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5 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六十 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3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但出于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而采取的措施除外。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并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
(五)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宪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政治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应当征求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25%。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该单位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向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推荐女干部,在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地方,应当重视培养、推荐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辍学率、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者中途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授予学位、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招生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性的录取比例。
学校应当针对女性的特点,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组织科研项目、评定职称、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对妇女有歧视性限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就业、创业提供帮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同岗位男职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占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确需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或者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假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性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退养有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实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核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医疗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在农村推行免费住院分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成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在财产继承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受性别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八条 离婚、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其依法分割、继承取得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九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二)溺、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三)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四)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吸食、注射毒品;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六)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当地公安机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应当组织解救,解救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第三十一条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医疗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父母、学校、幼儿园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
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制作、使用和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丧偶、离异妇女再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三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受害妇女和施暴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施暴人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即时出警,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受害妇女为残疾人、老年人,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受害妇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妇女组织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为其维护权益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 对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妇女组织应当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其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擅自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害妇女财产继承权、财产处分权或者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可以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害妇女人格权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女子被拐25年 深圳机场重逢亲生母亲

来源:南方都市报

母女25年后团聚喜极而泣

母女25年后团聚喜极而泣

被拐25年后,终于见到亲生母亲。在深圳工作的翁小姐4岁时被人拐卖,如今已结婚生子。今年4月其找到深圳警方请求协助查找亲生父母,深圳市公安局刑侦局随后通过DNA数据库比对确认其父母身份。昨日,翁小姐的生母飞抵深圳,时隔二十五载,母女终团圆。

怀疑被拐求助警方

翁小姐称,其记忆中从小生活在福建莆田,大概八九岁时,父母委婉告诉她并非亲生,出生地也并非福建。“亲生父母到底是谁,自己故乡在何处?”翁小姐称尽管养父母对其非常好,但身世问题始终是个心结。

今年4月,翁小姐获悉可通过警方寻找亲生父母,其随后来到罗湖分局东门派出所。由于对出生地及家庭没有印象,查找没有有效线索。东门派出所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打击拐卖(拐骗)工作要求采集了翁小姐的血样。

警方对翁小姐的血样检验鉴定并提取出DNA,于5月9日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 N A数据库。比中1989年在浙江瑞安市被拐的李某某(1984年4月生)的父亲李某权、母亲蔡某娟的DNA。

机场重逢相拥而泣

从技术层面确认无疑后,深圳警方将这一消息告知翁小姐。翁小姐才知被拐时约五岁。而对于五岁前的记忆,翁小姐称几乎为零,“最想搞清楚我是怎么丢的。”

翁小姐家人也从浙江警方获悉这一喜讯。其母亲决定乘机来深圳见面。

昨日中午1点20分左右,航班抵达。人群中,两名中年阿姨哭着向等候区走来,翁小姐下意识地走上前去。二人搂着对方的腰,端详了一阵,随后抱在一起。一直沉稳的翁小姐再也忍不住,不停地抹泪。

嘘寒问暖后,蔡阿姨掏出几张发黄的老照片。“你看看,这就是你小时候的样子。”为更好地保存,几张照片都已过塑。蔡阿姨称自己这么多年来就是靠这几张照片缓解思念之苦,昨天凌晨三点就起床收拾。

浙江女子被拐25年 深圳机场重逢亲生母亲(组图)

 

25年前的寻人启事。

和丈夫的妹妹被同一个中间人拐卖

“那是在1989年的农历十二月初五”,蔡阿姨称,那天上午,外婆去买菜,翁小姐独自在家。外婆将菜烧好叫吃饭时,才发现翁小姐已不见。

此后,家人开始漫长的寻找。“你的外婆到死都在念叨这个事,一直很愧疚”,蔡阿姨称。翁小姐的生父因身体不太好没有来,翁小姐随后拨通生父的电话,表达问候。

一边是久别重逢的亲生父母,一边是悉心照顾的养父母,翁小姐称不会对关系处理感到为难。蔡阿姨也表示,会尊重女儿的选择。

对于翁小姐的经历,翁小姐丈夫张先生有别样的感受。他有个“妹妹”是从外地被拐到他家的“童养媳”,后来家庭条件好了,“童养媳”成了“妹妹”。张先生称,他也曾试图帮忙寻找其亲生父母,巧合的是,其“妹妹”和翁小姐都是同一个“中间人”拐来莆田的,但涉及多个环节,多次寻找也没有下落。

江西计生干部罚款抢财伤人 引百人抗议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网站

江西省吉安县北源乡村民举牌抗议计生官员殴打村民

江西省吉安县北源乡村民举牌抗议计生官员殴打村民

江西省吉安县北源乡上百村民周四堵路,抗议乡政府十多名计生官员抢夺村民财产并将村民殴打至重伤。

吉安县北源乡十多名乡政府计生官员周二到刚得二胎的下院村村民胡晚铭家罚款并没收家中财产,双方发生冲突,胡遭到群殴,至周五仍在医院抢救,生命垂危。

周四,上百愤怒的下院村村民手拿标语牌围堵高速公路抗议,要求政府严惩凶手。

一名在事发现场的商户职员周五向记者证实了事件。

记者:“他们是在你们门口堵着吗?”

商户职员:“是昨天上午,就在新余到吉安的那条公路上,很多人都用手机拍了视频。”

记者:“当时是堵了多久?”

商户职员:“有好几个小时。”

记者:“大概有多少人?”

商户职员:“一、两百。作为政府官员,动手打人肯定是不对的。”

记者:“当时有警察在现场吗?”

商户职员:“有,有好几十个。”

针对这起打人事件,周五11时许,吉安县政府在官方微博回应称,北源乡因计生工作导致乡政府两人和一村民受伤,伤者均得到及时救治,伤势稳定。5月8日部分村民在北源乡集聚,在劝说下恢复常态。目前,该县已组成工作组将进行调查处理。

周五下午14时许,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也进行了回应,表示当地已成立工作组,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下院村村民胡冬梅周五告诉本台记者,胡晚铭家境贫困,上有两位老人要赡养,下有两名女儿要抚养,一家子就靠他自己的一点手艺维持生计,当天计生干部不仅要罚款,还搬走了胡家的家具,并将胡打成重伤。

“那是我娘家下院村上的,把那个人打坏了,在医院住着。那天我刚好去我娘家做客,碰到这个事。人家(胡晚铭)第一胎有准生证,第二胎也有。他家里不算很富,就靠胡晚铭一个人赚钱养家糊口,他妻子在家抚养小孩。(计生官员)打的是人家的下身,很严重,好像已经到南昌去了。他们是晚上下班去搞计划生育(工作),人家还送钱给他们,还打人家,肯定不服气嘛,村里男男女女都不服,哪里是搞计划生育的,就像土匪一样的。我娘家那个村搞重点,要罚一、两万左右,肯定多了。胡晚铭家给不起,(计生官员)就搬了人家的东西,拆人家大门,搬走人家电视。”

记者就此致电吉安县北源计划生育办公室,一名值班人员称事件已交由警方处理,拒绝回应记者的提问。

记者转而致电北源乡派出所了解情况,一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计生干部搬走胡家财产的原因还在调查,当天双方发生打斗,均有人受伤。

“打伤的人在医院治疗,事件还在调查,调查清楚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记者:“你们调查了计划生育干部了吗?”

派出所负责人:“我们是调查事情,不是针对这个人。不单是干部,包括他们双方。这是一个打架的过程,不单是一方人受伤,两边都有人受伤。”

记者:“他们为什么要搬人家的东西?”

派出所负责人:“这个还在调查,回答不了你。政府和我们公安局都在调查把这些弄清楚。”

记者在网络上了解到,有网民在2011年曝光北源乡政府官员在计生执法中,使用野蛮手段,打砸老百姓东西。即使是有合法准生证的家庭,也被逼缴纳罚款,并以拆房子作为要挟,一些妇女还被强行结扎。

(特约记者:忻霖 责编:林迪/申铧)

公益机构“天下公”研讨会受阻 警方带走负责人

陆军       2014年5月7日

 接到多位记者电话,询问知名公益机构“天下公”今天北京研讨会被取消一事,现将迄今我所了解到的信息集中解答如下:
近年来,民政部门多次宣布放宽对民间组织注册的管制,2013年底,长沙一位同性恋人士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长沙同志中心”遭拒,湖南省民政厅的答复是“同性恋与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悖”。随后湖南省民政厅被申请者诉至法院。3月14日,该案被一审法院驳回。
为了研讨上述个案中的法律问题,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拟于5月7日在北京筹办一次研讨会,邀请该案的当事人、同性恋专家、宪法行政法专家及非政府组织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NGO工作者、媒体朋友参会。
5月7日凌晨两点,会议主办方负责人于方强(电话13585142548)及几位赴京参会的外地公益人士突然被警方带往海淀区双榆树派出所,但直到上午11点前后,于方强等人才收到警方的传唤证,传唤理由是“扰乱社会秩序”。据律师介绍,“先传唤、后补传唤证”与正常程序不符。
截至北京时间5月7日19:00,因民间机构注册法律问题研讨会而被北京警方传唤的九名公益机构人士均已获释。这九人为:于方强、柳建树、张舒迟、阿强、韦婷婷、魏建刚、江亚萍、魏天笑、小寒(起诉湖南省民政厅案原告),主要来自性少数人群权利机构和公益法律机构,传唤理由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有多位记者朋友来电话问到:知名公益律师浦志强上周末参加了一次研讨会后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刑事拘留,这两个事件是否有关联?从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来看,没有证据表明这两个事件有关联。
南京“天下公”,我国知名公益法律机构,致力于食品药品安全倡导,及残障、性别、艾滋等领域的反歧视倡导。曾协助劳动者起诉我国户籍歧视第一案、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并胜诉维稳索赔第一案。
2014年4月23日,在巴黎出差的于方强与志愿者一同举行示威,抗议法国公司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公司造成自来水污染事件。5月6日,天下公向威立雅集团在中国的12家供水公司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它们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北京拟定可执行逮捕人士名单 6.4前夕搞恐嚇

博讯记者封刀北京报道: 经过反复筛选、讨论,北京警方已经正式拟定了一份长达137人的国保重点人名单,并可以随时对名单上的人员执行逮捕,实施所谓舆论引导及社会震慑。这137人中,有知名学者、媒体人、律师、维权民众和少数退休官员,基本具有如下特征:

    1.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2.政治反动,对政权具有现实及潜在的威胁,或与西方敌对势力有联系。
    3.本人活跃。
    4.威胁社会稳定,容易引发政治对抗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对其采取措施不利于长治久安。
    据记者了解,这份名单原本载有三百余人,大部分都是所谓的国保重点人,经一再筛选,最终才确定为137人。名单只是一个范围,并非是要全都逮捕这些人。北京警方需对名单成员的“犯罪材料”、逮捕手续提前准备。具体个案事项,将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划及安排

高瑜在2013在纽约一次讨论会上的发言

中國婦權張菁按: 高瑜女士是89年6.4天安門屠殺的受害者之一,曾為此付出自由的代價。25年後,她依然受害,再次被捕入獄。中國政府近來大量抓捕敢言的知識份子、律師、維權者和異議人士,國內民情激憤,國外輿論嘩然。高瑜曾一針見血指出中國人民和中國社會正面對的前所未有的雙重災難,高瑜說:他(習近平)正在讓我們同時品嚐毛澤東建設共產主義的30年和鄧小平建成權貴資本主義的30年的兩種苦果。她得罪了當今帝王,於是, 慾加之罪,何患無辭!

gaoyu
 據明鏡新聞柯宇倩報導:中國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習近平到底傾左還是傾右?自2007年他被確認為接班人以來就被猜測不斷。中國研究院2013年10月28日於紐約舉行第四次研討 會,前《中國改革》雜誌社社長李偉東、前《經濟學周報》副總編高瑜、原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研究員姚監復等十多位學者與會,一同探討習近平的思想路線與 根源。
出席研討會發言者還有前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室務 委員高文謙、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博士王軍濤、哥倫比亞大學客座教授張博樹博士、紐約律師高光俊、旅美學人馮勝平、張艾枚、《北京之春》主编胡平、博訊創辦 人韋石、《太平洋月刊》總編輯歐陽勁、明鏡集團創辦人何頻、總編輯陳小平。研討會由《新史記》與《名星》總編輯高伐林主持。
以下為根據錄音整理的研討會發言。
高瑜:剛才李偉東從大戰略分析中國,把中國置於全球演變的多維空間來評估,我要講些具體的,講一講中共十八大前後會怎樣變化。
首先要確定中國處在一個什麼時代?習近平上來,為什麼令整個知識界這麼失望、幾乎一起與他決裂?我的回答是,他正在讓我們同時品嚐毛澤東建設共產主義的30年和鄧小平建成權貴資本主義的30年的兩種苦果。
為什麼很多人感覺對他的期望落空了?為什麼之前沒有認清習近平?
習近平2007年當了王儲之後,就成立了三個調查小組,人員都不一樣,互相之間也不溝通。調查的課題是,阻礙他上台、以及上台後阻礙他執政的有哪些因素?三個小組得到的結論驚人的一致:最大的阻礙因素,就是你習近平的“兄弟”——太子黨和紅二代。所以習近平進入常委的同時,把薄熙來發配到重慶,習近平是有他的考慮的,但沒有想到薄熙來在那兒搞得風生水起。
習近平與太子黨的關係就變得很微妙了。十七大習近平進入政治局常委之後,胡德平完全應該被安排當政協副主席,他剛卸下全國工商聯負責人的職務,這個職務按慣例,應該晉升為國家領導人,結果殘聯的鄧樸方上去了,胡德平沒有上去。這種趨勢一直延續到十八大的人事安排上。
2012年“五一”之後,胡錦濤召見劉源,第一句話就說:這次(4月底)軍內摸底,你在軍事院校、四總部都得票第一,進軍委沒問題了。可是十八大劉源並沒有升上去。可見習近平在防備“兄弟的勢力”。10月15日人民大會堂隆重紀念習仲勛誕辰100週年,按照習仲勛的人格和對中共的貢獻,再隆重也應當,但是紀念會場面彷彿唱了一齣《大登殿》,面對主排,會場坐滿了太子黨,很難說他們出席表達的是一致的“支持”。
現在也開始整頓大的國企了,包括石油幫系統,基本上習近平是不信任他們的;知識份子的思想和政治表達也是他所不容的。長期看來他的基礎並不牢固,上台之前,他一直扮演“聽喝”的角色,所以有人說,胡錦濤是“裸退”,習近平是“裸進”。這也是一種誤讀。有一張照片大家注意到沒有,江澤民在細讀一幅書法,他在旁邊“陪讀”,默默不語。這張照片就透露了習近平怎麽能被選為太子的奧秘。他在浙江當省委書記時,只要江澤民到上海來,他每週都必去看望江澤民。
習近平,是“文革”中的工農兵學員出身,是毛澤東“文革”造就的一代。他們這代人中,也有陳子明。子明也是工農民學員,也是學化工的。最近,當年教過陳子明的教授說:陳子明作為工農兵學員,無論工科,還是理科,都是學得最好的,所以畢業後考上了科學院的生物化學研究生。有人問這位教授習近平學習化學的成績如何?這位教授說,他相信習近平化學成績學得不好。這就是這批工農兵學員最大的區別之一。有一種說法,習仲勛一生沒有犯過左的錯誤,思想開放、銳意改革,兒子也會走父親的路。但是不排除另一種可能:因為他爸爸的命運坎坷,家裡對他的教育叮嚀也可能是:要吸取教訓,別像你爸爸!另外,還有像偉東講的,毛澤東是他們這些人的公共的精神父親,所以怎麼能說他現在一定想走爸爸的路?他現在坐的可是他父親從來沒坐過的龍庭啊。
胡德華今年在《炎黃春秋》新春聯誼會上說:我“文革”讀高一,沒讀過多少書;而他(習)和我妹妹,讀的是初一。中辦9號文件,就是衝著2月27號《炎黃春秋》新春聯誼會來的。從來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一幫主張碎步前進的黨內民主派,拍案而起,跟習近平的兩個講話決裂,沒想到杜導正帶頭發言,說按照新中央的兩個內部講話走下去,中國一定要完蛋!就是這次新春聯誼會上的發言,引出來一個9號文件。這個文件,絕對不是劉雲山搞的,聽說習近平最後把文件整個捋了一遍。連張木生都說,怎麽能反憲政呢?毛澤東當年就是憲政研究會會長呀!因此很難說太子黨就是他的權力基礎。
另一個跡象是,對新部長的安排,可能馬上會來個天翻地覆的變化。聽說他的警衛也全部換掉了,中央警衛局長曹清現在控制不了習近平的警衛,習的警衛已經不屬於中央警衛局,而是歸到軍委管理。過去北戴河會議之前,中辦主任令計劃來布置任務,都是很客氣的,是用表揚、鼓勵的口吻佈置工作的;而今年新中辦主任栗戰書來則不同,用的是訓斥口吻,搞得中央警衛局領導手足無措。
所以我們現在並不是只和一個權貴資本主義抗爭,而是反抗共產黨毛澤東、鄧小平兩個時代一起加給我們的壓迫。希特勒起碼在國內還真推行了不少社會主義政策,社會主義搞得很成功。中共的社會主義是失敗的,改革35年,建立的是最不公正的權貴資本主義。習近平還要用他的思想去演變世界,如果有了更雄厚的國力,會對世界做什麼?很難說。
我再簡單談一下三中全會。現在他們公開講三句話:“網絡是黨之大患、國之大患,會亡黨亡國。”他們認爲,“講憲政和普世價值的公知是‘掛羊頭賣狗肉’,因此我們不能再唱《三岔口》,黑打黑(京劇《三岔口》表演的是在一片漆黑中的武打——整理者注),得明著來!”“網絡能量正在變大,是我們的心腹大患,導向不能變,陣地不能丟,我們要敢抓、敢管、敢亮劍。”習近平“819”講話之後,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全部亮劍,兩位軍委副主席也跟著亮劍。
到了9月15號,中宣部找了孔丹、司馬南、孔慶東一批左派開座談會,實際是揭發會。這個會上,搞了一個47個大V的名單,其中有三個人是老左,一個是宋陽標,一個是張宏良,一個是韓德強,說這三人是“拆廟黨”,要用“文革”方式把共產黨這個廟給拆了。其餘都是右派公知,被指為“居心不良,與黨離心離德”。
對三中全會,當前炒得最熱的是批准上海搞自貿區,上海28平方公里,人民幣自由兌換,輻射很大。這下廣東就不幹了,怎麼把我們扔下了?最大規模的還要批廣東三個,廣州、深圳、珠海的南邊:“橫琴”、“南沙”、“淺海”,要開三個自由港。成都也要成立一個,五個自由兌換區,等於自由貿易區,就是再造5個香港。這是因為現在東南亞國家都聯合起來了,中國跟不上、進不去了,所以必須弄這樣的開發區。但是挑戰美元的地位,這對美國的國家利益造成了威脅,所以美國繼續要逼人民幣提高匯率。
所謂解放民營經濟,就是李榮融過去說“七個一定要壟斷”的領域,要讓民營進去。金融要批准四個民營銀行:其中有中關村銀行,溫商銀行;廣州報上三個,蘇寧銀行,騰訊銀行,馬雲銀行,全國已經報了300多私人銀行。年底開始批私人銀行。國有銀行就置於很危險的環境了——批四個民營銀行,私有化一定是權貴私有化,和俄羅斯百分之百是一樣的,這被看成是沒辦法的事,一放開了,國有銀行就被迫競爭。
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是習繼承鄧的“兩手硬”,經濟上要自由化,政治上反自由化,結果中國會更加混亂。他的做法是,只要別影響我做皇帝,別干擾我行使權力,就放你們一馬。“819”之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魯煒召集全國主要互聯網負責人會議,他竟然把話挑明了說:“跟著我走好處多多的,大家有什麼陰招損招都使出來。”
中共這90來年,前28年打江山,中間27年毛澤東坐江山,再加上鄧小平以來30幾年所謂的“改革開放”——難道還不能讓我們所有的人,包括知識分子,看得明明白白嗎?認為中國要開始第二次改革了,絕對是錯誤的,甚至是很迂腐的。

