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别报道 » 浏览内容
学者、妇女团体呼吁尽快通过反家暴立法
来源:中国女网
WRIC编者按: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反对家庭暴力写入《北京行动纲领》,开启反家暴元年。1999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08年,全国妇联第一次在两会期间提出将反家暴法列入立法计划,2013年成功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反家暴立法进入实质性阶段。2015年,反家暴法呼之欲出。借此机会,本刊请来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普通女性,畅谈感受和体会。由于同居者暴力未被纳入《草案》,引起维护女权者强烈不满。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李明舜 :
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
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妇联组织的推动,反家暴即将从一个口号变成一部法律。 截至目前,已有29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规或政策,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有的具体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为基层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从2008年起,妇联连续在两会期间通过代表或单独以妇联名义提出将反家暴法列入立法计划,2013年成功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反家暴立法进入实质性阶段。《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以说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反对和消除那些给家庭成员带来伤害和恐惧的家庭暴力,简单说就是反伤害、反恐惧。 立法的重要意义在于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同时给遭受家暴的人必要的救助和保护。
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本质属性的认识,决定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和适用范围。反家暴法的出现,将为每个家庭成员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让人们意识到,家暴是一种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反家暴法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将避免一些原本会发生的暴力。 反家暴立法的当务之急是解决家庭暴力的界定、政府的责任、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与保护、施暴者的矫治与惩戒以及法律责任等,并在公安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 薛宁兰:
亮点频出值得肯定
到2011年,已有九十多个国家制定有专门立法,七个国家有专门的反对性别暴力的法律。专门的家暴立法有一项特有制度,就是民事保护令。其目的在于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很有效。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却没有这项规定,更多的是事后救助,缺少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而这次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此给予了关注,有几大亮点值得肯定。 首先,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反对家庭暴力是政府、社会各个单位和每个人的责任,反家暴的目的不是要拆散婚姻,而是要维护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睦、文明、非暴力。因此,它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促进法。 其次,强调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其中的一些制度体现了全社会反家暴的基本理念。比如,规定了各单位应该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暴预防宣传工作,这是很有新意的。 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该怎么办?这时警察的作用非常重要。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确立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要先出警,对暴力行为予以制止;还要通过一些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发现受害人需要救治的,应赶快联系医疗机构予以救治。 征求意见稿中有一项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告诫制度。对轻微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给施暴人出具书面告诫书。该制度已经在江苏等省开始试点,取得了成效。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有一个很大的创新就是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操作性很强。如果施暴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就构成违法,法院可以对违反裁定的人给予罚款或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当然,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完善。比如,征求意见稿把家庭暴力界定在家庭成员之间。实际上“家庭暴力”这个词从国际人权公约的文件来看,它在英文中用“domestic violence”表示,本意是指具有一定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一定的亲密关系”有哪些?婚姻关系是,亲子关系也是。但这些年,好多人不结婚、不登记,共同生活,形成一种非婚的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然没有婚姻的名义,但也是一种共同生活关系。 还有一种是离婚之后的分手暴力,就是指前配偶之间的暴力。从法律上看,两个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很多受害人在离婚之后还继续受到前夫的伤害或者跟踪、骚扰。所以,定义家庭暴力时,如果不把前配偶之间和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加入的话,这部分人的暴力也许就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 陈静:
保护的力度来自立法
我2010年开始从事与反家暴有关的工作,几年来一共审理了102个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发出56份人身保护令。我做过统计,这些案件中96.43%的受害者是女性,年龄在20~40岁之间的占了79.17%。家暴受害者已经趋向年轻化,并且婚姻家庭里是否存在暴力,与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没有多大关系。
数据或许有些抽象,但我想通过这些告诉大家,家庭暴力早已不是特例,它或许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某一个家庭中。 举个例子,2013年我审理了一个离婚案,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经营着一家鞋店。妻子是独生女,父母非常疼爱,舍不得把她嫁出去,所以丈夫做了上门女婿。这是一个看似和睦的家庭,可早在十年前,妻子就因为受家暴报过警。当时她为了逃避丈夫的追打而跳楼,被鉴定为轻伤。 此后的十年间,家暴不断。但直到2013年,妻子才再次报案,然后起诉离婚。丈夫不承认动手打人是自己的问题,谎称妻子有外遇,他才性情暴躁,出现失控的状况。而我们经过调查,发现这个丈夫曾经赌博、打架,对岳父母也经常挥拳相向。最终,法院判决他们离婚。虽然男方声称自己已结扎,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抚养子女,但考虑到他有家暴情节,我们还是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尽管这个案件的结果还算令人满意,但由于目前没有反家暴的专门立法,我们只能依照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2008年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把家暴当作婚姻案件的一个情节来考虑,在判决离婚时多给受害者一些保护,很难单独处理,保护也有限。而且,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审理指南,相比于现实的需要,都已经滞后了。所以,反家暴应该有专门的立法。 没有立法,连家暴的定义都不明确,让法官如何来认定什么是家暴?
