11月27日,活动人士杨茂东(郭飞雄)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寻衅滋事”被判处6年监禁。后一个罪名是在审判听证期间添加的,杨的律师未能获准为之辩护。杨是一个敢于说话的活动人士和作家,以领导和平抗议著称。与杨同案的活动人士刘远东和孙德胜分别被判3年和两年半监禁。
政府经常监视讨论政治或敏感议题的知识分子、学者和持不同政见者的集会。2008年,为纪念“国际人权日”,303名知识分子和活动人士发表了题为《零八宪章》的请愿书,呼吁中共尊重人权,在中国推行民主改革。许多《零八宪章》的签署人至今仍然报告说遭受来自官方的骚扰,在敏感时期尤甚。
出版和媒体自由:虽然没有对全部的出版和广播内容作出规定,中共和政府却拥有无限的权威来强制要求报道的时间和方式、或者禁止报道某些问题。如果某个媒体机构发表的某些内容事后被政府认定为不当,中共和政府会采取追溯性惩戒行动。11月1日,新疆的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撤销了国营的新疆日报总编辑赵新尉的职务,对他展开调查。赵被被撤销职务的原因是在打击“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问题上没能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政府通过其负责广播出版的管理机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继续严格监管出版和传媒,包括电影和电视。出版任何图书和杂志均需要国家颁发的出版号。出版号收费高昂,而且往往难以获得。几乎所有的平面媒体、广播媒体和图书出版商都隶属于党政机构。有为数不多的民营印刷出版企业,但是没有民营性质的电视台或广播电台。中国共产党指示国内媒体不要对某些议题进行报道,所有的广播电视节目都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
2013年,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始要求新闻机构每周都要开中共新闻原则的课,申请更新媒体证件的记者也必须参加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的考试。
被认为有悖于正式认可的官方媒体的广播与平面媒体内容会受到审查。春季,一名前官媒主持人播出了一部纪录片《穹顶之下》,详细叙述了中国的空气污染问题。该纪录片在网上公布后的几天之内就有数千万民众观看。据开始的官媒报道,该记者在纪录片中融入了政府的声音,显然是得到了环保部的默许。但是在获得了出人意料的大规模公众支持以后,所有的国内网站都屏蔽了这部电影。
暴力与骚扰:政府经常妨碍媒体工作,包括公民记者。一些记者报告说,在报道敏感话题的时候会受到身体攻击、骚扰和恐吓。政府官员使用刑事起诉、民事诉讼和其他惩罚手段(包括暴力、拘押和其他形式的骚扰)来恐吓作者和记者,以阻止他们发表有争议的文字。国内的记者如果发表质疑政府的观点就可能会面临降职或失业。官方报纸新疆日报的总编辑赵新尉于10月被解雇,据官方文件称,原因是“不能与中央或当地党委保持一致”。
6月,四川的一些博主因为给一个人权网站写文章而被拘押,随后被释放。2014年曾经就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写过报道的记者王晶仍然被拘押。她的律师告诉自由亚洲电台,王晶的健康状况因长期羁押候审而严重恶化。
沈阳记者孙海洋于3月被释放,他未经审判被拘押了308天。孙被捕的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法商业行为”和“制造动乱”。
10月,警方扣押了周报《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刘伟,怀疑他“泄露国家机密”。刘曾经报道过知名气功大师与商界领袖及中共官员之间的关系。中共随后对新闻媒体发布指示,不许就刘被逮捕或其现状进行报道。
截至年底仍然被羁押在狱中的记者包括刘伟和杨同彦。维吾尔网站站长迪力夏提•帕尔哈提和尼娅·阿莎特继续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服刑。该年度中,还有更多的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工作的记者被投入监狱。
外国驻中国记者继续面对艰难的报道环境。据驻华外国记者协会5月做的年度“报道环境”调查显示,99%的记者不认为中国的报道环境达到了国际标准。此外,有44%的记者认为工作条件与上一年相比没有变化,另外33%认为情况有所恶化。没有人认为本年度中外国记者的工作环境有所改善。
中央和地方的中共宣传部门对外国记者仍然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敏感时期和周年纪念日。外国记者站报告称,外国新闻机构在当地聘用的员工也受到官方的骚扰和恐吓。本年度,驻华外国记者协会的调查报告说,72%的记者提到有警察或“身份不明的人”干扰或阻挠外国记者报道的事件,比2014年增加了三分之二。受到“粗暴对待或遭到暴力对待”的记者低于5%,大约为2014年所报告数量的一半。过去一年里,驻华外国记者协会确认了许多警察或身份不明人士妨碍外国记者工作的案例,包括至少9起记者遭到粗暴对待或人身攻击的事件。8月,在报道天津爆炸起火灾难的过程中记者多次受到干扰,包括一家台湾媒体的工作人员被拘留、照相机储存卡被没收。12月,北京警方将一名试图报道浦志强庭审时的抗议活动的外国记者推倒在地。当天法庭外面的多名记者报告说被推搡或者后背遭到打击。驻华外国记者协会立即发表声明,谴责当局对媒体使用暴力和骚扰。
对于出入境管理处警察未能及时回应一名记者归还其护照的紧急要求,驻华外国记者协会表示震惊;该名记者的医生写出书面证明,说明她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需要立即前往香港就医。尽管参与驻华外国记者协会调查的所有记者都报告说,他们都在12个工作日之内取得了自己的外国记者证,至少有一名记者只获得了6个月(而不是12个月)的续签。驻华外国记者协会认为这是在表达对该记者报道的不满。
当局继续对在外国媒体机构中供职的中国公民实行严格限制。外国媒体机构中国籍员工行为准则威胁会开除那些进行“独立报道”的中国员工、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指示他们向其雇主提供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形象的信息。
尽管外交部每日例行的新闻发布会基本上是对外开放的,但外国记者不能自由地参加其他的媒体活动。这一年里,国防部开始有选择地允许外国媒体参加每月的新闻发布会。
供本国记者使用的官方指南通常语焉不详,宣传官员可随意修改,并可追溯执行。宣传部门强迫报社开除发表与官方政策不一致的文章的编辑和记者,并暂停或取缔出版物。由宣传官员进行出版后审查的制度鼓励编辑自我审查,避免因无意中出版未经授权的内容而受罚。
审查与内容限制:没有迹象显示审查限制比2013年有所改变;据国家扫黄打非办公室称,2013年度共收缴了2050万册非法出版物,有超过一万个与色情或其他非法内容有关的网站受到处罚。
驻华外国记者协会报道说,外国记者仍然无法进入西藏自治区。至少有42名记者在驻华外国记者协会的调查中说,他们被告知,到新疆(28人)和西藏以外的藏民聚居地区(14人)报道是受到限制或者被禁止的;驻华外国记者协会指出,这与政府的报道规定不符。尽管外国记者获准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但省及地方当局仍继续严格控制外国记者的出行、接触与采访, 甚至强迫他们离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些城市和地区。
中宣部要求媒体严格按照权威部门提供的信息来报道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本年度中,中宣部还就与香港抗议、前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因腐败被捕、前安全部门最高领导人周永康被捕等消息下达类似指示。此类指示包含媒体不得自行调查或报道的要求。
8月31日,《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现身中央电视台,就自己在中国股票市场的敏感时期发表“煽情”和“不负责任”的文章一事认罪。王说他研究了7月20日的文章,该文章说当局正在通过“非正常的、个性化的手段”来停止救市,对此他加入了自己的主观看法。根据官方的新华社所言,王因有“伙同他人编造、传播有关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虚假信息”的嫌疑,于8月30日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当局继续禁止出版他们认为内容会引起争议的图书。法律仅允许获得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图书。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控制了所有出版物的经营许可。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省级出版机构批准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不得出版发行。未经政府批准试图出版的个人面临监禁、罚款、没收图书和其他形式的处罚。中国共产党控制出版行业的手段包括事先将某些议题列为国家机密。
许多知识分子和学者进行自我审查,因为他们预期有关政治话题的书籍或文章会被视为过于敏感而禁止发表。对私营和政府媒体的审查程序愈加依赖自我审查,在个别情况下还采取出版后制裁手段。
当局继续干扰美国之音(VOA)、英国广播电台(BBC)和自由亚洲电台
(RFA)的汉语、维吾尔语和藏语广播节目,并且不同程度地奏效。美国之音的英文广播一般不受干扰。这些媒体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滚动式广播新闻和播客也往往遭到封锁。尽管海外广播受到干扰,但美国之音、BBC、自由亚洲电台、德国之声和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仍然拥有大量听众,其中包括人权活动人士、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
8月,2014年在新疆被捕的雷辛和肖开提·吾守尔被以“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受审。观察人员认为这是要对他们的兄弟,自由亚洲电台维语记者薛赫莱提·吾守尔施加压力,停止广播。12月30日,两兄弟从监狱获释,但另一位兄弟仍然被关押在狱中。
外国电视新闻主要局限于宾馆和外国人聚居区,但偶尔也会受到审查。在1989年天安门广场事件镇压周年纪念日前后也会进行这种审查。外国报纸和杂志发表的文章如果被当局认为过于敏感,有关期目也会被禁。
就政治敏感事件的报道而言,对中文的审查最严格,其次是英文,然后才是其他语言。政府禁止一些被认为过于敏感的国内外电影在中国上映,或者会将有关部分删除才允许上映。
扩大新闻自由的行动: 完成一年一度的由外交部颁发的记者证和由公安部颁发的居住证续签的外国记者大多报告说整个续签过程进展顺利,但有一家新闻媒体得到警告,由于它过去所做的令当局不满的报道仍然有麻烦。续签的等候时间减到10天,而过去是15天。驻华外国记者协会对2014年情况的一份调查显示,到中国替代原有雇员的新雇员中有94%的人在3个月内获得了签证,超过40%的人在两个月内就获得了签证。93%的记者们报告说,到了中国之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规定的15天之内给他们发放了居住证。
互联网自由
互联网广泛普及并得到广泛使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告说,截至6月,互联网用户已达6亿6800万。该中心还报告说,上半年增加了1894万个新用户。
2013年的三中全会上,《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中,政府重申了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网上公众舆论进行监督的重要性。
中共继续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监管,并加大力度控制内容、限制信息、阻止查阅国内外某些网站、鼓励自我审查,惩处那些违反政治敏感性规定的人。消息来源显示,有超过14个政府部委参与了这些活动,导致大量国内外网站、博客、手机短信、社交网络服务、在线聊天室、在线游戏和电子邮件受到审查。这些措施并非一贯奏效。除了其自身大规模的互联网审查系统之外,政府还要求互联网公司承担更多的责任,要求他们实行网上审查和监控制度,并试图禁止在网上匿名发表意见。
10月,广东警方逮捕了10人,原因是他们在网上展开支持香港民主运动的造势活动。他们被控“寻衅滋事”。
一项国务院法规规定,个人博客、网络公告板和手机短信都属于新闻媒体,致使这些媒体的内容受到国家管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受到指示,只能使用国内媒体公布的新闻,要记录跟踪用户及其浏览习惯的有用信息、安装可以复制电子邮件的软件、并立即中止传播“颠覆性材料”。7月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将“网上国家主权”收入其中,要求加强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包括起诉那些在互联网上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人。
在中共的指令下,政府在国家、省及地方各级雇佣了成千上万人来监控电子 通信。政府重点监管社交网络、微博和视频分享网站等工具。互联网公司也雇用了成千上万名审查人员来执行中共的指示。
2012年通过的一条法律要求个人在注册互联网帐号、固定电话以及移动电话服务时使用实名。供应商在允许用户公开发布信息时也必须要求他们提供姓名。
主要新闻门户网站都要求用户评论新闻文章时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注册。在公共图书馆使用互联网的个人需要使用他们的身份证登记。据称在所有公共图书馆终端机上使用互联网的行为都会受到监控。8月,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SIIO)对中国最受欢迎的手机短信服务微信施加了新的限制,以便禁止传播未经授权的政治新闻和信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说,使用公共账户的用户——包括公司、团体和名人——必须使用真实名称登记,并签署契约,保证“遵守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该规定还禁止未经政府许可张贴或转贴政治新闻和时事消息。
政府继续压制广受欢迎的、被称为大V的微博评论者(这是一些经过查实的以真实姓名注册的账户,拥有大批粉丝)。据媒体报道,2013年下半年当局讯问了数以百计的有影响力的微博作者,原因是其粉丝众多,敢于讲真话。6月,英国报纸《每日电讯报》委托进行的一项研究估计,在政府通过大规模运动恐吓和审查有影响力的用户之后,2014年的微博账户数目与上一年相比可能减少了70%。
政府继续屏蔽其认为有争议的网站,特别是讨论台湾、达赖喇嘛、西藏独立、地下宗教和信仰组织、民主活动人士以及1989年天安门大屠杀的网站。政府有时还有选择地屏蔽外国政府、新闻分支机构、卫生组织、教育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交网站运营的某些网站以及方便用户快速交流和组织的搜索引擎。这一年里,政府继续屏蔽其他国家的短信服务,包括日本的“连我”(LINE)和深受欢迎的Telegram。
当局继续关闭和暂停了数十个公共微信账户,而没有做出解释。据媒体报道,这些账户属于一些就时事发表评论和文章的广受欢迎的使用者。当局采用其他手段控制互联网上的言论。4月,警方将刘思方(音译,Liu Sifang)从广州的家里带到其四川南部的出生地。据报道,刘因在互联网上就其同伴、活动人士区伯被拘押而发送推文之后,因涉嫌“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而遭到逮捕。警方还搜查了刘的家并没收了他的电脑。
政府继续屏蔽谷歌几乎所有的网站,包括其电邮服务、照片项目、地图服务和日历应用程序。该年度中其他被屏蔽的网站包括YouTube、Instagram、脸书、推特、Dropbox、Soundcloud、Flickr和Picasa。很多新闻网站被屏蔽,包括路透社、纽约时报的中文和英文网站、华尔街日报和彭博社等。诸如国际大赦和人权观察等人权组织的网站也被屏蔽。
一些网站上引入卡通警察形象,警告用户远离禁忌内容。门户网站运营商、博客托管服务商和其他内容提供者参与自我审查,确保他们的服务器不涉及政治敏感内容。拒绝对政治内容进行自我审查的国内网站被关闭,而许多国外网站则遭到屏蔽。大量公民使用类似推特的微博,转发一些被全国性媒体禁止的新闻。微博本身也会受到审查,但往往是在发文之后的数小时或数
天后才受到审查。
当局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封锁服务器设在国外的“敏感”网站。用户登录此类敏感网站的能力因城市而异。在新疆的部分地区,使用虚拟专用网来翻越防火墙的民众发现自己的手机服务被停止。政府还使用包括“法轮功”、“达赖喇嘛”和“西藏独立”在内的关键词清单来自动审查邮件和网聊。
尽管这种审查能够有效地使普通用户远离敏感内容,但有些用户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让审查失效。储存于境外代理服务器的信息和规避审查的软件在中国国内很容易获取,但是政府越来越多地屏蔽商业性虚拟专用网供应商的网站和代理服务器。尽管受到官方监控和审查,异议人士和政治活动人士继续利用互联网呼吁关注政治问题,例如维护囚犯权利、政治改革、少数民族歧视以及腐败等。政治倾向差别很大的网络用户对审查都颇有微词。本年度中当局时有屏蔽或关闭一些知名的活动人士、艺术家、学者和大学教授的博客。
大量媒体报道称,发布令政府不满信息的外国网站、外国记者和外国媒体遭受网络攻击。
当局继续大量监禁通过和平方式表达政治观点的互联网作家。2014年9月,曾经发表一篇批评前中宣部部长刘云山文章的81岁作家铁流(原名黄泽荣)被北京当局因涉嫌“寻衅滋事”拘留。2月,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活动”罪名判处铁流两年半监禁,缓期4年执行,并罚款3万元人民币(4620美元)。铁流曾经作为所谓的“右派”被关在劳改营达20年之久。
《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互联网公司必须配合对涉嫌泄露国家机密案件的调查,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传输此类信息并向当局举报此类犯罪行为。此外,这些公司还必须按照当局的指令从他们的网站上删除此类信息,否则将会受到警方和国家安全部等有关部门的惩罚。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政府继续限制学术自由和艺术自由,并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限制讨论政治和社会课题。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宣部发布了一些限制规定和决定,约束人员和思想的交流。2013年5月,《南华早报》报道说中共向大学教师发布了秘密指南,列出了7个“禁忌”话题,包括普世价值、新闻自由、公民社会、公民权利、独立司法体系、高层裙带关系以及中共的历史错误。一些学者在发表文章时进行自我审查,被迫达成预设的研究结果,或者在政治敏感时期无法主办国际会议。外国学者声称,政府利用拒发签证以及阻止查阅档案资料、从事实地工作或访谈等手段向外国学者施压,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审查。
1月29日,教育部长袁贵仁在讲话中警告高等教育机构,要保持政治正确,“永远不能允许教科书在我们的教室里推广西方价值观”。此后,政府针对学术和艺术自由以及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政治和社会讨论的限制愈发严格。袁是在一个大专院校改善思想工作论坛上讲的这番话,反映了习主席于2014年12月提出的加强“思想指导”的呼吁。袁还警告教师不准向学生传播负面思想,包括污蔑共产党;还告诉大学官员,要对直接从西方国家获得的教科书和教材加强管理。北京大学的网页说:“中国的大学都是社会主义的大学,我们当然应该保持社会主义教育。“
11月底,西方媒体报道说,教育部的一项新提案要求大学辅导员必须是共产党员。
对艺术创作的审查和自我审查也很常见,尤其是那些被认为涉及政治敏感话题的艺术作品。
在某些情况下,当局阻止了被认为政治敏感的一些个人入境,同时拒绝给一些应邀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中国公民发放护照,原因是当局认为他们“政治上不可靠”,尤其是藏人、维吾尔人以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
另有多名应邀参加外国政府资助的交流活动并且已经有护照的人,特别是那些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在获准出国参加项目时遭遇困难。
政府以政治态度和政治归属为标准选拔为数不多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参加者,但对自费留学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政府及中共组织部控制着大学高级官员的任命权。尽管中共党员身份并非是获取终身教职的必要条件,非中共党员的学者获得晋升的机会往往会更少。
居住在海外的外国研究人员、作家和学者也报告说,如果他们的工作不符合中国官方的许可,就会受到制裁,包括被拒发签证。13名外国学者声称他们上了黑名单,无法取得前往中国的签证,原因是他们参与撰写了一本2004年出版的关于新疆的学术书籍。其他一些学者也由于其研究范围涉及与中国有关的政治敏感问题而继续被列入黑名单或无法取得去中国的签证。
b.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集会自由
尽管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但实际上政府严格限制这项权利。法律规定这类活动不得挑战“党的领导”或侵犯“国家利益”。举行反对政治体制或国家领导人的抗议活动被禁止。当局拒绝批准并迅速采取行动镇压表达不同政治观点的示威游行。
法律保护公民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上访人士要求集会和表达不满的权利受到限制(见第一节d.)。大部分上访者试图到国家和省级“信访”办公室投诉。
负责处理来北京上访的国家信访局5月1日颁布了刚生效的新法规。法规要求地方政府在60天内处理投诉,并规定中央当局不再接受地方或省政府已经处理的投诉。规章还鼓励所有与法律诉讼有关的上访通过地方或省级法院解决问题。
中央政府重申禁止妨碍和限制“正常上访”以及非法拘留上访者;但是,报复上访人员的事件依然发生,部分原因是中央政府为地方官员阻止本地人向上级政府投诉提供奖励。具体做法包括将省级干部的考核与该省前往北京的上访人数挂钩。这项措施旨在鼓励地方和省级官员解决合理的投诉,但也导致了地方官员派安全人员去北京,将上访者强制遣返回乡,以防他们到中央政府投诉地方官员。这种拘押行为往往未被记录下来。
外地访民如果试图到北京表达不满,就会遭到骚扰、非法拘押甚至更严重的惩罚。
公民们继续在全国各地公开集会抗议拆迁和赔偿不公。此类事件经常导致抗议者和当局发生冲突或被控以其他罪名(见第一节f)。和平抗议行动常常会遭遇警方过度使用的武力。
4月,在广东一次抗议官员腐败的活动中,抗议者与警察产生冲突后,当局拘留了一些抗议者,人数不明。在马栅村的村民占领了附近的高铁车站迫使火车暂时停驶后,防暴警察向数十名村民施放催泪弹。当局还切断了全村的手机信号、电话线以及互联网信号。
6月,广西的宝石工人因为改划梧州工业区产生冲突以后,当局扣押了至少10人。大约有一千名宝石工人针对政府将工场移到城市外围的命令举行大规模抗议行动,与防暴警察发生摩擦,造成2人就医、10人被捕。
7月,海南陵水县的警察袭击了聚集在政府办公室外的一千多名村民。10人被拘留。
12月中旬,数十名抗议者聚集在审理维权律师浦志强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外,遭遇便衣警察和穿制服的安全部队的暴力对待。至少15人被拘留。有些人在24小时之内被释放,但其他一些人依旧下落不明。12月22日,穿制服的警察和便衣警察又拘押了8名试图参加浦的判决听证会的人。
7月,因抗议对3名维权活动人士的审判,广州有20名活动人士被拘押。在被羁押了一年之后,唐荆陵、王清营和袁新亭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被审判。试图在法庭外抗议的数人被警方带走。
1月,据报道,苏昌兰在网上表示支持2014年秋天香港发生的民主抗议行动,遂因颠覆国家政权的指控被拘押。据她的律师说,当局多次驳回苏会见她的律师和家人的请求。
所有超过200人参加的音乐会、体育比赛、健身班或其他集会都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尽管和平抗议是合法的,但警察很少会批准此类集会。尽管受到种种限制,仍然有许多示威活动,但那些以政治或社会为主题的示威很快就被驱散,有时当局会过度使用暴力。据中国社科院2012年的估计,每年发生数万乃至超过10万起此类群体事件。
在北京和其他地方有大量的公开集会都以确保公众安全为名在最后一分钟被取消,或者被拒发政府许可。该年度被取消的活动包括第一届北京地球日活动、北京精酿啤酒节、朝阳公园音乐节、草莓音乐节以及所有定于5月1日至3日举行的现场演出。此外,国际知名音乐人的数次演出在最后时刻被取消,显然是因为演员过去曾经表达过支持西藏的意见,因而造成当局的担心。其他一些演出被审查是因为当局认为歌词不当。在当局接到报告说,过去邦乔维乐队在其他国家的演出中曾出现过达赖喇嘛的形象,定于在上海和北京举行的演唱会遂被取消。
结社自由
法律规定有结社自由,但政府限制这项权利。中共的政策和政府法规要求所有的专业、社会和经济团体在政府正式注册并获得批准。这些法规阻止了成立自治的政治、人权、宗教、精神、劳工和其他政府认为有可能挑战其权威的团体。
政府依然严格控制公民社会团体。例如,贵州省当局用诸如搜查住宅、就其写作内容讯问作者、禁止旅行以及将他们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致使他们无法见面等方式来骚扰贵州人权论坛的成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国内机构接受或给予外汇捐赠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规要求,国内团体接受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时,各方以及银行都必须在办理业务之前制定附加措施。该规定的执行程度存在差异,有些非政府组织得以成功绕过这些法规,另一些团体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资金,还有一些团体则大幅收缩或者停止运营。
非政府组织必须挂靠政府机构,拥有已注册的办公场所,并拥有最低资金额才能注册。要找到可以挂靠的政府机构常常很困难,因为政府机构要为挂靠的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承担责任。2013年,全国人大宣布改变某些非政府组织的注册要求,但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非政府组织的消息来源报告说,新的规定不适用于主要目的是倡导公民权益或促进人权的团体。
虽然所有的注册团体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有些主要是服务性的非政府组织的运作能够有较大程度的独立性。尽管受到限制和监管,非营利组织的数目持续增加。政府使用“社会组织”这个术语来定义社会团体,例如行业和专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当于非营利服务提供者)和基金会。最后一个类别包括两类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政府继续对私募基金会实施筹资限制。
由政府起草的《外国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将把非政府组织放在执法机构的监管之下;各种禁令和可能的刑事处罚阻碍了国际非政府组织继续运作的能力。政府利用制定该草案的机会在全国对所有可能属于广义的“外国非政府组织”类别的组织进行了一次考察,使大量的组织面临突然袭击式的对办公室、财务账目以及雇员活动的调查。尽管到12月该法律草案仍然没有通过,很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在此之前便离开了中国。另外一些公民社团报告说,仅此草案已经使他们受到了更多的骚扰。
民政部表示,截至2014年底,大约有60多万个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共机构和基金会。许多专家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实际数目要多得多。非政府组织以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形式存在着,包括由中国共产党创建并资助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即官办非政府组织。
没有获准合法注册的非政府组织要面对种种事务性挑战,包括难以在银行开户和接受外国资助、聘任员工、筹措资金和租用办公场所。选择不挂靠政府机构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以商业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这能够使他们以放弃免税资格为代价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安全机关常常警告国内非政府组织,不论他们的注册状况如何,都不得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和其他被政府认为敏感的国际组织的资助。