BBC:邊境槍案 揭維族出逃趨烈

中國婦權網綜合報導

「紐約時報」指出,新疆擁有眾多的維族人口,他們多屬於伊斯蘭教遜尼派。他們抱怨稱,在中國占主導地位的漢族人騷擾和歧視他們。兩個民族之間的暴力衝突日益增多,導致以漢族為主的安全部隊強力鎮壓維族人。

 

2014年3月18日在中越邊境越南一側廣寧省發生的流血事件,儘管中國媒體語焉不詳,但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這是一起典型的中國維吾爾族民眾因非法越境而引發的暴力恐怖事件。此前泰國突擊檢查在宋卡府橡膠種植園的人有218名,中國駐泰官員已確認其中逾四成為中國的維族人。這顯示越來越多的維族民眾正透過各種途徑,偷渡出境,逃避北京當局的統治。

 

中國當局表示,新疆有維族人恐怖組織。但一些維族人則說,如果中國官員持續苛待維族人,那麼極端主義就會占據上風。

 

中國最近發生的一些事件,令漢族人對維族人戒心更增。今年3月,在中國西南部城市昆明的火車站,一個小團夥持刀殺害了至少29名平民,砍傷近150人。中國官方新聞報導,當局拘留了八名嫌疑人,他們可能是來自新疆,但沒有說他們是維族人。一些報導說,這些襲擊者是恐怖分子,但並沒有解釋該團夥的政治動機或背景。

 

 

全球評比:中國新聞“完全不自由"

WRIC綜合報導

 

美國民間機構“自由之家”於1日發佈年度全球新聞自由報告指出,全世界只有七分之一人口生活在新聞自由的國度裡,其中亞洲僅2個地區或國家,即台灣及日本,日本排名最高,第42 ,其次是台灣,第48。至於其他亞洲國家或地區,南韓第68,香港第74,菲律賓第87,都屬“部份自由”,澳門未列入評比。馬來西亞第141,新加坡第152,中國大陸第183,屬“完全不自由”國家。

 

該報告指出,整體而言,去年全球新聞自由是10年來的最低點,原因之一是埃及、利比亞、約旦等國家壓制新聞自由。全球列入評比的197個國家及地區,名列“完全自由”者僅63國,佔32%;“部份自由”有68國,佔35%;“完全不自由”66國,佔33%。

 

報告指出,亞太地區只有5%的人口享有完全的新聞自由。報告尚未發佈各國詳細狀況,只說明各地區的概要。報告中說,中國大陸持續壓制網路,也打壓境內的外國媒體記者;退步的有香港、印度、斯里蘭卡、泰國;進步的有緬甸與尼泊爾。

 

荷蘭居首    美國退步

 

全球新聞自由前10名依序是:荷蘭、挪威、瑞典、比利時、芬蘭、盧森堡、瑞士、冰島、丹麥、安道爾。全球最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家是朝鮮,倒數第2、第3分別是烏茲別克與土庫曼。

 

報告指出,美國的新聞自由退步,主因是美國政府試圖限制媒體報導有關國家安全議題。

 

報告指,全球只有14%人口(63個國家),即7個人中只有一人可擁有資訊自由。受中國和印度2個人口大國影響,新聞自由國家人口數字亦跌至1996年來最低。

 

報告總監卡勒卡爾說:“整體趨勢肯定是負面的。去年世界各地都發生政府或個人攻擊或阻止記者接觸新聞事件,同時審查報導內容並出於政治目的解雇記者。”

 

 

 

軍方作家披露新疆爆炸案破案有假

解放軍作家和導演劉猛 4月30日晚在新浪實名微博發帖:烏魯木齊火車站爆炸死的三人是民警,盤查可疑人員時引爆了炸彈。可這條微博在被轉發了一萬多次之後,遭到刪除。

新華網5月1日報導,現已查明,這是一起暴力恐怖性質的爆炸襲擊案件。色地爾丁·沙吾提(男,39歲,阿克蘇沙雅縣人)等兩名犯罪嫌疑人長期受宗教極端思想影響,參與宗教極端活動,於4月30日19時10分許,在烏魯木齊火車南站出站口接人處施爆。案件造成3人死亡,其中1名系無辜群眾,2名犯罪嫌疑人當場被炸死。

劉猛
    劉猛為中國當代知名作家,畢業於中央戲劇學院,現為南京軍區政治部前線文工團工作。曾獲得過電視劇金星獎優秀導演称号和北京視協杯新秀編劇獎,主要代表作為《我是特種兵》等。
   4月30日 ,烏魯木齊南站發生爆炸事件,造成三人死亡,70餘受傷。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得知烏魯木齊火車站爆炸案後立即批示:“堅決把暴力恐怖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嚴懲暴徒”隨後,中國警方以一天時間將該案偵破。

中國軍警封鎖爆炸現場。

紐約追思會陳一諮 好友憶生平

中國婦權紐約報導                                   05-03-2014

 

2014年5月3日紐約法拉盛舉行陳一諮追思會。陳一諮的眾多好友在會上回憶陳一諮的人生和追求,討論其思想和實踐對中國的影響。本次追思會是由陳一諮紀念委員會主辦,紀念胡耀邦趙紫陽基金會、當代中國研究中心、中國民主黨、青年中國、北京之春、中華學人聯誼會等組織協辦。追思會前台鮮花環繞、莊嚴簡樸。陳一諮的生前好友高柱、蘭征等送來了花圈,中國婦權負責人張菁也送去了花牌。

 

 

陳一諮於北京時間4月15日早上6時因病在加州洛杉磯逝世,享年74歲。作為中國上世紀80年代改革標誌性人物之一,他的病逝引起海內外廣泛關注。各地華人分別舉辦追思會,一些中國官方報紙或官控網路也報導了陳一諮的離去的消息。紐約舉辦的追思會上播放陳一諮生平的視頻和傾注他晚年情感和心血的政論片「歷史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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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黨全國委員會共同主席王軍濤致追思詞,「北京之春」主編胡平、前中國人權主席劉青、世界日報副總編輯魏碧洲、著名時事評論員陳破空等幾十位陳一諮人生各階段好友相繼發言,表達對這位當代中國改革家的紀念和敬佩。在會上發言的中國婦權創辦人張菁、僑社好友熊元健、代表香港支聯會宣讀追思文告的楊錦霞等。

 

發來唁電的有趙紫陽兒子趙二軍及家人、索羅斯基金會創辦人索羅斯先生,哥大教授黎安友、學者陳奎德等。

 

陳一諮紀念委員會還將出版「陳一諮紀念文集」,有關陳一諮及紀念活動相關信息,可登錄陳一諮紀念網站查閱,網址:www.chenyizi.com。

 

详细请看美国之音视频:
http://www.voachinese.com/media/video/chengyizi-20140504/1907142.html

 

 

張菁:陳一諮的精神遺產—良知和信念

中國婦權網報導                                              05-0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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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3日張菁在陳一諮先生追思會上發言。(圖片:中國婦權)

 

陳一諮先生走了,客死異鄉的中國流亡人士名單上又多了一個名字。陳一諮兩袖清風,卻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精神遺產—-一個知識份子的良知和信念。他的良知和信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他是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知識份子。他守住自己的本份,大學任教傳授知識、腳踏實地主導經濟體制改革, 進而推動政治體制改革,他已經做成功的和計劃中的,都是造福於中國社會。尤其在八九學運期間他反對武力鎮壓學生,並發表《關於時局的六點聲明》,極具承擔精神,不愧為中國知識份子的楷模,他憑著一份良知,不懼背井離鄉,流亡天涯20多年,直至離世不改初衷。

 

第二,他一身傲骨,在與病魔頑強鬥爭中,寧願放棄一線回國治療的希望,拒絕寫保證書,堅守了自己的道德底線,他說:「我不能出賣靈魂呀。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你們政府要審查我,可以當面對話,要我寫保證書,我不接受。」是呀,他錯從何來?面對中國當局野蠻刁難,他沒有低下高貴的頭,沒有失去信念,沒有玷污流亡者的尊嚴,就算死在他鄉異國,他也無怨無悔。

 

第三,他俠肝義膽。陳一諮的朋友橫跨社會多個層面,無論高官秀才還是泥工瓦匠,無論身份地位高低,只要有情有義,都是他的座上客。他打破了傳統的“人與群分,物與類聚”框框,一切友情為重。一位高姓福建移民提起陳一諮就心裡難受,他說:我的學識和地位根本沒法與他相比,可我和他就​​是好朋友,我們談國家大事​​、也談家庭瑣事,我有心結和他說一說,馬上就開心起來,他真的是個偉人!當年從海路救他逃命的“六哥”,多年來陳一諮一直以恩人相看。據了解,陳一諮立下遺願,他決定將在患病期間寫成的《回憶錄》從出版的版稅中,留給“六哥”一部份。

 

當今的中國,有良知的知識份子已經不多了,敢言的不是​​被抓捕就是被失踪(敬請關注失踪多日的高瑜女士)。六四25週年了,我們流亡海外數十年沒有回過家的人,每到中秋月圓的時候,心裡格外冷清,從送走王若望、趙品璐、戈楊、劉賓雁、 方勵之、黃河清到今天的陳一諮,我們都明白,中共專制政權是一個流氓政權,中國沒有政治和體制上的改變,我們將不會有歸期,在流亡這條不歸路上,我們靠的是什麼?是良知和信念,是我們自己的道德底線!死去的流亡者已經守住了他們的良知和信念,我們活著的會珍藏起他們的精神遺產,讓良知和信念陪伴著我們繼續生活,並一如既往的推動中國的人權民主自由,相信曙光就在前面。‘

 

 

洋爸媽領養中國娃 路漫漫

新快報報導

據中国民政部2012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 2012年全國辦理家庭收養登記27278件,其中,中國公民收養登記23157件,外國人收養登記4121件。截至當年,中國已有10萬餘孤殘兒童通過涉外收養回歸家庭。

根據《外國人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允許在中國收養福利機構撫養孩子的,只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愛爾蘭、法國、荷蘭、挪威、芬蘭、丹麥、比利時、瑞典、西班牙、紐西蘭、澳洲、冰島、新加坡和義大利17個國家。其中,美國人領養的中國兒童人數最多, 2012年為2306人,雖然不及2005年7903人的峰值,但是也超過了是年外國兒童的1/3。儘管困難重重,費時也耗錢,但是依然阻隔不了这些想做父母的外国人一顆熱切的心。

外國領養, 一場耗時耗力耗財的等待,等半年,花費過13萬人民幣。

廣州大德路的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內,在金髮碧眼爸媽的懷抱下,幾個中國孩子沒有任何哭鬧,或安靜或自顧把玩著新玩具,走著最後的被領養程序。

外國領養,不是個新鮮話題。這個話題被再次激活,源自近期廣州嬰兒島被迫關閉的消息。廣州嬰兒島關閉引發國外關注

清明假期首日,花園酒店大廳比往日空蕩,一個身材瘦高的外國男子推著嬰兒車,嬰兒車裡躺著的是一個黃皮膚黑眼睛的小女孩,小女孩童花頭、嘟嘟臉,穿著很新的粉紅色衣服,約莫兩歲,外表沒有缺陷,大部分時間都很安靜。

領養中國兒童,廣州是必停的一站。

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入口處右手邊,牆上掛著收養資費表,中英文對照。根據其網站同時公布的收費標準,包括涉外收養登記費、收養登記服務費和代辦被送人護照費在內,他們的收費為2250元。被列在外國收養人來粵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程序中第三項的,是舉行捐贈儀式,就排在交接孩子儀式之後,而且“交接地點要在中心舉行,禁止到酒店交接孩子”。

事實上,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費用而已,在生命線給美國父母列出的兩人中國行程費用清單中,後者在中國發生的費用為18930美元,若將中介費、家庭考察和護照等費用計入在內,還需要額外支出1萬5390.5美元。也就是說,算上稅收減免(2011年的領養減免為12770美元),亦即美國夫婦每領養一名中國兒童,個人需要支出2萬1550.5美元(約合人民幣13.4萬元)。不只耗錢,也費時。據統計,平均每對夫婦成功收養需要耗時6-8個月的等待。

正因如此,在提出收養Isabella申請的同時,C.J.Redwine在其博客分享自己的故事,發起了“省下一天星巴克的錢(Skip A Starbucks Day)”的行動,希望募集1萬5000美元。

3月底,也就是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通過朋友和好心人在推特上的傳播,她很快就收集了足夠愛心。心存感激,C.J. Redwine說,她將會把超過募集款項的善款捐給一個名為 Moses Basket的機構,幫助更多家庭實現領養的夢想。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為了回饋和答謝,她正忙著把自己的作品寄給部分捐助人,期待再次來到廣州,因為作為中國行程必要的一站,廣州對於很多領養中國兒童的美國家庭而言,是一個再熟悉不過的名字,生命線給出的參考費用就包括了七天六夜的廣州之行,而且住宿標准是高級套間,費用為800美元。

如果留心,在廣州的花園酒店或者中國大酒店,外國父母和中國兒童的搭配定不少見。為了方便這部分住客,在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與酒店之間,酒店還會提供大巴接送服務。

而對於為何選擇廣州,全因美國境外最大的簽證中心就在這裡,而且早在1992年,美國在中國所有的領養簽證也統一交由了駐廣州總領事館處理。

另外,由於多數領養夫婦都是第一次來廣州,而且要停留數日,所以除了辦理領養手續,游覽景點也已經成為了他們的例牌,而在諸如五羊雕像和沙面等地方所留下的影像,也許在未來,成為中國孩子尋根回訪的“票根”。

領養案例:

耗時五年,美國女作家成功領養中國孩子

C.J. Redwine是美國田納西州一名作家,著有《反抗者》(Defiance)三部曲。

因為癌症,她被迫切除了子宮。在這之前,她已是三個男孩的母親,一直想領養一個中國女孩,但丈夫卻一直覺得時機不夠成熟。

“2005年母親節,在教堂,他靠了過來,說 ‘我們有個女兒在中國,我們開始領養吧,帶她回家’”,C.J. Redwine回憶說,在聽到丈夫表示允諾的時候,自己過了好一會兒才緩過神來。然後,開始走程序,並給還沒見到的女兒取名為Johanna Faith,“Johanna”的意思是上帝仁慈的禮物,“Faith”則是指要帶孩子回美國的信念。

不過,好事多磨。 先是聽到中國打擊福利院非法侵吞國家補貼的消息,後來又逢北京奧運,原本6-8個月可以完成的領養,最終花了五年才如願。2010年11月,當和Johanna回到美國的時候,“在(開始領養程序的)三年半的時間裡,我第一次打開了為她準備的臥室”。

雖然如此,“在待在中國的兩個半星期裡,我們意識到,到時還要回來,這裡還有一個屬於我們家庭的女孩,而且我們希望領養一個有特別醫療需要的孩子。”

於是,今年2月,C.J. Redwine又通過美國國際中華兒童服務中心(CCAI)提出了領養申請。

對於程序,C.J. Redwine再熟悉不過,不過她同時還了解到,對於大齡殘疾兒童和有特別醫療需要孤兒院兒童的領養,中國有一個叫做“特別關注(Special Focus)”的項目,她提交的領養申請,就是被列入這個項目的兒童。

終於,在申請提交兩個星期之後,中介傳給他們一個中國女嬰的相關信息:四個月時被遺棄在高速公路立交橋下面,曾接受心臟、顎裂修補和多餘大拇指切除等的手術,現兩歲,有輕度聽力障礙。

“福利院的報告說, Isabella很安靜、害羞、愛笑。我們等不及要將她帶回家”,C.J.Redwine記得很清楚,並給孩子取名叫做Isabella Grace,“我們現在還在等待各種確認,也許在今年夏天,就能回中國,把孩子接回來。”

外國領養, 一場耗時耗力耗財的等待

同性戀伴侶私下簽了“領養”協議

2011年11月某天,Andy在網上搜索了“領養”一詞,意外地,在一個網站上看到一則求領養的信息,信息是一對在東莞打工的湖南夫婦發出來的,更確切來說,是孩子的父親聽了醫生的建議所寫的。

“內容大概是說孩子早產,兩個月的醫療費用已經用光他們的積蓄,他們還面臨巨額超生罰款,希望找到人領養孩子,還留了用來聯繫的QQ。”

事實上,如果符合規定,來自台灣的Andy和伴侶–新加坡人Vincent也想走合法的領養程序,而且要備齊跨國收養申請書、證明等材料,於他們而言,也只是辦完手續而已,唯獨,其中一項–提供收養人結婚證明一項,讓他們只能對走正常程序望洋興歎,因為,他們是同性戀伴侶。

根據《收養法》關於收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外國同性戀者不能在華收養子女。”

正是因為如此,在獲悉上述領養信息之後,他們通過QQ,聯繫上了對方。在驅車前往東莞的路上,他們還為孩子想好了英文名Joshua(約書亞)。在《聖經》中,約書亞是古希伯來人領袖摩西的接班人,帶領古希伯來人進入上帝的應許之地迦南。

“中文名是振華,像是冥冥中注定的一樣,我們到東莞之後,臨時約見的地點竟然是在振華路”,Andy回憶說,一見面,對方就直顧往他們手中塞孩子,“不過我們不想這樣潦草,而是希望孩子能夠得到親生父母的照顧,於是就囑咐他們繼續讓孩子住在醫院的保溫箱裡,我們支付所有費用,還繳納了他們幾萬元的超生罰款,並為孩子在廣州尋找醫生,治療其心臟問題。幸運的是,或是因為營養補充充足,孩子的心臟問題已經自癒了。”

後來, Vincent、Andy和振華的父母私下簽訂了領養協議,表示承擔孩子以後全部的教育和生活費用。為了了解對方的生存狀況,Vincent和Andy還在去年春節,買車票一起去湖南走了一趟。

前不久,趁出差的機會,Andy特地又繞去了湖南一趟,振華已經會叫他爸爸,他帶著孩子去了買了新鞋新衣服,“我們五六月或許將他接來廣州,讓他接受好一點的教育。不過,按照戶籍名字,他不叫振華,但是在我們心目中,他就是我們的振華。”

Q&A

Q:外國收養人一次能領養幾個中國兒童?