另外,实施家暴的主体不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什么范围内认定和处理家暴案件,也是一个难题。分手暴力,同居暴力,偶发、抵抗、防御性的暴力,算不算家暴?这些都需要立法来回答。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人身保护令。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出现人身保护令,法院就开始尝试着应用。事实证明效果很好,既能保护受害人,也能威慑施暴者。但要发挥更加有力的作用,必须依靠立法,让受害者可以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必非要通过打离婚官司来得到保护;也让保护令的执行,从法官负责发展到由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的公安机关负责。这些都是我们对立法的需要和期待。因为有了反家暴法,审判才能有依据,保护才更有力度!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凤丽:
法律让家更安宁
中国人常把“平安”挂在嘴边,简单的两个字包含了人们对家庭最大幸福的期盼。 然而,家庭暴力的出现,让平安离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远。歌德曾说过,能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夫妻之间若能以礼相待,家里没有吵闹自然和睦。如果吵闹不可避免,必然需要筑起法律的屏障。
作为家事律师,我代理过很多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案件。 记得有位名叫张萍的妻子找到我。张萍和丈夫李涛是大学同学,两人相恋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在孩子一岁的时候,张萍发现丈夫的脾气变得暴躁。因为家庭琐事,李涛经常动手打她。为了年幼的孩子,张萍选择忍受。直到2014年4月的一天,张萍又一次遭到家暴,她心灰意冷报了警,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为了帮张萍摆脱不幸的婚姻,我按照她提供的线索搜集证据。然而,由于家庭属于个人的私密空间,当家暴发生之后,除非张萍及时报警,否则很难找到相关的证人来证实。遗憾的是,之前张萍一直隐忍,她没有报警,我仅有她最后一次遭受家暴的报警记录。
法庭上,李涛否认自己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张萍的证据有限,最终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偶尔争吵和肢体冲突不代表感情破裂,没有判离。拿到判决,张萍很无奈,她之前从未想过,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保留证据。 在我们周围,有多少姐妹像张萍那样,遭遇了家暴却没有证据,因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平时工作中,不乏有女性朋友问我,遭遇家暴后,哪一部法律能帮到我?我只能遗憾地说,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只能参照《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如今,《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期待反家暴法能尽快颁布实施。我们希望有一部法律能明确地指出: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家庭暴力?哪些证据能证明家庭暴力?遭遇家暴后该怎样维护权益? 反家暴法从零起步,其规定未必尽善尽美,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我们每个人。它会提醒受到家庭暴力的张萍们不再隐忍,提醒实施家庭暴力的李涛们,殴打妻子是违法的。就律师而言,以后再遇到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可以拿出明确的条文告诉相关的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法律对此已有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戴瑞君:
他山之石可以借鉴
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家庭、工作、教育等领域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此后,《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都规定了反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作为上述条约的缔约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国的国际法义务。
借鉴各国的反家暴立法,我认为性暴力和约会暴力应该被纳入其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2年通过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就已经载明:各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性暴力。美国专门的《防止对妇女施暴法》,明确规定约会暴力是违法的。南非1998年《家庭暴力法》也把约会暴力纳入法律。 经济控制是否算家暴?对此,澳大利亚2011年修订的《家庭法》中,经济控制被称作“财务虐待”,视为家暴。我国的反家暴立法如果能把经济控制考虑在内,那就更好了。 值得我们借鉴的还有各国针对家暴的预防和惩治措施。 英国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把虐待妻子的人记录在案,以帮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还有助于新结识的伴侣知晓对方过去的劣迹。 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女性受到暴力威胁,可随时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警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破门而入把丈夫带走。随后还会采取限制加害人进入居所等一系列措施,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在奥地利,警察可以对施暴者发布驱逐令,规定他们14天之内不能接近受害人。