当局支持一些针对扶贫和救灾等社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接受国外资金的国内非政府组织以及为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藏族社区提供援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继续面临困难的运作环境。由于旅行限制、官方对其工作人员的威吓以及无法与当地的合作伙伴续签项目协议,不少组织被迫缩减其活动。
中国没有关于组建政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中国民主党仍遭到禁止,政府继续监视、拘押并监禁该党现在和以前的党员。
c. 宗教自由
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境内出行、出国旅行、移居国外和返国的自由,但很多时候政府不尊重这些权利。在严格限制其运作范围的情况下,政府偶尔会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驻北京办事处合作,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关注的人员提供保护和援助。
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不给与国内和国际出行许可或非正式软禁的形式来禁止维权人士发声。
境内出行:当局加强了对出行自由的限制,特别是在重要纪念日、外国政要 来访或重大政治事件之前限制政治敏感人士的出行并防范游行示威。在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出行自由仍受到严重限制。警方在大多数县和通往许多乡镇的道路上以及拉萨等主要城市内部设置了检查站。
虽然政府仍然限制更换工作地或居住地的自由,但是全国户籍登记制度(户口)继续发生变化,大部分公民去往全国各地工作和居住的能力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继续迁入城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农村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是许多人不能更改他们在国内正式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大多数城市对每年可签发的新的暂住证实行配额管理制度,因此,所有的就业者,包括大学毕业生,都必须努力争得数目有限的暂住证。农村居民尤其难以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地区获得户口。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撤销了对农村流动人口在中小城市寻求户口登记的限制。根据该新法规,户口登记不再基于出生地,而是基于居住地与就业地。该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人口众多的城市。广州颁布了一项新政策,允许在该市合法就业的人员就地结婚和生育,而不必返回其户口所在地。
户籍登记制度增加了农村居民在城市面临的困难,即使他们在那里安家并找到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居住在其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人口为2.89亿,其中2.45亿人是外出务工者。许多农民工及其家人在工作条件和劳工权利方面面临重重阻碍。由于农民工不是合法登记的城市居民,许多人在其工作与生活的城市无法享受公共教育或社会保险等服务。农民工待遇差,难以融入当地社会,这些都造成了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群体中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农民工在受到雇主和官员的虐待时没有什么求助渠道。一些大城市为农民工及其子女免费提供公共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但一些地方的农民工报告称,由于要经过繁琐的官僚程序,他们实际上很难享受到这些城市福利。
“留场就业”制度适用于被行政拘留的惯犯,当局据此不准某些服满刑期者回乡。一些获释人员或假释人员回家后不得自由出行。
出国旅行:政府准许大多数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国旅行。一些学者和活动人士的出行仍然受到限制,特别是在敏感纪念日前后(见第一节d.)。 政府在机场及其他边境口岸对离境乘客实施出境管制,籍此禁止持不同政见者和在政府敏感职位任职的人出国旅行。一年来,不少律师、艺术家、作家及其他活动人士被禁止自由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局还阻止一些维权活动人士的家属出境旅行。
海关官员和警方以威胁“国家安全”作为拒绝离境的理由。大部分人都是在出国旅行时被当局拦截在机场。8月,梁晓军和妻子以及8岁的儿子在北京国际机场的出境管制站被拦截。他们的行程目的地是纽约,因梁预定在哥伦比亚大学进修一个学期。公安官员告诉梁,他不能离境,因为这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梁是中国反对死刑组织的一位创始人。12月,当局阻止了长期支持藏人公民权利的王立雄到台湾去旅行。
尽管有很多活动人士报告说自己被阻止出国旅行,艺术家艾未未在过去5年中第一次被允许出国旅行。
绝大多数公民都能获得护照,但是那些被政府视为有潜在威胁的人说,他们经常被拒发护照或被禁止出国旅行,这些人包括宗教领袖、持不同政见者、上访者和少数民族人士。
21岁的刘宇扬被拒发护照到海外就读研究生院。刘的父亲是著名的维权律师刘晓原。
维吾尔族人士,尤其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居民报告称,他们的护照申请很难获得地方当局批准。他们经常被拒发护照,无法去海外旅行,尤其是无法去沙特阿拉伯朝觐或去其他穆斯林国家,也无法因学术目的前往西方国家。有报道称,当局没收了一些新疆居民的有效护照。居住在海外的维吾尔族活动人士的家人也被拒发进入中国的签证。
在青海、甘肃和四川省的藏区以及西藏自治区,藏人申请护照遭遇重重困难。西藏的中国当局不愿意给藏人签发或续签护照,实际上禁止了大批藏人出国。藏区的汉族居民没有经历同样的困难。
流亡:法律没有规定公民的归国权,也没有涉及流亡问题。政府继续拒绝众多被视为持不同政见者、法轮功活动人士或“麻烦制造者”重新入境。尽管当局允许一些移居海外的持不同政见者回国,但实质上因保外就医而获准出国的异议人士往往就此被流放。
移民与遣返:政府继续试图阻止许多藏民及维吾尔族人士出境,并拘留了许多在逃亡中的人(见“西藏附录”)。一些维权活动人士的家属试图移民,但受到阻拦。7月,失踪的律师王宇和包龙军16岁的儿子包卓轩在前往澳大利亚留学的途中在机场被拘留。几天后当局释放了他,但不断对他施加压力,要他噤声。秋季,在两位活动人士的帮助下,他逃往缅甸,但在那里被当局拘押。一周后他在位于内蒙古的祖父母家中现身,一直在被软禁中。他从未被定罪或受到指控。
难民保护
寻求庇护:中国还没有授予难民或避难者身份的法律,政府也没有制定难民保护制度。尽管政府不给予难民身份或避难者身份,但中国允许联合国难民署协助除朝鲜和缅甸难民以外的少量难民。但是,这些人没有被政府正式承认为难民,他们在中国仍然是非法移民,不能工作,不能上学,并且随时都可能被政府驱逐出境。
中国政府继续强制遣返朝鲜的难民,视他们为“经济移民”,无视一些报告称一些女性的朝鲜难民是人口贩运受害者,本年度未见关于这种难民的具体报道。政府扣押并将这类难民遣返朝鲜,在那里他们可能会面对严厉的惩罚甚至死亡,包括朝鲜的强制劳改营。政府没有为朝鲜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除被遣返之外的选择。政府仍然不允许联合国难民署在中国北方与朝鲜人接触,而由于得不到联合国难民署的援助以及面临强制遣返,使朝鲜人易于遭到人口贩运。当局有时会拘留和起诉帮助朝鲜难民和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中国公民,还有那些协助非法越境的人。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对邻国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将寻求庇护的人或被联合国难民署承认为难民的人送回中国。7月,泰国强制送回了109名维吾尔人,他们归国后很可能会受到迫害。11月,泰国将活动人士姜野飞和董广平送回中国,尽管两人都已经得到联合国难民署给予的难民身份,准备到加拿大定居。直到年底二人依旧下落不明。
遣返: 中国政府不为弱势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来自朝鲜和克钦的难民)提供保护,使其免遭驱逐或免于强制遣返。中国政府继续认为所有的朝鲜人都是“经济移民”而非难民或寻求避难者,并将很多人强制送回朝鲜。
政府继续阻碍联合国难民署与在中国的朝鲜和缅甸难民接触。有关朝鲜难民成为强迫婚姻、强迫劳动和卖淫等各种剥削对象的报道屡见不鲜。政府仍然不允许联合国难民署在中国与缅甸的边境地区开展工作,不允许联合国官员与居住在云南省南伞一带的果敢难民有任何接触,并禁止所有外部人士进入该地区。
虐待难民:有报告称,一些朝鲜特工在中国境内秘密活动,强行遣返朝鲜公民。根据媒体报道,有些被中国警方扣押的朝鲜人面临遣返,除非他们能通过行贿获释。
获得基本服务:朝鲜避难者和在中国寻求经济机会的其他朝鲜人通常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而无权享受卫生保健、公费教育或其他社会服务。
长期解决办法:中国政府在重新安置来自越南和老挝、自越战时期即定居于中国境内的汉族及少数民族人员方面基本上与联合国难民署进行了合作。本 年度,中国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继续就允许这些长期居民及其子女(许多人在中国出生)入籍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政府还与联合国难民署合作,为少数非缅甸藉和非朝鲜藉的难民提供了去往第三国定居的出境许可。
第三节 自由参政的权利
中国宪法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和省、地区和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尽管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从县级或县级以下进行选举,但公民并不能自由地选择统治他们的官员。实际上,中共控制了几乎所有的选举,并继续控制着对政治权力职位的任命权。
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排除了对一个选举框架做出补充、以便在2017年的香港特首选举中实施普选的任何可能性。该框架已经于201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规定可以有2至3名候选人被提名,提名须经过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批准。提名委员会的构成依照现有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的规模、成分与结构组成。民主派活动人士批评该框架不民主,目的是确保只有支持中国政府的候选人才能获得提名,因为提名委员会主要是由未经选举的亲北京人士组成。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的选举: 2013年,由近3000名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总理和副总理以及国家中央军委主席。由175名成员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这些选举并决定全国人大的议程和程序。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仍然在中共的直接权力之下,所有重要的立法决定需要经中共的七人政治局常委会同意。虽然依照国家宪法全国人大有广泛的权威,但它不曾在未经中共批准的情况下独立制定政策或罢免政治领导人。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中国超过60万个村庄中,几乎所有的村庄都实行了对地方政府下属机构(称为村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由普通公民直接选举官员仍然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并被严格限制在地方级别。政府估计三分之一的选举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腐败、贿选以及乡镇政府和中共官员干涉选举仍是问题。法律允许每位选民最多为其他三位选民代理投票。
选举法管辖各级立法机关,然而对其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并不均衡。根据此法律,公民有机会每五年选举县级或县级以下的人代会代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上级政府官员或中共干部在这些选举中控制了候选人的提名。在更高的级别,立法者在他们同级别人当中选出人大代表。例如,省级人代会选出全国人大的代表。地方的中共书记一般同时在地方人代会的领导团队中担任职务,从而增强了中共对立法机构的控制。
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了立法法,增加了有权制定地方法律的市级人大的数量,把某些立法权从省级下放到市级。8月29日,全国人大还修订了与乡镇及县级人大的组织、选举和人员编制有关的三项法律。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的修订给予乡镇人代会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新的权利,包括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检查执法情况,收集公众建议和批评意见以便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这些修订还允许县级人大增加其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并成立新的经济、金融以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修订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禁止公民使用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资金参加竞选。接受外国资金的人其参选资格将被取消或被撤职。
政党和政治参与:官方的声明称“中国采取的政党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然而,中共保持了对政治权力的垄断,而且政府禁止创建新的政治党派。政府正式承认1949年之前成立的九个党派,中共之外的党派在全国人大中占有百分之30的席位。这些非中共代表并不构成政治反对派。他们在立法或决策中影响力很小,而且只能在中共统战部的指导下运作。试图创建或支持非官方党派的活动人士遭到逮捕、拘押或禁闭。
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参与:尽管政府对妇女和少数民族参与政治活动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妇女在中共或政府部门中极少担任有重要影响的职位。参加十二届人大(任期2013-2018年)的 2987 位代表中有699位是妇女(23.4%)。在2013年的十八届党代会之后,25名成员的中共政治局中有2名妇女成员。政治局常委中没有妇女成员。
选举法对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的配额有一般性规定,但要达到这个配额,负责选举的机构经常需要违反选举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中有409名来自55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3.7%。所有官方承认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2013年的第十八届中共党代会上选出10名少数民族人士作为有205名成员的中央委员会的委员。
在政治局中没有少数民族委员。2013年,来自内蒙古自治区的蒙族人杨晶在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书记处工作,同时担任了国务院秘书长。杨是第一位同时担任这两个职务的官员,而且是第一位担任国务院秘书长的少数民族人士。在五名国务委员中他排名第一。2014年8月在吉林,一名蒙族人成为第一位担任省级党委书记的少数民族人士。
第四节 政府腐败及缺乏透明度
尽管官员腐败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政府执法并不一致也不透明。腐败行为依然很普遍,许多腐败案件都出现在受政府高度监管的领域,比如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矿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这些领域都容易发生欺诈、贿赂和回扣。法院的判决常常无法对特权部门执行,这些部门包括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军方人员以及某些中共党员。
1月,中共针对党员的反腐败领导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报告说,2014年该委员会共收到272万起有关腐败的投诉,调查了22.6万起与腐败有关的案件,处罚了23.2万名官员,比2013年增加27%。在被调查的人中,有68名副部级或更高职务的党、政、国企负责人最终被撤职。另外,71748名官员由于违反了“八荣八耻”规定中的一条或数条而受到处分,比2013年增加了35%。该8条规定是反腐败运动的指南。2014年,共有500名带着非法资金逃往海外的官员被收押,据报道,涉案资金人民币30亿元($4.62亿美元)。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说,在该年度的前三个月,在全国范围内检察官共调查了超过9636名个人以及7556起与贪污贿赂有关的案件。其中有6649起为受贿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7700美元)、贪污额度超过人民币10万元($15400美元)的“大案”。
“双规”制度是中共内部用于调查涉嫌腐败或违反其他党纪的党员的纪律处罚机制,其操作依然不受法律监督,并涉及使用酷刑的指控。许多被控有腐败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官员在双规体制下受到审问,其中有人遭受酷刑,以逼迫他们供认不法行为,有些人随后被移交司法系统处理。
法律规定,公民和企业对外国政府官员、国际公共组织工作人员行贿可定为刑事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监禁并课以罚款。8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一项刑法修正案,规定对那些犯有严重贪污罪的人不得减刑或假释。
腐败:大量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受到反腐败调查,这些人通常还担任着中共的高级职务。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说,在2014年政府对4040名县级以上的公务员进行了反腐败调查,其中有28人是省部级干部,总共立案3664起;这些案件涉及以权谋私、受贿和贪污公款,个案金额均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5.4万美元)。虽然受到严密控制的官方媒体在有限的程度上公开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对腐败案件的调查,总体而言对于党政官员因腐败接受调查的程序很少有细节披露。
6月11日,前政治局常委、中共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因勒索人民币1.29亿元($1990万美元)、滥用职权以及“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等罪名被法庭判决无期徒刑。他是中共及政府中级别最高的因腐败定罪的官员。
11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法院对环保人士田继光终审判决12年有期徒刑,其罪名是“敲诈勒索”和“贪污”。田是共产党员,其父其兄在地方政府均担任高级职务,他成立了一个保护斑海豹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媒体引用起诉书及其他消息来源报道说,田的被捕缘于他在2013年发表的一篇博文,该博文揭露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一个下属公司的污染问题。
在有些情况下,试图举报腐败的地方党的干部遭到报复和惩罚。4月2日,从北京举报本地官员腐败案返回黑龙江省的前庆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范家栋遭到数名蒙面人殴打,5月1日伤重身亡。一些新闻报道说,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和一些与当地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房地产开发商有关。
财产披露:2010年的一项规定要求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中的官员申报个人财产,包括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名下的财产及其家庭的金融资产投资和企业投资。规定未要求公开申报,而是呈报上级和人事部门。对拒绝申报者有不同的处罚,包括接受法规培训、警告、调动工作、直至免职。规定进一步要求官员申报他们所有的收入,包括各类津贴、补助、奖金以及其他工作收入(如做报告、写作、咨询、审稿、书法及绘画等)。官员和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的子女还要申报房产和金融投资状况。他们还必须报告他们的子女是否在国外居住以及子女和第三代的工作状况和职务(包括在国外居住者)。官员必须每年报告一次,个人身份发生改变后必须在30天以内上报。
5月,上海市宣布一项规定,禁止地方官员的家属在当地创业经商。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允许公民向政府索取信息。条例要求政府为申请信息披露创建正式渠道,其中包括为被拒绝或没有得到答复的请求设立上诉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机构应尽可能立即回复申请,否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最多可以再延期15天。如果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根据条例,行政机构仅可以收取按照申请者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时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类似的成本费用(成本由国务院规定)。索取信息的公民还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条例也规定,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属于例外。
已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省级及全国统计数字显示,已在案的申请数目和作为回应已公开的官方文件数目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政府以及机构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如果信息申请者认为某行政机构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他们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政府试图继续保持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控制,遏止独立非政府组织的出现,阻挠公民社会团体及维权活动团体的活动,并防止国家的所谓“西化”。政府对国内非政府组织进行骚扰,不允许国内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公开监督或评论人权状况。政府倾向于对独立组织持怀疑态度,对在经济或其他方面与海外有关联的非政府组织严加审查。大多数大的非政府组织都是半官方性质,所有官方非政府组织都必须挂靠政府机构。
全国各地活动人士形成的非正式网络仍然是侵犯人权消息的可靠来源。这些信息通过诸如设在香港的中国人权民运信息中心以及设在国外的中国人权、中国维权网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发布。
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一些国际人权组织的代表报告说,中国当局拒绝发给他们入境签证或者限制他们的签证有效期。政府经常拒绝国际组织展开对侵犯人权的调查,拒绝那些组织的代表探访被关押在秘密地点嫌疑人的要求。政府继续与外国政府进行人权方面的官方外交对话,但有些国家在安排这类对话时遇到问题。拖延的手法包括多次推迟会面日期、不提供代表团名单或不公布议事日程,以及临时决定会议等等。其他国家关于安排人权对话的要求不断地被推迟。政府仍然不愿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其人权纪录提出的批评。中国政府批评国际人权监督组织的报告,声称这些报告不准确,并且干涉了中国的内政。
政府的人权机构:中国政府没有设置人权专员或人权委员会。中国政府坚持认为每个国家对待人权的方式都受到其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影响。政府声称,它对待嫌疑人的方式是符合国家法律的,而那些嫌疑人却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政府侵犯人权的受害者。
第六节 歧视、社会虐待和贩卖人口
有专为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而制定的法律。但是,基于民族、性别、残疾以及其他因素的歧视仍然存在。
妇女
强奸和家庭暴力:强奸是非法的,有些强奸犯被处决。对强奸的量刑范围从三年有期徒刑至死刑不等。法律未涉及配偶强奸的问题。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尤其容易遭受性暴力。9月,政府发布了一个报告,称2013年公安机关侦破了25852起强奸案,这是近年来唯一的一次统计报告,政府未提供其他有关强奸或性侵犯的官方统计数字,所以难以确定性暴力发生的规模。但是政府承认,在年度司法统计中有必要报告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其他与性别有关的案件。
针对妇女的暴力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据报道,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85%以上的受害人是妇女。2013年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一个报告中提到,有51.3%的男性受访者承认曾经对伴侣施加过身体或性暴力。另一项调查显示,在已婚或者是有恋爱关系的女性中,有40%的人遭遇过身体或性虐待。全国妇联在2014年所做的一项调查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中只有7%向警方求助。2013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报告称,在没有举报虐待的受害人中有将近30%的被调查者觉得家庭暴力是私事。据2015年公布的《世界价值观调查》称,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认知普遍认为配偶暴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这样的认知造成对问题的低估,每年平均只有5万起家庭暴力案件被记录在案。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包括言语辱骂、心理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身体暴力和强奸。政府支持为家暴受害者建立的庇护所,有些法院也开始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包括使用禁制令来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接近受害者。但是,官方援助并不能惠及所有的受害人,公安人员也经常对家暴事件置之不理。2014年建立了37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为35万2千余名妇女提供了帮助。尽管如此,许多法律援助机构报告说受到公安当局的骚扰。致力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组织经常受到压力,要求停止公益活动、终止所有的政策倡导活动,因为只有挂靠政府机构的团体才被允许从事这些活动。