A:一次在中國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被收養人是雙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機構的兄弟姐妹除外)。在華已經收養了一名子女的,如果還想再收養中國兒童,原則上應在第一次收養一年後,再提出收養申請並重新提交證明材料。

Q:對已有子女的外國收養人收養中國兒童有何限制?

A:對於家中不滿18周歲的子女不滿5名,且家中最小的孩子年滿1周歲的外國收養人的收養申請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並安排被收養兒童。收養特殊需要兒童不受“家中不滿18周歲的子女不滿5名”的限制。

Q:有殘疾的外國人能否在中國收養子女?

A:不為有智力殘疾和有精神病殘疾的外國收養人安排收養對象。對有其他殘疾的外國收養人,中國收養中心將視情況區別對待。對生活能自理、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兒童能力的殘疾人,可以為其選擇適當的收養對象。

紐約華人「偷渡皇后」離世 傳奇故事精彩

中國婦權綜合報導

美國華裔女蛇頭、人稱“偷渡皇后”的「萍姐」鄭翠萍共謀罪、洗錢罪、收取敲詐贖金罪等三項罪名成立,並監禁35年。日前在德州聯邦監獄服刑期間罹癌離世,萍姐在獄中過世消息傳出後,全美各地閩籍移民對這位獲刑35年的聯邦重罪犯表現出超乎尋常的不捨與懷念。她甚至被冠上「女俠羅賓漢」美譽,「紐約時報」也報導她的傳奇故事。來自萍姐家鄉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盛美村一位鄭姓移民的話很具代表性:「偷渡客都不是萍姐騙上船的,而是自願並千方百計找到萍姐才成行;偷渡是非法行為,所以沒有人寄望會有郵輪出海般的舒適享受,萍姐提供的船隻條件已是那個時代最好的;而且,她從不逼債,還肯借錢,所以她就是蛇頭中的『菩薩』」。

 

萍姐

 

這是美國《新聞日報》的頭版標題:她手中的血跡。 (轉自DAILY NEWS)

據悉,鄭翠萍於1949年出生於中國福建長樂一個鄉村,1981年從香港偷渡到美國紐約,並且一步步成了“唐人街教母”。她靠地下錢莊和國際人口走私生意大發橫財,成了美國最有勢力也最成功的蛇頭之一,人稱“偷渡皇后”、“蛇頭之母”。 1993年6月6日,在鄭翠萍的安排下,近300名偷渡者乘坐早已報廢的“黃金冒險號”貨輪,歷經數月海上顛簸到達紐約附近海域。然而,接應此次偷渡的紐約華裔幫派產生內訌,負責押運偷渡船隻的鄭翠萍幫兇將船隻在長島海灘擱淺,然後命令所有偷渡者跳海游上岸,導致10名不會游泳的偷渡者在海水中被溺斃,多人受傷。紐約檢察官指控稱,“偷渡皇后”鄭翠萍正是這一慘案背後的主謀。在數以千計直接或間接經萍姐之手偷渡來美的福建移民看來,萍姐在不合法狀況下已竭盡所能,提供鄉親們最好的運送途徑,他們心懷感恩;而萍姐因「金色冒險號」事件入獄,宣告中國非法移民海路偷渡的終結,改變了偷渡業生態。無論對她褒或貶,萍姐都為大陸華人大量湧入美國,用另類手段實現「美國夢」,譜下傳奇的新篇章。

福建人從鄭和下西洋時代開始就有出洋傳統,100多年前又開啟下南洋熱潮,先賢的身影遍布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尼等國家。大陸改革開放後,福建人從上世紀80年代初掀起偷渡美國熱潮,而美國1986年移民大赦、1992年六四綠卡及一胎化政治庇護政策出台,又給大批中國公民帶來移民途徑。萍姐的偷渡生意就在市場需求下應運而生,並迅速發展成一條從接受報名、借貸放款到海上運輸、乃至地下錢莊、跨國匯款的「一條龍」偷渡產業鏈。

萍姐被捕、庭審和判決,宛如好萊塢大片一樣高潮迭起。在金色冒險號事件後潛回中國的萍姐,2000年4月因到香港機場為兒子送行,落入國際刑警之手,隨後被引渡回美受審。2005年聯邦法院審訊過程中出庭的汙點證人,多數是因燒殺搶掠入獄的華埠幫派分子,他們的證詞固然協助檢方說服陪審團將萍姐定罪,交換自己獲減刑或出獄,但更引發不少福建鄉親質疑萍姐未受公正審判。2006年量刑當天,萍姐當庭自我辯護時失去理智,其態度惡劣,用詞囂張,激怒法官,換來最重的35年刑期,注定她終老獄中的命運,但卻在鄉親中引起廣泛同情。

 

 

中国著名记者高瑜失踪

高瑜:虚假的历史是对民族文化的巨大破坏 (訪問視頻)
http://dw.de/p/1BpXW
中国资深记者高瑜因为参加89民运,先后系狱两次。她提醒说,当年被屠杀者的母亲都已是风烛残年,如果中共错过了向这些人道歉的机会,那只能等待着人民的清算了。

4月27日起,中国网络社交平台有人发出针对女记者高瑜的寻人启事,称诸多友人从上周四(四月24日)至今都无法同高瑜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德国之声今天致电致信高瑜也均无回应。
从2011年起,高瑜担任德国之声《北京观察》栏目特约撰稿人,提供了大量涉及中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动向的分析文章,失踪前日,即四月23日高瑜还曾同德国之声通过电邮联络,提供了有关中国前总书记胡耀邦的纪念文章《党性vs人性》之上篇,并承诺涉及时局的下篇将由周六供稿。
现年60岁的高瑜长年从事记者工作,曾先后供职于中国新闻社及北京出版的《经济学周刊》,并担任该周刊的副总编辑。1989年六四事件后高瑜两度被捕系狱,1999年在国际社会的呼吁下,当局获准高瑜保外就医。因长期坚持新闻自由理念,敢于指摘时弊,高瑜曾多次获得国际新闻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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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记者高瑜失踪 | 新闻报道 | DW.DE | 28.04.2014

4月27日起,中国网络社交平台有人发出针对女记者高瑜的寻人启事,称诸多友人从上周四(4月24日)至今都无法同高瑜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德国之声今天致…

精神病、偏执狂,精神先知? ——纪念林昭殉难45周年

作者:纵览中国–陈奎德

编按:  今天,是当代中国的自由先驱——林昭女士殉难45周年。1968年4月29日秘密枪决林昭的那一颗子弹,反弹回来,撞响了这个王朝的丧钟,至今犹低吟哀鸣,凄厉回旋在那片故土的上空……..。仅以此旧文再祭林昭。
  近年来,由于胡杰先生辞去公职千辛万苦拍成电视片《追寻林昭的灵魂》,在海内外引起深度共鸣与反响。“中国的圣女”林昭的名字不胫而走。林昭,已经成为在中国暗夜沉沉年代里的一烛自由之火,闪烁着一种人性甚至神性的焰辉。

然而,时日稍久,笔者渐渐风闻了一些窃窃私语,据说有人曰,在当时背景下,考察林昭言行和作品,她实际上患有带偏执狂特征的精神病云云。其实,这一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在一九八○年八月,当人们知道了林昭悲剧性的际遇而众声喧哗怨声载道时,在平反“冤假错案”风起云涌的胡耀邦时代,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受命覆查林案,就是以精神病为由宣告林昭无罪的。 不过,要注意的是,这是在林昭被中共秘密杀害已十二年之后的事了!须知,在林昭生前系狱时,上海精神病院院长粟宗华曾为保护林昭而说过她精神不正常。结果,粟宗华医生遂被指为“包庇反革命分子“,最后终于抑郁成疾,含恨而终。

此一时也,彼一时也。当时,在关押和杀害林昭的五、六十年代,林昭必须是理智正常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极右派;在今天,在平反“冤假错案”及其之后的日子里,林昭又必须是病人且必须是精神病患者。中国人的身体状况是那么复杂,医生当然是诊断不了的。只有中共政治局才赋有最高明的医术:有病无病,是何疾病,病状轻重,统统应由党做出政治诊断。

林昭案使我想起前苏共头目赫鲁晓夫的一句名言:“苏联境内没有不赞同苏联共产党的人,没有不赞同苏联共产主义制度的人,而只有精神病患者。”

在这个意义上,林昭当然就是精神病患者了。

今天,林昭已经由“反革命”进化到“精神病”患者了。那么,很显然,今日的中国,也就由“斯大林时代”进化到了“赫鲁晓夫时代”了。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何以言“进化”?因为林昭倘若在今日,她就会被关进类似前苏联“喀山”精神病院那类专门对付异议人士的医院里,会在那里静静地接受脑部治疗,安渡残生。而不会浪费家庭(上交的)五分钱子弹费,不会被秘密处决了。免遭一枪,岂非进化?

笔者并非游戏笔墨。我当然相信林昭为精神超凡先知而非精神病患者。现代确实也有一套相当严格的医学诊断程序以区分精神患者与正常人。

然而,倘若我们以更纵深的眼光看,诉诸历史,环顾世界,可以知道,事实上,“精神病”、“疯狂”这些词的所指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时间与地域而有重大变化的;其含义在不同时期甚至无法衔接,有明显的断裂。在这方面,法国思想家米歇尔。傅柯(Michel FOUCAULT)在《文明与疯狂》一书中,有深湛的研究。

事实上,笔者愿意相信林昭是一类似欧洲中古时期的“疯子”。那时的“疯人”,虽异于普通人,然而绝对不被鄙视。实际上,他(她)们被认为是上邀天宠的一个特殊阶级,与尘世之外的神秘世界保有接触。他(她)们赋有赤子之心,能够见人所未见,言人所未言。在日常事务上他们傻傻的,很不精明,然而却受到上帝的祝福,拥有常人所没有的大智慧。 (欧洲只有在16世纪末叶理性主义大规模兴起之后,这种观念才发生突变,“疯子”、“精神失常者”才被看作病态,被监禁起来,被排除在社会之外。到十九世纪此观念又一大变,二十世纪初再变一次。)林昭那种特立独行,在狱中声称“一息尚存,此生宁愿坐穿牢底,决不稍负初愿,稍改初志” 的义无反顾个性,那不计利害,不顾环境,不管众议,言人不言的秉赋,在在使人想到中古那些拥有赤子之心的“疯子”。

就是在现代,关于精神病患者与精神超凡出众者的界限,也并非那样绝对清楚的。最典型的就是开启现代主义潮流的作家卡夫卡。在常人看来,卡夫卡肯定精神有些不正常。事实上,他也确实在用一个精神病患者的眼睛观察世界,观察自我,反复怀疑。因此他的人物与场景,在后人看来,总是那样迷濛、复杂、深邃、神秘。

菲利克斯•波斯特博士曾经按现代精神病理学的分析方法,研究了人类历史上300名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得出的结论是:具有严重的精神病理毛病的名人,比例极大,……在思想家中有26%,如尼采、罗素、卢梭、叔本华等;在作曲家中有31%,如瓦格纳、柴可夫斯基、普契尼、舒曼、贝多芬、莫扎特等;在画家中有37%,如梵高、毕加索等;在小说家中有46%,如陀思妥耶夫斯基、福克纳、海明威、普鲁斯特、劳伦斯、卡夫卡、司汤达、福楼拜、莫里哀、托马斯•曼等等。

难怪米歇尔•傅柯要说:“禁止发疯如同禁止发言”了。

让我们试比较一下如下的图景:1966年,当亿万人摇曳着“小红书”,如痴如醉,如癫如狂,涕泪纵横,山呼万岁时,林昭在监狱里,用自己的血书向红卫兵欢呼的对象,向他们的“万岁”爷,向中国的“宙斯”,作最后的抗争,诚如她再早一点的长诗《普洛米修士受难的一日》中写的:

还能忍受吗?这些黑暗的
可耻的年代,结束它们,
不惧怕阿西娜的战甲
不迷信阿波罗的威灵,
更不听宙斯的教训或恫吓,
他们一个都不会留存。

这些滚烫吓人的诗句,与围墙外的欢呼,它是何等的不协调;与无边无际的人山人海相比,她是何等的孤独。

当时,在众人眼中,她无疑是疯子;而在她眼中,这个国家疯了,这些人都疯了。

究竟谁疯谁醒?是“众人皆醒她独疯”,还是“众人皆疯她独醒”? 这是个哈姆莱特式的问题。

对此作出判断,也许言人言殊,也许至今还有人肯定红卫兵当年的狂热。然而,有两点恐怕是任何方面都不能回避的事实:首先,当年广场上大部分的欢呼者本人如今都否定了自己当时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其次,林昭批毛的论点如今已获得广泛认同,毛的暴政的事实已日益出土,毛本人已经日益清晰地铭刻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因此,谁疯谁醒?结论应是不言而喻的。

一个社会,它的精神宽容度,特别是它对那些异端、“疯子”、“精神病者”的容纳能力,是该社会创造力大小的重要标尺之一;同时,也是该社会人性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读了林昭在狱中 “天日何在”的赫然悲怆的血书,每一位当年苟活的国人,势当谦卑地垂下自己的头颅。恰如一诗句所断言的,“她的头颅,放在天平的一方,亿万中国的头颅顿时失去了重量。”
林昭:普洛米修士受难的一日http://www.sshd8.com/thread-41171-1-1.html

纪念林昭殉难46周年

摄影: 长河流英

摄影: 长河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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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这一滴血注入祖国的血液里,将这一滴血向挚爱的自由献祭。揩吧!擦吧!洗吧!这是血呢!殉难者的血迹,谁能抹得去?
                                            ——林昭
生命我所重,爱情弥足珍;但为自由故,敢惜而牺牲。
生命似嘉树,爱情若丽花;自由昭临处,欣欣迎日华。
生命巍然在,爱情永无休;愿殉自由死,终不甘如囚。
生命蕴华彩,爱情熠奇光;献作自由祭,地久并天长。
                                            ——林昭
我们犯下了什么罪过?
杀人?放火?黑夜里强抢?
什么都不是——只有一桩,
我们把自由释成空气和食粮。
暴君用刀剑和棍棒审判我们,
因为他怕自由象怕火一样;
他害怕一旦我们找到了自由,
他的宝座就会摇晃,他就要遭殃!
那一天,我要狂欢,让嗓子喊得嘶哑,
不管我是埋在地下还是站在地上,
不管我是活人还是在死者的行列里,
我的歌永远为你——自由而唱。
                     ——林昭