2014年10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中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履约报告时,特别提到把人身保护令列入法律,以及要对家暴受害者提供数量充足得当的庇护场所。其实,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收容所、庇护所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对反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进行强制心理治疗,都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国法律也有硬性规定。 最近,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搭建了一个较好的框架,未来法律中有些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
公众态度:支持立法,妇联不负厚望
反家暴系列调查1 2011年9月,反家暴法纳入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批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华坤女性生活调查中心针对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进行了千人电话调查。
86.0%: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
对于“家庭暴力”一词的知晓率为87.3%,说明这一行为已经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对于任何一种社会行为的认识都需要一定时间,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认定,公众亦需要一个过程。本次电话调查结果显示,86.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这种共识,是制定反家暴法的公众认识基础。
93.5%:赞成全国妇联推动反家暴立法
调查结果显示,84.9%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说明制定并出台反家暴法是社会公众的迫切需求。93.5%的被调查者赞成全国妇联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反家暴立法,表明公众对全国妇联和有关部门寄予厚望。 反家暴系列调查2 2014年11月,本刊在网站推出反家暴专题,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论坛等新媒体形式进行调查。
39.7%:精神暴力也是家暴
有39.7%的被调查者认为,精神暴力也是家暴的一种形式。此外,认为婚内性伤害属于家暴的有22.5%,经济控制算家暴的有13.9%。由此可见,家暴的形式趋于多元化,大众对家暴的认识在不断深入,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拳打脚踢。
50.5%:遇到家暴向亲友倾诉
遇到家暴时,被调查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选择忍耐的只有5.7%。选择向朋友和家人倾诉求助的最多,占了50.5%。有22.7%的被调查者会用一些方法惩罚施暴者,12.4%的被调查者希望从心理咨询师那里获得宽慰。这意味着在法律之外,家暴中的受害者更需要亲友的支持和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遇到家暴会采取哪些措施维权的问题中,除了常见的报警、保留证据等,有14.8%的被调查者选择去妇联的庇护所求助。说明在反家暴的过程中,妇联的作用受到了大众的认可。
女性声音:暴力需要关注,弱者不再犹豫
于虞自由职业者:
以前我并不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第一次听说还是缘于那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当时看到剧中男主角安嘉和由猜疑到施暴,女主角梅湘南从逃避到反抗,给我带来很大的震撼。生活里我没有见过剧中那么多的冲突,我想即使有,也不一定像剧中那样大团圆的结局。 直到后来,身边的一个姐妹小安遭遇家暴,她红肿着脸跑到我家里诉苦。我提出报警,还劝小安向居委会说明情况,但她总是出于各种考虑拒绝,还说如果丈夫不承认,自己也没有办法证明。渐渐地,我发现她的精神状态受到极大的困扰,她不再和我联系,电话号码也变了,我没有再听说关于她的情况,便慢慢淡忘了。
得知要对家庭暴力立法了,我立即想起小安的事。如果当时有反家暴法,也许小安的丈夫会有所顾忌,小安的担心也没有必要。我期待反家暴法能尽快出台,有了法律的保障,很多像小安一样的姐妹,能不再犹豫,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向东公司职员: 记得上大学时看过一本书,里面阐述了一位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征”概念,尽管当时不尽理解,但却让我对家庭暴力有了一些印象。工作后,同事丽丽的遭遇,让我对“家暴”有了新的看法。 丽丽的丈夫丁仲失业后性情大变,开始抱怨生活,还特别敏感。在家里,只要丽丽提起工作和钱,丁仲就情绪激动。两人发生过几次争吵后,丁仲不再理会丽丽,对孩子也不闻不问。时间久了,家里压抑的气氛让丽丽精神恍惚,整日心绪不宁,她想离婚,可只要与别人提起原因,大家就劝她说丁仲只是一时想不开,要她看在孩子的份上多忍耐。
丽丽曾对我说,没有人能体会她内心的痛苦,丈夫的冷漠让她身心俱疲,想过自杀却放不下孩子,不知道这样的日子何时才能结束,只能过一天算一天了。 从前,谈到家庭暴力,我会直接想到对身体的伤害,可通过丽丽的经历,我特别期待反家庭暴力法,也能涉及到家庭中的精神暴力,因为身体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恢复,但心理的无形伤害,更像一种隐藏的痛,可能伴随一生。
邮箱E-mail:wrichina@yahoo.com
网址Website:www.wrchin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