尽管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但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城市人口中也存在。全国妇联报告说,在每年40万宗政府登记的离婚中,近四分之一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
还有报告显示,很多为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家暴收容所大多附属于无家可归者收容所,这妨碍了他们救治受害者的能力。很多家暴收容所的设施不足,要求提供大量的证明文件,或者没有得到使用。大多数收容所由政府经营,有些收容所也有非政府组织参与工作。在2012年度,政府提供了68万处政府办公室用作妇女资源中心。
12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有关家暴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为保护妇女不受家庭虐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机制。该法律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与精神暴力,并规定将同居伴侣也包括在其中。有些专家抱怨说,该法过于模糊,没有将其他形式的诸如性和经济暴力等包括在内,而且不包含同性伴侣。专家还对该法律表达了关注,认为其模糊的语言可能会限制法律得到有效地实施和执行。
据妇女权益活动人士称,在起诉家暴案件的过程中反复出现的一个问题是证据不足,包括照片、医院病历、警察笔录或孩子的证词,因此妨碍了对家暴案件的处理。目击者很少在法庭上作证。
法院对家暴的承认有所改善,配偶虐待将被作为自卫犯罪辩护的一个减罪因素看待。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家暴案件的指南,以增进对法律的统一实施。4月,四川省人民法院判处一位杀死丈夫的妇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庭第一次承认她曾经是家暴受害者。
公众对反家暴的支持度上升。2013年的一项调查发现,超过85%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反家暴立法。2013年,一个广受关注的案件建立了先例,因为法庭认可了以家暴作为离婚的理由,颁发了保护令,并命令原告的前夫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遭受的暴力。
性骚扰:法律禁止性骚扰。据北京公安局规定,对违法者可实施最多15天拘留。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大幅增加。2013年,一个非政府组织发布了对广州工厂女工的调查结果,有多达70%的广州女工曾经遭到性骚扰。其中有大约一半人没有寻求法律或行政解决,15%的受调查女工以离职来逃避其骚扰者。
性骚扰并不仅仅发生于工作场所。根据《中国青年报》2013年9月的一份调查,近14%的妇女曾在乘坐地铁时被性骚扰,82%的受访者认为存在这一问题。
根据全国妇联网站上的信息,互联网和热线电话使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更容易获取有用信息和法律服务。北京一位维权律师告诉全国妇联,全国约有1亿至2亿名妇女在工作场所曾经遭受或正在遭受性骚扰,但很少有法律服务中心为她们提供咨询服务。
虽然全国妇联和很多大学都致力于通过举办讲座和课程来提高人们对性骚扰的了解,那些寻求提升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的非政府组织却受到越来越严格的审查。北京3月逮捕的女权五姐妹就是这种审查最好的例证,她们本计划通过在公共交通上进行有关性骚扰的公众宣传活动来纪念国际妇女节。在此活动开始之前,北京、杭州和广州至少有10名倡导性别平等的中国人被拘押。尽管这些人在4月都被释放,对女权五姐妹的指控直到年底依然存在。这5位妇女是:李婷婷、武嵘嵘、郑楚然、韦婷婷、和王曼。
生育权:政府限制父母选择生育几个孩子的权利。2013年,政府修改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即所谓的一孩政策),允许父母双方至少一人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有两个孩子(更多描述请见下文)。10月,中共提出将限制放宽到每个家庭可以生两个孩子。这个二孩政策计划在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对于所有的孩子,父母都必须得到官方的生育审批表才能注册居住许可(即“户口”,为入学必需条件)或者获得其他官方文件。在中国正常生活最基本的身份文件就是户口。大多数家长在怀孕期间就取得生育审批表,但在孩子出生后也可以申请并获得该表。因此,在怀孕期间是否有正式的生育审批表不会影响孕妇得到的卫生服务,也就是说,医院在提供孕期照护的时候不要求提供该表。只有在注册户口的时候才必须有生育许可,也是在这一步骤上计划生育政策才得以生效。
在实现政府制定的出生人口控制目标的巨大压力下,时有地方计划生育官员使用身体胁迫手段实现政府规定的目标。这方面的做法包括强制使用节育措施和对未经批准的妊娠强制流产。对于已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父母有一方往往被迫做绝育手术。
中国的限制生育政策在法律上和现实中都保留了严厉的强迫因素。对未经批准的生育,经济和行政处罚都非常严格。法律要求未经批准即生育的夫妇双方都缴纳高额的 “社会抚养费”,这笔罚金可能高达个人可支配年收入的10倍。为了躲避这笔罚款,有些家长会将未经批准出生的孩子藏在亲戚朋友家中。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布,它将继续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收取“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地方设定并徵收。法律要求计划生育官员在作出“强制”行动(例如拘留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成员或没收和毁坏其财产)之前获得法院的批准。但事实上这项要求并非总能得到遵守。
人口控制政策依靠教育、宣传和经济鼓励,也依靠强迫手段。违反节育政策而超生或帮助他人超生者会面临处罚,例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开除或降职、失去晋升机会、开除中共党籍(党员身份是一些特定工作的非正式要求)以及包括摧毁私人财产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例如,9月云南省一名妇女在社交媒体上抱怨,地方官员威胁说,如果她拒绝将已经怀孕8个月的二孩流产,她身为警察的丈夫就会失去工作。
在几乎所有省份单身女性生育依然是违法的,会被处以罚款。法律规定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已婚妇女进行怀孕检测,并对其提供未加具体说明的“后续”服务。有些省份对不参加政府规定的定期孕检的妇女处以罚款。
能否实现所在辖区的人口控制目标仍然是对各级官员进行奖惩的依据。地方官员的晋升部分取决于是否达到人口控制目标。将官员晋升与其实现或者超额完成目标的能力挂钩的做法为官员采取强迫手段实现人口目标提供了很强的激励机制。在一些地区实行的行政改革试点开始把这个标准从官员考核中取消。
尽管《计划生育法》称官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不应侵犯公民权利,但法律并未明确定义这些权利,也未明确规定侵犯这些权利应受何种惩罚。根据法律,公民可以起诉越权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官员,但保护举报者免受地方官员打击报复的措施鲜有存在。对那些协助他人逃避节育的官员,法律有严厉和具体的处罚规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说,每年有1300万妇女因计划外怀孕而堕胎。一家官方媒体也报道说,至少另有1000万例在非政府设施施行的药物堕胎。关于被迫堕胎在堕胎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政府未提供统计数字。
中国的生育率远远低于人口更替水平,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30多年来的强制人口控制政策,另一方面则是经济与社会因素造成的。据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数据显示,中国全国妇女生育率为1.6,但在人口最多、经济最繁荣的上海市,生育率却只有0.8。
国家计划生育当局将他们的工作重心从降低生育率逐步转变为强调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护理质量。据联合国人口基金报告,有87%的已婚夫妻采取了避孕措施,但未婚者使用避孕措施的比例却显著低于该水平。其直接结果是,大约有半数堕胎者是15到24岁的女性。在已婚夫妻中,有72%采用了可逆的避孕方法。只有1.2%的妇女使用口服避孕药。2013年由中国世界避孕日组织发表的一份调查显示,68%的妇女对各种避孕方法感到困惑。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政府节育政策的实施标准化,但是给各省当局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各地极为不同的执法手段。法律给予已婚夫妻生一个孩子的权利,并允许他们申请生二孩的许可,前提是他们符合地方和省级规定中提出的条件。
本年度中,允许双方至少有一人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依然存在。各省分别制定了实施该经修改政策的条例。生育限制在城市地区要严格得多。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第一胎是女孩的夫妻可以再生第二个孩子。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更加宽松。2013年,全国有35%的家庭受到一胎限制,60%以上的家庭原本就具备生育第二胎的资格,或者符合生育二胎的某种标准。其余5%的家庭则可以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称,所有省份都已取消了在怀第一胎之前要经过审批的要求,但是各省仍然可以要求父母在生育第一胎之前进行怀孕登记。这种登记在某些省份可能被用作事实上的生育许可制度,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继续强制怀孕的单身女性流产。省及地方当局对未婚母亲施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并强迫一些人堕胎。
安徽、河北、湖北、湖南、吉林、宁夏、辽宁和黑龙江省仍然保留并执行要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终止妊娠的规定。另外10个省份,包括福建、贵州、广东、甘肃、江西、青海、四川、山西、陕西以及云南,都要求对计划外妊娠采取“纠正措施”,这是官方对堕胎的一种委婉说法。其余13个省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采取终止妊娠或纠正措施等手段,但有些地方官员仍然用强制堕胎的手段来达到计划生育的指标。例如,温州市乐清市清江镇的中共党委和政府于7月向当地官员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展开一个15天的“第二胎孕检”活动,并对未经许可的妊娠采取补救措施。多个网上媒体报告称,在广州申请户口的外来务工妇女被要求植入宫内节育器。在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地区,官方会专门针对外来妇女采取措施,以确保她们不会超出生育限制。例如,上海市的浦东新区政府5月发布了指南,要求官员一旦在外来女工中发现未经批准的怀孕情况就要“及时行动,采取补救措施”。
歧视:宪法规定“妇女在所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法律赋予妇女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教育机会以及同工同酬权利。许多活动人士和观察人士担心对妇女的歧视正在增加。妇女继续反映,歧视、性骚扰、不公平解雇、降职和工资差别等仍是严重问题。
当局通常不能切实执行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专家分析,由于模糊的法律定义,提出性别歧视诉讼的难度很大。一些观察人士注意到,负责妇女权利保护的机构倾向于注重与产期有关的福利以及产假期间的不正当解雇问题,而不是性别歧视、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和性骚扰问题。
尽管政府的政策规定在就业和工资待遇方面不允许有性别歧视,但这种歧视依然存在(见第七节d.)。
妇女权益人士指出,在农村的离婚诉讼中,妇女往往会丧失土地和财产权利,而她们的丈夫则成为受益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在土地管理方面妇女享有同等权利,但专家认为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执行上的难度,实际情况很少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提出,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所有权全部属于抵押贷款和房产登记中的产权人,这就加大了两性间的财富差距,因为登记的产权人通常是男方。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子女监护权时,法官根据下列准则做出裁决:2周岁以下的儿童应随母亲生活;2-9周岁子女的监护权应视父母双方谁可以提供最稳定生活安排而定;10周岁及以上的儿童应征求其本人意见后再确定监护权的归属。
农村女性的自杀率显著下降。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报告,从1990年到2013年,不同地区的女性自杀率的降低了36%到81%。研究人员将这一下降趋势归因于农村妇女有了更多的工作机会以及难以获得用于自杀的农药。《经济学人》6月的一篇报告估计,尽管总的自杀率仍然很高,但却在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开始下降。
妇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也面临歧视。有些大学男性考生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女生要低,不过本科和研究生院的男女生录取数目基本相当。但是,获得高学位的妇女报告说,由于就业分配制度的竞争越来越强,加上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她们在就业时受到歧视。
性别偏见造成的性别选择:世界银行显示,2013年中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例为116:100。与2010年的出生性别比例118:100相比有所下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堕胎是被禁止的,但由于传统上对男孩的偏爱和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做法还在继续。
儿童
出生登记:公民身份来自父母。父母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遵照全国户籍登记制度为其登记户口。没有户口的儿童无法获得免费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目前没有出生后未登记人口的数据。据2010年的官方人口普查估计,没有正式户口的人大约有1300万,其中很多都是因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而没有向地方官员通报的“幽灵”孩子。一些地方官员拒绝给这些孩子发放户口和身份证明,如果他们的家人无法支付社会抚养金就更是如此。
教育:法律规定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许多儿童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年限,有些甚至从未上过学。虽然公立学校不准收学费,但由于地方与中央政府提供的经费不足,很多学校仍然收取学杂费。这些费用以及上学需要的其他费用使贫困家庭和一些农民工难以送其子女上学。
农村地区有61%的男孩和43%的女孩完成初中以上的教育。政府报告说,有将近2000万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来到城市地区。因为被拒绝进入公立学校,他们大都只能在未获官方许可、设备条件差的学校就读。
虐待儿童:对儿童进行身体虐待者可受到刑事起诉。过去几年,拐卖和以收养为目的的买卖儿童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农村,但没有可靠的关于被拐卖儿童的统计数字。政府部门通常给出的数字是每年不到一万名儿童被拐卖,但据媒体和一些专家说,每年可能有多达7万名儿童被拐卖。国内被拐卖的儿童大多数被卖给无法生育的夫妇。被认定有购买被拐卖儿童罪的人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过去,被拐卖的儿童大多数是男孩,但据报道,对儿童需求的增长使人口贩子也开始以女童为目标。公安部为失踪儿童父母及被执法行动解救出来的儿童建立了一个基因资料库,以便帮助家庭团聚。
童婚及强迫婚姻: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童婚不构成一个问题,但有报道称有婴儿被卖做童养媳。在这样的案例中,男方家庭收养并养育女婴,目的是让她们长大以后嫁给他们的儿子。
对儿童的性剥削:法律规定,强迫14岁以下幼女卖淫的人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情节特别严重者除没收财产外可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嫖宿14岁以下幼女者可被判处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性行为的最低年龄为14岁。
包括儿童色情制品在内的所有色情制品都是非法的。《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极其恶劣者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传播淫秽书刊、杂志、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者,情节严重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对于组织播放淫秽电影或其他音像制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些向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播放或展示淫秽物品者会被“从重处罚”。
杀婴或杀害残疾婴儿:《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杀害婴儿行为,但有证据显示这种行为仍然存在。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根据这项法律少数医生被指控犯下杀婴罪。偏好儿子的传统和强制性的生育限制政策使得杀害女婴、性别选择性堕胎、遗弃女婴和对女婴疏于照看等问题继续存在。
流浪儿童:据官方媒体报道,有15万到100万城市街头流浪儿童。如果将整日游荡街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也包括在内,这个数字会更高。2010年全国妇联报告,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中不满14岁的人数达4000万。
福利院收容的儿童:法律禁止虐待或遗弃儿童。孤儿院里的孩子绝大多数都是女童,许多是被遗弃的。孤儿院里的男童一般是有残疾或有健康问题。医务人员有时会建议残疾儿童的父母将孩子送进孤儿院。
政府否认孤儿院中的儿童受到虐待或得不到治疗,但是也承认孤儿院的体制常常导致无法为一些儿童——特别是那些有严重疾病的儿童——提供充分照顾。在大部分地区,领养的孩子也被计入计划生育的限制政策。因此,领养了被遗弃女婴的夫妇有时被禁止再要孩子。
跨国拐骗儿童:中国不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缔约国。有关具体国家的信息请参见美国国务院网站: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country/china.html
反犹太主义
本年度没有反犹太主义行为的报告。中国政府不承认犹太人的民族或宗教地位。据犹太虚拟图书馆的信息,2012年中国的犹太人口为2500人。
人口贩运
请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残疾人
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禁止歧视。但是,残疾人的现实处境与法律要求相差甚远,残疾人也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帮助。
法律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中,在家庭生活和其他方面都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歧视、侮辱或侵犯残疾人士是被禁止的。
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政府组织的民间团体,简称“中国残联”)为负责残疾人事务的主要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统计数字,全国共有8500万残疾人。据2014年政府统计数字显示,共有6154所职业教育设施为38.2万名残疾人提供了培训。有400万以上的残疾人在城市中就业,1700万在农村就业,主要从事农业。政府统计数字还表明,2013年有628万名残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近2000万名残疾人参加了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险项目。
法律禁止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为青少年提供司法保护。2012年,教育部报告说全国有1853所为残疾儿童所设的学校。据非政府组织统计,全国有近2000万名残疾儿童,其中只有2%能够得到可以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教育。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表示,在2013年,有78174名残疾儿童没有在公立学校入学。据媒体估计,该数字占全部适龄残疾儿童总数的28%。
全国有近10万个为残疾人服务、保护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团体,大多设在城市。政府(有时与非政府组织协作)主办过一些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项目。
误诊、缺乏医疗服务、视残疾为耻辱、遗弃仍然是常见的问题。据报道,医生经常劝说残疾儿童的父母把孩子送进大型的官办福利院,但那里往往不能为儿童提供充分照顾。那些选择把残疾儿童留在家中的父母则普遍面临着难以为孩子寻找适当的医疗服务或幼儿园和学校的困难。政府统计数据显示,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残疾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中。
成年残疾人失业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部分原因是对残疾人的歧视(见第7节d)。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为聘用残疾人的企业设立奖励机制。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企业的残疾员工数量没能达到法定的最低比例,雇主要向全国残疾人基金缴纳费用。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道路和建筑物应符合适于残疾人通行的标准,并要求“逐步”落实这些标准。但相关规定的实施非常有限。法律允许大学拒绝其他方面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
法律禁止患有某些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的人结婚。如果医生发现一对夫妻有可能将先天缺陷遗传给孩子,这对夫妻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接受绝育手术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来提高健康出生率。
民族、种族、少数民族
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体都住在他们的传统居住地区。政府政策要求对获得承认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大学录取、申请贷款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但是,少数民族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及其实施仍不尽人意,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
居住在边境地区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机会比汉族人少,在就业方面与汉族移民相比也受到歧视,收入大大低于其他地区的水平。政府的发展项目经常会破坏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模式,有时还包括强制性搬迁。少数民族地区的汉人从政府项目和经济增长中受益的程度大大超过了少数民族。为了强调建设“和谐社会”、维持社会稳定,政府对种族歧视及针对少数民族的体制性歧视等问题轻描淡写,而此类歧视仍然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聚居区引起不满情绪的根源。
2014年发布的一份官方报告称,少数民族代表大约占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3.7%,占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比例超过15%。2012年,面向海外读者的官方新闻网站上有一篇文章称,少数民族干部占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总人数的36%,这个比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是27%,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51%。
官方的新华社在2012年的一篇文章中称,云南省干部中32%是少数民族。 根据云南省公务员招聘计划,有8%的职位是为少数民族保留的。本年度,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主席(相当于省长)都是少数民族。这五个自治区的中共党委书记都是汉族人。在少数民族自治区,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官员继续掌控大多数权力最大的党政职务。
政府鼓励汉人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大大增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汉族人口。近几十年来,首府乌鲁木齐市汉族与维族的比例从20:80转成了80:20,这一直是造成维吾尔族人不满的一个根源。用人单位优先考虑汉族的歧视性作法阻碍了少数民族人士的就业前景。据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新疆白皮书》报告,在新疆有859万,即37%的正式居民是汉族。维吾尔族、回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居民有1463万,为新疆全部人口的63%。官方的统计数字少报了汉族人口,因为数以万计的汉族建设兵团人员和作为长期 “临时工”的汉人都未被计算在内。据海外人权组织称,政府继续鼓励汉族迁入新疆并且雇用本国外来务工者从事当地的工作,同时地方官员还强迫维吾尔族年轻人参加一个政府组织的劳务交流项目到新疆以外的地区务工。1月,自由亚洲电台报道说,阿克苏地区的新和县当局命令所有的18岁到65岁的维吾尔族人参加一个强迫劳动项目,以防止他们参与“非法活动”,促进该地区的稳定。
法律规定,“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尽管有文化和语言权利保证,许多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接触维吾尔语教学和课本的机会非常有限。2014年,新疆教育厅报告说,69%的维吾尔族小学和初中生接受双语教育,高于2010年的34%。所谓的双语教育指的是在汉语普通话教学的一般课程中加进个别少数民族语言的补充课程。维吾尔族社区的普遍看法是,这种双语教育是以牺牲母语为代价的。很多联系人都抱怨说,中国的语言政策既没有恰当地培养维吾尔族学生的普通话,也没有给他们提供足够的维吾尔语言资源。