中国柏林墙——香港大逃亡

作者:费良勇

柏林墙举世闻名。谁都知道柏林墙是东西方的冷战前沿阵地,许多不愿受共产专制奴役的逃亡者在翻越柏林墙时身亡。可是,有多少人知道,中国柏林墙的死亡人数超过德国柏林墙的数千倍乃至一万倍以上?古今中外最惨烈的大逃亡发生在1947年至1997年半个世纪的中国内地和香港边界。
柏林墙建立后,1961年至1989年,大约八九千东德人尝试翻越柏林墙逃往西德,其中5043人成功逃入西柏林,3221人被逮捕,260人受傷,死亡人数在136人至245人之间。死亡人数还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大逃港》一书作者陈秉安先生的调查统计,20世纪50至70年代,30年内约有250万中国大陆居民冒死越境逃至当时的英属殖民地香港,还有大量难民死在逃亡途中。《偷渡香港》作者陈通教授目前旅居伦敦。他于1979年冒死逃到香港。根据亲身逃亡经历和调查统计,他认为70%的逃亡者是失败的,20%的逃亡者死在路途中,只有10%的逃亡者有机会成功到达香港。他说,最保守的估计,当一个人成功逃亡到香港时,至少有一个人死在逃亡途中,还有许多人逃亡未遂被抓捕毒打、批斗关押、劳教劳改、被枪毙、被饿死、被迫害致死或者自杀。他指出,有二百多万人成功偷渡香港,三百多万人死在偷渡路上,两千多万人参加偷渡香港这一行列。笔者认为,准确的数字还需要专家们详细考证分析,许多工作可能在结束共产专制以后才能完成。
柏林墙的兴建和倒塌皆因大逃亡
柏林牆是德国分裂期间东德政府环绕西柏林边境修筑的边防系统。柏林墙始建于1961年8月13日,全长155公里。东德政府称之为“反法西斯防卫牆”,实际目的是阻止东德居民逃往西柏林,称为“防止人民逃跑墙”才名副其实。柏林墙是二战后德国分裂以及全球冷战的标志性建筑,也是共产专制铁幕的一个象征。
为什么修建柏林墙?因为东德人民大逃亡。柏林墙修筑前,约有270万东德居民不堪忍受共产专制的奴役而逃离东德。逃亡者中有一半是知识分子。人才和劳动力的不断流失可能导致东德经济崩溃。柏林墙修建后限制了大逃亡,维护了共产专制。从1946年到1988年,西德人口从4660万增加到6140万,增长31%,而东德人口从1850万减少为1670万,减少10%。若不修建柏林墙,东德人民早就逃光了。
为什么拆除柏林墙?也是因为东德人民大逃亡。1989年北京六四大屠杀以后,刺激了东欧和苏联的进一步演变。1989年8月19日的奥匈边境的泛欧野餐打开了共产专制的铁幕。匈牙利开放与奥地利的边界后,大批东德人经波兰、捷克、匈牙利和奥地利逃亡到西德。1989年10月初就有4万人逃离东德。人才大量流失导致东德许多学校开不了课,工厂开不了工,并激起东德人民对共产专制的强烈抗议。迫于巨大的内外压力,1989年11月9日东德政府宣布允许公民申请访问西德以及西柏林。但由于当时统一社会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君特•沙博夫斯基误解上级命令,错误地宣布柏林围墙即刻开放,导致数以万计的市民走上街头,拆毁柏林墙,整个德国陷入极度兴奋状态。这就是震惊全球改写历史的“柏林墙倒塌事件”。1990年10月3日,东德瓦解,两德统一,冷战结束。
惨烈的大逃港
“大逃港”指的是中国公民大规模向香港逃亡的历史事件。从中共1949年夺取政权前夕,直到1997年香港主权回归中国,每天都有逃港事件发生。其中发生了七波大规模逃往香港的高潮。香港偷渡潮在世界史中,是冷战的一部份,国际社会称深圳河为中国的柏林牆。每次逃亡高潮,都发生在中国政治和经济出现重大问题的时期。
第一波是国共内战时期,大批民众为逃避战祸涌入香港。从1947年开始,眼看“赤祸”蔓延中国,恐惧共产专制的人们纷纷逃亡到香港、台湾和外国。第二波是1950年中共建立政权初期,大陆不少地主、资本家和国民党人士等逃往香港。第三波逃亡高潮是1956年中共推行农村合作化运动和1957年反右运动后出现的。中共政权的得益者贫下中农、共产党员、农村干部等加入了逃亡者行列。第四波是1959年至1962年,毛撒旦制造大饥荒,四千多万人被饿死,哀鸿遍野,众多饥民逃往香港。第五波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撒旦发疯发狂大闹中华,民不聊生,大量民众涌入香港。第六波发生在1979年,毛撒旦死后极左政策还在推行,又发生了中越战争,许多民众特别是知识青年感到中国没有前途而逃亡香港。第七波发生在1989年六四大屠杀以后,许多学运和工运领袖以及异议知识分子逃亡香港。其中香港“黄雀行动”救援了三四百民运人士。
《大逃港》披露,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高峰期每天逃往香港躲避赤祸的人数不下十万。逃去台湾和香港的大陆难民总数达两百多万人。
1957年10月中共决定重新封锁边界,坚决打击外逃风,对偷渡者予以严惩,宣佈可以判刑以至枪毙。但封锁阻止不了逃亡,却製造了无数的悲剧。很多逃亡者翻越深圳最高的梧桐山时不幸摔落在险峻的鹰嘴岩下。鹰嘴岩下的尸体,一个垒着一个,上面的死了,下面的还在抽气,惨不忍睹。
根据深圳解密文件披露,1962年4月份,当时叫宝安县的深圳,出现一股声势极为浩大的逃亡潮,如“大军南下”,总共有十多万来自中国12个省、62个县的难民涌入深圳,六万多人逃离中国大陆,五万多人被遣返,直到助纣为虐的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亲自过问,最后才通过强行遣返、凭证明购买到深圳的火车票等措施平息。
据说,1962年的大逃港同陶铸有关。1962年3月,广东省委书记陶铸接到一份报告,说揭阳、潮阳、普宁、惠来、大埔、海丰、梅华、五华八县已出现严重饥荒,已有9468户农民断粮,731人出外逃荒,25家卖小孩,老百姓开始吃观音土。这类内部报告触动了陶铸的恻隐之心。5月4日下午,他突然下令撤掉中方在边界的岗哨。次日宝安县农民下田,惊奇地发现岗哨全无,国门大开。此消息立刻像野火燎原一样迅速传遍广东省内外。三天的开闸大赦引发了一场数十万饥民逃亡香港的空前洪潮。
1979年的大逃港则与习仲勋有关。据《逃亡香港》描述,1979年朝廷钦差习仲勳到宝安巡视,看见简单的偷渡收容所里拥挤污秽不堪,尿屎臭气冲天,成千上万参与偷渡的知青男女像打桩一样站立,连坐下来的地方都没有。他鼻子一酸,转过头来,说了一句“放他们走吧”(习仲勋可能想起了他的知青儿子习近平)。当天成功偷渡到香港的知青有上万人。这是偷渡香港史上的第二次大赦。
逃亡方式多种多样
越过柏林墙的逃亡方式五花八门。除直接翻越外,人们采取了许多方式尝试越境。1963年4月,19岁的国家人民军的文职人员沃尔夫冈·恩格尔斯(Wolfgang Engels)曾驾驶所在基地的苏联装甲运兵车冲破围墙,随后被东德守卫开火严重击伤,最终被西德警察解救。托马斯·克吕格尔(Thomas Krüger)曾利用东德体育技术协会的轻型飞机穿越柏林墙降落在英国皇家空军基地。还有人通过挖地道、走下水道、乘坐大型热气球、潜水、开车高速冲过检查站等方式越境。
跨越中港边界逃往香港的方式更加多种多样。按方式可分走路、泅渡、坐船3种;按路线,则有东线、中线、西线之别。有的在没有设防的“大赦”期间沿大道走过边界,有的翻越崇山峻岭悬崖峭壁,有的游泳和潜水闯过界河,有的带上简易器材游过大海,有的乘坐渔船跨越大海,有军警带着武器驾驶快艇冲过大海,有的藏在火车箱货物之中偷偷过境,有的翻越或剪开边界铁丝网过境。
死于柏林墙的逃亡者主要是被枪击。根据大量资料,笔者分析统计,死于偷渡香港的人士,至少有20多种情形:1.被中共边防军开枪打死;2.被中共边防军的警犬咬死;3.摔下悬崖峭壁而粉身碎骨;4.被毒蛇咬死;5.被冻死;6.饥恶而死;7.生病而死;8.被淹死;9.被鲨鱼咬死吞食;10.被海潮冲到礁石上撞死;11.被船舶和漂移物撞死;12.攀越火车时被车轮压死;13.跳下火车时跌死;14.因火车急刹车从车顶、车底和车厢间摔下而死;15.因急刹车在火车箱中被货物撞死;16. 穿越铁丝网时触电而亡;17.越境时与英国啹喀兵、华人兵纠缠中被打死;18.被香港黑社会斩杀;19.逃亡未遂被批斗关押劳教劳改而死;20.被港英政府遣送回乡遭处决或迫害而死;21.因饥饿至极逃到香港时猛吃而撑死;22.因逃亡失败极度悲愤而自杀······
偷渡者爱情故事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悲壮的故事:下乡知青阿强与阿玲一见倾心,堕入爱河。他们不甘在农村埋没自己的青春,倒流回城。迷茫之际,两人决定一起逃亡香港,历尽千辛万苦到了海边。当时游泳器材在边境是禁品,他们只带了一个轮胎。阿强将轮胎套在阿玲身上,自己用绳子栓住轮胎一起游。不料途中突起大风,波浪排山倒海拟地打过来,两人紧紧地抱在一起抗击巨浪。轮胎承受不起两人的重量,即将下沉。阿玲吻了一下阿强平静地说:“强哥,要死就让我们死在一起吧!”体力已不支的阿强突然像疯了一样说:“不!要死就让我死好了!”他毅然扯断了系在轮胎上的绳子。一个大浪扑来,将两人冲散。黑沉沉的大海响彻着“阿强,阿强···”的呼声,但再也听不到阿强的回应了。阿玲强忍悲痛继续与风浪搏斗,终于被香港渔民救起。在港期间,阿玲脑海中时时刻刻浮现出阿强的身影。好不容易熬到中国政府改革开放,偷渡者可以返回中国大陆。阿玲马上返回深圳,赶到大鹏湾下水地点,烧香磕头,大哭三天三夜,立誓终身不嫁。
死后到达香港
在中国开放初年,许多香港商人出资僱用当地农民到山上,搜寻偷渡者的骨头,运回香港安葬,以安慰死难者的在天之灵。他们活着的时候未能到达香港,但愿他们的灵魂能够最终到达香港。这些商人当年侥幸逃亡到香港,但他们的许多亲友同伴在逃亡路上命丧黄泉。
逃亡教育和训练
那时民间广泛流传一句诗,据说是刘伯温预测后500年世事所留:“过了千八日,安乐永无忧。”千八日就是香港的“香”字。根据当时的形势,这句诗被解读为:“只要过了香港,就生活无忧了。”许多人宁信刘伯温,不信共产党。
许多孩子从小被家人灌输“好好炼身体,日后去香港”之类的思想。香港影评人列孚及其妻子是游泳逃到香港的。逃亡前他曾到珠江训练。他发现几千人都在那里游泳。当然,谁也不敢说,我游泳就是为了将来去香港。
陈通教授2013年底在我家呆了几天,详细介绍了他和同伴所作的偷渡训练。他们经历了操步、操水和操山的硬功夫训练。在越秀山操五百石级,一口气连续上山下山走10个来回,这第一阶段的自我培训叫操步。然后到珠江训练游泳,要求达到游泳10公里的能力,这便是第二阶段的培训操水。第三阶段的训练才是操山,即夜上白云山,培训的内容包括:1.夜观天象,找出北斗星和其它星座的位置,硧认香港方向;2.深山夜行,棍子摸路,团队合作,避免跌落悬崖,使用指南针和识别地图位置(当时指南针和珠江三角洲地图在商店属违禁品,都是靠偷渡专家自行制作),掉队和冲散后的联络方法等;3.学习在天亮之前建好“埋伏堆位”,把自己藏在草堆里面,以免被巡逻的解放军、民兵和捉偷渡的工作队发现。三个阶段的训练都完成后,他们才伺机上路,偷渡香港。但人算不如天算,偷渡毕竟九死一生。与陈通一起偷渡的30多位同行者,最后到达目的地拿到三颗星香港身分证的,只有陈通和傻强二人。成功的比率只有6%。
中共对逃港潮的策略是“堵疏放”
中共最早把逃港定为叛国投敌,派遣边防军、民兵和狼狗捕杀,这就是“堵”。解放军针对偷渡者明文规定:“一是叫停步,喝举起手,二是朝天开枪,三是向人开枪。”但偷渡者常常遇到“一二三”同时发生,被嗜杀成性的解放军和民兵肆意枪杀。
中共训练的狼狗,最喜欢咬偷渡者的喉咙,许多偷渡者被咬死。未被咬死的偷渡者被押送回来时,已经被狼狗撕咬得衣衫褴褛、伤痕累累,两只手臂上只见红骨,不见皮肉。在白云山秘密出售的“罗盘”(偷渡路钱图)上,白纸黑字说明,偷渡路上,一旦见到“大猫”(即解放军的狼狗),马上趴在地上,高抬屁股,诱引智商不高的狼狗来咬屁股。同时把头深藏在地下,求能保护头骨,不被咬碎。两手紧护脖颈,露出手臂,任狼狗乱咬,以免喉咙被咬断,争取保住小命一条。
尽管山崖下白骨累累、水面上浮尸连连,偷渡者有增无减。中共毕竟脸上无光,所以后来採取“思想教育”的办法,即“疏”,也就是骗。 对当时的大逃亡,中共宣传说是美蒋特务策划。官方还出了个文件《人间地狱──香港》,把香港说成是世界上最荒淫城市,最大制毒贩毒基地,黑社会横行,自杀率名列世界前列。中共还搞“忆苦思甜,新旧社会对比”,动员群众与香港亲人断绝关係,鼓动亲属间揭发检举。并大唱红歌,学毛著,演街头剧、样板戏,说资本主义不好,纸醉金迷,没有人性等。
当时身为剧团演员,饰演洪常青的欧阳东说,街头剧演得很逼真“感人”,说一个女孩子逃到香港后死在街头,很多人被感动得表示不再潜逃。后来人们了解到香港的生活不是“水深火热”,其生活品质比内地高出许多倍。香港六、七十年代经济高速发展,居民已经用上了电视机、洗衣机的时候,内地许多百姓却连饭都吃不上。当真相大白时,谎言再也欺骗不了民众。他们纷纷潜逃。欧阳东说,连那些演剧的演员都逃了,他们剧团更一个不剩。
堵骗都不行,中共只得采取“放”的政策。时任广东省委书记习仲勋意味深长地说:“说得再多,都是没用的,把人民的生活水准搞上去,才是唯一的办法。不然,人民只会用脚投票。”因此,大逃港同安徽农民冒死分田单干一样,迫使中共1979年“改革开放”, 并于1980年建立深圳经济特区。中共给了广东的深圳、广州以及珠三角大量优惠政策,广州人民生活提高后,不再冒险偷渡香港。
港英政府人道关怀不足
 
1962年发生大逃亡潮后,港英当局加强对行人盘查,凡是没有证件的就抓到警署,核实属于偷渡后,立即遣返。如同现在中共当局遣送北朝鲜的“脱北者”一样。被遣送回国者遭到残酷清算。
香港弹丸之地,先后收留了两百多万逃港者,让逃港者至少吃饱饭,六四屠杀后允许民运人士在港停留或去第三国,也算尽了一定人道责任和义务。但在毛撒旦极端残暴血腥的反动统治时期,把九死一生才逃到香港的饥民强制遣送回内地受制裁,无论怎么说,也是不人道的,至少应当设法让他们去第三国。
香港大逃亡的原因
《大逃港》作者认为,逃港 “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也有着政治上的因素。”这种分析很有道理。但我认为,从个人和整体的不同角度分开讨论可能更为确切一些。
从逃亡者的个人角度来看,大部分人主要是出于经济原因而逃亡,也带有对毛共反动统治不满的政治原因。他们为了吃饭活命而逃亡。当时,宝安一个农民一天的平均收入,大约在7角钱左右, 而香港农民一天的收入平均为70港币,两者间悬殊近100倍。当地流传的民谣唱道﹕“辛辛苦苦干一年,不如对面8分钱。”然而,当时宝安农民的收入在全中国算是很高的。内地很多农民一天的收入不到8分钱。
少部分人主要是出于政治原因而逃亡,如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商人资本家、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其子女、六四屠杀后逃亡的学运和工运领袖以及异议人士等。这些人是中共所谓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随时可能遭到批斗关押、劳教劳改,甚至被处决。他们主要是为了活命、为了自由而逃亡。
就整体而言,大逃港主要是政治原因造成的,也就是中共野蛮腐朽的专制制度造成的。中共掀起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禁锢人民思想、制造阶级斗争,破坏了生产力,人民普遍生活在饥饿和恐怖当中。人民为了更好地生活,在无力反抗暴政的情况下,只好选择逃亡。这就是用脚投票。
由于战争和大饥荒等,有史以来就存在逃亡。但在和平时期发生大逃港事件,令人震撼!香港大逃亡无论从时间上、规模上、逃亡人数、死难人数、残酷性以及被官方掩盖真相的程度等各方面来看,都是古今中外最惨烈的大逃亡。
                                2014年4月初  写于 纽伦堡
                                  (全文大约6000字)
                           首发于《欧华导报》2014年4月总第249期
被中共军队枪杀的逃亡者

被中共军队枪杀的逃亡者

逃亡队伍

逃亡队伍

公民呼吁齐聚苏州灵岩山 纪念殉难反抗者林昭

unnamed (3)(参与2014年4月24日讯)1968年4月29日,36岁的林昭被当局在上海秘密枪决。今年4月29日,是巾帼英雄──林昭饮弹四十六周年的忌日。
4月23日,朱承志和胡佳等公民在网络上呼吁:“今年4月29日林昭祭日,公民齐聚苏州灵岩山。纪念殉难的反抗者,就是反抗现世的暴政。4.29,江苏国保的维稳重心就在那里。”

林昭坟墓位于苏州灵岩山韩世忠墓附近,走过韩王庙一二百米,再右拐上山。林昭坟墓被铁丝圈禁,还安装了摄像头。

林昭坟墓位于苏州灵岩山韩世忠墓附近,走过韩王庙一二百米,再右拐上山。林昭坟墓被铁丝圈禁,还安装了摄像头。

唐荆陵律师2009年在林昭墓碑后面拍摄。

唐荆陵律师2009年在林昭墓碑后面拍摄。

朱承志还穿着祭奠林昭的文化衫于《金马》牌坊前拍照。

朱承志还穿着祭奠林昭的文化衫于《金马》牌坊前拍照。

杨支柱:再谈《计划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

作者:  杨支柱        2014年3月13日
    2014年3月12日下午,我当不速之客去北大法学院给易富贤捧场,深感北大法学院的教授们大多仍都把限制生育自由视为天经地义。特别是甘超英,他说生育权只能是平等权,不能是自由权。去年10月22日我去北大法学院“公众参与论坛”当嘉宾,对王锡锌教授也有同感,只是王锡锌的角度更强调政府限制生育自由的权力——没有什么权利是绝对的。其他高校法学院的教授们也差不多。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留德博士张龑说限制生育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还说不能允许张艺谋这类富人享有生育特权。当一个人说某人生了几个孩子是特权时,他的前提显然就是:生育自由作为人权是不应该存在的。首都师范大学的郑贤君则说,要区分独生政策和计划生育,前者走极端是权宜之计,后者有必要长期坚持。
    “计生恶法”这样的提法其实太抬举计生领域“领导的看法和打手的办法”了,也高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了。它们不配称为“恶法”,因为不仅仅是内容不正义,而且根本就不具备法的技术特征。北大法学院与会的教授们和他们请去的法学专家没有一个认可“计生恶法”这样的提法,却不是因为它们缺乏法律的技术特征,而是因为他们基本认同这些“领导的看法和打手的办法”。与会的黄文政和易富贤,甚至李建新和穆光宗,大概都认为计划生育是邪恶的,至少认为1980年代以后的计划生育是邪恶的,但他们均非法学专业的人。除了姜明安老师观点不明外(自称没有研究,认为应当自由讨论、民主立法)、沈岿说话全是疑问句外,观点最“激进”的湛中乐教授也认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历史合法性,只是他认为计生系统对公民人身的直接强制违法,人口形式变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彻底修改,名为“生育服务证”的生育行政许可、实践中已经演变为巨额超生罚款的“社会抚养费”和因为生孩子而开除公职的做法应当叫停。湛中乐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写的文章很多,常有自相矛盾的说法,所以我对他的概括可能不准确。我感觉他对人口政策和立法的意见概括起来无非是两条:一孩变二孩,对多生的严惩和收费改为对少生的重奖和“失独”的救助。
    恐怕也不只是北大法学院或法学院才这样。搜集一下所有高校教授涉及到计划生育问题的言论计就会清楚:中国的高校是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影响最深的地方,教授们维护计划生育的比例远高于其他职业。我所接触过的其他群体的人,如律师、媒体从业人员、中小学教师、企业白领和所谓“农民工”,反对计划生育的人占比都远高于高校教师。高学历者更容易产生“剩男”、“剩女”,跟教授们的言传身教是有关系的。
    就生育文化而言,高校是计生系统本身以外沦陷程度最深的敌占区堡垒。要说医院受计生的影响在政策层面比高校深,但我感觉事实层面不是这样:2000年天津市儿童医院黄敬孚率先在全国政协提交了二胎提案,2004年以后扛反计大旗的易富贤是旅居美国的妇产专家,给我两个女儿接生的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杨孜教授主动说服我妻子打消了生老二时顺便结扎的念头。
    这让我联想到3月8日我的十几个研究生同学聚会时卫星先生说的一句话,“我常常想,要是能把北大的文凭还回去、把那几年时间退回来就好了。”我当时就跑到桌子对面敬了他一杯酒。现在北大的教授们基本是我们的同辈,有师兄、师姐也有师弟、师妹,不过当年我们的老师,道德勇气也差不多就是这样子,学术水平则可能更差。同样的体制吸引和接纳同样的人,这没什么好奇怪的。总的印象,在计生问题上,法学界年轻的一代比年龄较长的一代更官方观点;特别是海外留学回来的洋博士比土博士和土硕士(年龄都很大了,否则进不了高校)更官方观点,几乎都是外交部发言人那一套。
    话虽如此,在北大三年也不是毫无收获。那时课程松,自学时间多,我在北大三年看了许多杂文、杂书,加上长期跟龚祥瑞先生当跟班潜移默化形成的法治理念,这使得我可以通过卖文维持温饱,此其一。那时候硕士不多,北大的民法硕士拿到别的高校还是可以唬人的,尽管我跟李由义老师(1990年初去世)、李志敏老师没学到多少东西(主要是因为我自己读书杂乱),却可以凭这个学历谋到一份高校教书的工作,此其二。同学情谊虽然比本科同学要差些,但作为跨学科读研的人,跟本科同学已是外行,在同行中有这么几十个同学,还有两位李老师先后指导过的师兄(姐)、师弟(妹),当然也是这三年之功。尽管我不靠同学吃饭,但在同行中有几十个同学、同门总比认识不了几个人感觉要好得多。因为多年给龚祥瑞先生当跟班,也认识了不少同行。其中特别要提到的是,我去“北大分校”(全称为“北京联合大学文理学院”)工作是上届同专业的楼建波(他是魏振瀛老师的弟子)的夫人刘燕提供的信息,我后来调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是姜明安老师推荐的。这两次工作中间名义上是律师实际上卖稿(包括译稿)为生的一年是杜钢建老师和陈小平老师给我开支的,他们都是我在跟龚祥瑞先生做跟班时混熟的,姜明安老师也是。
    我说昨天我是不速之客,并非自谦。我感觉没被当场轰出会场,大概已经是看易富贤从美国远道而来的面子了。其实我有预感: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很多教授过去都跟我很熟而且也知道我对计划生育问题很上心——他们中间我送过《火眼金睛看计生的人》大概不下一半(整个北大法学院我至少送了30本),他们也知道我和易富贤是什么关系,他们不请我去本身就说明了问题。本来他们邀请的人围着桌子坐,我在外围找了把椅子坐下了;沈岿非要我坐进第一圈去,说是方便发言,我才进去了。议程表上田雪原、易富贤和湛中乐发言30分钟,其他被邀请的人发言10分钟,旁听者发言只给3分钟。因为湛中乐和姜明安老师都在讲话中把我作为当事人提到过,湛中乐还在他发言前特别跟我划清界线,说像杨支柱那样完全否定计划生育他是不赞成的,所以我很想说几句,让与会者明白我跟他的观点的区别所在。当名单上邀请的人都做了10分钟发言后,接替沈岿(有事跟姜明安老师提前走了)担任主持人的甘超英说前面的专家节省了10分钟,我第一个举手,但是甘超英故意假装没看见,宣布把这个发言机会给了跟我同去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伏创宇博士。伏创宇讲完后甘超英说现在进入自由发言阶段,我再次举手抢到说话的机会。我尽量缩短我的讲话,但还是没说完就被甘超英制止,我加大嗓门又说了几句,草率收场,估计总共用了3分20秒时间。然后有一个女记者提问,田雪原根本就是顾左右而言他说了一通别的,还是黄文政出面回答了她:“社会抚养费”应该还本付息给被征收人。再往后有个自称来自湖南在北大旁听了五年的男生说了几句,大意是赞同易富贤的观点,然后甘超英就宣布会议结束了。所谓自由发言时间总共估计不到10分钟,分明就是不希望有任何人自由发言。
    人家要开关门会议那是人家的自由,我可能确实不该去,去了不应该接受沈岿的邀请坐到内圈的专家席上去。但是他们在讨论中不止一个人一次次地提到我,湛中乐甚至一开始发言就跟我划清界限,然后又拿我生二孩的事当案例讲,却不给我说话的机会,身为同行和老熟人(二十年前湛中乐、沈岿都是龚祥瑞先生的跟班,只是他们不像我那样可以跟龚先生家喝酒到半夜,然后在沙发上睡觉。),我认为这样做是很不合适的。
    宣布会议结束后甘超英说请嘉宾和所有应邀与会的专家去餐厅吃饭,我又不是应邀的专家,正在犹豫,湛中乐过来了。他是来跟我旁边的人说话的,但先数落了我两句:“杨支柱你作为当事人观点偏激一些可以理解,但有些场合我看你就不必出面了。”他显然还对我几乎是强行发言了3分多钟耿耿于怀,丝毫没有留我吃饭的意思。所以他的博士研究生伏创宇(现在跟我算是同事)叫我一起去吃饭时,我断然拒绝了。
    因为昨天的发言过于急促,加上我普通话不好,可能许多与会的人没听清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把我昨天的发言书面再发一次;昨天因为时间关系来不及说的话,也顺便补上,没说透的也把它说透——
                                不如猪粪
    我跟湛中乐教授在不少场合曾经是主张全面改变现行生育政策的战友,但是确实如他所说,我跟他观点不同。我不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历史地位的评价跟他完全不同,而且我也反对他的变计生强制为计生利诱的主张。
    我不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过去是进步的、有益的或必要的,现在人口形势改变了它才需要大修改。一个本来的好东西因为形势变了就需要改变,这根本不是法学思维。法律规则是抽象的。如果今天的抢劫是犯罪,十五年前的抢劫就不可能是做好事!张龑博士说法律是保守的,这话我赞同。因为法是保守的,所以不可能那么快就由好的变成坏的,或十几年就需要进行几乎相当于废除的大修改。但是张龑对法律的保守性的理解是错误的。计划生育是古今中外都没有的,搞计划生育的思维可是人类历史上的大创举,是不能流芳百世就要遗臭万年的大手笔,哪里谈得上保守?只因为它已经被政府实施了,就要去维护,说这符合我们的国情和我们的文化,这是对权力献媚,不是因为什么法学的保守思维。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都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这种外交部发言人的万能遮羞布在北大法学院的论坛上被公然用作论辩的理由,作为北大法学院过去的学生我感到废除悲哀。当这个万能遮羞布被用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时候,我相信在座的许多人都是非常反感的,为什么用到生育自由上就没有任何人反对了呢?实际上生育自由有其特殊性,它比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更不应该受到限制,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生育自由也确实更少受到限制——限制表达自由的国家不少,政府计划公民生育行为的国家几乎是绝无仅有。除了基于胎儿潜在的生命权限制母亲的堕胎育自由或者为了保障母亲的生命安全的必要特许大月份堕胎否定父亲的生育意愿外,我还真想不出可以基于其他的理由限制生育权。我认为只能基于跟生命权的冲突而限制生育权,而不能基于任何政府目的限制生育权。
    因为父母的生育权涉及胎儿的生命权。如果一个个新生命的出生需要政府批准,那么逻辑上政府就先于公民、高于公民了。这完全颠倒了法治理论中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应该是所有个人为了增进和保障人的自由幸福而创造的工具,生命决不能来自政府的恩准,否则谁是主人谁是仆?
    对生育自由的限制不但颠倒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还颠倒人与万物的关系。受孕的过程是绝对隐私,政府怎么监督?能把每个公民都变成演毛片的吗?那得多少公务人员来从事这一监督职业,而且还要加夜班,财政有能力承担吗?受孕之后,那胎儿在女人的肚子里,政府怎么干预?一干预就侵犯人身自由。至于孩子出生之后,固然干掉他(她)不再侵犯其母的身体与自由,但那不成杀人了吗?没法弄。学过民法的都应该知道,支配权的对象只能是物,对人不能享有只配权,只能享有请求权。政府直接支配妇女的身体,如强制上环、强制绝育、强制堕胎,根本就没有把妇女当人,更没把胎儿当人,跟劁猪性质上是一样的。
    即使是间接强制,如“社会抚养费”,也存在把人不当人的嫌疑。为什么要收“社会抚养费”,政府说是多生孩子给社会增加了负担,这就是说孩子是社会的负资产。可是我们种过地的人都知道,猪粪作为农家肥还是正资产。所以根据计生理论,人不如猪,不但不如猪,还不如猪粪。根据计生理论,今天有一帮不如猪粪的东西在北大法学院讨论人不如猪粪这种价值观是否正确,结果有半数左右的教授们认为正确,这等于承认自己不如猪粪。
    政府大概可以对每个孩子每年根据公共成本摊派学费收卫生防疫费等专项费用,这种根据成本逐项收费我认为可以不涉及人的尊严问题、人与万物的关系问题;因为它不涉及对孩子一生是不是社会负担这样的负面评价,而仅仅是说你上公立学校或打疫苗政府要承担成本。但是“社会抚养费”不是这么收的,立法理由就说孩子是负担,而且孩子一生下来就要钱,甚至没生下来就要钱,很大的一笔钱。绑架孕妇或威胁要强制堕胎是一种全国流行的收费办法,湖南还为这种绑架专门发明了一个词并写进《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叫“终止妊娠保证金”,生了不退,也不折抵“社会抚养费”。这种收费法完全把女人的产道当成了政府修建的公路,不给钱不让孩子通行。计生站成了天下第一收费站,霸占妇女的产道,把妇女的产道当国有资产收过路费。像湖南那种搞法,更是过一次自己妈妈的产道被前后收两次买路钱,天下还有比这更阴损的政府吗?
    甘超英不承认生育的自由权性质,认为生育权最多只能是平等权。这就是说,政府如果规定30年无婴年,这30年里所有的人都不许生孩子,他也是能接受的。只要政府肯堕掉所有人的孩子,大概甘超英就能心甘情愿地堕掉自己的孩子。不过事实表明强制或强迫堕胎也不是万能的,1982-1991年间除了1984年外所有的年份计划生育人工流产手术都超过1000万例,其中1983和1991年更是超过1400万例,卫生部的这组官方数据还没统计未婚先孕偷偷去黑诊所做人流的和每年过百万例的药流。但尽管如此,这段时间“超生”的孩子还是差不多有1亿,而且绝大部分生在农村!甘超英教授那么强调平等,请问甘超英先生,把孩子分为独生儿(女)、非独生儿(女)和超生儿(女)、黑儿(女)时要不要讲一点平等?为什么对这些一贫如洗的多子女农村家庭要牵牛扒房,逼得数以亿计的人在他们人生的某一段时间只能像野人那样生活?
    把孩子分为独生儿(女)、非独生儿(女)和超生儿(女)、黑儿(女)的做法是严重的歧视,是比美国民权运动以前的种族歧视还严重的歧视,迟早会遭报应的。但是主张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湛中乐教授,却主张加大对独生子女的奖励力度和对“失独父母”的救助力度。这显然是在强化基于计生政策带来的歧视。我在2014年3月5日的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独生子女家庭该不该获得更多优惠》,是批判莫言给国家计生委献计献策的,也完全适用于批判湛中乐教授。这里只引用一小段:“两个孩子甚至三个孩子先后或一起死于地震、洪水或溺水的也不是没有。这些家庭本来负担就重,又被政府征收了巨额‘社会抚养费’,他们宁可倾家荡产也要‘超生’的行为表明他们在心理上更不能没有孩子,他们的困窘和绝望远在“失独”家庭之上。从救济的角度看,他们不是比‘失独’家庭更需要关注吗?”还有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子女的人,如果他们的生活像“失独父母”一样陷入困境,从人道的角度是不是应该给与同样的救助?事实上独生子女和“失独父母”因为中国特有的计生政策已经享有大量的特惠,加强这种特惠显然不是削弱计划生育,而是强化计划生育。强制变利诱,不过是“破山中贼”变成“破心中贼”,与中国公民已经非常低的生育意愿为敌的本质没有变,不过手段更狡猾了而已。
    毫无疑问,中国大陆对生育的指标控制及其附属措施都是践踏人权的,灾难慎重的。对生育的指标控制违反国际公约也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国家领导人、外交部发言人乃至国家计生委领导在国际社会和国外活动中都宣称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公民自愿的。正因为这个缘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充满了谎言和黑话。我今天上午写了篇《未婚妈妈的生育权问题不可能单独获得解决》给南方都市报,不知道能否发表,该文的重点就是分析《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的谎言与黑话,譬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中的“提倡”和“一对夫妻”都是无法从词典中找到真实含义的。仅仅整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谎言和黑话问题,我估计我可以讲上七八个小时。我难以接受的是,国家领导人、外交部发言人、计生委领导和立法机关成员都认为难以启齿而不得不使用黑话和谎言来表达的东西,我的法学界同行们竟然有那么多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说明我的许多同行在无耻方面已经赛过国家计生委的领导了。
    附录:为什么说计划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3432714.html

紀念英勇無畏的人權捍卫者曹顺利

作者: 李金芳

 
3月14日傍晚6點左右,尚在病中的我突闻噩耗:曹顺利于下午4點左右含冤去世!我一下子瘫坐地上,大腦一片空白,心冰冷得似像深淵坠落,感情上不愿也不敢相信這樣的噩耗终于来了。一向温和的我再也控制不住內心的悲痛和憤怒,我的感情在瞬間爆發:我要去天安門廣場絕食!抗議!不單單是爲了含冤逝去的曹顺利大姐!也爲了每一位維權者不再受到迫害!爲了每一個中國人不再受到奴役!我也甯愿死去!
極度的哀痛中,接到友人的電话。在難抑的哭泣中,友人不停地劝着我:你要記住还有更重要的事等着你、等着我們去做!我們要堅守好自己的崗位,以我們最有效的工作来繼續走她没有走完的路,這應該是對曹顺利大姐最好的怀念!于是,我在崩潰中咽下淚水。……
不忍回首的往事中,曹大姐的音容曆曆在目。
那一年的中秋節前夕,曹顺利大姐從北京給我帶来一盒包装精美的月餅。晚飯时,她一個人喝了两瓶“小二”(二两一瓶的二鍋头白酒)竟然没有醉意。從不愿意谈起家庭的她,和我说起了她90歲的老父親,她已經去世的媽媽。這一刻,她身上的堅硬和淩角都没有了,散發出的是女性的縷縷柔情。寂静的夜,燈光映出我們倆人的影子。我要與她分享月餅,與她一起提前過中秋節。她说,不要,还是等女兒回家你們一起再吃這盒月餅吧,這盒月餅是我從父親家裏拿来的最好的,特意給你和女兒帶過来。说起我的女兒,曹大姐说,真羨慕你有這樣懂事又优秀的女兒。雖然你命运坎坷,也受了不少苦,但有女兒陪伴着你,一切都值得了。不像我,一生孤單,又被两次勞教,九死一生,這一輩子,除了人權,我没有其他的事可做了。這时,一丝落寞和蒼凉伴着堅毅從她的眉宇間滑過。
在與曹大姐的多次暢谈中,我們往往也會産生意見相左和爭吵。記得有一次,在谈到維權過程中如何保護自己的时候,她突然沖我喊到:你不明白在受到迫害时的憤怒和感情沖動,因爲你没有受到過迫害。我在錯愕中,平静地給她讲述了我一天被迫搬三次家,被無端抄家,我和女兒的銀行账號都被冻結,几乎導致剛入大學的女兒陷入没有學費再度失學的困厄的種種經曆。她的眼裏突然闪着瑩瑩的淚光,許久,她長叹一聲抓住我的手,對我说:我以後會好好保護自己的,我只要明白這絕不是退怯就行了。那一天,我們達成共识:不管在什么情況下,我們都會盡量保護好自己,雖然這往往不受我們的控制和左右。但爲了更長久的堅守,我們會盡量努力让自己的心不再充滿仇恨和淚水。
隨後的日子裏,她多次對我说,真的谢谢你让我重新拥有了情感和內心的柔軟。在她與各地維權人士到外交部静坐的那些天,我一直爲她擔忧。她每次都會告訴我:你放心吧,我們大家都很理性,我們會依法有據地維權,我們都會保護好自己的!
1999年,聯合國大會第五十三屆會議通過的《人權捍卫者宣言》的“序言”中對“人權捍卫者”的定義作了明确闡釋:指的是那些 “對消除一切人權侵犯以及群體和個人基本自由侵犯有所贡獻的個人、 团體和協會”。《宣言》“序言”和其它相關條款反复强調人權的非歧視性或普世性以及推動人權進步的和平非暴力手段。《宣言》對“人權捍卫者”的定義是:人權捍卫者包括這樣一些個人和社团,他們接受人權的普世性、通過和平方式去消除任何形式的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並對推進人權保護有所贡獻。曹顺利就是一位完全符合《宣言》提出的標准的傑出的人權捍卫者,她爲捍卫普世價值和人權准則贡獻出了自己的一切乃至最寶貴的生命。
曹顺利大姐,您的含冤離世,一下子顛覆了我的人生坐標!一下子沖毀了我們倆達成的共识。此时此刻,我没有辦法不充滿恨!不管我們怎樣地堅持着人權捍卫者的“和平、理性、非暴力”,让自己成爲一名依法維權的人權捍卫者,但這個暴戾的國度,不允許它的國民有良知和挺起的胸膛。只要你不愿做奴才,在一個没有社會規則和人權不彰的制度下,你就可能會成爲暴力和恐怖的犧牲品!在强大的國家機器面前,你没有任何的能力試图保護好自己!
就在你離世的今天上午,我还在與你的弟弟通電话。電话中證实了你再次病危的消息,弟弟说一家人都已經心力憔悴,都在日夜爲你擔驚。弟弟说在你入医院的20多天裏,你一直昏迷着,插着呼吸機,即使在你蘇醒的两天裏,你也没有辦法讲出過一句话,只是用眼神表達着知道親人守候在你的身邊。在與弟弟的通话中,我的所有安慰都是蒼白的,只能默默地爲你和你的家人祈禱,我没有任何預感你即將離世。也許在潜意识裏,我相信你一定會好起来的,你不會就這樣離開。因爲我不知道,假如你真的離開了,我該如何面對這让人絕望的世界。
在曹顺利第二次被勞教之後,法學博士滕彪在“誰来承擔抵制惡法的責任――曹顺利被勞動教養代理詞”中写道:曹顺利畢业于北京大學,法學硕士學曆,經常爲全國各地訪民提供法律幫助,是一個活跃的人權捍卫者。2008年12月10日,曹顺利在北京倡導並發起了“北京維權之旅”活動,目的是要求依照國際慣例,让弱势群體參與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並收集了上千份詳细個案,因此招致当局忌恨,被警方內定爲A類三级重點人。曹顺利因此在2009年被勞教一次,在勞教所失去自由長達一年。今年4月剛剛走出勞教所只有16天,又因世博會再次被剝奪自由。
是的,從選擇做一名堅定的人權捍卫者的那一天起,她就走上了不歸路!2011年曹顺利第二次獲得自由後,她依然是義無反顧地投入到人權事业中。因爲同樣的上訪經曆,她比任何人都更了解訪民群體人權被侵害的严酷現实。也正因爲這樣,她廣泛征集上訪人员人權状況調查表,以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希望參與到《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撰写工作,以便切实地改善中國尤其是訪民群體的人權現状。隨後,她着手就《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向國務院申請信息公開和要求參與人權行動計劃的撰写等准備工作。2012年6月開始,曹顺利等上訪維權人士向國務院新闻辦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其“公開拒絕上訪維權群體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依據和理由、公開聯席公文的成员和邀請的專家學者向两屆聯席會議及评估會議提交的资料,調研報告和自我评估報告的目录”等相關信息;同年10月再到外交部新闻辦,要求外交部公開2013年10月在聯合國會議上做有關中國人權報告的相關信息,並要求參加人權報告的起草和撰写。面對有關部門的沈默,2013年6月,曹顺利等維權人士不得不前往外交部静坐,整整一個暑期每天24小时的堅持,並没有換来有關方面的積極回應,反而遭到多次清場。世界上的哪一類國家,會如此地漠視一個龐大群體的訴求和呼聲?
2013年9月14日,曹顺利應邀前往日內瓦參加國際人權知识培训时在北京首都機場遭到抓捕,失蹤近一個月後,外界才得知她已于9月14日当天被關押進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以涉嫌“非法集會罪”刑事拘留;10月21日,曹顺利被變更罪名爲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被羁押在朝陽區看守所期間,曹顺利患上雙肺結核、肝腹水、子宮肌瘤及囊腫等多種重症,律師和親屬多次爲其申請取保候審都遭到拒絕。直到2014年2月19日,曹顺利病危入急救中心抢救,当夜轉入北京309医院重症監護室,昏迷24天後,3月14日下午溘然長逝,年僅53歲!更令人無法忍受的是,警方竟然拒絕了家屬將其遗體移送医院太平間的要求,隨後,親屬無法知道曹顺利的遗體被安放在何處!但是,不管有關方面如何掩蓋迫害曹顺利的事实,都逃脫不了血債下的審判!相關責任人也必須受到法律的追責!
自2月19日曹顺利大姐病危入医院抢救至今,我不知度過了多少個不眠之夜。就在昨天,我还拿出一直保存着的月餅盒撫摸。曹大姐,我还在幻想着等你病愈的那一天,你再来我家,好好住上一段时間以便恢复身體,我給你做你愛吃的魚。怎么只過了黑暗的一天,我們竟然就陰陽两隔。
記得2012年夏季,曹顺利大姐又来看我,一陣閑聊之後,我说網上没有一张你的照片,来,我給你照一张。她嗔斥地對我说:不許照,两次勞教下来,我的人都走樣兒了,等下次我給你帶一张我年輕时的照片来,让你看一看我那时漂亮的風采。在她的推让和我的堅持下,在我家簡易的沙發上,我终于爲她拍下了一张没對好焦距的照片。等待着哪一天,你帶着那张年輕时代的照片敲開我家的門,但是這一天,却永远也不會有了!
大姐,你的溘然離世,哀痛之余,让我更加堅信:專制政治不除,憲政民主不立,每一個中國人都可能成爲下一個曹顺利!曹顺利大姐,雖然你没来得及爲世間留下一句话,但我懂得你的心!今天的你,並不孤單!我、我們都在爲你守夜――直待黎明的到来!