新疆官员继续实施其打击政府认定的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股势力”的承诺,并宣布采取措施、集中力量发起一场反分裂主义的再教育运动。一些警方突袭、任意拘押和司法惩罚从表面上看是宣传“三股势力”的个人或组织,但显然针对的是寻求和平表达其政治和宗教观点的一些组织或个人。政府继续以反恐为由镇压和平表达不同政见的维吾尔族人和穆斯林独立宗教领袖。官方继续以存在暴力威胁为借口对本地人、记者和来访的外国人采取极端的安全手段。
3月,和田地区墨玉县当局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审判了25名讲授伊斯兰宗教研究或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开设这种课程的学校读书的人。
维吾尔族人士继续被以分裂主义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判处长期监禁,有些人未经正当程序就被处决。当局越来越多地通过公判大会和电视节目播放的审判会来给大批被控破坏国家安全及其他罪名的维吾尔人定罪。8月,新华社报道说,新疆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25名维吾尔族人以恐怖主义罪名判刑,刑期从3年到终身监禁。8月,新疆的法院还判处了43人从4到15年不等的刑期,罪名是“参与或资助恐怖组织”。
中国政府给外国施加压力,要求遣返维吾尔人,而这些人回国后面临被监禁或虐待的危险。有些维吾尔族人被递解回中国后失踪。7月10日,有109名维吾尔族人士从泰国被遣返,国际社会无法独立确认他们的的情况。定居在加拿大的维吾尔族人士表示,在到访当地的时候新疆当局拘留并审问他们,施加压力,要他们为中国当局暗中监视在国外居住的维吾尔人。
本年度,集会自由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到严厉限制。欲了解有关新疆违反宗教自由的信息,请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流亡的世界维吾尔大会主席、维吾尔族领袖热比娅•卡德尔的一个儿子在被监禁9年之后于5月30日被释放。热比娅被政府指称为2009年乌鲁木齐暴乱的策划人。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该电台一名身为维吾尔裔美国人的记者的家庭成员受到更多骚扰。对这名记者家人的骚扰始于2009年,此前他报道了一名维吾尔人遭受酷刑后死亡的消息。过去一年里,他在中国的一位兄弟被判处5年监禁,罪名是违反国家安全法律。另外两位兄弟曾被拘留,他们因为曾接受该记者的电话采访谈及对其兄弟的判决而被控泄露国家机密;二人已于12月获释。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古尔那·阿伯里特(音译)因“泄露国家机密”和“非法接触外国人”的罪名被拘押,遭受酷刑而死亡。
当局禁止人们拥有涉及独立、自治或其他敏感话题的出版物或音像材料。截至年底,维吾尔族人士阿卜杜合力•祖奴因和平表达政府不喜欢的观点而仍在狱中服刑。
法律将在互联网上讨论分裂主义定性为刑事犯罪,并且禁止以任何方式利用互联网破坏民族团结。法律还禁止煽动民族分裂或“危害社会稳定”,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建立监控系统或强化现有监控系统,并报告违法行为。
汉族对新疆政治和经济部门的控制也加剧了紧张局势。虽然政府继续向新疆投入资金并且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绝大部分惠益为汉族居民所得。在招聘中有歧视维吾尔人士的情况(见第七节d.)。
作为维护社会安定举措的一部分,2014年5月,当局规定维吾尔人到所居住县以外的地区旅行须获得旅行许可。许多维吾尔人报告说难以获得旅行许可;在新疆各地他们需要有这个许可才能上火车、通过安检以及入住旅馆。
在整个一年中,自治区政府寻求实施中央政府制定的迁移中国游牧人口的政策,为此内蒙自治区各地发生了多起抗议征地的事件,有人被拘留并有报告说受到警察虐待。1月,一名来自阿巴嘎旗的蒙古族牧民在一座政府大楼外上吊自杀,以抗议当局非法抢占其草场。3月,《华盛顿邮报》报道说,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的数百名村民举行了为期3个星期的抗议活动,抗议有毒废料和采矿及矿产资源行业占领土地的行为。2000多名防暴警察被派往现场,用橡皮子弹和高压水龙驱散抗议者。
有关西藏的具体信息见西藏附录。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歧视和其他虐待行为
没有法律规定成年人私下发生自愿的同性性行为是犯罪。由于社会歧视以及遵从家庭期望的压力,大多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人(LGBTI)避免公开地讨论他们的性取向。与其他接受海外资助的团体一样,LGBTI活动人士和团体继续报告说,他们也受到来自当局的歧视和骚扰。
尽管有关于LGBTI伴侣之间家暴问题的报告,但关于家庭暴力的法规以及《家庭暴力法》草案都没有将同性伴侣包括在内,这使LGBTI受害者能够得到的法律资源比异性伴侣受害者要少。
虽然同性恋不再被正式列为疾病,但有些精神病医生为LGBTI人士在“扭转治疗”中心或医院的精神病区提供“矫正治疗”,有时是应病人家属请求。
非政府组织报告说,尽管在《外国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的影响下公共宣传工作愈发困难,但他们仍然通过一些具体的反歧视案件在争取LBGTI权利方面有所推进。
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歧视
公共卫生当局报告说,2014年中国至少有50万人是艾滋病毒携带者(HIV)或患有艾滋病(AIDS)。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说,2014年被新诊断出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为10.4万,与2013年相比增加了14.8%。
对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仍然是一个问题,影响到这些人的就业(见第七节d.)、教育以及居住机会,妨碍了他们获得医疗救助。法律允许雇主和学校将传染病患者拒之门外,也没有为艾滋病毒携带者提供具体的保护。该年度中,官方媒体报告说,一些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因其健康状况而在住房、教育或就业等方面受到阻碍。
过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经常被医院拒收,现在歧视不像过去那样公开,不过有些医院会找出各种无端的无法提供治疗的借口。医院担心,如果民众发现他们在治疗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就会选择到其他医院就医。综合性医院的通常做法是将病人转入传染病专科医院。
一些非政府组织称,艾滋病毒携带者会向医生隐瞒自己的状况以避免歧视。2013年,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计划在中国7个省做的一项调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士中有53%的人近期内在就医时被拒绝及时治疗。他们或者被转到不具备处理常见病能力的传染病院就医,或者直接被拒绝提供治疗。一些接受调查的人说,他们宁愿选择放弃就医以回避卫生保健系统设置的各种障碍。
对暴露在艾滋病毒工作环境中的医务人员保护不当是艾滋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人在医疗系统中遭遇困难的原因之一。8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一个规定,承认接触艾滋病毒携带者是某些行业的职业风险,其中包括医疗与公安等行业。官方媒体将此规定视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并改善与艾滋病相关的歧视现象所作出的努力。
其他社会暴力或社会歧视
法律禁止针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并且允许这类人担任公职。法律没有对就业方面常见的一些歧视类型作出规定,包括基于身高、外貌或民族的歧视。
尽管法律规定不得歧视,但是在许多地区,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包括2000万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地方政府有时会试图压制他们的活动。
尽管2010年的一项全国性规定禁止在招工、招生时强制进行乙肝病毒检测,很多企业仍然将检测乙肝病毒作为上岗前身体检查的一部分(见第七节d.)。
第七节 劳工权利
a.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法律不保护结社自由,而且工人不能自由组织工会或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独立工会是非法的,罢工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允许各类企业的员工为薪酬进行集体谈判。法律还允许有行业性或地区性集体合同,全国各地的企业集体合同通常是强制性的。有关规章要求工会在与管理层协商之前必须征求工人的意见,并将集体合同提交工人或其代表大会审批。雇主没有法律责任进行谈判或本着诚信原则讨价还价,有些雇主拒绝这么做。
法律就防止工会成员遭受歧视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并且规定企业管理部门不得在工会代表的任期内将其调走或终止工作。法律规定,因从事工会活动被解聘的工人必须复职,并且规定了对企业反工会活动的其他处罚。
所有工会活动必须经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批准和组织。全总是中共的一个组织,由一名政治局委员任主席。全总及其省级和地方各级单位继续积极组建新的下属工会并增加新成员,特别是在大型的跨国企业中的外来务工人员中更是如此。法律授予全总对其下属所有工会的财务和行政控制权。全总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及事业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法律没有要求全总在劳动争议中代表工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通过一个三阶段程序解决:在双方之间调解、由官方指定的仲裁员仲裁、以及诉讼。该法律的一个重要条款要求雇主就与工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向工会或员工代表咨询。
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停工,而且工人自发的罢工也不违法。在一些情况下工人通过自发的罢工争得了积极的结果,例如增加工资。4月,在广东省有大约4万名制鞋工人罢工,当局对此有所干预,强制要求雇主为工人购买足额社会保险。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地方当局甚至会镇压和平罢工,对罢工领袖控以模糊不清的刑事罪名,比如“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生产”,或索性不提出任何指控即拘留他们。一些省级立法促进了集体洽商,而另一些省的立法则包含禁止工人采取集体行动的条款,并允许雇主在谈判集体合同的过程中解雇从事集体活动(包括罢工)的工人。在罢工问题上,法律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规定的唯一角色是参加调查和协助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解决纠纷。但也有报道说,在一些情况下全总官员与警方联手压制罢工。
关于执行劳工法律的检查措施没有公开可得的正式数据,执行劳工法律通常也不足以震慑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劳工检查员没有足够的权力强迫雇主纠正违法行为。虽然法律规定了解决争议的一般性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诸法庭,但这些程序冗长且经常拖延,工人常常没有足够的时间、资源或有组织的宣传倡导来把这些案件追究到底。某些地区的地方当局着力限制独立公民社会和法律工作者为工人提供有组织的宣传倡导,还有一些地区对调解未果继续进行的案件有非正式的限额。
虽然看起来有一个强有力的劳工运动,工会参加率也相对很高,但真正的结社自由和工人代表权并不存在。附属于全总的工会在代表和保护工人权益方面通常效率低下。工人通常不把全国总工会当作自己利益的倡导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很少与工会官员有所互动。
全总和中共通过多种机制来影响对工会代表的挑选,从而削弱了结社自由。虽然法律规定各级工会领导人必须通过选举产生,但在工厂层面大部分工会领导人都是由属于全总的工会任命,而且常常会与雇主协调产生。官方工会的领导人通常来自管理层。工人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的情况仍然罕见,仅仅发生于企业层面,并且受到上级工会或中共的监督。在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的企业中,全总地区官员和当地中共当局控制了候选人的挑选和批准。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工人和非政府组织也对选举的可持续性以及当选领导人的知识和能力表示关切,因为他们通常缺乏进行集体谈判的技能。
法律规定集体洽商可以涉及工资、工时、假期和福利,但雇主经常采取一些手段来规避法律,包括强迫雇员签署空白合同以及不向工人提供合同的副本等。
在全国各地继续有工人进行罢工、停工或举行其他抗议活动的报道。在越来越多的行业中发生罢工。虽然许多罢工发生在制造业,也出现了一些交通运输、清洁卫生和服务业罢工的报道。与前几年相比,本年度的罢工多数涉及的都是养老金等非工资问题。尽管政府限制公布每年罢工和抗议活动的次数,“自发”的罢工频率一直很高,在广东省等劳动力市场成熟并有大量见过世面、有维权意识的工人的地区尤其如此。即使是在同一个辖区内部,当局对罢工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有些时候会对罢工表示宽容,但其他时候则把工人的和平抗议甚至传播抗议信息视为非法。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联手骚扰和拘押劳工维权人士并限制其旅行,还限制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这些做法都干扰了劳工维权。12月,广东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逮捕了番禹工人中心的主任曾飞扬。警察还以相同的罪名拘留了另外6名劳工维权人士:番禺打工族服务中心的朱小梅、孟晗和唐北国;海哥劳工服务部的志愿者邓小明;佛山南飞雁社工服务中心的何晓波;以及劳工互助中心的彭家勇。在12月的拘留行动之前,曾经为工人提供有关集体谈判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信息、培训和法律支持的劳工非政府组织已经暂停活动。在运作中学习的企业自发工人组织是工人自助的主要形式。
其他在过去几年被拘留、至本年底仍然在押的劳工活动人士包括曹保印、陈勇、刘家才、刘健、麦麦提·图尔军·阿卜杜拉、王妙根、刑士库和周德才。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但据报道存在强迫成人和儿童劳动的情况(见第七节c.)。
有一些报道称,雇主克扣工资或要求非技术工人预存几个月的工资,以作为防止工人在合同期满前离开的押金。此类做法经常妨碍工人行使辞职的权利,也使他们更容易沦为强迫劳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3年宣布废止劳教制度(见第一节d.),本年度中继续关闭劳教设施。但是,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显示,许多劳教设施被转用为吸毒者康复中心、“拘留教育中心”或监狱。一些非政府组织报告说,在这些设施中继续存在强迫劳动现象。
另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儿童。16岁到18岁的工人称为“未成年工”,被禁止从事某些形式的危险工作,如在采矿业工作。
法律具体规定,对于非法雇用童工的企业给予行政审查、罚款和吊销经营执照的处罚,并且规定一旦发现未成年工必须将其遣返给原籍的父母或者监护人。雇用16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劳动或过长工时的劳动可判处3到7年监禁,但在立法与执法之间依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政府不公布童工状况的统计,但工资的上涨和劳工市场的紧缩使一些公司违法寻求雇用未成年工人。国际劳工组织呼吁中国政府采用更为透明的检查方法和措施,以防止雇主与检查人员相互勾结。
滥用学生工制度的现象也在继续。如往年一样,有指控说学校和地方官员不适当地为使用学生工提供便利。国际劳工组织2014年对纺织业的勤工俭学所作的一项研究发现,52.1%的实习生在不符合国家最低标准的条件下工作,14.8%的学生属于非自愿或被强迫工作。
d. 就业或职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为禁止就业歧视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第3条指出,“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第30条阐述了对传染病携带者的就业保护。执行条款包括通过法院寻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其他法律为妇女和残疾人提供类似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包含一个条款,限制雇主因怀疑员工有职业病或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5年内终止合同的情况。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当地劳工部有责任核实企业是否遵从劳工法和就业促进法。
就业歧视很普遍,包括在招聘广告中基于性别、年龄、身高和外貌进行歧视,在一些工作场所还有基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肝炎等疾病的化验结果进行歧视的政策(见第六节“对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歧视”以及
“其他社会暴力或社会歧视”)。
很多雇主更愿意雇用男性以避免产假和育儿带来的费用(有些地区男性也有带薪产假,但没有全国性的有关男性产假的规定)。男性的正式退休年龄一般为60岁,女性55岁。有些雇主将女性的实际退休年龄降低到50岁。降低退休年龄会减少总的养老金数量,因为养老金是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的。越来越多的女性担心新的二孩政策可能会妨碍她们正式就业,因为雇主会认为,可能出生的第二个孩子意味着她们要增加产假,并且要花更多的工余时间来照顾孩子。
基于民族的歧视也有所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些招工广告中清楚说明,不考虑雇用维吾尔族申请者。
政府保持一个配额系统以保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但一些观察人士报告说,这个系统有它的负面影响;一些雇主将有残疾的人放在雇员名册中仅仅是为了应付配额,而不要求他们来工作。
法院通常不愿意受理歧视案件,各级当局强调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因此,很少有执法行动导致最终法律裁决的案例。
12月11日,当局颁布了居留暂行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暂行规定要求地方当局为外来务工人员注册为城市居民建立一个简化流程,注册每年更新一次,还要为这些新居民提供和支付有限的社会福利服务。最重要的一项社会福利服务是为合法居民的孩子提供义务教育,这就意味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们可以随父母一起进城并上学。尽管这项规定有利于大约2亿7千万外来务工人员中的许多人,但未经改变的已有半个世纪之久的户籍制度仍然是造成与就业有关的歧视的最主要形式。外来务工人员得不到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全面的社会福利,其中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及伤残福利等。
d.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尽管许多关于职工安全的劳动法规与国际标准完全接轨,实施和执行的情况却普遍欠佳。在本年度中,因玩忽职守、缺乏安全检查、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监管不力以及应急反应不当等造成了大量的工伤事故。8月,天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发生两次爆炸,摧毁了附近的居民住宅并造成至少173人死亡,其中有104人是急救人员。12月,广东省南部的一个建筑垃圾堆滑坡,造成至少58人死亡。
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加班除外,还要有每周24小时的休息时间。法律还禁止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或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并且规定加班必须付超过正常工资的加班费。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过度加班的情况减少,但仍时有发生。很多时候,工人要求有更多的加班时间以弥补过低的基本工资、提高总收入,从而造成了不遵守法规的情况。
中国没有全国通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法律规定,地方和省级政府要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标准制定本地区最低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平均工资水平持续增长,而且由于经济和人口变化,几乎所有地方政府和省级政府在本年度都显著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人社部称,自从2011年官方第一次公布相关数据以来,全国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减缓。尽管经济增速有所减缓,但在中国许多地方由于技术工人的短缺及成功的罢工致使工人的工资水平普遍有所提高。
拖欠工资在许多地区仍然是一个问题。各级政府继续努力防止拖欠并追回未付的工资和社保欠费。公司仍然可以在搬迁或关闭前的很短时间内发出通知,这经常使职工无法追索应得的报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执行职业健康和安全规章。法律要求雇主对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员提供免费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他们。法律还规定,工人有权报告可能危及其健康的违法现象或离开此类工作场所,而不应当有因此被解聘的风险。
根据一项法规,县以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法的执法工作。法律还规定,如果发现有雇主违法的现象,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权责令有关地方劳动局对案件进行处理。违反职业、安全与卫生规章的公司面临多种处罚,包括停止营业或吊销商业证书和营业执照。虽然一些跨国公司使用新的创意策略以减少其供应商工厂里出现的违反劳动法的事件,但政府对外企附属供应商工厂的监管不足使恶劣的工作条件继续存在。
法律授权对举报违规公司的个人颁发奖金并提供保护,违规行为包括隐瞒生产事故、不具备适当营业执照、使用不安全设备或未对职工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等。法规的执行并不一致,处罚措施不足以对违规者起到威慑作用。
许多弱势工人是在非正式经济部门中被雇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2012年的估计,非正式就业占就业总数的20%到37%(因定义不同而异),有45%到65%的外来务工人员在非正式部门就业。联合国的专家说,妇女在非正式经济部门中尤其活跃,常常是作为家政工人或小业主。非正式部门的工人常常缺乏劳动合同所涵盖的保障;即使有合同,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也比较难以获得福利,尤其是社保福利。非正式部门的工人工作时间较长,而且工资只是正式部门工人的一半到三分之二。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估计,符合资格的员工中只有10%的人获得定期职业健康服务。作为中国最大雇主群体的中小企业常常不按规定提供健康服务。它们还不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以帮助预防疾病,有关当局也很少要求它们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支付赔偿金。尘肺病(或称黑肺病及硅肺病)的发病率依然很高。北京大学2015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尘肺病人占患职业病工人总数的90%。截至2013年底,官方报告称有75万例尘肺病,其中60%的病例与煤矿有关。一家帮助治疗农民工的非政府慈善机构估计,另有大约600万“非官方案例”的农民工患有尘肺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本年度的前11个月有66起煤矿工人死亡报告,与2014年同期相比降低了68%。但是,12月在黑龙江省,的一个矿区又有19名矿工因爆炸起火丧生,距离11月发生火灾致22名工人死亡的矿区不远,该矿区曾因监管不力受到工作场所安全部门的严厉批评。10月,煤矿业报告,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产业利润下降了62%,产量也有所降低,这些都使煤矿更加安全。但是,据媒体报道,随着利润下降被解雇的人员中也包括了安全检查员。
2015年西藏人权报告
概述
美国承认西藏自治区以及中国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委员会主管中国的西藏政策。正如中国其他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区一样,汉族共产党员几乎占据了西藏自治区及其他藏区党政军和警察中的所有高层领导职务。掌控最高领导权的机构是北京由25人组成的中央政治局及其由7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文官当局通常能够对安全部队保持有效的控制。
本年度,中国政府对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情况依然不佳。以所谓控制边境地区、维持社会稳定和打击分裂主义的名义,政府对西藏特有的宗教、文化和语言传统进行了严厉打压,其方式之一是严格限制藏人的公民权利,包括言论、宗教、结社、集会和迁徙等项自由。政府常常诋毁达赖喇嘛,谴责“达赖集团”和“其他境外势力”煽动社会动荡。
其他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包括法外拘留、强迫失踪、酷刑等。许多藏人感觉到,当局系统性地对他们进行政治压迫、经济边缘化、文化同化以及教育和就业歧视。青藏高原各地的很多社区仍有大量的人民武装警察(武警)和其他安全部队驻扎,特别是在西藏自治区。压制在全年都很严重,但在敏感的政治及宗教纪念日和活动前后更加突出。在一些藏族地区,据报道人们在抗议政府或企业行动或表达对达赖喇嘛的支持之后被当局拘押。
政府严格管控西藏自治区及自治区之外其他藏区的信息流通,因此外界很难完全确定这些地区人权问题的严重程度。中国政府严格限制外国记者前往藏族地区。此外,中国政府还骚扰或拘留了那些与外国记者交谈、试图向国外人士提供信息或通过手机、电子邮件、互联网传播有关抗议活动的信息或表达不满的藏人。除了几次被严密控制的旅行之外,中国政府拒绝了外国外交人员访问西藏的多次申请。由于这些限制,本报告引述的很多事件和案例无法得到独立证实。
当局内部的纪律处罚程序缺乏透明度,外界无法得知安全人员或其他权力机关那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界定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藏人自焚
据报道,本年度有7名藏人自焚,包括普通藏人和藏传佛教神职人员,少于2014年报道的11名,明显低于2012年报道的83名。国外媒体的报告称自焚人数的减少是因为当局加紧了安全措施并对与自焚者有关系的人员施加连坐式的惩罚。
据报道,自焚者继续认为其行为是对政府的政治和宗教压迫的抗议。中国政府实施了对自焚者的朋友、亲属和同事进行处罚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2年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将涉及自焚的多种行为定为犯罪,包括“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以及帮助他人自焚”,对其中任何一项行为均可以“故意杀人罪”提出指控。