中国浙江农民写给天安门母亲的信

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王山顶自然村余铁龙

尊敬的天安门母亲:
你们好!
壮歌民主运动
烈士母亲莫流泪,烈士同伴擦干泪。
有倒下就有崛起,有倒下才有崛起。
好男人挺身而起,巾帼英雄当机立。
强风暴雨不害怕,事业成败在正义。
追求正义壮志齐,奋起排山倒海力。
一股作气争民主,哪怕明天没有来。
长安街上儿女血,输我神州大地肥。
民主风云际会时,喜看中华精英飞。
敬请天安门母亲把“长安街上儿女血,输我神州大地肥。”贴在香港六四纪念馆大门上。同时征求作曲家把歌词配上旋律和音乐。
此致
敬礼
大陆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王山顶自然村余铁龙

英国人权报告中国列“关注“ 北京报复

据路透社报道, 4月15日 -中国周二谴责英国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评论,此前英国政府称中国已取消原定周三举行的中英人权对话。
英国上周出炉的年度人权报告将中国列入“关注国家”名单,称2013年中国加大对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的限制,并提及中国“大力压制西藏和新疆的民族骚动”。
英国首相卡梅伦去年12月访华期间,两国同意恢复人权对话,这被视作卡梅伦访华的重大成果之一。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该报告对中国的政治体制说三道四,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无理污蔑和指责,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英方此举无益于两国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对话,也无益于中英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要求英方停止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的错误做法。”
英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声明中称: “中国政府上周单方面决定推迟原定4月16日举行的(人权)对话,我们对此感到失望。”
中国驻英国大使馆一名发言人表示不知道对话取消。

曹顺利获国际人权奖殊荣

中国人权

2014年4月23日

由十个著名的人权组织组成的国际评委会评选出2014年马丁∙恩纳尔斯人权捍卫者奖,已故维权人士曹顺利成为该奖的三名获奖者之一。10月,评委会将在这三名获奖者中再评选出该奖的“桂冠”得主。这个奖项旨在表彰那些面对巨大的个人风险而仍致力于人权事业的维权人士。

曹顺利由中国人权提名,她是该奖历史上第一个获得这项荣誉的已故人士。该奖授予曹顺利,除了表彰她在推动中国官方透明度和公民的勇敢参与和奋争外,还反映了国际组织对要求独立调查曹顺利死因、追究当局报复维权人士罪责的强烈支持。

曹顺利是中国越来越多的以法律为武器从事公民维权行动的代表性人物,多年来她一直运用中国法律来要求中国政府有更大的透明度,并要求允许公民参与撰写国家人权状况报告,直到 2013 年 9 月被强迫失踪。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进行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之前,曹顺利向理事会提交了她撰写的民间社会的报告,详列了中国政府对试图参与监督国家人权状况和执行进程的上访者和维权人士的打压。

曹顺利是2013年9月14日在北京机场准备登机前往日内瓦参加一个人权培训会议时“被失踪”的,10月21日,她被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在拘留中,她的多种疾病得不到必需的治疗,致使病情恶化,2014年2月20日被转到一个军队医院。3月14日,在被拘押6个月、离她53岁生日只有两个星期之际,曹顺利的家人被当局叫到医院,其时她已病逝。曹顺利的悲惨死亡引起国际社会的巨大关注。

曹顺利之死,突显了当局对公民维权人士的报复;她所走过的道路,是中国民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的一个典型范例。

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说:“马丁∙恩纳尔斯奖授予曹顺利,是对她的勇敢工作所体现的不断增长的公民积极行动的充分肯定。国际的聚光将有助于确保她所体现的公民争取发言权和参与权的精神继续发扬光大。”

颁奖仪式将于 2014 年 10 月 7 日在日内瓦举行。该奖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是:

·  国际特赦 (Amnesty International)

·  前线人权捍卫者 (Front Line Defenders)

·  人权观察 (Human Rights Watch)

·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   人权第一 (Human Rights First)

·  德国Diakonie基督教福利会 (EWDE Germany)

·  国际人权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  国际人权服务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   世界反酷刑组织 (World Organisation Against Torture)

·   人权信息和资料系统 (HURIDOCS)

曹顺利简介

曹顺利是中国维权人士,她为争取在中国建立一个更公正的社会而失去了自己的生命。从2008 年至 2013 年 9 月 14 日被强迫失踪,她一直为争取中国政府公开信息、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而积极呼吁。

曹顺利是中国日益活跃和多样化的民间社会的一个生动的例子,她主要关注的是敦促中国政府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尽力把民间的努力与国际程序规则连接起来。她的行动反映了同时也鼓励了中国公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和要求参与的愿望。除了呼吁改善中国国内的人权状况外,曹顺利还把民间评估政府执行情况的新声音和观点带给国际社会,为增进国际人权作出了贡献。

曹顺利的维权活动始于 2002 年,当时她在一个政府机构工作,因揭露单位分房中的腐败现象而被解除公职。曹顺利是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毕业, 她凭借自己的法律专业背景,运用国内法律和司法渠道以及通过组织请愿活动,要求政府信息更大透明度和公民参与。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进行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之前,曹顺利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她编写的民间社会报告,详细列举了中国政府对试图参与监督国家履行其人权义务情况和进程的上访人士和维权人士的打压。通过这些多样化的、合法的、和平的维权策略,曹顺利开创了一种新的模式,促进了不断发展的维权活动。

中国一直是世界上镇压维权人士和独立民间声音最严厉的国家之一。曹顺利的经历也不例外,她坚持维权行动的后果就是多次被拘留和进监狱。其中一次是因抗议非法拘留而再次被拘留,随后被处以一年劳教。获释后,曹顺利很快又投入维权活动,继续要求政府遵守国际规则,并要求允许公民参与国家向联合国提交的人权报告的撰写过程。尽管遭受过四次拘留并不断受到警方的威胁,但曹顺利仍继续组织和平静坐,并与其他维权人士一起共同申请要求中国政府更大的透明度和允许民众更多地参与人权进程。

2013 年 9 月 14 日,曹顺利在北京国际机场准备登机到日内瓦参加一个人权培训时被拘留,这是她最后一次被中国当局拘留。 2013 年 10 月,她被以涉嫌“寻衅滋事”正式逮捕。在 10 月下旬律师会见她时,明显消瘦的曹顺利告诉律师说,看守所的伙食特别差,而且由于没有药物,得不到治疗,她的病情恶化。律师多次为她申请保外就医,均遭拒绝。2014年2月20日,曹顺利被从看守所转到一个急救中心时已经不省人事,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曹顺利仅仅因为温和地要求中国政府信息透明和公民参与权而最终献出了她的生命。2014 年 3 月 14 日,在被拘留6个月、距她53岁生日只有两个星期之际,曹顺利的家人赶到北京解放军309医院,其时曹顺利已经去世。

曹顺利的死讯传出后,国内和国际社会不断表达关切,呼吁对导致曹顺利悲惨死亡的情况进行独立全面的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罪责。马丁∙恩纳尔斯奖是对这些国内和国际努力的巨大支持——让我们一起铭记推崇曹顺利的精神,坚定地与中国国内的维权人士站在一起,继续完成她的未竟之业。

中国律师肖国珍给柴玲的公开信

柴玲女士,

出于对历史真相的探求、对25年前牺牲在北京的学生与市民的怀念、对人生命与尊严的敬畏,我持续地关注与六四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看过您的视频,听过您的演讲。对《天安门》里您说过的话,我的理解可能与很多人不同,我想的是,当时您那么年轻,突然卷入到一场浩大的政治运动,担任总指挥,这是何等不易;面临大军压城的镇压,要求年轻的你做到淡定从容亦未免苛刻。后来的人生起落、异国求生、心理转换,亦让我感同身受地有一种共鸣和怜惜。

今天,意外地从邮箱里收到您给天安门母亲丁子霖女士写的公开信,仔细拜读后,有诸多我认同的,我就不重复了;同时,也有我深感不安之处,不若在此一吐为快。

以下,凡您的原文,我用红色字体标出,其他为我的意见。与您商榷。

一、那我又没有做错的是哪?有。那是我当时不认识耶稣,不认识上帝,没有按圣经的话语行事。如果我那时认识上帝,我会做的怎样的不同:我会按神的话语:罗马书第十三章:“所有的人都当服从在上掌权的,因为没有一个掌权的不是出于神。所有掌权的,都是由神所指定的。”除非,掌权人做的是违反神的诫命和旨意的事。政府下令不许游行示威虽然违反宪法, 但并不违反上帝, 所以那时我就该遵从政府的命令,劝人不要上街游行,不要绝食, 不要在广场。但要在宿舍里或校园里迫切祷告, 像80岁的摩西一样,跟随神的时间和带领, 靠神的大能和计划改变中国。

“作为当时的学生来说,我们不用游行示威。因为只要我们相信基督, 我们可以奉他的命祷告, 改变中国。神会垂听我们的祷告。”

——就算“所有掌权的,都是由神所指定”,掌权者亦当“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如果用枪弹与坦克镇压和平的民众,就是自绝于天下之独夫民贼,天下可共讨之。正是:“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虽崇尚忠君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古人,亦认为凡损害民众利益的独夫民贼,人人得而诛之;身为现代公民,岂可唯官府之意是从?

宪法之要义,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当今世界,所有文明法治国家,无不是宪政国家;即使是专制政府,亦口口声声声称尊重宪法权威。您说“政府下令不许游行示威虽然违反宪法, 但并不违反上帝”,依据的是什么道理?什么逻辑?

您作为当年学生领袖,二十五年过去,反思之后居然得出此种结论——而且以上帝之名——我不能不担心这会不会误导日益兴起的公民运动。说实话,这是我写作本文的最大的冲动。

要求民众只能顺服政府,这完全是是非不分。政府为服务民众而产生,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政府应当听人民的,否则就没有合法性与在在的价值。而不是相反!

按您的逻辑:

1960年前后,当数千万人饿毙(因为政府抢走了所有的口粮甚至粮食种子)之时,他们不必逃亡(因为政府不准逃荒,民兵守在村口),在家恒切祷告,就有吃的了?或,虽没吃的,饿死也全进天堂,因为他们听政府的?

1989年,当坦克碾过来,不用反抗也不用撤退,就在广场恒切祷告好了?

当你逃亡之时,响应政府号召,去“自首”好了?须知政府还要你揭露别人。

当政府要拆下十字架,不必守护,回家恒切祷告好了?

请别告诉我,浙江温州三江教堂前,反对拆迁的五千信众,不是真正的基督教徒。

请别告诉我,因参加公民运动至今系狱且拒绝向当局低头的赵常青、李化平、刘萍,不是真正的基督教徒。

摩西出埃及,他也得走动,而且是辛劳奔波,而不是呆在原地祷告——他说不定还犯了当局禁止的“偷越国境罪”呢!

“但是如果掌权的人的命令违背神的旨意, 我们就必须像彼得一样,“顺服神,而不顺服人”。”

——这个我完全同意。

问题在于,这与你前述“我就该遵从政府的命令,劝人不要上街游行,不要绝食, 不要在广场”矛盾。

不许游行示威,在我看来,就是违反上帝旨意的。因为集会、游行、示威,乃是天赋人权,是应然法(神定法);同时,在人间、在中国,以实然法(人定法)的方式,提供了宪法保障。

且别说当时的法律并不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不禁止即自由,因而人们完全有权享有该等权利;就算法律禁止集会、游行、示威,也是恶法,人们有权抵制恶法。尤其黑色幽默的是,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是八九六四之后匆匆出台,为防止新的六四而制订和实施的。

二、从邓小平那里, 他不用担心失去控制, 只要他做顺服神意愿的事, 因“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罗马书 8:31)他绝对不应该也不敢开枪杀人。

他怎么可能“不用担心失去控制”?他何曾做“顺服神意愿的事”?他怎么“不敢开枪杀人”?邓小平至死也没有信仰基督教,没有忏悔,若再有一个六四,而邓依然活着,他照样会开枪,请问人们能等待吗?等他开枪,等坦克碾过,然后去天堂与上帝约会?

还有,无论是邓本人,还是某党,有什么权利来控制民众?如前所述,应当是民众控制执政者才是!

三、那些下令屠杀,打压民运人士和贫民的,如果他们还是不赶快跟神跟人民忏悔,一旦他们寿辰一到,他们的下场怎么会不更惨。

问题在于,迟到的正义依然是非正义!如果将一切寄望于来世的审判,那现在各国都有的法庭,全都可以取消了!

我认为,您寄希望于来世,而较少考量今日中国黎民之苦痛、官员之肆虐。古人云:未知死,焉知生。我想,反过来也成立: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神?有人说,子不语怪力乱神,原因即在此。

圣经也说,“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我们应当将人文关怀投放在现实社会,及时制止当下不公义之事,爱人就是爱神。

 

四、您说,“两千年前,耶稣就已经为我们, 为中国的自由牺牲了, 因此没有任何人需要再流血牺牲了。”谈到 2012年6月4日被打毒针而死的胎儿之死时,您又写道 ,“似乎是上帝在说:今天, 我通过一个孩子的死, 来换回百万亿万个孩子的生。”

每一个生命都同等宝贵、独一无二。打毒针而死,这是本可避免的人为悲剧,为何要让人类付出如此代价呢?

同理,收容制度之恶,人所共知,本可直接取消;难道一定要孙志刚被打死,才能换回收容制度之废除?

有多少代价、多少人间悲剧,是人为的、可以避免的?您居然把它们归为上帝的旨意和奇妙安排?

 以上,是我一边读一边产生的感想。我相信您的初衷是良好善意的,那就是:传播福音,给天安门母亲“带来安慰”。同时,我不能不怀疑它给天安门母亲带来的是安慰,还是更大的痛苦。

每当我看到丁子霖母亲那悲伤、倔强、沧桑的脸,想到她经历的25年来的日日夜夜、分分秒秒,她所受的打压而非安慰,其他与她一样悲伤的母亲;每当想起六四,我就痛苦而愤怒。说白了,我无法宽恕那些策划和实施屠杀的刽子手,直到真相、追责、赔偿的实现。

我还认为,真理是朴素而简单的。一些常识,如同公理,不需要通过引证任何经典来证明。有时候,即使圣经,亦如庐山之深,可能让人迷路;不若走到空旷之地,反能见其真面目。真理之头脑,未必需要缀满宝石的帽子来镶嵌。

以上我说的,还是有太多的形容性词语。其实我想说的非常简单:对以武力镇压和屠杀平民的行为,是反人类罪,应当在当世就得到公正而不延迟的审判,让生者得安慰,死者得安息。

肖国珍

2014/4/21

相关链接: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t/issues-and-opinions-2-tiananmen-25th-anniversary-20140424/1900370.html

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china/2014/04/140422_tiananmen_mother.shtml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4/04/21/3198706.html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4/04/21/3198786.html

http://china.dwnews.com/news/2014-04-21/59466395.html

http://forum.hkej.com/node/112206

http://www.881903.com/Page/ZH-TW/newsdetail.aspx?ItemId=712975&csid=261_341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shehui/hc-04222014140249.html

https://hk.news.yahoo.com/%E6%9D%8E%E5%8D%93%E4%BA%BA%E6%89%B9%E8%A9%95%E6%9F%B4%E7%8E%B2%E5%90%91%E4%B8%81%E5%AD%90%E9%9C%96%E5%82%B7%E5%8F%A3%E7%81%91%E9%B9%BD-012800816.html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22/18696549

天理:以暴易暴 打出一个新中国!

文/天理

苍南城管打人现场,画面上可以看到城管被打的惨状。很多人纷纷呼吁,尊重法治,反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非法暴力。可是,暴力的起因却是由于苍南城管执法而引起,城管与女菜贩发生争执,并对女菜贩大打出手,过路男子路见不平拿起手机拍照,城管看到有人拍照,对该男子发起攻击,并用榔头击打导致拍照的男子倒地不停吐血。

苍南民众上街、购物、做买卖、普通到不能再普通。苍南民众在路上遇到这一不平事,激发事件的是长期以来人民对官府衙役狗仗人势,欺行霸市的万丈怒火,他们不是什么暴民,也不是专门去惩罚城管的,他们跟你我一样,都是守法的好市民!是群众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抢救,而打人者则躲进车里不肯面对错误,才迫使现场的群众向打人者发起攻击。

正是苍南城管肆意殴打拍照者的暴行点燃了苍南人民的愤怒,被殴打的城管只是尝到了他们自己长期恣意栽培的人民义愤的恶果而已。直到下午4点,人群不断聚集至数千人,苍南警察才将对5名对拍照者施暴的城管铐上手扣后控制在中巴车里。由于现场的失控,警车、救护车、城管执法车等被悉数砸毁掀翻,6点左右,再有数百警察赶至现场,施放大量催泪弹驱散人群,才将被殴城管送至当地医院。

可苍南的施政者却声称,被痛殴的5名工作人员并不是正式员工,他们是城管临时叫来搬运占道物品的! 言下之意是说对群众施暴的城管不是他们的人,这与他们无关。那么这些城管临时工在搬什么?为什么会对女菜贩大打出手?对平民滥用暴力,难道是临时工敢干的一种手段?这些苍南施政者似乎不知凡事皆有因果的报应!当暴力成为权力的唯一逻辑时,民众唯一的反抗手段就是以暴易暴!

从苍南事件来看,这还仅仅是国内一个小小县城人民的愤怒,全国有多少个这样愤怒的城市?为什么苍南人民狠揍城管此事件一暴光,全国人民为之欢呼鼓掌呢。可见中国城管其作孽之深,罪行之重!若是多揍死它几十个,那些政府所称的〝临时工〞就不会这么嚣张了。苍南城管被苍南人民狠揍,是他们在咎由自取。

现在国内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各种不满的情绪被当局积压着,反抗的情绪一丁点火星就会引爆,这说明百姓对日益膨胀公权力极端不满。当被侮辱、被恐吓、被欺凌、被践踏的人民忍无可忍时,反抗就是唯一的选择。这些无关乎什么的法律不法律,只关乎是否是正义!独裁专制一天不灭亡,百姓就注定是任人宰杀的羔羊!这次苍南城管被狂怒的群众扁成了血人的事件就是一个例子,不是你生就是我亡。俗话说:极权者敢无法无天,人民就会无惧无畏!