《意见》称,自焚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自焚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因为自焚威胁了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意见》还表示要对指挥策划自焚的“首要分子”予以“严惩”。另外,一些藏区的中国政府官员拒绝向自焚者的家人提供社会福利,并且命令朋友和寺庙人员不得参加自焚者的葬礼或追思活动。
根据国际声援西藏组织2014年8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自2012年以来,据说至少有11名藏人因“帮助”或“煽动”其他人自焚而被以“故意谋杀”罪判处监禁和死刑。该报告还列出了自2010年以来受到处罚的另外98名藏人,这些人都是据说与自焚事件有关的人员。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有一些关于中国政府或其工作人员任意或法外杀人的报道,但没有关于官方对杀人责任者进行调查或处罚的报道。2014年11月,中共官员拘押了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吾雄村村长巴青杰瓦(又名阿旺莫朗)。据报道,不久之后公安官员将他殴打致死。巴青杰瓦曾经是白噶寺的僧人,近年来这家寺院曾发生对政府限制宗教的抗议活动。
流亡藏人和其他观察者认为,中国当局将健康情况不佳的西藏政治犯释放是为了避免他们在押期间死亡。洛桑益西过去是一位村长,据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7月的一份报告,他在遭受监狱当局拷打、虐待和缺乏照护之后死于医院。洛桑益西于2014年被当局拘押,之前他曾对在他的家乡附近开矿提出抗议。
失踪
西藏各地政府继续对藏人实施任意的无限期拘押。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10月份警察拘押了四川省格尔登寺的一位15岁的僧人洛桑嘉央,原因是他进行抗议,呼吁达赖喇嘛返藏。他的下落至今仍然不明。
3月,国家安全人员在青海省的同仁(热貢)县拘押了西藏作家珠洛(笔名“雪合江”)。直至年底,珠洛的下落仍然不明,而且当局没有向他的家人提供任何消息。
仅次于达赖喇嘛的藏传佛教第二重要人物班禅喇嘛根敦确吉尼玛的下落仍然不明。9月,中国政府公开宣布根敦确吉尼玛“过着平常的生活,健康地成长,而且不希望受到打扰。”
酷刑以及其他残酷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警察和监狱当局对一些在押者和囚犯使用了酷刑和侮辱性手段。本年度有报道指出,一些藏人在他们被监禁或以其他方式关押期间遭受中国官员毒打,甚至有人被打死。在2014年12月,监狱当局将一位非政府环保组织工作人员丹增曲扎释放回家,他于两天后死亡。据报道,他曾因被拷打而吐血并遭受大脑损伤。
2月,国际声援西藏组织发布了一份报告,记录在中国当局拘押下西藏囚犯遭受的酷刑和虐待。该报告详细记载了在2009和2014年之间的14起酷刑致死的案件。
监狱和拘押中心的条件
西藏和其他藏区在押囚犯的人数无从得知。有报道说,近期获释的一些人员由于在押期间受到严酷对待而导致终身残疾或健康状况极差。一些已出狱的人员报告说,他们曾被单独关押在狭小的单人牢房达数月之久,缺乏睡眠和阳光,也没有足够的食物。有消息来源指出,除非在押人员生了重病,否则他们很难得到医疗服务。在一些情况下,在押者和囚犯被剥夺探视机会。如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当局禁止外界对其监狱系统进行独立监督。
任意逮捕或关押
藏族地区存在任意逮捕和拘押的问题。警方如持有拘留证,就可以在不将当事人正式逮捕或提出起诉的情况下扣押最多37天。警方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家属或雇主。在37天过后,警方必须要么正式逮捕在押者,要么将其释放。警方常常违反这些法规。不清楚到底有多少藏人被关押在不受司法审查的各类拘押设施中。
3月,当局在西藏自治区的索县拘押了一名地方僧人洛桑达瓦。根据自由亚洲电台的报道,当局没有对他的关押做出任何解释。
拒绝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无论就条文或执行而言,被拘押或监禁的藏人均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囚犯有权请求与政府指定的律师会面,但实际上很多藏族被告——特别是因政治原因被起诉的被告——无法获得法律代理服务。
审判程序
在当局声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分裂主义”的案件中,审批程序往往是草率和不公开的。在其年度工作报告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声明它通过对煽动抗议的人判刑等手段来坚决打击分裂主义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政府控制的《西藏日报》8月份的一份报告,在西藏从事法院工作的干部(政府和党的官员)中只有15%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C类或以上类别的证书。该报告认为西藏自治区的法官“在政治上强,但在专业方面弱。”安全部队常规地要求在押人员和囚犯参加“政治再教育”学习班。
政治犯与被拘押者
数量不详的藏人因其政治或宗教活动而被拘押、逮捕及/或判刑。当局将很多犯人关押在司法程序之外的拘押设施,从不允许他们公开出庭。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事务委员会(CECC)政治犯数据库的信息显示,截至9月1日,共有646名藏人因政治原因在狱中服刑或被关押,其中多数人关押在藏区。观察人士认为,藏人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被关押的实际人数要高得多,但由于无法接触政治犯和监狱系统以及缺乏可靠的官方统计,实际数字很难掌握。数量不详的人仍被关押在拘押设施中,而不是监狱中。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事务委员会所跟踪的646名藏人政治犯中,有635人是在2008年3月10日以后被拘押,11人是在此日期前被拘押。在635名2008年3月10日以后被拘押的藏人中,有258人据信或据推测是被关押或囚禁在四川省;208人在西藏自治区;96人在青海省;71人在甘肃省;还各有1人在北京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其中164人的刑期是已知的,从18个月到无期徒刑不等,平均刑期为8年零6个月。在这164名已知刑期的人中有70人是僧人、尼姑或藏传佛教经师。
在2008年3月10日以前被拘押、据信截至9月1日仍被监禁的11名藏人政治犯中,8人的刑期已知,即从9年到无期徒刑不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平均刑期为11年零9个月。
据有线电视新闻网络CNN报道,知名西藏僧人丹增德勒仁波切于2015年夏天在狱中死亡,他因被指控制造爆炸和煽动分裂国家的罪名而被判无期徒刑。据媒体报道,当局拒绝为他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其家人请求归还遗体以举行传统的西藏佛教葬礼,但被当局拒绝。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当局允许其亲属和宗教领袖们见证他的遗体火化过程,但随后强迫家庭成员交还他的骨灰。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11月,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称中共应该惩罚追随达赖喇嘛、秘密持有宗教信仰、去印度朝圣以及把子女送出去跟随流亡藏人学习的党员。当局继续监视私人通信,并搜查住宅和企业,以发现达赖喇嘛的照片和在政治上被禁止的其他物品。警察还检查西藏自治区居民的手机,看是否有来自印度的“反动音乐”和达赖喇嘛的照片。当局还盘问和拘押了一些在互联网上传播文章和照片的个人。
据流亡藏人网站“故乡”(Phayul)在10月发表的一份报道,在5月被释放的西藏政治犯桑珠嘉措因据报持有与达赖喇嘛返回西藏有关的材料而再次被捕。
言论和新闻自由
言论和表达自由:与外国记者交谈、试图向境外提供信息以及通过手机、电子邮件或互联网传播有关抗议的信息或表达其他不满的藏人都会受到骚扰或者拘禁。 这一年中,西藏自治区及许多其他藏族地区当局试图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媒体的控制,处罚那些“制造和散布谣言”的人”。例如,据一份官方媒体的报告,8月警察在西藏自治区的墨竹工卡县逮捕了四人,他们被控散布谣言,即声称国有企业中国第二建设铁路局污染河流和草原。11月,法院宣判了四川阿坝自治州格尔登寺两位僧人的刑期,18岁的根敦彭措和19岁的洛桑格桑分别被判处三年半和四年的监禁。这两名青少年僧人于3月被捕,原因是在阿坝镇主要街道上举行两次单人抗议活动,呼吁达赖喇嘛返回西藏和藏人自由。
出版和媒体自由:政府严格限制外国记者在藏区旅行。外国记者只有从政府获得特别旅行许可后才能前往西藏自治区,而且许可证申请很少获得批准。根据驻华外国记者俱乐部的一份年度报告,对外国记者来说从西藏进行报道仍然是被禁止的。同一份报告还指出许多外国记者被告知,在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区进行报道也是“受限制或被禁止的”。
政府对供职于国内媒体的记者严加控制,并可根据其政治可靠程度而聘用或解雇。例如,西藏新闻出版广电局在3月公布了一份招聘通知,寻求招聘若干名新闻工作人员。其中一项要求是“与自治区党委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保持一致,打击分裂主义”。
暴力与骚扰:6月,国际声援西藏组织发布了一份报告,记录了11名藏族作家和知识分子以及10名藏族歌手面临监禁和压制的案件。当局在4月以未知罪名关押了藏族作家罗敏,之前他曾就青藏高原上的政治压迫和社会问题发表过讲话和文章。
审查与内容限制:中国国内记者不对藏区的压制事件进行报道。当局会迅速删除在网络上通过博客发布的此类信息,作者有时会受到处罚。8月,当局关闭了一个叫做“琼迈”(Choemei)的网站,这个网站用藏语分享新闻、音乐和文学作品。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当局责令网站的主人将该网站在宣传部注册。
中国政府继续在一些藏族地区干扰美国之音和自由亚洲电台的藏语和汉语广播以及设在挪威的独立电台西藏之声。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当局在青海省没收或销毁了“非法”卫星接收天线。
国家安全:7月,中国颁布了一部新的《国家安全法》,其中包括有关管理少数民族和宗教的规定。中国经常指责“境外敌对势力”造成了藏族地区的不稳定,以保护“国家安全”和“打击分裂主义”作为其藏区政策的理由,包括新闻检查政策。
据官方媒体报道,中央政府对藏族地区的安全和稳定的重视反映在8月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做出的政策决定中。7月30日的政治局会议之后发表的一份声明指出:“中国必须坚持党的治理西藏方针,注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与分裂主义做斗争。”
互联网自由
当局在动荡时期和政治敏感时期都会限制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手机和互联网服务,有时长达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例如3月的1959年和2008年西藏抗议事件周年纪念、“农奴解放日”、以及7月份达赖喇嘛的生日前后。当局在所有藏区密切监视互联网。许多报道说,当局对他们认为有可疑内容的手机进行搜查的现象非常普遍。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许多人报告说,在使用手机用藏语交换被政府认为是敏感的信息后收到官方警告。
在整个一年里,当局对中国的使用者屏蔽了设在外国的对藏区官方政策持批评态度的有关网站。源于中国的有组织的网络黑客攻击骚扰了境外的西藏活动人士和组织。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许多藏族地区当局要求高等院校师生参加政治学习,特别是在政治敏感的月份,以防止校园出现“分裂主义”的政治和宗教活动。当局经常鼓励藏族学者参加政府宣传活动,例如发表公开讲话支持政府政策。拒绝配合此类活动的学者可能难以得到晋升。在中国,公开批评中共西藏政策的学者会遭到官方报复。政府控制课程设置、教科书、其他教学材料以及具有历史和政治敏感性的学术书籍的出版。当局常常拒绝批准藏族学者出国开会和参加学术或文化交流。藏区政府经常禁止销售和传播他们认为有政治敏感内容的音乐。
8月,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的高层领导鼓励学者保持“正确的政治和学术方向”,并举行了一次会议以“改善”学者的“政治意识形态”并“打击分裂主义”。
有计划的城市经济增长、快速的基础设施建设、非藏人涌入传统藏人地区、扩展旅游产业、强制性重新安置藏族农牧民以及削弱公立学校中的藏语教育和寺院中的宗教教育——当局的这些政策继续破坏着藏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习俗。
藏语和汉语均为西藏自治区官方语言。一些(但并非所有)公共和商业标识使用两种文字。在官方和商业建筑内,包括银行、邮局和医院等,常常缺少藏语标识。很多情况下只有中文表格和文件。汉语普通话被广泛使用,大多数官方通讯使用汉语,很多藏区公立学校的授课语言也主要是汉语。成都的私营印刷企业需要得到政府特别批准才能印刷藏文。
1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的官员关闭了一个佛教寺院为当地儿童连续开办了24年的学习班。藏文是该学习班的一个科目。2014年11月,据报道四川省若尔盖县藏文中学的学生举行了抗议,反对把授课语言从藏文改为中文的提议。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並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尽管有文化和语言权利保证,许多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仅享有有限的藏语教学和课本。
尽管在少数几个大学中开设有藏语课程,但中国的顶尖大学不用藏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少数民族学生和有兴趣从事少数民族研究的汉族学生设立的“民族”院校只在藏族语言和文化课程中使用藏语授课。在有技术和资格要求的、以就业为目的的课程中使用汉语授课。
集会和结社自由
即使在官方指定的“自治”地区,藏民通常也无权组织保护其文化遗产和独特自然环境的活动或在此类活动中发挥实质性作用。藏民如果抗议他们认为不合理的政策或做法,常常会受到恐吓和逮捕。据自由亚洲电台2月发表的一份报告,青海省同仁(热貢)县当局传达了一张非法活动清单,其中包括了“以西藏的语言、环境和教育的名义成立的非法团体”。2月,在四川省省会成都市,一群藏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外面抗议政府在该省的若尔盖县征用土地,他们随即被警察逮捕。
宗教自由
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出行自由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境内出行、出国旅行、移居国外和返国的自由,但事实上政府严格限制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的旅行和迁徙自由。
国内出行:在整个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省份的藏区,所有藏人的出行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藏族僧尼。武警和地方公安人员在主要道路、城市、城郊以及寺院周围设置路障和哨卡,这种情况在敏感时期尤甚。身着僧侣服装的藏人在路边哨卡和机场会受到格外严格的盘查。
当局有时禁止藏人尤其是僧尼离开或进入西藏自治区,除非他们事先从多个政府部门获得特别许可。许多藏人报告说很难获得所要求的许可。这项规定不仅使外地藏人无法进入西藏自治区的宗教圣地朝觐,同时也阻碍了从陆地经尼泊尔进入印度的旅行。从西藏自治区境外前往拉萨的藏民也报告说,当地政府要求他们交出全国身份证、住在指定的旅馆、每日把他们的计划通知当局。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前往西藏自治区的汉人。
即使在西藏自治区之外也有很多藏族僧尼报告说,到他们自己的寺庙以外旅行非常困难,政府人员常常拒绝批准游访的僧人在别的寺庙短暂停留和灵修。 这项限制在西藏自治区实施得尤为严格。
境外旅行: 很多藏人继续报告说,获得新护照或者为现有护照延期非常困难。人权观察组织在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说,藏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士在申请中国护照时必须提供比其他中国人多得多的文件。藏人申请护照的过程可以长达数年,而且结果常常是被拒绝。一些藏人报告说,他们只有通过数额不菲的行贿或者承诺不去印度才能拿到护照。藏人在出于宗教、教育和其他目的出访印度时仍然面临很大困难和障碍。有报道说,一些曾前往印度旅行的人护照被当地有关部门吊销。
严密的边境控制大大限制了跨越国境进入尼泊尔和印度的人数。2015年有89名藏族难民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加德满都设立的藏人接待中心经由尼泊尔转往印度定居。这个数字在2014年是80人,近两年均低于2013年的171人和2012年的242人。
政府在敏感纪念日或敏感事件前后会对藏人出行进行限制,并加强边境控制。
例如,自由亚洲电台在5月报道说,成都市旅游办公室禁止旅行社向藏人出售在5月15日和7月20日之间(达赖喇嘛的生日7月6日前后)出国旅游的套票。
中国政府对外国人进入西藏旅游实施控制,该限制并不适用于中国任何其他省级行政区。根据一项1989年出台的规定,外国游客在进藏前必须获得西藏自治区颁发的一份证明信。大多数游客是在通过正式注册的旅行社预订行程时获取这份文件。在西藏自治区内,外国游客必须由一名政府指派的导游全程陪同。外国人很少被批准由公路进入西藏。
每年3月里的1959年西藏起义纪念日前后,当局会禁止许多外国游客进入西藏自治区,这已经成为一个惯例。外国游客前往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族地区有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当局从未正式发布不得前往这些地区旅行的禁令。中国国内游客进入西藏人数的增加超过了外国游客进藏人数的减少。与外国游客不同,汉族游客进藏无须特别许可。
中国官员继续严格限制外交官和记者进入西藏。外国官员只有在获得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前往西藏旅行。即便得到了批准,他们的行程也必须由西藏外事办公室安排并有人全程陪同。尽管此类许可很难获得,西藏自治区当局批准了美国驻华大使在5月的一次访问,在11月的一次预定领事访问,还有11月的一次国会代表团旅行。除了几次受到当局严密监控的旅行外,当局反复拒绝外国记者进入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申请(请参见“言论和新闻自由”部分)。
自由参政的权利
按照法律,藏人和其他中国公民在某些地方选举中有选举权。但实际上中国政府严格限制其公民参与任何有意义的选举。例如,据自由亚洲电台在1月报道,安全部队在青海省的恰曲纳合村拘捕了近70名藏人,他们曾抗议地方官员坚持要求村民在村领导选举中向政府提名的候选人投票。
政府腐败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但政府没有在藏区有效地实施法律,官员常常从事腐败活动但逍遥法外。年内有大量关于藏区政府腐败的报道。6月,当局因“严重违纪违法”(对腐败的委婉说法)拘留了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前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厅长乐大克。
歧视和社会虐待
妇女
强奸和家庭暴力:本年度没有经过证实的关于强奸或家庭暴力的数字。
生育权利: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藏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生孩子的数量多于汉族。一些任职于政府部门的藏人说,他们受到工作单位的压力,让他们只生一个孩子。
卖淫在藏区并不少见。非政府组织和卫生专家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在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日益增多表示非常忧虑。
歧视:对妇女参政没有正式的限制,很多基层政府职务都由女性担任。但在省、州级政府工作岗位中,妇女人数比例明显偏低。一个官方网站显示,2012年女性干部(政府和党的官员)在西藏自治区全体干部中的比例超过41%。
儿童
藏区很多农村地区都实施了中国在全国实行的“撤点并校”政策,导致很多村级学校关闭,很多学生——包括小学生——都被转入城镇或城市的寄宿学校。有报告显示,很多寄宿学校未能为年幼的学生提供充分的照管。由于儿童离开了他们使用藏语的家庭和社区,这项政策也减少了学习藏族语言文化的机会。
人口贩运
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少数民族
尽管2010年西藏自治区人口普查数字显示藏族居民在自治区登记的常住人口中占90.5%,但大量在西藏长期、中期或短期居住的汉族人口没有包括在官方数据中,如干部、技术和非技术工人、军队和武警人员及其家属等。据官方人口普查数字,藏族居民在农村地区登记的常住人口继续占将近98%。
西藏自治区及青藏高原其他地区的移民人口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政府对经济开发的补贴政策往往使汉族居民获益多于藏人。在青藏高原上很多以藏人为主的城市中,很多小企业、餐馆以及零售商店都是由外来的汉族或回族移民拥有或经营。
观察人士继续对开发项目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侧重于使非藏人受益表示关切,此类政策导致许多汉人和回民进入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青藏高原各处的许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其他省的大型国有企业设计和建造,这些项目都是聘用来自外省的专业人员和低薪临时务工人员,而不是招聘当地居民。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受到排斥是造成各阶层藏人群体产生不满情绪的一个主要根源。仍有藏人报告说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一些藏人报告说,和汉人相比,有意创业的藏人更难获得贷款和许可。这一年里,当局更多地限制接受外国资助的当地非政府组织和为藏族社区提供帮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导致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中有益的非政府组织项目减少。
中国政府继续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实施将游牧藏人安置在城镇地区和新建农村社区的政策。尽管新华社在2014年1月的一篇报道中称,西藏自治区历时八年的牧民重新安置计划已于2013年底正式结束,仍然有新近强行安置的报道。帮助藏族贫困人口改善住房条件、医疗和教育是官方声明的安置项目的目标。不过,牧民常被安置在乡镇和公路附近,远离寺庙,而寺庙是传统上的社区和社会服务提供者。政府还要求牧民自己承担很大一部分安置成本,这常常导致他们陷入债务。
尽管9月的一份媒体报道说西藏自治区政府工作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到了70%,但中共自治区党委书记的职务仍然由汉人担任,自治区内相应的绝大多数县的党委书记也由汉人担任。在自治区内,安全、军事、财政、经济、法律、司法以及教育等领域的最高职务仍然不成比例地由汉族干部担任。在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的9个藏族自治州中,有7个州的党委书记是由汉人担任。青海省有两个自治州的党委书记由藏人担任。云南省有一个自治州的党委书记由纳西人担任。当局经常禁止担任党政职务的藏人在寺庙公开敬拜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从事宗教活动。
政府有关“亲藏独势力”的宣传加重了中国社会对普通藏人的歧视。很多藏族僧尼在寺外活动或在中国其他地方旅行时选择穿着非宗教服装,以免遭到骚扰。一些藏人报告说,全国各地都有出租车司机拒载他们,有的旅馆拒绝为他们提供房间。
社会暴力
藏族牧民之间的争斗以及因此产生的暴力——有时甚至包括杀人事件——是一个严重问题。
2015 年香港人权报告
概述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一个特别行政区(SAR)。1984年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以及特别行政区宪章——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 确认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享有除国防与外交事务以外的高度自治。2012年,一个由1193名成员组成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出梁振英为第三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首)。在2012年9月选出的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40名议员和通过有限选举产生(即由功能组别选出)的30名议员共同组成,后者一般支持中央政府。11月,选民直接选出所有431名区议员,其职责是就政策和运作对其选民的影响向香港政府提出建议,但他们自己并没有任何立法权。这是在1997年之后首次没有经过特首办公室指定而产生区议员。当局保持了对保安部队的有效控制。
2014年12月结束的历时79天的民主抗议在高潮时吸引了10万多市民上街。之后香港政府提出了一套在2017年特首选举时实行普选的改革措施。此等措施遵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年8月作出的严格限制,规定实行普选的大选只能有两至三名候选人,而且他们必须在一个亲北京的提名委员会中获得超过半数成员的支持。批评者认为这些改革措施对谁能成为大选的候选人施加了过于严格的限制。立法会在6月18日否决了这套措施。
在有关人权的报道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公民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参与和改变其政府的能力受到限制;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限制,包括对学术自由的担忧;五名批评共产党领导人的书籍的出版人疑似法外失踪;以及针对媒体的暴力事件。
其他人权问题包括因政治问题拒发签证、任意逮捕或拘押、其他妨碍自由集会的攻击性警察执法手段、人口贩运以及对某些少数民族的社会歧视。
政府采取措施起诉并惩处了滥用职权的官员。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未有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或法外杀人的报告。
b. 失踪
在香港出版业工作的五名男子于10月和12月之间在泰国、香港和中国大陆失踪。除了是香港居民外,其中一人还有瑞典国籍,另一人有英国国籍。媒体对这一案件的报道指出,这些人在一家名为巨流的出版社及其下属的铜锣湾书店工作。这家出版社和书店都以发行批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书籍而知名。基于可信的报道,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的安全官员可能与这些人的失踪有关。
c. 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基本法禁止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没有关于安全部队使用酷刑、以非人道或侮辱性方式对待或处罚被拘押者的报道;但是,有一些报道说警察过度使用暴力。上半年,警方的投诉警察办公室接到了913起警察过度使用暴力的投诉。根据警察统计数字,其中4起被证明属实,1起被证明属实但与报告情况不符,10起未被证实,2起被判为谎报,8起未涉及过失,126起无从调查,229起被撤诉,31起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至6月,等侯调查和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认定的此类投诉有502起。有31起有关警员袭击非在押人员的投诉指控,其中3起无从调查,2起被撤销。至6月,等侯调查和监警会认定的此类投诉有26起。上半年还有119起有关警员袭击在押人员的指控,其中11起无从调查,26起至6月已被撤诉。至6月,等侯调查和监警会认定的此类投诉有82起。没有因警察过度使用暴力而导致在押人员死亡的报道。
监狱和拘押中心的条件
监狱和拘押设施的条件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而且惩教署准许独立人权观察员、媒体和宗教团体访查。
政府没有分别关押移民或寻求避难者的设施。
居住条件:年内,惩教署共管理24所刑罚机构(包括最低、中等和最高警戒的监狱,一所精神病中心以及一些培训、拘留、教化和戒毒中心)。
惩教署承认在某些类别的惩戒设施存在超员问题,如拘留所(审判前拘留)和最高警戒的监狱。惩教署制定了改建现有设施的政策,以便增加空间,并使设施现代化。
上半年有4起关于惩教署设施中关押的囚犯死亡的报告。法医法庭和一个陪审团参与调查死因,到年底时尚未报告死因调查结果。
管理:司法当局对可信的非人道条件投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向公众开放的方式记录在案。政府调查并监督监狱与拘押中心的条件,此外还有一个外部的申诉专员公署。
独立监督:政府允许人权组织访查监狱,但是,至9月惩教署并未收到此类请求。惩教署报告说,从1月到6月,有七家媒体访查了特别行政区的监狱。治安法官可以就监狱设施的居住条件、过分拥挤、管教人员改进、培训、娱乐节目和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在押人员生存条件的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前六个月,治安法官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对惩戒设施进行了216次访查。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或关押,但是年内发生过一些任意逮捕或关押的事件。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香港警察部队属于保安局,负责维护内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解放军负责外部安全。入境事务处负责出入特别行政区的管制,并负责签发本地居民的证件。民选政府保持对香港警察部队的有效控制,政府具备有效的机制来调查和处罚滥权与腐败。但是,关于大陆安全部队涉及五位香港出版商失踪一案的报道引起了对大陆安全部队在香港活动的担忧。
根据国际和地方媒体在2014年底的报道,中国大陆的国家安全部派出特工到香港监视批评中央政府政策的人士。据报他们的目标包括民主运动中的关键人物、政治活动人士、律师、学者、商人和宗教领袖。安全部据报招募香港的前警官帮助大陆的特工在香港内部开展政治监视工作,这些香港前警官都曾经受过监视训练而且持有同情北京的立场。在一起被报道的案件中,警方逮捕了据信是安全部监视组的人员,当时他们正在跟踪一名支持民主的立法委员。但是,事后不久警方就把他们释放了。
年内未有关于保安部队有罪不罚现象的报道。
人权活动人士和一些立法会议员对监警会的一些情况感到关切:监警会成员全部由行政长官指定,而且监警会缺乏从事独立调查的权力,从而限制了其监督职能。监警会无法迫使警员参与其调查,媒体也有一些有关警察拒绝全面配合调查的报道。
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一部国家安全法,规定香港居民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团结和领土完整”。法律没有提到香港居民具体如何履行这项责任以及执行这项规定的机制。梁特首在7月公开声明该法律在香港不适用。梁进一步解释说,尽管香港有责任保护中国的国家安全,这项责任应该按照基本法第23条通过地方立法来履行。7月,梁称政府目前没有计划制定与第23条有关的法规。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对嫌疑人的逮捕通常公开进行,警察持有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基于足够证据签发的逮捕证。嫌疑人必须在48小时内受到指控或者被释放,政府尊重此项权利。对嫌疑人问话必须录相。法律规定被控人员有及时获得司法决断的权利,当局能够有效地尊重该权利。在押人员能够及时被告知他们受到的指控。保释系统能够有效运作,当局允许在押人员随时会见家庭成员及自行选择的律师。没有嫌疑人被单独拘押或被软禁。
任意逮捕:民主活动人士和2014年秋季民主抗议的参加者声称他们被出于政治目的任意逮捕。香港律政司称,在就与2014年抗议活动有关的罪行对几名活动人士提出指控时并没有考虑政治因素。律政司长公开表示,判决拖延的原因包括:需要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调查,在占中示威期间有大量的违法嫌疑案例,以及需要听取英国律师关于是否起诉的意见。在9月2日举行的涉及几名活动人士的审前听证会上,地方裁判法官向政府提出质疑:如果此案像公诉人所说的那样“简单明确”,为何政府要拖延近一年才提出诉讼?这几名活动人士被控与抗议初期的一些违法行为有关。
8月,当局起诉了几位知名学生民主活动人士,包括学生组织学民思潮的召集人黄之锋和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前秘书长周永康,他们被控在2014年秋天的占中抗议和2014年6月抗议国务院《香港白皮书》的活动中煽动非法集会、妨碍警察公务并犯有其他罪行。两位学生在9月宣称无罪,法院已订于2016年2月开庭判决。
许多专家的评估认为,警方在2014年秋季抗议期间使用的武力基本上是符合专业规范和恰当的。一些民主活动人士、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和记者对某些警察行动表示关切。视频记录显示便衣警察在2014年10月对民主活动人士曾健超施虐。曾的律师声明警官在殴打曾之前将他的手铐住。警方将7名警察停职,并在调查后于2014年11月将他们逮捕。7月,法院批准了曾提出的要求,对警方拒绝提供7名据信对其实施攻击的警官的姓名一事进行司法审查;警方后来公布了这7名警官的姓名。10月,公诉人指控这7名警官犯有“出于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目的实施伤害或打击”罪,该罪名最高可判终生监禁。公诉人还另行指控曾袭警并妨碍警察公务,这些罪名最高可判2年监禁。在11月和12月,区域和东区裁判法官和法院分别听取了关于此案的审前证词。法庭计划在2016年1月再次开庭并结束审前听证,对警官的审理预定在2016年4月进行。
e. 拒绝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特别行政区政府总体上尊重司法独立。司法机构为公民提供一个公正和有效的司法程序。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居民享有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系统基本上能够保障该权利。除在裁判法院和区法院级别之外,案件都由陪审团审理。如果被告请不起律师,可以得到一名公费律师的服务。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准备辩护。被告有权被及时告知他们受到的指控的详情,并有权获得公开的、没有过度拖延的审判。被告可以面对并质询对方的证人,也可以请求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被告及其律师都可以查看政府持有的与其案件有关的证据。被告有上诉和不被强迫作证和认罪的权利。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但官员腐败案件除外。根据法律,如果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的生活水平高于与其职务收入相当的水平,或者所控制的现金或财产与其职务收入不符,便被认为有罪,除非当事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解释这种差别。法院在实际运作中执行该法令。法院审理案件时使用特别行政区的两种官方语言:汉语或英语。
香港独特的普通法司法体系在中国内部运作;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中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限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条款。法院也解释基本法中那些有关中央政府的责任或涉及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关系的条款。但是,在对这些事务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法院必须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最终裁决作出以后不可上诉。基本法要求法院在案件与中央政府的司法权限有交叉时遵从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但以往作出的裁决不受影响。作为基本法的最终解释者,人大常委会有权主动解释基本法。
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委员会对基本法进行解释,该委员会由6名大陆成员与6名香港成员组成。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及首席大法官提名香港委员。人权及律师组织对此程序表示关切,因为该程序能够取代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可能会被用来限制司法独立或降低法院的权威。
政治犯与被拘押者
没有关于出于政治原因监禁与拘押人员的报告。
民事司法程序和补偿
[香港]有一个独立而公平的司法部门来处理民事问题,公民可以向法庭控告侵犯人权的行为,要求法庭作出赔偿判决或下令制止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继续依照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是,活动人士和其他观察者仍然对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可能会逐渐削弱司法独立性表示担忧,特别是在2014年中国发表《白皮书》将法官描述为必须“热爱中国”的“行政人员”之后。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禁止条款。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个人资料不得被用于采集该信息时所声明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一些特定的豁免允许特别行政区当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调动个人资料用以防止、侦察或起诉犯罪。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资料(包括原意在保持私密的电子通讯资料)可以被调往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机构,以达到保护特别行政区的安全、防御或国际关系的目的;或者用来防止、侦察或起诉犯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致力于防止未经当事人或公署专员的同意而不当使用、公布或比对个人资料的情况。
秘密监视或截留电讯及邮局信件仅限被用来防止或侦察“严重犯罪”或保护“公共安全”。法律建立了一个两级系统用来批准监视活动;在这个系统下,具有较强侵入性的监视需要由法官批准,而侵入性较弱的监视则需要由一名高级执法官员来批准。申请截留电讯必须与至少要判处7年监禁的罪行有关,而申请秘密监视则必须与至少要判处3年监禁或至少处罚金100万港元(128,700美元)的罪行有关。
8月,将要离职的私隐专员蒋任宏在他的告别博客中强调了保护隐私和言论自由之间的重要联系。他援引了一个事例:一些当地学生在一个亲北京的组织为选拔学生参加海外学习旅游团而进行的采访中表示了对亲政府政治改革的正面意见。在该组织未经同意将视频上传到YouTube之后,这些学生在网上遭到了骚扰。
9月,政府报告称一个电讯服务商被判未能依照顾客要求停止在直接营销活动中使用其个人资料。该服务商被罚款。这是第一次在新的直接营销监管体制下做出的判决,这个体制根据《个人资料隐私修正条例》于2013年生效。此外,从1月到8月,政府报告私隐专员完成了对1177个案例的行动,确认了8个案例中的违规。到年底,还有5个案例在法院未决。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与新闻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独立的新闻业、有效的司法机构与总体上支持新闻自由的政府相结合,推进了言论与新闻自由。然而,这一年中媒体机构提出了比往年更多的投诉,声称这方面的挑战日益增多。
言论和表达自由:关于个人批评政府的能力并无法律限制,对于公开或私下讨论公众感兴趣的问题也没有其他行为者施加限制,上述行为不会导致报复。但是,媒体和公民社会组织中有很多人声称中央政府间接对媒体施加压力,以压制对其在香港的重要政策的批评。
出版和媒体自由:香港记者协会在3月说,新闻自由比上一年有所恶化,而上一年已经被描述为数十年以来“新闻自由最黑暗的一年”。新闻自由普通民众指数降至48.4,年度同比下降0.6%;而记者指数降至38.9,同比下降3.1%。该协会认为恶化的原因是在占中抗议期间对记者的肢体和语言袭击更加频繁,以及更多的自我审查。它还批评政府降低透明度和逐步加强对媒体公开信息时的选择性。该协会的副主席呼吁尽快提出“信息自由法案”。
暴力与骚扰:这一年里发生了数起针对新闻界人士的暴力袭击事件。法院对在以往年度中犯下暴力袭击记者罪行的人员作了处罚。
1月,袭击者向民主活动人士,壹传媒公司的创始人黎智英的住所投掷了一只燃烧瓶。袭击者还在新界该传媒公司所在的建筑物入口处放火。警方宣布他们在寻找4名与这两次袭击有关的嫌犯,但直至12月尚未逮捕任何人。
地方和国际媒体报道警方逮捕了七名香港居民,他们涉嫌参加了2014年2月对《明报》前主编刘进图的持刀行凶。媒体人刘进图以对中国大陆进行严厉的调查性报道而知名。刘的背部和腿部受伤。此外,3月警察在广州逮捕了两名与这次袭击有关的男子,他们后来回到香港受审。8月,一个高等法院陪审团判定他们故意对刘进图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杜丽冰法官后来将两人分别判处19年监禁。
审查与内容限制:年内仍有关于媒体自我审查的报道。大多数媒体都为与大陆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所拥有,因而有人指出,这些媒体的编辑会顾及发行人对商业利益的考虑,容易进行自我审查。根据保护记者委员会统计,超过半数的香港媒体公司的拥有者都在中国的政治体制内有官方职位,即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
12月,大陆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宣布收购《南华早报》的控股权,该报纸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英文报纸的旗舰。在宣布这一交易时,阿里巴巴的执行副主席在香港称将保持早报的独立性,但同时表示西方主流媒体“不一定同意中国的治理系统,这会使他们戴着‘有色眼镜’进行报道。”一些人对该报纸被收购感到关切,担心在该报纸被一个依赖大陆而且管理层设有中共党委会的公司收购后,香港媒体中独立声音的空间会继续收窄。
据报道,许多大陆公司和与大陆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公司拒绝在壹传媒集团出版物和报纸AM730中刊登广告。这两家媒体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均持批评态度。
诽谤/诋毁法:没有关于政府或公众人物利用反诽谤或反诋毁法律限制公共讨论的报道。
国家安全:没有关于为国家安全而限制媒体发行的报道。
互联网自由
政府未限制对互联网的访问,但民主活动人士和抗议者声称中央政府当局密切监控他们的电子邮件和对互联网的使用。互联网十分普及,并被广泛使用。
有报道说曾经发生出于政治目的对私人和团体的网上攻击。
民主活动人士、立法委员、律师、宗教领袖和其他特别行政区内的人士怀疑中国安全机关可能在监视他们的电子通讯。据报一个私营网络安全公司至少将一个间谍网记录在案,这个与中国中央政府有关联的间谍网侵入了香港民主抗议者和支持民主的公民党的电脑网络。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对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有一些限制。有的学者认为香港的学术界在与中国有关的工作中实行了一些自我审查,为的是保持良好关系以及在大陆从事研究和教学的机会。
9月29日,香港大学(港大)理事会以12比8的投票结果否决了委任前法学院院长陈文敏为副校长的提议。陈在2014年离任前在港大法学院担任了12年的院长。他被认为是民主和人权运动的一位代言人。尽管港大的遴选委员会在2014年推荐陈担任这一职务,但在2014年秋天的抗议和亲政府媒体发表了一系列批评陈的文章之后,港大理事会拖延了对他的提名的投票。港大理事会在6月投票决定延后表决陈的委任,在8月再次推延,最终在9月投票否决了对他的委任。这是港大理事会第一次投票否决由大学遴选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许多香港居民,包括民主活动人士、学者、学生和港大校友对此表示关切,担心港大理事会是向来自特首办公室和中央政府的压力低头,他们认为这一决定反映了对长期学术自由传统的一种侵蚀。
设在香港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亲北京媒体不断批评他们的活动表示担忧,这些报纸将它们的活动归类为国外势力的干涉。据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报告,在特别行政区内对其工作的质疑使这些组织很难继续保持其目前与学术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从事外展活动。这些非政府组织还说这些媒体活动阻碍了他们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改善信息公开和公民参政、强调学术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支持特别行政区体制的独立性等方面开展工作。
b.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该权利。政府常规性地对公众会议和示威——包括批评特区和中央政府的示威——颁发“不反对通知书”,绝大多数抗议活动未见严重事件发生。警方在上半年颁发了438份不反对通知书,政府统计数字显示,每天平均有7到8起“公共活动”。据当地非政府组织民间人权阵线报道,与往年相比,警方增加了对示威者活动的限制,通过增加使用附录来规定颁发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活动人士和民主派立法委员也表示关切,他们认为政府更倾向于限制在中央政府联络办公室前举行的抗议。
6月4日,数万民众在维多利亚公园和平集会,纪念天安门广场镇压事件26周年,其间没有发生意外情况。政府向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颁发了举行这个年度烛光纪念会的许可证。除了在澳门举行的一个小型年会之外,这是唯一获准在中国境内举行的纪念天安门事件周年的活动。
据组织者报道,4万8千民众参加了一个每年7月1日在香港回归中国纪念日举行的民主示威。警方估计有1万9千人参加。参加者呼吁梁特首辞职、重新启动五个步骤的选举改革程序、废除立法委员会的功能组别议席和制定基本法民主修正案。警方派出了数千名警员,但没有干涉这次合法的集会。
政府统计显示警方在前半年因违反公共秩序的事件逮捕了125人。
结社自由
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这项自由。
c. 宗教自由
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境内出行、出国旅行、移民以及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但有一些明显的例外。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其特有的移民与入境政策,并对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相关的投诉独立作出裁决。至7月31日,有10068件免遣返申请等候入境事务处的处理,包括基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提出的申请。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政府处理的2237件申请中有12件被认定属实。申请人和活动人士继续对申请处理的缓慢速度及政府对申请者提供的有限补助提出批评。
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及其他人道组织合作,对内部流离失所者、难民、回归难民、寻求政治避难人士、无国籍人士和其他值得关注的人员提供保护和协助。
继续有人批评说,入境事务处拒绝让出于看来并不违法的政治原因前来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入境。按照政策,入境事务处不对个别案例发表评论。活动人士、一些立法会议员及其他观察人士则声称此类拒绝入境的决定是根据中国当局的指令作出的,因为被拒人士通常对大陆持批评观点。保安局回应称,尽管入境事务处与其他移民机构(包括大陆的机构)交换信息,但它独立做出自己的决定。
出国旅行:大多数居民很容易从特别行政区政府得到旅行文件。但是,中国当局不准一些人权活动人士、学生抗议者和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到大陆访问。一些参加2014年秋天示威活动的学生认为中国监视了这些示威活动并把他们列了入黑名单。
移民与遣返:政府的政策是遣返来自大陆的无证移民,当局不考虑他们的难民申请。截至7月,有1975名非法入境人员和非法移民被遣返大陆。
政府不接受台湾护照为有效的签证文件,但为希望访问香港的台湾护照持有人提供了便利的机制。从2013年开始,持有大陆通行证的台湾游客可以通过网上注册在香港停留一个月。
难民保护
寻求庇护:特别行政区的政策是不授予庇护或避难身份,也没有临时庇护政策。政府的做法是把难民或庇护申请人交给律师或联合国难民署。
遣返:3月,按照2013年的一项香港终审法院的裁决,政府推出了识别难民的“统一审核机制”,该法院的裁决命令政府按照联合国难民署驻香港办事处的要求识别难民。这个筛查系统根据返回后受迫害、酷刑或残酷非人道或有损尊严的待遇和处罚等项风险对处理申请的程序进行了整合。申请人继续获得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
就业:政府视那些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提出申请的人士和寻求庇护的人士为特别行政区内的非法移民或“超期逗留者”,因此在等待审批期间他们在这个城市不享有合法的工作权利。那些被联合国难民署给予难民身份或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而被免予遣返的人士必须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才能够工作。这些人士也没有资格接受雇员再培训局或职业训练局的培训。
第三节 自由参政的权利
基本法限制居民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和平改变其政府的权利。基本法的第45条申明,通过“根据民主程序对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全民普选”直接选举产生特首是“最终的目标”。从2007年以来,香港人民、特区政府和中国中央政府对民主和选举改革的性质、范围和进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选民直接选出了70个立法委员会席位中的40个席位。35个席位被指定为代表“地方选区”,其他35个代表“功能组别”。全部35个地方选区席位都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只有5个功能组别席位采用直接选举的方法。其余30个功能组别席位是由来自功能组别的、代表重要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部分选民选出。在这种框架之下,有限数量的个人和机构能够控制立法委员选举的多张选票。根据地方媒体报道和特别行政区发布的选民登记数字,在2012年,选出30个立法会功能组别席位的选民由238,022名个人和机构组成。从2012年开始,选民可以选举5个在区议会部门新设的功能组别席位,这些席位又被称为“超级席位”。尽管在技术层面上属于功能组别席位,但这五位立法会成员是由大约500万选民直接选出的。这些选民不为其他功能组别所代表,因而这些席位比立法会中任何其他席位都代表了更多的选民。政府表示,现有的选举功能组别立委的方法不符合普选的原则,但是并未采取行动来取消功能组别。
根据基本法,立法会成员不得提出影响公共支出、政治结构或政府政策的法案;只有政府可以提出这类法案。特别行政区向大陆的全国人大选派了36名代表,并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有199名代表,这些政治实体都在中共的指导下运作,不行使独立立法权。要将一个基本法修正案列入全国人大议程,需要经过特首、三分之二的立法委员以及三分之二的特区人大代表的批准,而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基本法的唯一权力。
在政府取消了指定的区议会席位之后,选民在11月直接选出了全部431名香港的区议会议员席位。此前,特首利用其授权指定了534名区议会议员中的68名。区议会是特别行政区内的最底层民选机构。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的选举:2012年,有1193名成员的特首选举委员会选出前行政会议理事长梁振英作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而该选举委员会由支持当权者的选举人和他们的支持者所掌控。这次选举受到广泛批评,被认为是一个非民主的程序。梁获得689票。中国国务院正式对梁振英进行任命,胡锦涛主席主持了他的就职宣誓仪式。
2012年为由70名成员组成的新立法会进行的选举一般被认为是自由和公平的,而且符合基本法所建立的标准。支持中国和当权者的候选人赢得70个席位中的43席,而民主派候选人赢得了27席。
下一次特区行政长官选举预定在2017年按照和2012年选举相同的程序举行,因为立法会在2015年否决了一个选举改革提案。下一届立法会的选举预定在2016年举行。
1月至8月,廉政公署接到了186起与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的投诉。媒体报道这些投诉包括未经同意为选民进行虚假登记、收买选民、选举前向选务官员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候选人及其代理人之外的人员使用选举经费、发表关于候选人的虚假或误导陈述、发布不符合某些要求的竞选广告、不登记选举结果,以及在选举时向他人提供茶点和娱乐。到8月为止,有52起选举投诉在调查中,25起被认为无从调查,109起查无证据。政府将选举投诉报告增加的原因归于在1月举行的农村代表选举。
9月,作为对违反选举法指控的回应,廉政公署宣布与选举事务处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合作打击选举操控。廉政公署还宣布将发放30万份小册子,在大学和老人院中举办讲座,并通过举办展览向公众宣传选举法,争取民众对打击选举作弊的支持。
政党和政治参与:泛民主党派面对一系列妨碍它们在立法会中占有多数席位或让其党员成为行政长官的体制性挑战。在立法会的70个席位中,有30个是由功能组别选出的,这些功能组别压倒性地支持中央政府。法律不允许对政党进行免税的捐献。选举程序帮助确保亲中央政府的联盟控制了立法会的多数席位。此外,中央政府及其商界的支持者对支持中央政府在特别行政区内的政治议程的政党提供了慷慨的金融资源,确保这些组织能控制操纵政府和高级职位的杠杆。
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参与:在30名行政会议(内阁部长和辅佐行政长官的“非官方”委员)成员中有6名女性。40名直接民选的立法会议员中有9名女性,35个功能组别议员中有两名女性。在45名最高层的政府官员中(局长、副局长和常任秘书长),有13名是女性。
对于非华裔人士参加竞选、担任选举监察员或担任公务员并没有法律限制,然而大部分民选或任命的高层职位都要求任职人员仅在特别行政区有合法居留权。立法会中没有少数民族议员。政府认为民族血统与任命公务员无关,所以并未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政府工作时申报其民族或种族。有些观察人士批评这种做法妨碍政府了解对非华裔人士的雇用和晋升。
第四节 政府腐败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腐败给予刑事处罚,政府基本上有效地执行了该规定。特别行政区继续被认为较少有腐败。
腐败: 从1月至8月,廉政公署接到463起政府职员违反反腐败法律的举报。截至8月,廉政公署正在调查的举报有216起,认定193起无从追查,54起查无证据。在同一时期,当局根据2014年之前收到的举报起诉了8起案件中的12名政府职员。其中1人已被定罪,直至年终另外11人仍然在等待法院审判。
10月5日,检察官因两起渎职事件起诉了前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每一起都可判最高为七年的监禁。这两项指控与曾荫权未报告他的利益冲突有关,他曾以低于市场价格租赁了深圳的豪华公寓,而同时他还通过香港的荣誉制度提名了他在那个深圳公寓曾雇用过的建筑师。廉政公署在2012年开始对曾的调查。在案件处理期间曾仍然保释在外。