如果以法律的名义使杀死执法者的小贩杀人偿命,又以法律的名义对打死小贩的执法者刀下留人,那么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而成为执法者杀死人民的工具。如果法律不成其为法律,人民就没有遵守的义务。换句话说——没处讲道理的,那就用拳头来说话。从暴力开始,用暴力来终结。

2014-4-20于佛山

浙江苍南城管打人事件

中国妇权综合报道

4月19日上午,目击者拍到的黄祥拔被打现场图片。网络截图

4月19日上午,目击者拍到的黄祥拔被打现场图片。网络截图

4月19日,苍南县灵溪镇城管打人事件现场。网络截图

4月19日,苍南县灵溪镇城管打人事件现场。网络截图

从4月19日,浙江温州苍南县灵溪镇5名城管殴打女菜贩,一名名叫黄祥拔的男子路过一边拍照一边劝阻城管的暴行,却惨遭城管殴打致吐血昏厥,该事件立即激起民愤,群众自发围殴城管,演化为群体事件,当局出动防暴警察。事后,警方逮捕十余名围殴城管的群众,官方称打人的城管是“临时工”。

19日8时30分许,39岁的黄祥拔在买菜归家途中看到几名城管正在收缴商贩的煤气灶、高压锅,“有一个城管对卖东西的老太婆动了手”。

目击者郑瑞元称,事发时,他看到一名卖茶叶蛋、烤地瓜的老婆婆在向四五名城管队员求情。“你们不能这样搞。”黄祥拔边拍照边说。正在搬东西的两名城管队员转身冲向黄祥拔,“他们上来就是两个嘴巴子”,黄祥拔说。

在跑出去十几米后,黄祥拔被城管队员们追上并殴打。

黄祥拔被打时,事发地对面的药店老板陈先锐说,当时他在店内听到街上有人喊“城管打人了”,随后出店门便看到三名穿着便服的城管人员在对一男子拳打脚踢。男子起先一直用双手护着头部,被用拳头打了一阵后蹲在地上,城管队员开始用脚踢,“城管穿着皮鞋呢,血都喷出来了”。

多名目击者称,殴打开始后,身着制服的城管队员悄悄离开,没穿制服的几人留下继续殴打黄祥拔。

大门路通讯器材店老板郭先(化名)称,殴打过程中曾有几名年轻人试图制止:“你们怎么可以把人打成这样”,“但马上被捶了两下。”

郑瑞元是其中一名上去理论的。在黄祥拔被打时,他就在附近拍照,上前想要理论时被城管队员拳打脚踢,“我的右脚被打肿了”。

殴打持续了不足10分钟。据目击者提供的照片,黄祥拔此时已口吐鲜血,身上留下几个脚印。

黄祥拔昏倒后不久,在康乐路开店已10余年的唐淑娇赶到了现场。“那是我堂舅!”她的喊声迅速凝聚了围观的数百名街坊,他们围住了正试图离开的打人城管乘坐的车辆。

此前,苍南县城管执法时曾多次与民众发生冲突。

2012年9月3日,苍南县龙港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监察二中队在巡逻过程中,因清理占道物品与店主产生冲突,并造成女店主手指骨骨折;2011年7月28日,灵溪镇城管因强行没收聋哑人商品引发部分聋哑人打砸事件。

据多名事发地临街商贩介绍,这些年苍南县的城管执法与创建省级文明县紧紧相连。据苍南县政府官网显示,自2008年起苍南县便开始创建省级文明县,2011年成功。

唐淑娇称,2012年9月3日,龙港镇那次执法冲突便是由于城管为迎接文明办明察暗访而加强巡逻所致。

从19日10时许到14时许,4个小时内围观民众由数百增加至数千,苍南县人的微信朋友圈频频转发了“城管打人了”的消息。

60岁的目击者王浦(化名)介绍,被围城管车辆共两辆,一辆是装载收缴物品的货车,另一辆是小面包。起初,两车试图移动,但围观者马上扎破了车胎。被困货车上的城管队员惊恐地跑进面包车内,锁住车门,不停拨着电话。

“打他们!打他们!”一波波声浪淹没了面包车。11时许,黄祥拔的亲人赶到事发地点,现场进一步失控。

12时,警方、县领导赶到现场。警员曾试图带离5名被困城管但遭现场群众制止。

14时许,在“城管打死人了”喊声后,部分群众持砖块、木棍等砸破了车窗、车门,致车内几人受伤。一名目击者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照片显示,在被人群围住的一辆黄色中巴内,至少有3人不同程度受伤,身上可见多处血迹。

“我知道打人不对,但你知道当时他们有多嚣张吗?”一名要求匿名的当地人称,当时他抄起了自家门口的扫把。他介绍,苍南本地不少人平时就反感城管,这些人基本都是“外地人”。“很多人都上去打了几下”,目击者郭先说

网络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方面中国大陆官媒把责任推卸给”临时工“,把城管描述成受害者,说围殴城管的群众”多有前科“。另一方面,各论坛、微博中网友为苍南群众以暴制暴鼓掌叫好。

华尔街日报:细数五年来北京的雾霾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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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气污染的天数到底有多少?这个北京居民心中最感困惑的问题,在美国国务院的帮助下终于有了答案。
很多人会说,很多。但多少才算得上很多呢?北京的重度污染有时会持续好几周,令当地人茶余饭后无不慨叹雾霾永无消散之日。可接着,一阵西风吹出了一片湛蓝的天空,人们对雾霾天的记忆于是也随风而逝。
“中国实时报”栏目对美国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北京空气污染历史数据进行了分析,该数据收集自北京美国驻华大使馆2008年安装的一个空气监测仪。首先我们将每小时数据折算成日均值,之后根据一套广泛使用的空气质量指数(AQI)体系对数据进行换算,并把换算后的AQI数值与美国空气质量标准进行比对。这一标准可令公众了解空气质量对健康有益还是有害。
结果不容乐观。根据2008年4月至2014年3月收集到的2,028天数据,只有25天的空气质量在美国标准下可被视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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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即AQI小于或等于50。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称,AQI小于或等于100时空气质量“令人满意”。但以该标准来看,北京的空气也并不令人满意。
自2008年4月以来,北京有1,632天的AQI日均值在100以上,占全部天数的五分之四。根据中国标准,北京有1,105天的AQI在100以上,略高于总天数的一半。
当然要说明的是,相关数据并不非常科学,因为这些数据全部来自设置在北京一个地点的一个空气监测站。北京市和全国各地设有更多的监测站点,但中国官员只是在不久之前才加大了监测力度。
不过,相关数据为衡量中国首都天空的变脏频率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中美标准提供了有益的比较。
对于什么样的空气质量算是“良好”或“有毒害”,中国有自己的标准,“中国实时报”将相关数据与中国标准进行了比较,发现在同一个时期内,空气质量“良好”的天数为380天。
出现此种差异的原因是,美国标准对PM2.5的浓度规定更加严格。PM2.5是指长度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害。美国对空气质量“良好”的规定是,PM2.5的浓度不高于每立方米12微克。相比之下,中国对“良好”的规定是PM2.5的浓度不高于每立方米34微克。
中美标准之间最大的差异是“对敏感人群不健康”的天数。按照美国的标准,天数为979天,大致相当于所调查天数的一半,而按照中国的标准,则只有245天。
按照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说法,敏感人群指的是有呼吸系统疾病或心脏病的人,以及老人和小孩。美国环境保护署说,对这些人的健康影响包括出现呼吸系统症状的可能性增大、心脏病或肺病程度加重、以及过早死亡。
美国和中国数据相符的是“非常不健康”和“有毒害”的天数。在调查过的2,000多天中,约311天属于“非常不健康”,约94天属于“有毒害”。

台學生退場 停擺3周 立院復會

来源:世界新闻网

占據立法院的反服貿學生10日退場,學生領袖林飛帆(左)與陳為廷(右)走出議場時受到大批媒體與群眾包圍。(記者林澔一/攝影) Read more: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台學生退場 停擺3周 立院復會

占據立法院的反服貿學生10日退場,學生領袖林飛帆(左)與陳為廷(右)走出議場時受到大批媒體與群眾包圍。(記者林澔一/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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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10日撤出立院議場時,將消失的議事槌歸還,並留下一本「官場現形記」給立法院長王金平。(記者余承翰/攝影) Read more: 世界新聞網-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 台學生退場 停擺3周 立院復會

學生10日撤出立院議場時,將消失的議事槌歸還,並留下一本「官場現形記」給立法院長王金平。(記者余承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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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大學生反服貿占領立法院行動,10日傍晚6時左右終於退出議場,遭占據24天的立法院議場終於淨空收復。停擺三星期的立法院院會11日將恢復開會,七個版本的兩岸監督條例草案可望完成一讀並交付委員會審查。

台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10日晚表示,政院肯定學生及民間團體以理性平和方式退出立法院議場,讓國會能夠恢復正常運作,這也符合絕大多數國人的期待。

孫立群指出,立院被學生占據24天以來,有近3000件待審法案無法處理,其中包括兩岸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財政健全方案、都更條例修正案、長期照護法、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等,行政院期盼立法院能盡快回歸常軌,盡速審查各項法案。

反服貿學運總指揮林飛帆、陳為廷揚言將「轉守為攻,出關播種」,這場行動只是逗點,不是句點,太陽花從播種到開花是60天,「花開時,就是再集結的時候」;若政府未回應人民訴求,占領國會只是前言,運動的下一章將在社會展開,「我們必再回來。」

晚會最後,上萬人高舉手機螢幕「藍光」,大聲合唱「島嶼天光」,立院周邊濟南路、青島東路的夜晚,被「太陽花光海」照得透亮。許多人離情依依,互相擁抱高喊「辛苦了」,不少人流下眼淚。

學生退場時,在議場主席台後方掛上白底黑字的「人民議會」布條、正式歸還議事槌。此外,也留下一張署名全國人民的字條,上面寫著「政令宣導,罔顧民意,既不民主,又無法治,先有條例,再來審議,給我民主,其餘免談」,並附上一本「官場現形記」,指名要給立法院長王金平。

這場被喻為太陽花學潮的反服貿行動,起因不滿國民黨立委30秒快速將「兩岸服貿協議」送立法院存查,數百名學生與民間團體3月18日在立法院外舉辦「守護民主之夜」晚會,學生突然兵分三路衝進立法院,再砸破青島東路側門闖入議場,揭開太陽花學運序幕;學生分別在3月22日發動突襲行政院後遭警驅離、30日號稱50萬人走上凱道,引起政府、國際高度關注與重視。
學生傍晚5時半在議場內宣讀「人民議會意見書」,宣布退場後將持續監督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法制化、關注兩岸服務貿易審議,並推動公民憲政會議等三大戰線,並展開全台灣巡迴及組織串連。

學運代表邀請參與「占領立院」行動的工作人員及公民團體輪流上台發表感想,宛如「最後離別前的同學會」。唯獨學運總指揮林飛帆、陳為廷「低調」坐在台下,未上台發言。

「野百合學運」靈魂人物、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范雲,在晚會中舉政治理論家漢娜鄂蘭的話說:「即使在最黑暗的時代,人們還是有期望光明的權利。而光明與其說來自理論與觀念,不如說是來自凡夫俗子所發出的螢螢微光。」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上台說,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說,「拒絕參與政治的懲罰之一,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他懇請台下學生、群眾,一起去認識立委、監督立委。

學生代表並在晚會中發表「台灣占領了我們的心」的共同宣言。晚會主持人說,反服貿抗爭已踏出最重要第一步,24天前,社會上還有很多人不瞭解服貿,現在卻引發國際高度關注,也引發整個社會思考和辯論。「我們占領議場這段時間,台灣已經占領我們的心。」

广州多名市民称申请单独二孩仍被逼签结扎协议

来源: 新快报

省卫计委: 坚决制止二孩办证时签结扎协议

多位市民投诉有基层单位仍要求签结扎协议

省、市计生部门多次强调,办理广东“单独二孩”政策,不能强制居民进行结扎。近日,仍然有花都区、海珠区、白云区等居民向新快报记者反映:“办证时被要求签订结扎协议,不签不能领证。”

针对近期群众反映的申请再生育要求签结扎承诺书一事,昨日,省卫计委召开专门会议,强调要坚决制止这种做法,只要符合条件就应批准生育二孩,不能增设附加条件。

市民称不签结扎协议不能办证

前日上午,广州花都区刘女士带齐资料和《再生育一孩申请表》前往居委会盖章。居委会盖完章后拿出一份协议给她签,刘女士说:“上面让我选择产后首先结扎,不签就不能办证”。日前,新快报曾对此进行过相关报道,省、市计生部门均表示“该做法不符合规定,不得强制居民结扎。”刘女士与居委工作人员理论,但该工作人员表示:“没接到上级通知,如果你身体不适合结扎,也不强迫,那就要求你老公去结扎。”后来,刘女士将居委会做法投诉到花都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称:“身体健康,就必须首行结扎。”对于居委会“不签订结扎协议就不办证”做法,该局只是含糊表示,他们管不了,可以到上级部门去投诉。

白云区“单独妈妈”杨女士也有同样的遭遇。杨女士说,她去居委会申请时,也被要求签订一份诚信计生合同,其中一条称:“合法生二孩的,产后42日内夫妻一方必须要结扎,否则按照计划生育相关法规处理。”居委会工作人员称,不签就不给发准生证,孩子也不能入户。

准备拿证又被要求承诺结扎

昨日,海珠区张女士(化姓)告诉记者,她申请程序已经走完准备拿证前,“街道工作人员给了一个协议我,说领证的时候,要签好交回来,不然不能领。我回家一看,就是要求承诺要结扎。”

据该女士提供的“协议”显示,这是一份计划生育合同书,要求申请人在生育二胎180天后“首选”结扎措施,如身体原因不结扎,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我身体好就必须结扎吗?避孕的方法有好多种,选择权应该在我。如果我以后不兑现这合同,会有什么后续问题,比如影响孩子上户口或自身工作吗?”她说,希望计生部门事前把后续问题说清楚,好让妈妈们决定生或不生。

■对话

记者以居民身份致电花都区计生局,一位工作人员称不是你想不结扎就不结扎

针对花都区居民反映的问题,昨日下午,记者以居民身份致电该区计生局,一位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咨询。

问:省里都要求不得强制结扎,居委会却要求我签订结扎协议,不同意就不给我办证,你们能管管吗?

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是“首选结扎”,根据该条例的解释,“首选”是鼓励、提倡,但必须明确,首选的标准不是单纯以育龄群众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及国家政策因素,客观地进行选择,因此首选的避孕方法具有指导性、优先性及相对排他性。

问:也就是说不是你说不想结扎就行的。

答:对。这是省里的相关政策,基层部门只是执行。

问:那《条例》中有说不首选结扎就不给办证吗?

答:这倒没有。

问:你们有无关注到省里近期在媒体上的表态?

答:我们只是按照政策执行。如果不满意我这个回复,可以去投诉。

严禁增设附加条件 严禁刁难群众

省卫计委强调:

针对近期群众反映的申请再生育要求签订结扎承诺书一事,4月10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专门会议,强调要坚决制止这种做法,只要符合条件就应批准生育二孩,不能增设附加条件。

省卫计委要求,全省各地要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统一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各镇街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不得以未接到上级通知、未出台操作指引等借口,拒不受理群众的再生育申请。对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的“单独”夫妇,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在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省卫计委强调,在《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提出:在审批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增设附加条件、严禁刁难群众。对于近期媒体报道的个别地方要求群众一并签订结扎承诺书一事,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做法要坚决制止。“只要群众符合规定条件就应该批准生育二孩,不能搞附加条件,不能乱加码,不能搞捆绑式管理。”该负责人说。

■解答

再婚“单独”家庭能生二孩吗?

省卫计委:再婚前各生一孩的不符合政策

35岁的邓静(化名)昨日向新快报反映称,她跟先生组成再婚家庭,她带了个孩子,本人为独生子女,先生以前的孩子抚养权给了前妻。但广东现行政策却不允许她再生二胎。邓静说,“单独二孩”政策将她这样的情况排除在外,让她感到不公平。

针对邓女士的情况,省卫计委回应称,再婚前各生一孩,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此前曾回应,类似邓静这种,“单独”再婚夫妻双方在上一段婚姻中,分别生育过一个孩子的,无论孩子抚养权归谁,这对再婚夫妻都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

生单独二孩要退独生子女待遇?