资产披露:特别行政区要求,27名最高级别的公务员需每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资,另有大约3100名工作级别的高层人员需每两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资。负责制定政策的部门还会对容易出现利益冲突的职位提出额外的报告要求。公务员事务局监督和核实这些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对不遵从者有刑事和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 对于信息自由没有立法。一部行政条例是政府各局、各处以及廉政公署向公众提供信息的框架。根据该守则,如果会在几个宽泛的领域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伤害或偏见,政府部门可以拒绝披露信息。这些领域包括:国家安全与外交事务(仅限中央政府管辖)、移民问题、司法与执法问题、对个人造成直接风险、危害环境、不正当获益或得到好处、经济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和运作、内部讨论及意见、公共部门就业和公职人员的委任、研究统计及分析、第三方信息、商业事务、过早提出信息请求、以及受法律限制的信息。政治上的不便或可能造成困窘都不可作为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1到6月,申诉专员共收到16起与信息披露条例有关的投诉。
第五节 政府对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各类国内和国际人权组织的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能够调查和发布人权案例的调查结果。政府官员基本上予以合作,并且对人权组织的观点有所回应。批评中央政府的著名人权活动人士也能够自由地运作,并在特别行政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
政府的人权机构:有一个申诉专员公署和一个平等机会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申诉专员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他们在运作中都是独立的。这两个机构的工作都不受政府干扰,都在其负责的领域中发布过批评政府的内容。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周一嶽作为一个公众代言人倡导少数民族权利,反对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LGBTI)等有不同性取向的人士,方便残疾人士进入公共及商业建筑,并管理平等机会委员会责任范围之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歧视、社会虐待和贩卖人口
法律规定所有的永久居民都是平等的。特别行政区的反歧视法禁止基于种族、家庭状况、性别或残疾的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实施有关法律,并在2014年开始征求公众意见以了解居民是否希望将法律扩大到保护居民不因性取向和原国籍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预计在2016年1月公布调查结果。
妇女
强奸和家庭暴力:强奸,包括配偶强奸,属于刑事犯罪,警方有效地执行此法律。到6月份,警方收到41起强奸案及504起非礼案的举报。
政府高度关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起诉犯罪。政府有效地执行了禁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法规并起诉违法者。从1月到6月,警方调查了690起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允许受害者寻求对施暴人处以3个月禁令,还可以延长到6个月。家暴法不能直接对施暴者治罪,但是施暴者有可能在其他法律之下受到刑事指控。政府执行相关法律并起诉违法者,但判决一般只包括禁令或禁制令。
法律涵盖了已婚配偶、同性和异性同居者、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以及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法律保护18岁以下的受害者,允许他们在成年监护人的帮助下自行申请禁制令,以应对来自其家长、兄弟姐妹以及认定的直系或非直系亲属的骚扰。法律还准许法庭命令施虐者参加一个反暴力学习班。如果施虐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法庭可以在现有的禁令上附加一个逮捕授权令。法庭可以将禁令和逮捕授权令延长到两年。
政府保持了对施虐者提供干预和心理咨询的项目。65个综合性家庭服务中心和11个家庭与儿童保护服务站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施虐者提供服务。政府继续进行公共宣传以增强家庭关系、对抗暴力,并加强了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公共教育。
活动人士报告称针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家庭暴力比较普遍。
性骚扰:法律禁止性骚扰和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是否怀孕进行歧视。该法律适用于男性和女性。警察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
生育权:夫妻和个人有权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间隔以及时间,并有权维护他们的生殖健康;他们能够获得信息和服务而免于遭受歧视、胁迫和暴力。
歧视: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性别权利活动人士和公共政策分析人士认为,尽管法律平等对待男性和女性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事实上妇女要面对就业、工资、福利、继承以及升职等方面的歧视(见第七节d)。
法律授权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展工作以消除歧视和骚扰,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事务委员会为妇女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许多非政府组织积极地提出社会对待妇女的态度和歧视妇女方面的问题。
儿童
出生登记: 所有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中国人,或在境外出生且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国人,均可获得中国国籍和香港永久居留权,后者给予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权利。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孩子,其父母为非中国公民但至少有一人是永久居民者,可获得永久居留权并有资格申请入籍成为中国公民。上述身份的登记是便利的。
虐待儿童:从1月至6月,警察接到437起虐待儿童的报告:190起案件涉及人身虐待(指14岁以下的受害者),247起涉及性虐待(指17岁以下的受害者)。法律要求保护遭到虐待的受害儿童,包括遭受殴打、袭击、忽视、遗弃以及性剥削的儿童。政府执行此项法律。法律允许起诉在特别行政区境外的某些性犯罪,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政府在卫生署的所有50个母子健康中心提供包括防止虐待儿童在内的家长教育项目。政府还提供公共教育项目来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的意识,并警示儿童如何保护自己。社会福利署的临床心理服务部门有儿童心理专家,家庭与儿童保护服务部门则有社工提供服务。警方设有一个虐待儿童调查组并与社会福利署合作开展一个儿童证人支援计划。有关托儿所的法律有助于防止不适当的人员提供儿童保育服务。
强迫婚姻及童婚: 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是16岁,21岁前结婚要求出具书面同意书。在特别行政区没有早婚或强迫结婚的例证。
对儿童的性剥削:在特别行政区有关于来自某些亚洲国家的18岁以下女童被性贩卖的报告。
异性之间双方同意的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根据法律,与16岁以下的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处5年监禁,而与13岁以下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处终身监禁。
法律认定持有、制作、复制、进口或出口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色情产品为犯罪。至于出版或促使出版广告,如果该广告传达或有可能被理解为某人已经出版、正在出版或有意出版任何儿童色情产品的信息,也属于犯罪行为。当局基本上执行该法律。对制作、出版或为儿童色情产品做广告所处的刑罚为8年监禁,持有儿童色情产品的刑罚为5年监禁。
跨国拐骗儿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缔约方。有关具体国家的信息请参见美国国务院网站: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country/hong-kong-sar.html
反犹太主义
香港的犹太社区有大约5000到6000人,本年内鲜有反犹太主义行为的报告。犹太社区中有人对穆斯林社区的某些布道言论感到关切,但香港穆斯林社区总体上是较温和的。
人口贩运
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www.state.gov/j/tipl/rls/tiprpt/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教育、就医、航空和其他交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方面歧视有身体、感官、智力以及精神残障的人士。政府基本上执行了这些规定。政府基本上实施了法律及有关项目,以保证有残疾的人士能够出入建筑物、获取信息以及进行交流,但仍有一些残疾人受限制的报告。
《残疾歧视条例》指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残疾儿童必须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学校歧视残疾学生为违法。据政府称,有严重残疾或多种残疾的学生经家长同意被安排到特殊学校,而有较轻残疾的学生则在普通学校就读。媒体上有个别关于在教育和精神健康设施中发生虐待的报道。最近一次涉及此类虐待的法院案例发生在2011年。
特别行政区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增进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行政及其他措施。一些人权组织说,特区遵守其《残障歧视条例》,但他们认为这些条例内容有限,估计并不能促使政府履行其促进平等机会的义务。
社会福利署直接或者与非政府组织和雇主协作,为残疾人士提供培训和职业康复服务。社会福利署对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士提供了由政府补贴的照顾服务,还为残疾儿童提供了学前服务的场所。政府报告称社会福利署还对有精神残疾的人士、其家庭和其他本地居民提供社区支援服务。
在就业、教育和提供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仍然有歧视残疾人的事件(见第七节d)。法律规定在建筑物中增进残疾人通行便利并对歧视者进行制裁。尽管政府检查并偶尔关闭不合规的企业,出入公共建筑物(包括公立学校)和使用公共交通对残疾人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
残疾人士抗议说,政府歧视他们。他们声称,为了得到社会保障服务,那些与家庭成员住在一起的有严重残疾的人士只能搬出去独居,或者其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必须辞去工作。政府否认了这项指控,称政府为有严重残疾的人(“100%丧失收入能力”的人)建立了残疾补助项目,以帮助满足他们因自己的身体条件而产生的特殊需要。另外,如同特别行政区内所有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一样,残疾人可以申请全面的社会保障协助。
公平机会委员会表示,尽管自1997年以来一直实行具有包容性的教育政策,特别行政区在为残疾学生提供平等机会方面仍较落后。
民族、种族、少数民族
尽管94%的人是华人,但香港仍然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来自许多民族的人士都被承认是永久居民,他们依法享有充分的权利。法律禁止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监督该法律的实施与执行。种族关系办公室从属于民政事务局,是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实施该委员会的计划。平等机会委员会还设有一条热线,听取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查询及投诉。除了英文及中文版本以外,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行为准则(及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一部分其他材料)还用印地、泰、乌尔都、尼泊尔、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语言发布。
2014-15学年,政府为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制定了一个“第二语言学习框架”。维权人士对政府明显改变“思维方式”表示欢迎,指出需要的是汉语为第二语言的课程设置,而不是一个含糊的“框架”。
种族关系办公室通过给非政府组织发放资金,为母语非华语的少年儿童主办了一个跨文化学习项目。
政府为非华裔学生融入香港的学校制定了政策。政府还为有大量非华裔学生的指定学校提供专项资金,用以发展他们自己的项目、与其他学校分享最佳做法、研发补充教材,并建立华语支持中心来提供课后活动项目。活动人士和学者还指出,政府鼓励以华裔学生为主的学校欢迎少数族裔学生的计划事与愿违,将某些学校变成了“隔离机构”。据报道,这些学校不教非华裔学生中文,不过政府鼓励非华裔学生的家长利用各个区为学前班学生开办的华语课程。根据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报告,没有学会中文的学生要进入大学和劳工市场都有很大的困难。据媒体报道,在852所公立学校中有31所学校的少数族裔学生占多数,而且这些学校只教授有限的中文。
对于没有正式的、政府提供的课程来帮助学生为中文的中学教育证书考试做准备,活动人士表示了关注,因为大多数公务员职位都要求通过该考试。政府为参加该考试的费用提供资助。
9月,活动人士和地方学者公布了一项研究,显示少数民族学生较少可能上幼儿园或完成学业,他们在就业时面临歧视(见第七节d)。
来自大陆的新移民是否应该被当作一个在反歧视法之下值得关注的人群?在这个问题上,活动人士与政府有不同意见。尽管有人关注新移民在特别行政区住满7年之前没有资格获得社会福利的情况,法院仍然坚持这一法律标准。这些移民可以基于个案申请帮助。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歧视和其他虐待行为
没有法律对双方同意的同性性活动治罪。尽管特别行政区有法律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残疾和家庭状况的歧视,没有法律禁止公司因性取向或性认同而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LGBTI)的专业人士仅被允许通过一个“长期访问签证”带伴侣到特别行政区。但是,成功获得这种签证的人不能在港工作、获得身份证或获得永久居民资格。政府称公共教育及现有民法和刑法足以保护LGBTI社区的权益,立法是不必要的。没有进一步立法机制可用于帮助起诉基于偏见对LGBTI人群犯罪的行为。
第七节 劳工权利
a.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法律规定工人有组织和加入独立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不需要事先批准或满足过份条件。但法律没有规定集体谈判权,也没有规定雇主有义务与工人谈判。工会声称,法律允许雇主直接拒绝谈判。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进行集体谈判,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这个限制过于宽泛,不符合国际标准。
工会必须向政府的职工会登记局注册,而且必须有至少7名会员才能注册。个人组织工会不受阻碍,但只有香港居民才能参加工会或担任工会领导职务。 法律允许使用工会资金达到政治目的,条件是工会必须举行一个大会得到多数有表决权成员的批准。
法律规定了罢工的权利,但是对公务员在这方面有所限制。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不得解雇、惩罚或歧视行使其工会权利的雇员,且不得阻碍或吓阻雇员行使其工会权利。另外,根据《雇佣条例》,被不合理和非法解雇(包括因雇员行使其工会权利而被解雇)的雇员,可获得责令复职或重新雇用形式的补偿(取决于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或支付最高15万港元(合19300美元)的赔偿。国际劳工组织建议香港政府制定法律,规定不执行重新雇用命令为违法行为。
若违反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法律,处罚包括向政府缴纳罚款以及向工人支付赔偿,这些规定足以对违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根据《雇佣条例》,对违反工会法的雇主可判处10万港元(合1.3万美元)的罚金。
政府有效地执行了此类法律。劳工处劳资协商促进组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沟通、协商以及自愿谈判提供方便。九个经济部门各自的三方委员会都有工会、雇主和劳工处的代表。在劳工纠纷中,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协助调解,以便劳工纠纷得到解决,尽量减少矛盾与干扰。
工人团体独立于政府和政党。但是,民主派劳工活动人士称只有亲政府的工会才能在三方会谈中有实质性的参与,而民主派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则始终受到排挤。
尽管法律并未禁止罢工,而且罢工权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保障,但大多数工人都要签署受聘协议,协议通常会说明擅离岗位就是违约,有可能导致即时解雇。《雇佣条例》中许多条文都禁止因罢工而解雇工人,并宣布受聘协议中任何惩罚工人罢工的部分为无效。和往年一样,数千名工人参加了五一劳动节游行,呼吁提高最低工资、改善工人的保障以及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据政府称,年内没有雇主因工人参加罢工而将其解雇的报告。政府报告称,截至9月发生过两次罢工,有106名工人参加。活动人士宣称罢工次数更多,但政府不愿意承认,唯恐影响到特别行政区的商业友好形象。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并未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也没有具体规定强迫劳动为犯罪行为。
非政府组织担心一些移民工为满足就业条件欠下的高额债务使他们可能沦为债奴。特别行政区允许收取第一个月工资的10%作为安置费。一些持有香港执照的雇佣代理机构被怀疑与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机构相互勾结,从债务阴谋中获利。有些香港机构非法没收家庭佣工的护照、就业合同以及自动取款机卡,一直扣押至还清债务为止。政府就这些案件向多个外国使团表达了关切。
还有一些报告说,有些雇主非法禁止家庭佣工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离开工作地点,这有效地防止了他们向当局报告所受到的剥削。特别行政区当局声称,当局鼓励受到侵害的工人投诉和使用政府的调解服务,并积极追查任何违反劳工法的行为。
另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保护儿童不在工作场所遭受剥削。法规禁止任何工业设施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其他法规限定,在制造业,15到17岁的人每天的工时为早7点到晚7点之间的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法律禁止18岁以下的人在危险行业的工业设施中超时工作。
13到14岁的儿童可以在一些非工业设施中工作,前提是要保证他们受到至少9年教育,并要保证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祉。
劳工处有效地执行了这些法律,并定期检查工作场所,以确保这些法规得到遵守。对童工法律违规者的处罚包括最高为5万港元(合6500美元)的罚金和赔偿金,这足以对违规行为构成威慑。在本年度的前8个月中,劳工处没有发现违反童工法规的案件。
有关于来自某些亚洲国家的女孩遭受商业性剥削的报告(见第七节“儿童”)。
d. 就业或职业歧视
劳工法律和法规禁止基于种族、残障、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和/或是否怀孕)或性别的就业歧视。法律规定,雇主如果以缺乏某种语言能力拒绝聘用员工,就必须证明该职位确实需要熟练掌握该语言的能力。
政府基本上执行了这些法律和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有广泛的权力对违反这些法律的人进行处罚。处罚包括责令恢复雇员的职位以及支付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损失赔偿金。这些处罚足以对违规构成威慑。法规没有禁止基于肤色、宗教、政治观点、原国籍或公民身份、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艾滋病病毒阳性或其他传染病病情或社会地位的就业歧视。
妇女报告说,她们在就业、工资、福利、财产继承和升迁方面受到歧视,有些受害者为此提出了法律诉讼。据非政府组织估计,性别歧视更加普遍,但许多妇女不愿提出歧视控告。据报道,在贫困和不受劳工法律保护的工作人口中,妇女占大多数。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的事件仍有发生。政府估计在整个特别行政区大约有81000名残疾人参与经济活动,其中76200人有工作。
活动人士和本地学者在9月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少数民族学生更有可能得到低收入、低技能的工作并只能赚到低于平均水平的工资。学者认为缺乏中文技能是就业的最大障碍。少数民族团体的领袖和活动人士报告说,政府要求所有工作申请人都讲中文,因此把母语不是中文的人排除在公务员和执法岗位之外。据报警方在年内雇用了100名非华裔的警官。
e.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5月,法定最低小时工资重新调整为32.50港元(合4.18美元),适用于所有在10月1日之后签订的新合同。政府还为在家中工作而雇主不提供用餐的人提高了强制性膳食津贴标准。10月1日,特别行政区把家庭佣工的最低月工资从4110港元(合529美元)提高到4210港元(合542美元),把最低每月膳食津贴标准从964港元(合124美元)提高到995港元(合128美元)。
官方贫困线是根据家庭的大小按照税前和扣除福利前的家庭月收入中位数的一半来计算。单身家庭的贫困线定为3600港元(合463美元),两口之家的贫困线为7700港元(合990美元),三口之家的贫困线为11500港元(合1480美元),等等。根据这个定义,超过130万人(总人口约为720万)生活在贫困中。
对大多数雇员来说,没有有关工时、带薪周休日、工休或强制加班的法律。对某些团体或职业来说,比如保安和某些类别的司机,有关于工时和工休的规定与指南。法律规定工人有权享受12天的法定假日,雇主不得用付钱的方式来取代法定休假。
政府的标准雇佣合约要求雇主除了支付最低工资以外,还要为外籍家庭佣工提供住处、工伤保险、旅费津贴以及膳食或膳食津贴。这些费用加起来可以达到一个不错的生活水平。对于为何住家佣工(包括本地和外籍佣工)不包括在法定最低工资限制之内,政府解释说,“独特的工作模式——全时在家、按需服务的规定以及要求家庭佣工做的五花八门的家务——都使确认实际工时成为不可能,从而无法确定应付的工资。”
外籍家庭佣工如果被解雇就可能被驱逐。在离开一个雇主以后,工人在必须离开特别行政区之前有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寻找新的工作。活动人士认为,这个限制使工人容易受到各类雇主的虐待。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投诉的工人可能获准离开雇主但仍停留在特别行政区,不过他们不能去工作,所以只能靠自己的存款或依靠慈善援助生活。政府认为,为了保持有效的移民控制并防止流动工人超期滞留并从事未经批准的工作,“双周规定”是必要的。
在过去一年的前8个月,劳资审裁处收到了973起涉及雇用外籍家庭佣工的案件,政府称多数与拒付工资或少付工资和无理解雇有关。审裁处以17项与雇用外籍家庭佣工有关的罪名对三名雇主判刑,罪名包括工资违约、年假违约以及不支付赔偿。家庭佣工也可能遭受身体和言语的虐待,面临恶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并且受到行动自由的限制。
2014年12月开始审理一个涉及印度尼西亚籍家庭佣工的案件,厄维阿纳·苏利斯泰宁斯(Erwiana Sulistyaningsih )据报在为她的前雇主工作时遭到严重虐待,该雇主被控违反劳工法和刑法。在对厄维阿纳的前雇主罗允彤的20项指控中有18项罪名成立,包括攻击和刑事恐吓。她在2月被判6年监禁。
关于最长工作时限和休息时间,政府声明这些规定同时覆盖本地和流动工人。
有对工人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做出规定的法律。工人可以自行离开对他们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境而不会因此失去他们的工作。没有限制在台风和暴雨警告期间工作的法律。劳工处颁布了一个关于在恶劣天气时工作安排的“实践守则”,包括建议雇主在有某些级别的台风或暴雨警报时只要求必要的工作人员上班。亲政府和泛民主的工会都呼吁审查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对劳工的保护,包括法律保护。
本年内在劳工处工作的劳工监察员数目不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或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定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赔款和工伤费用。这些处罚足以对违规行为构成威慑。劳工处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负责促进安全和健康、执行安全管理法规以及制定和执行政策;该部门有效地执行了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律。
雇主和雇主协会经常设定工资。此外,一些活动人士宣称雇主们使用将工人定义为“自我雇佣”的工作合同来避免由雇主提供的福利,如带薪休假、带薪病假、医疗保险、工伤费用或规定的公积金缴款。根据劳工处报告,有雇主因类似行为面临法院的重罚。劳工处寻求通过提高公众意识、协商、调解服务以及更严格的执法来保障雇员的权利。
根据由政府统计处在年内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大约有17%的雇员每周工作60小时或更长。在第一季度,劳工处记录了7786起工伤,包括2404起工业事故工伤,大多数发生在建筑、制造和交通部门。同期发生了5起导致死亡的工业事故。雇主须按规定报告其雇员在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劳工活动人士继续对造成死亡的工业事故表示关切,此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和基础建设行业。
2015年人权报告——澳门
概述
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特区宪章(基本法)享有除国防和外交事务之外的高度自治。2014年8月,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在一个由4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进行的选举中获得连任。澳门居民在2013年选出了33名立法会代表中的14名,7名代表由特首指定,其余12名由功能组别推选。文官当局对安全部队保持有效的控制。
年内报道的明显违反人权的问题包括:限制公民改变政府的能力、限制新闻和学术自由以及未充分执行有关工人权利的法律。
虽然当局在加强调查贩运案件的能力,但人口贩运仍旧是一个问题。仍然有人担忧国家安全法可能对各种公民自由造成不利的影响,但直至年底检察官没有根据此法律提出任何起诉。
政府采取步骤起诉和处罚滥用权力的官员。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政府或其代理人进行任意或法外杀人的报道。
b. 失踪
未有出于政治原因造成失踪的报道。
c. 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法律禁止此类做法,没有关于政府官员采用这些做法的报告。
监狱和拘押中心的条件
监狱和拘留所的条件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
管理: 法律允许囚犯和被拘押人员对不合规定的监狱条件提出调查请求。法官和检察官每月视察监狱,听取囚犯的抱怨。
独立监督: 据政府称,没有独立的人权观察员要求或实际访问澳门监狱。法官和检察官至少每月一次对澳门监狱进行视察。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关押,政府基本上遵循这些规定。活动人士担忧法律体系被滥用,认为对持不同政见者提出了过度和错误的指控。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文官政府对治安警察(普通执法)和司法警察(刑事调查)保持有效的控制,两者都归保安司领导。政府有对官员滥用权力和腐败进行调查和惩处的有效机制。本年内没有关于安全部队有罪不罚的报道。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对嫌疑人的逮捕公开进行,凭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基于足够证据签发的逮捕证。被拘留人员能够自行聘请律师,如有经济困难,政府会为其提供一名律师。被拘留者能够迅速与家庭成员联系。在收押后48小时之内,警方必须将被拘留者呈交给一位法官审查。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前调查的法官享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收集证据、命令或撤销起诉以及决定是否释放被拘留人员。据政府称,被告应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庭审理。检察官必须在八个月内结束调查,提出或撤销诉讼;如被告人在押,则必须在六个月内结束。如案件没有被拘人员,审前调查阶段必须在四个月内结束;有被拘人员的案件必须在两个月内结束。法律规定,审前拘留期限在六个月到三年,视指控的罪名和司法程序的进展情况而定。对可能判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法官经常拒绝保释。
在2014年下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当局共收到15份关于警官虐待被拘押人员的投诉。其中12起案件查无证据,1起被撤销。其余的2起案件中的一起经调查属实,另一起未决。有一起警方在押人员因自杀死亡的报告。
e. 拒绝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基本遵守此项规定。
法院可以对涉及中央政府职责或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事项进行裁决。但是,在对这些问题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对最终裁决不得上诉),法院必须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基本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法院在援引这些条例时“应遵循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被告享有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系统基本上执行了这一权利。一个案件可由一位法官或一组法官主办,根据犯罪的类型和法定的最高刑罚而定。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可查看政府所掌握的有关其案件的证据并有上诉的权利。法律规定审判必须公开,除非法院为“保护人的尊严、公共道德或确保法院的正常功能”作出例外决定。被告有权迅速获知指控的详情(有免费翻译)、出席审判、与证人对质、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不被强迫作证或强迫供认罪行、并可及时向律师咨询。法律赋予所有居民这些权利。
司法系统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和有效的司法程序。在这一年里,由于办案能力不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处理被拖延。
政治犯与被拘押者
没有关于政治监禁与拘留的报道。
民事司法程序和补偿
有一个独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统处理民事案件。公民可通过法院寻求赔偿或要求法院责令停止对人权的侵犯。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积压,从提出民事控告到开始审理常常需要长达一年的等候期。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而政府基本遵守这些规定。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承认,有关资料保护的投诉和查询持续增加。
批评政府的活动人士报告说,政府监听了他们的电话交谈。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澳门刑法第233条认定,任何发起、组织或开展宣传以煽动和鼓励歧视、仇恨或种族暴力的人可判处1至8年监禁。至11月,没有根据该法律进行逮捕或定罪的报告。
出版和媒体自由:独立媒体活跃并广泛表述各类观点,国际媒体能够自由运作。主要报纸享有政府大量资助,在敏感的政治问题上(如台湾问题)倾向于紧跟中国政府的政策。但它们一般对特区新闻进行自由报道,包括刊载批评特区政府的报道。4月30日,澳门警察以“威胁内部安全稳定”为由拒绝两名香港《苹果日报》的摄影师入境。这两人计划报道5月1日的劳动节示威。
暴力和骚扰:活动人士声称,当局滥用刑事程序对政府的批评者提出过度和错误的指控。记者一般不会遭受暴力或骚扰。2014年6月21日,安全人员把一名参加网上媒体团的记者从澳门大学集会厅拖走,原因是该记者从远处拍摄一位进行无声抗议的毕业生。
审查与内容限制: 活动人士对某些媒体的自我审查表示担忧,特别是因为新闻机构和记者担心对澳门政府或中国政府的批评性报道会使政府限制资助。活动人士还报告说,澳门和中国政府曾拉拢高层媒体管理人员在各种顾问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任职,这也造成了自我审查。记者对政府限制有关其自身活动的新闻发布、而且只在政府喜欢的媒体上公布法律通知的做法表示关切,认为这影响了媒体的编辑内容。
互联网自由
政府不限制或干扰对互联网的使用,不审查网上内容。
据统计暨普查局统计,至7月,在636,200总人口中有317,981名互联网登记用户。这个总数没有考虑多人共用一个帐户的情况,也没有包括使用移动设备上网的人。
法律对许多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并授权警察在得到法院搜查令后可责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保存和向当局提供各种信息。一些立法委员担忧该法律授权会使警察在某些情况下未经法院下令而直接采取这些行动。
在政府提供的免费无线上网服务中可使用在大陆被禁的推特。据活动人士说,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脸书(同样在大陆被禁)和推特进行交流。但是活动人士还报告说,政府安装了企业级软件,能够审查、解密和扫描在其免费无线网上传送的加密信息,而不通知使用者。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特区的公立和私立大学没有终身教职体制,因此教授们很容易因政治原因被解聘。一些学者报告称大学官员劝阻他们就有关中国大陆的有争议的题目从事研究或发表演讲。据报有些学者进行自我审查。
b.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和结社自由,政府基本尊重此项权利。
c. 宗教自由
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了在特区内出行、出境旅行、境外移民和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尊重这些权利。入境事务处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及其他人道组织合作,为国内流离失所人士、难民、回归难民、寻求避难者、无国籍人员及其他值得关注的人员提供保护和帮助。
《内部安全法》赋予警察拒绝某些非居民入境或将其驱逐的权力,其中包括按法律规定不受欢迎的人士、被认为可对内部安全及稳定造成威胁的人士以及可能涉及跨国犯罪的嫌疑人。
难民保护
寻求庇护:法律规定可授予庇护或难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个对难民提供保护的系统。但联合国难民署说这个程序在年内仍然停滞不前。当局称目前有4例难民申请正在等待审批,共涉及6人。澳门难民委员会的长官明确表示,资源短缺和其他要务意味着这些案例可能要被拖延数年。
在申请者等待关于庇护申请的最终裁决时,政府对他们进行登记并提供保护,使他们免于被驱逐或遣返到原来的国家。申请者在等待审批过程中有资格领取政府补助,包括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福利,如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
第三节 自由参政的权利
法律限制公民通过参加具有公信力的选举改变其政府的能力。只有很小一部分公民在选举行政长官时发挥作用。行政长官是在2014年8月由一个400名成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而这个委员会中有344名成员是由四个宽泛的功能组别选出(这些功能组别代表的选民有限),其他56人是选自特区立法委员和全国人大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选举:2014年8月,选举委员会再次选举崔士安为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是唯一候选人,赢得97%的选票。最近的一次大选是2013年举行的,选出了33个立法委员席位中的14个直选席位。总共有在20个选举名单上的145名候选人竞争这些席位。这些席位的选举基本上具有公信力。
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参与:没有法律或规范禁止妇女或少数民族成员参加投票、竞选公职、担任选举监察员或与男人和非少数民族公民一样参加政治生活。在33名成员的立法会中有7名妇女,包括14名直选议员中的5名女性。
第四节 政府腐败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腐败给予刑事处罚,鲜有官员腐败事件的报道。
腐败:廉政公署调查公共和私营部门并有权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廉政公署内的行政申诉局审查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的投诉。在廉政公署外部也有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廉政公署职员纪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并审查有关廉政公署职员的投诉。廉政公署经常性地监督政府和私营部门中的欺诈行为。3月,廉政公署破获了一起涉及一位澳门监狱主管官员的案件,该官员收取了囚犯的贿赂并允许囚犯从事非法活动。廉政公署已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
资产披露:法律要求行政长官及其内阁成员、法官、立法会和行政会成员以及行政部门主管在他们就职、提升或退休时公布他们的财务信息,在同一职位任期内每五年公布一次。民众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得公开的信息,违规会导致经济处罚。
信息公开:法律对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未作规定,但是行政部门在网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布大量有关法律、规章、法令、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员简历等信息。政府还就公众关心的议题发布每日新闻稿。立法会也就公众关心的事务提供信息,但信息量较少。
第五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一些国内和国际人权观察组织对人权案件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其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政府官员经常采取合作态度并对他们的意见积极回应。
第六节 歧视、社会虐待和贩卖人口
法律规定居民不应因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或传染病情而受到歧视。许多法律包括对歧视的具体禁令,政府有效地执行了此类法律。法律没有涉及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对基于艾滋病病毒阳性或其他传染病的歧视行为没有规定惩罚措施。
妇女
强奸和家庭暴力:法律将强奸(包括配偶强奸)和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政府有效地执行了此法律。2014年下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警方接到37起强奸投诉,逮捕了21人。
政府有效地执行了将相关行为定罪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提出起诉。立法会在1月通过了澳门第一部家庭暴力预防法,但同性恋伴侣不受其保护。根据这部新法律,当暴力的后果“轻微”时,受害者可以决定是否提出指控。许多非政府组织和一些政府官员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在刑法中家庭暴力属于几种不同的犯罪,包括虐待儿童、无能力人员或配偶。这些罪行可判处1到5年监禁。若虐待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量刑可增至2到8年,虐待致死罪的量刑可增至5到15年。2014年下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警方共接到306起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投诉。
政府帮助受害者就医,医务社会工作者为受害者提供咨询并告知他们有关社会福利服务的信息。上半年,社会工作局处理了50起家庭暴力案件。政府为非政府组织(包括宗教组织)提供资金,以便它们为受害者提供支援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家庭咨询和住房。政府还支持24小时热线,用于报告家庭暴力事件和提供心理咨询。
家庭行动科是属于社会工作局家庭及社区服务厅的政府组织,它帮助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她们及其子女提供安全住所,并向她们提出有关对施暴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建议。如果受害者在社会服务中心提出要求,她们可以得到各种咨询服务。两个政府支持的宗教项目也为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康复计划。
性骚扰:没有专门针对性骚扰的法律,除非是利用职务权力强迫对方从事实际性行为。那些有关机会平等、就业与劳工权利和劳工关系的法律中一般会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生育权: 夫妻和个人有权利决定他们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和时间,并有权在不遭受歧视、胁迫和暴力的情况下获得不孕症治疗和避孕协助。关于计划生育、避孕和产前护理的信息以及由熟练助产士提供的分娩和产后护理都很普及。
歧视:机会同等法案规定妇女同工同酬,法律禁止在雇工时基于性别和身体能力的歧视,对违反这些政策的雇主给予处罚。法律允许就性别歧视提出民事诉讼,但很少有妇女向劳工事务局或其他机构报案。职业性别差异是存在的,妇女主要集中在低工资、低级别的工作。观察人士估计男女之间的薪水有显著差别,特别是在低技术的工作中。从2014年7月到2015年6月,廉政公署接到一起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
儿童
出生登记:根据基本法,中国籍澳门居民在特区内或特区外生育的子女及非中国籍永久居民在特区内生育的子女均视为永久居民。在出生登记方面这些不同类别之间没有区分。多数孩子出生后可立即登记。
虐待儿童: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当局接到一起虐待儿童的举报。特区卫生局在这一年里处理了7起涉嫌虐待儿童的案件,把其中大多数案件移交给有关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作进一步处理,此前这些受虐儿童曾经住院治疗。除了把虐待、忽视和对儿童施暴定为犯罪行为之外,法律还规定为面临风险的儿童提供救助措施。社会工作局报告说,它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为5起(不全是新案)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案件提供了援助。
强迫婚姻及童婚: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年龄在16岁和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经过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对儿童的性剥削:法律具体规定了对性虐待儿童和学生、法定强奸和促使未成年人卖淫的刑罚。刑法将14岁定为可自主同意性行为的年龄,而将16岁定为合法卖淫的年龄。法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和性剥削,对严重违法者予以严厉惩罚。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有一起涉嫌性虐待儿童的案件以及三起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
跨国拐骗儿童:澳门特别行政区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成员。
反犹太主义
犹太人口数目极少,没有反犹太人行为的报道。
人口贩运
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教育、医疗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但不包括航空旅行和其他交通服务)歧视有身体、感官、智力和精神残障的人士。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基本执行这些规定。法律要求建筑物、公共设施、信息和通讯对残疾人无障碍。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政府为残疾人提供多种服务,包括以优惠价格为坐轮椅的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社会工作局主要负责协调和资助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协助计划。有一个负责残疾人康复的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部分工作是解决就业问题。
民族、种族、少数民族
尽管政府努力解决葡萄牙裔和澳门少数族裔的抱怨,这两个群体的成员仍然声称他们没有被占多数的华裔平等对待。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歧视和其他虐待行为
没有法律对性取向或同性性接触定罪,没有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LGBTI)成立团体或协会的禁令。没有因人们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其施行暴力的报告。LGBTI团体举办了数次公开活动,一个LGBTI团体公开请愿,要求将家庭暴力法中的保护扩展为包括同性伙伴。
第七节 劳工权利
a.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法律规定工人有权利成立并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劳工协会”。法律没有规定工人可以进行集体谈判。工人有权罢工,但如果他们行使这一权利,法律中没有为其免受报复提供具体保护机制。法律禁止反工会的歧视,规定雇员或求职者不因其工会成员身份而被歧视、剥夺权利或免除职责。法律没有对因从事工会活动而被解雇的工人复职作出规定。政府宣称参加罢工的雇员享有免遭报复的保护,因为法律要求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有正当的理由。
从事某些职业的人(例如安全部队成员)不得成立工会、参加示威或罢工。这些行业有为成员提供福利和其他服务的组织,这些组织可以代表其成员与政府对话。弱势工人群体,包括家庭佣工和流动工人,可以自由成立和加入工会,大部分公务员亦如此。
按照政府规定,要作为正式工会登记,一个组织必须提供其领导成员姓名和个人信息。并无法律具体定义工会的地位和功能,也没有法律要求雇主与工会谈判。法律规定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
政府基本执行有关法律。对反工会的歧视行为,法律可判处澳币2万元至5万元(2500 至6300美元)的罚款。观察人士称这可能不足以阻止歧视行为。
工人如果认为自己被以不合法的方式解聘,可以告上法院或投诉劳工事务局或廉政公署,后者还有一个行政申诉局处理行政部门违规的投诉。该局在结束其调查后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即使不存在正式的集体谈判权利,公司还是经常与工会协商,但政府通常起到中间人作用。没有迹象表明争议或上诉受到长时间的拖延。传统上亲中国的工会没有参加过集体谈判。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为向劳工事务局投诉的人提供咨询和协助。劳工事务局负责裁决劳工纠纷。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量刑范围为3年至12年监禁。如果受害人年龄不满14岁,最低和最高量刑则增加三分之一。观察人士注意到,此类处罚通常被认为足以阻吓强制劳动的做法。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政府设有一个特别的跨部门机构,称为“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除举办讲座提高关于人口贩运的意识外,该委员会还有两条24小时电话热线,一条用于举报人口贩运,另一条用于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
在强迫劳动方面,据报道有强迫外来妇女卖淫的情况。
另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一项特区行政长官命令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如果获得健康证书,证明其有“必要的强壮体格从事专业工作”,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获准工作。这项命令没有定义什么是“特殊情况”。地方法律没有就16岁以下儿童的许可工作时数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工作时间的法律(每天8小时、每周最多48小时)同等适用于成人和合法工作的未成年人,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超时工作。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禁止从事某些种类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任何在晚上9点和早上7点之间的工作、赌场以及任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工作。政府要求,在招聘未成年人之前,雇主必须对工作风险的性质、范围及风险暴露的时间长度进行评估。此类规章旨在保护儿童免于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包括接触危险化学品和从事被认为对儿童不适当的工作。
劳工事务局通过定期和有针对性的检查来执行此法律,违反者被起诉。无从得到关于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信息。雇主有义务提供专业培训及适合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以防出现不利于其教育或危害其健康、安全以及身心发展的情况。
存在童工现象。据报道有些儿童在自家生意或小型企业中工作,另一些儿童则被迫从事商业卖淫活动(见第六节“儿童”)。
d. 就业或职业歧视
本地法律要求雇主对雇员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法律,流动工人享有的待遇与本地工人相同,包括相同的权利、义务与报酬。据官方统计数字,截至2015年6月底有180,523名非居民工人,约占总人口28%。他们主要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印尼、菲律宾和越南。其中大多数人在餐饮和酒店行业工作,但也有一些人在家政、博彩和娱乐业工作或在建筑业和零售业工作。他们经常抱怨说在工作场所中遭受歧视。
《劳工关系法》禁止基于下列各项的歧视: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血统、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语言、宗教、政治或意识形态信仰、协会成员身份、受教育程度或经济状况(见第六节“妇女”)。对有上述歧视的雇主可判处最低2500澳元(合312美元)、最高12500澳元(合1562美元)的罚款。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基于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歧视。
e.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劳工法律建立了合理工资的一般原则,并规定必须遵守工资合约。保安和清洁工的法定最低工资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每小时30澳元(合3.75美元),每天240澳元(合30美元),每月6240澳元(合780美元)。其他类型的工作没有最低工资。特区没有计算正式的贫困线,其月收入的中位数约为13000澳元(合1625美元)。法律规定一个工作周为48小时(但许多企业每周营业40小时),每个工作日为8小时,有带薪加班、年假及病假和产假。法律规定每周必须有一个24小时休息时段。法律没有定义“临时合同”或“短期合同”,只是说明工作合同可以是有限期或无限期。在特区工作的所有全日制工人,无论其合同是有限期还是无限期,都享有多种福利,例如:规定工作时数、周休、法定假日、年假及病假。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不享受这些福利。
法律要求雇主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工事务局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法律禁止过度超时工作,但是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作为应对外部冲击的措施,允许合法超时工作(每天最多不超过8小时,无须工人同意),此种情况由雇主决定。
所有工人(包括流动工人),如果被非法解雇、拖欠工资或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都可以上诉到法院。劳工事务局的一个涉及65名流动工人的案件曾经被非法撤销,至6月该案还在继续审理。雇主可在“无正当原因”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但他们必须按雇员的工作年限提供经济补偿。
劳工事务局为提出要求的工人提供协助和法律建议,有关不法行为的劳工案件被移交劳工事务局处理。无从知晓本年度劳工事务局为多少案件提供了协助。
劳工事务局还负责实施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不改正违规行为可被起诉。特区有大约140名检查员,几乎全部拥有大学学位,大多数人有五年以上经验。卫生局公布了指南,保护孕妇和患有心肺疾病的工人不接触二手烟,这些人可以不在吸烟区工作。
当地雇主倾向于使用无确定期限的非书面劳工合同,但外来务工人员例外,他们签订有具体期限的书面合同。据工人团体报道,雇主更多地采用临时合同来避免履行其义务,不支付工人福利,例如退休金、病假和带薪假日。由于书面合同期限较短,很容易通过不延长合同的方式解聘工人。一些工人还报告说,他们由于拒绝在有损健康的环境中工作而被雇主解聘。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特别行政区共发生7220起工伤事故。当局的记录表明,有22人在工作场所死亡,其中8例被判定可能与其原有健康状况有关。报告的大部分工伤都很轻,受伤的工人中大约有1/6的人当天返回工作岗位。工伤事故导致23人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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