市人社局:退与不退暂时无定论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独生子女家庭欲申请生二孩,被告知须将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退还,还款入户后,人社部门才受理二孩的生育津贴申请。广州市人社局昨日回应称,“退与不退,未有定论”。

市人社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已就此问题与市计生部门沟通,后者也表示定不下来,目前省市部门正在协商,“省里一旦明确了,我们将马上执行”。此前,省卫计委副主任陈义平曾表示:“单独”夫妇经批准再生育一孩后,回收独生子女证,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都不要求退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还透露,广州市将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这项工作已列入市人社局的今年的立法计划。(广州市)调整的方向暂时还不便透露”。

■相关

最高危孕妇可选择32间医院生子

符合“单独二孩”条件准备再生育准妈妈们不少属于高龄产妇,她们再生育时会想找间有较好助产妊娠监护生育的医疗机构。昨日,广州市卫生局公布了全市155间承担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妊娠监护类别。

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将孕产妇基本情况分为I、II、III、IV、V类五类保健管理,级别越高,风险越高。此次,市卫生局将155间助产机构的妊娠监护能力也分为I、II、III、IV、V类五个类别。

其中,广东省人民医院、市妇儿医疗中心等32间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为V类。V类是最高级别,收治范围最广,监护范围的孕产妇,其年龄、不良孕产史、心血管、遗传病等疾病史均无限制,这意味着此类别机构可监护最高危孕产妇;I类管理的是年龄在18—35岁,身高、体重、身体状况等都在正常范围的孕产妇。

“这样明确细化的分类管理,让孕产妇的安全有了更好的保障。”市卫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比如,超过35岁以上的孕产妇,必须纳入II级管理,由主治医师动态监护。有遗传病史孕产妇需进行III级监护,由副主任医师进行动态管理。

“现在越来越多市民生育二孩,她们更希望享受更好的生产服务。”昨日,市妇儿医疗中心妇婴院区产科主任何平表示,该院区下周一将以全新面貌接待孕产妇。“重新装修后,增加了80多张床位,病床数达186张。”该院还特别开设了特需服务,设立10个VIP产房。何平说:“VIP产妇可以选择知名医生来服务,待产、生产、休息住院均在一个病房,就像在家生产一样。”据介绍,VIP产房生个小孩每天床位费约2000元-3000元。

北韓反人類罪如納粹 聯合國指中國幫兇

WRIC綜合聯合國新聞報導

2014年3月17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長達372頁的北韓人權調查報告,揭露朝鮮當局所犯下的反人類之嚴重罪惡,堪比納粹德國、南非的種族隔離與紅色高棉。但是中國代表馬上挺身而出為北韓辯護,指責調查沒有根據,與現實不符。由聯合國北韓人權調查委員會主席邁克爾·柯比發布。

這是聯合國首次委任一批法律專家提出一份證據充足的針對北韓政權犯下大規模反人類罪的指控報告。這份報告估計,最近五十年朝鮮有數十萬政治犯死於北韓的勞改營,目前還有八萬到十二政治犯在服刑。

報告還指出,超過二十萬人,包括兒童、也包括一些南韓和日本人在北韓失蹤。報告說,北韓侵犯人權的惡劣程度、規模和方式,在當今世界找不到第二例。其手段包括清洗、謀殺、奴役、酷刑、監禁、強姦、強迫墮胎以及強制遷徙、餓死特定的群體等等。報告也指責中國是這些反人類罪行的同謀共犯,因為中國強行將逃到中國的朝鮮難民遣送回國。

次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指報告是借人權干涉北韓內政,並暗示若北韓人權問題交安理會表決,中國將行使否決權。

广东茂名PX项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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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0日,中国广东省茂名市上万名市民街头抗议当地政府兴建PX化工厂。茂名当局调集大批警力,对抗议市民施以暴力镇压,使用了盾牌、铁管、烟雾弹和催泪弹,甚至出动装甲车和坦克。

据目击者说,很多市民被打的头破血流,穿着校服的小学生和老人也被打。虽是星期日,学生却被要求返回学校,只要出了校门就将被开除学籍。连女人和学生都被追打,事件最终演变成流血冲突。有未经证实的传言说死亡2人到15人不等,伤者数百。

中国官方媒体起初矢口否认有剧烈冲突,但后又称多人受伤但无人死亡。4月1日抗议活动扩展至广州,4月3日又有20余人在深圳举行游行示威。据中共官媒报道,截止4月2日晚,茂名市公安机关查处44人,其中刑事拘留18人,行政处罚26人,无人员死亡。

此次事件中国当局采取了一手暴力镇压,一手封网、封路、封消息。安排媒体一方面淡化此事件,一方面拼命渲染演员文章出轨事件,以期转移大众注意力。中共当局一贯滥用国家机器,罔顾民意,草菅人命。为了镇压一个市民环保目的的游行就可以出动军警坦克装甲车,连妇女儿童都不放过。高压之下的中国民众亟需全世界民主人士与人权组织的支持与帮助。

廣東茂名反PX示威浪潮中,涌現出一位叫觀東琴的茂名年輕女子。她因勇於為民眾爭取自由權利,在2014年4月1日遭警方抓捕。沒想到,她卻因此美名遠揚,被網友譽為「最勇敢的美女」。

 

除了觀東琴之外,被抓的還有數人。有網友在微薄上爆料說:被抓的人還在警察局,暫時沒事,有九個人在裏面。有一人去醫院驗了一下傷,她休克了,她們五個人打一個,我的背部也被拍打到,有一個警號記了下來,022378,希望更多的人站出來。

茂名抗議 「最勇敢美女」被抓現場視頻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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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ube.com/watch?v=q0127UcNR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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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色:3月16日在青海泽库自焚牺牲的僧人名为久美旦真

作者:唯色

3 月16日,在安多地区发生两起自焚抗议事件——1、当日早上7点,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夏德寺外,一位僧人自焚抗议;2、当日上午11点半,在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县,格尔登寺23岁僧人洛桑华旦(Lobsang Palden)自焚抗议,被军警带走,五天后牺牲。

由于泽库立即被军警严密封锁,无法知道在夏德寺外自焚的僧人的名字、年龄、家乡、伤势。虽然中共官媒新华社于当日报道了这起自焚事件,承认自焚者是夏德寺僧人,但没有透露自焚僧人的名字及更多情况。

直至3月25日,境外西藏组织及媒体发布新闻稿说,3月16日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自焚牺牲的僧人被证实名为久美旦真(Jigme Tenzin),29岁。他当时在夏德寺外自焚,重伤。夏德寺僧人将他抬到寺院,为随即牺牲的他举行了超度祈福法会。当局立即封锁了该地区的通讯,并从夏德寺抓捕了14名僧人,其中11人至今被拘留。在拘押期间僧人皆遭毒打。久美旦真的两个兄弟于18日遭拘押,23日获释。久美旦真的父亲呼吁当局不要惩罚夏德寺,却于3月22日被拘捕,至今下落不明。

目前夏德寺有大量军警进驻,所有僧人被“软禁”,参加为期100天的“法制教育”。

久美旦真出生于泽库县夏德日乡牧民家庭,父亲名叫拉杰嘉,母亲名叫央廓。久美旦真为夏德寺僧人,并在安多地区著名大寺隆务寺(位于热贡即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学佛多年。

迄今,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有6位藏人自焚抗议,包括僧人、尼姑和牧民。黄南藏族自治州有18位藏人自焚抗议:同仁县11人、尖扎县1人、泽库县6 人。而隆务寺有两位僧人自焚抗议:一位是2012年3月14日自焚、9月29日牺牲的加央华旦;一位是2014年3月16日自焚牺牲的久美旦真。

以下,是133位自焚藏人简况——

从2009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16日,在境内藏地有128位藏人自焚,在境外有5位流亡藏人自焚,共133位藏人自焚,包括19位女性。其中,我们所知道的,已有114人牺牲,包括境内藏地111人,境外3人。

目前找到并已经披露的有50位自焚藏人(境内47人,境外3人;包括两位伤者、45位牺牲者、3位生死不明者)专门留下的遗言、写下的遗书或录音的遗嘱,这都是至为宝贵的证据。而每位自焚藏人,在自焚之时发出的心声是最响亮的遗言,包括“让尊者达赖喇嘛回到西藏”、“祈愿尊者达赖喇嘛永久住世”、 “西藏要自由”、“西藏独立”、“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等等。

1、自焚时间以及自焚地点:

2009年1起自焚:

2月27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发生第1起。

2011年14起自焚(境内藏地12起,境外2起):

3月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1起。
8月1起——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1起。
9月2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2起。
10月6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5起;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1起。
11月3起——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1起。在印度新德里1起、在尼泊尔加德满都1起。
12月1起——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昌都县1起。

2012年1-12月,86起自焚(境内藏地85起,境外1起):

1月4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1起。
2月6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1起,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1起。
3月11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5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2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2起。并且,3月在印度新德里1起。
4月4起——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起(注:这两起自焚迄今未被藏人行政中央承认,原因不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2起。
5月3起——拉萨大昭寺前2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1起。
6月4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1起,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2起,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1起。
7月2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1起。
8月7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6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州府合作市1起。
9月2起——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住建部)门口1起,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1起。
10月10起——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1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5起,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2起。
11月28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9起、泽库县3起;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若尔盖县2起;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起;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1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起、夏河县3起、碌曲县3起。
12月5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1起、碌曲县1起;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1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1起。

2013年1-12月,28起自焚(境内藏地26起,境外2起):

1月3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2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1起。
2月9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1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2起;尼泊尔加德满都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3起;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1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1起。
3月5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1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1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1起。
4月3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2起。
5月1起——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1起。
6月1起——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1起。
7月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1起。
8月1起——尼泊尔加德满都1起。
9月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1起。
11月1起——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1起。
12月2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1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1起。

2014年2月,4起自焚(境内藏地4起):

2月2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1起。
3月2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1起,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1起。

2、自焚者籍贯(包括5位流亡藏人的籍贯,其中4位原籍在境内康地和安多,在以下记录之内;另一位出生在印度流亡藏人社区的,不在以下记录之内):

按照图伯特传统地理即132人:安多105人,康21人,嘉戎3人,羌塘2人,卫藏1人。而安多藏区中,安多阿坝(今阿坝县)自焚藏人最多,为36人;其次是安多拉卜让或桑曲(今夏河县)16人和安多热贡(今同仁县)11人,以及安多左格(今若尔盖县)9人。

其籍贯按照今中国行政区划即132人——
四川省藏区65人:阿坝州阿坝县36人、壤塘县6人、马尔康县3人、若尔盖县9人、红原县1人;甘孜州甘孜县2人、道孚县4人、康定县2人、色达县2人;
甘肃省藏区29人:甘南州玛曲县2人、夏河县16人、合作市5人、碌曲县6人;
青海省藏区29人:果洛州甘德县1人、班玛县2人;玉树州称多县2人、玉树县2人、曲麻莱县1人;海西州天峻县1人;黄南州同仁县11人、尖扎县1人、泽库县6人;海东地区循化县1人、海东地区化隆县1人;
西藏自治区9人:昌都地区昌都县2人;日喀则地区聂拉木县1人;拉萨市当雄县2人;那曲地区比如县4人。

3、自焚者性别、年龄及身份:

男性114人,女性19人。其中有24位父亲,10位母亲,遗下未成年的孩子。

最年长的64岁,最年轻的16岁。大多数是青壮年,平均年龄约27岁。

僧尼:3位高阶僧侣(Rinpoche,朱古),37位普通僧侣,6位尼师,共计46位僧尼,涉及藏传佛教格鲁派、宁玛派、萨迦派、觉囊派,以格鲁派僧尼居多;

农牧民:66位牧民和农民,大多数是牧民;其中10位牧民曾是僧人,遭当局工作组驱逐出寺;4人曾是僧人,属自己还俗离寺。其中1位自焚牺牲的农民,原为藏传佛教噶举派寺院僧人;7位自焚牺牲的牧民,属藏传佛教觉囊派所在地区。1位自焚牺牲的牧民,是著名的贡唐仓仁波切的外祖父。

其他:2位女中学生;3位男学生;3位在拉萨、康区或青海某地的打工者;4位商贩;1位木匠;1位网络作家;1位唐卡画师;1位出租车司机;1位党员及退休干部;1位护林员;1位洗车店店主。可以说,涉及藏人社会的多个阶层,其中这三个群体值得关注:僧侣;牧民;学生。

还有两位是流亡藏人,是社会活动人士。

4、自焚者状况:

133位自焚的境内、境外藏人中,已知114人牺牲(境内111人,境外3人),其中81人当场牺牲(1人在尼泊尔自焚当场牺牲),31人被军警强行带走之后身亡(1人在尼泊尔加德满都医院重伤不治而亡),1人被送往印度新德里医院重伤不治而亡,1人即隆务寺僧人加央华旦在寺院治疗六个多月后绝食牺牲。

另有15人被军警强行带走之后有15人情况不明。其中7人在中国中央电视台于2012年5月、12月和2013年2月和5月播的官方宣传片中有在医院治疗的镜头,但并未回到寺院或家中,如同人间蒸发,更多情况不明,他们是:

2009年2月27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扎白;
2011年9月26日的格尔登寺僧人洛桑格桑(尕尔让)和洛桑贡确(贡确旦巴);
2011年10月3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格桑旺久(尕尔让旺修);
2012年11月7日自焚的阿坝俄休寺僧人桑珠和多吉嘉;
2012年12月2日自焚的夏河牧民松底嘉。

其中被军警强行带走的7人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明。他们是:

2012年2月13日自焚的阿坝格尔登寺僧人洛桑嘉措;
2012年5月27日自焚的在拉萨打工的阿坝人达吉;
2012年6月27日自焚的玉树妇女德吉曲宗;
2012年9月29日自焚的昌都嘎玛区农民永仲;
2012年10月25日自焚的那曲比如小生意人丹增;
2012年11月26日自焚的色达学生旺嘉;
2013年2月25日自焚的阿坝德普寺僧人桑达。

其中被军警强行带走的1人,即2012年2月8日自焚的青海省玉树州称多县拉布寺僧人索南热央,据报道他于数月后返回称多县拉布乡的家中,双腿被截肢,遭警方严密监控。但目前状况不明。

2014年3月16日自焚的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夏德寺僧人的情况不明。

两位境外的流亡藏人在自焚后获得救治,已伤愈。

境内藏人甘孜寺僧人达瓦次仁自焚后,先是被僧俗藏人送到医院,出于担心自焚者被军警从医院强行带走,一去不归,后又从医院接回寺院,由藏人们自己照顾、救治。据悉,目前达瓦次仁在艰难恢复中,但落下残疾,生活困难。

境内藏人玉树退休干部巴桑拉毛自焚后,在医院治疗。

5、自焚者名单:

(1)128位境内自焚藏人:

2009年(1人)——扎白。

2011年(12人)——彭措,次旺诺布,洛桑格桑,洛桑贡确,格桑旺久,卡央,曲培,诺布占堆;丹增旺姆,达瓦次仁;班丹曲措,丁增朋措。

2012年(85人)——达尼,次成,索巴仁波切,洛桑嘉央,索南热央,仁增多杰,丹真曲宗,洛桑嘉措,丹曲桑波,朗卓,才让吉,仁钦,多杰,格贝,加央华旦,洛桑次成,索南达杰,洛桑西绕,其美班旦,丹巴达杰,朱古图登念扎,阿泽,曲帕嘉,索南,托杰才旦,达吉,日玖,旦正塔,丹增克珠,阿旺诺培,德吉曲宗,次旺多杰,洛桑洛增,洛桑次成,卓尕措,角巴,隆多,扎西,洛桑格桑,旦木曲,巴桑拉毛,永仲,古珠,桑吉坚措,丹增多杰,拉莫嘉,顿珠,多杰仁钦,才博,丹增,拉毛才旦,图旺嘉,多吉楞珠,丹珍措,多吉,桑珠,多吉嘉,才加,格桑金巴,贡保才让,宁尕扎西,宁吉本,卡本加,当增卓玛,久毛吉,桑德才让,旺青诺布,才让东周,鲁布嘉,丹知杰,达政,桑杰卓玛,旺嘉,关曲才让,贡保才让,格桑杰,桑杰扎西,万代科,才让南加,贡确杰,松底嘉,洛桑格登,白玛多杰,贡确佩杰,班钦吉。

2013年(26人)——才让扎西,珠确,贡去乎杰布,洛桑朗杰,珠岗卡,南拉才,仁青,索南达杰,彭毛顿珠,桑达,才松杰,贡觉旺姆,洛桑妥美,格吉,拉毛杰,贡确丹增,秋措,洛桑达瓦,贡确维色,丹增西热,旺钦卓玛,贡确索南,西琼,才让杰,贡确才旦,次成嘉措。

2014年(4人)——彭毛三智,洛桑多杰,久美旦真,洛桑华旦。

(2)5位流亡自焚藏人:

2011年(2人)——西绕次多,博楚。

2012年(1人)——江白益西。

2013年(2人)——竹钦泽仁、嘎玛俄顿嘉措。

(另,在2009年之前自焚的,还有1998年自焚牺牲的流亡藏人图丹欧珠,2006年自焚受伤的流亡藏人拉巴次仁。)

补充:

中共当局在全藏地颁布“反自焚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关于反自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强调“哪里发生自焚案件就对哪里进行‘严打’整治”,即对自焚者家人、亲属、所在乡村及寺院等进行连坐。并且,严密封锁自焚消息外泄,严厉打击外传自焚消息者,以及对自焚者亲友或所在地软硬兼施,令其闭口或编造虚假信息等等。在这种高压下,已经出现多起自焚事件在发生后数日、甚至数十日才艰难传出的情况,还出现了自焚者家人因遭威胁而不敢承认自焚实情的情况,还出现了西藏自治区高官矢口否认本藏区已有数起自焚发生的情况,还曾出现过流亡西藏政府与民间方面在统计自焚藏人人数上不一致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极有可能的情况是,全藏地及境外的自焚事件可能不止以上所记录的131起,可能有被当局动用一切力量竭力掩盖的自焚事件已经发生,外界却不得知。

1、7位试图自焚或自焚未成的藏人:是境内藏地的成列、多吉热丹、卓玛杰、久谢杰;其中多吉热丹在异地蹊跷身亡,久谢杰服毒自焚时毒发身亡;而成列与卓玛杰均被捕,目前情况不明。以及在印度的流亡藏人隆日多杰、次成多杰、达瓦顿珠。

2、2013年3月底,从康结古多(今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结古镇),传出一名藏人妇女因抗议当局强拆其房屋而自焚受伤的消息,10月底时方才被证实,名叫贡觉措姆,40岁,是结古镇桑则(音译)村人,目前已从医院返回家中。

——唯色记录。

苏昌兰:佛山”国保”传唤记

2014年4月1日于佛山家中

谢谢大家的关注,我于今天下午5点多警方把我载回家了。

今天上午约10点钟,我家突然来了两位不速之客,一位是广东佛山南海国保,一位是管辖区警队的队长。他们要求我到管辖区警务室,接受佛山市局国保的传唤。我向他们问询是关于什么事件的传唤呢?他们表示不清楚,告知我去到就知道了,希望我能配合。我说我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我有义务协助警方的传唤,但必须要出示合法的手续,不要像去年安微国保欺骗式拘唤,结果也不给拘传证我,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是不会配合的。之后他俩承诺可以给合法的手续,最后我接受传唤,他们把我从家里带走。

到了南海三山港东区警务室,进了一个房子,里面有四个从佛山市局来的国保,他们并没有出示警察证,但我知道他们是国保,因为多次的维权事件中也和他们打过交道。房里架上一台录像机,对于我的问询进行全程的监控录像。

07-22-2013 访肖光艳

中国妇权义工苏昌兰(中)2013年夏与德国媒体一起采访了福建莆田童养媳肖光艳(左二)。(中国妇权义工姚诚摄影)

问询开始了,他们说今次传唤我主要是针对佛山公民陈启棠去年参与张林事件一案,告知我说他在3月8号被佛山警方同样以张林的罪名: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了,想通过我了解关于我和陈启棠一起参与去年安微合肥张林事件的情况与过程。

因张林事件我已经是第二次作为警方的证人。我提出合法的问询我可以如实告知,我要秉着做人要对得起天地良心,就算警方对我威逼利诱、恐吓我也不会胡乱说,也希望你们能坚守法治,坚守良知,如实记录,不要颠三倒四,歪曲事实的真相,反之,如果造成冤假错案,你们最后也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和良心的谴责。

整个问询过程也是一些关于合肥的事情的经过,我一一作了回答。因为网络上大家都很清楚我们所做的事,在此我不再详述。主要是一些细节的问题,如:去年2月初,我是在网上获悉张林的女儿被剥夺上学的权利的,也是我自发去合肥关注小安妮被剥夺上学权利的事件,与其他人无关,关于去到的场所我也承认了,去了校园、公园、省公安厅、广场参与了烛光晚会,也拍了合影照,关于钱的问题,张林给的是律师费,暂由我保管,支付了一些律师的差旅费,食宿费。网友们的每个主题的创意,我认为是即兴的,没有存在谁在策划。后来因为自己个人的原因,在合肥几天后我就回家了。

对于我这样的回答,刚开始,國保认为我不老实,还说我做的是伪证,到时候要通过鉴定呀,测谎呀,说我签了不做伪证的法律保证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说对于在合肥我的所作所为警方还保留着追究我法律的权利。我坦然说我所说是事实,如果你们认为我做伪证我承担法律责任,并大声说如果因为合肥事件要追究我的所谓违法行为,那么要把所有参与的人全部抓走才到我,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就陪他们把牢底坐,几年后出来还是一条好汉。反正后人会记着执法者枉法抓捕的真正面目,一切逼害公民的所作所为历史也将会进行记录。

快四点多了,最后到了签字这一环节,我要求把不是我意愿所说的句子进行多处的改动,并打印了三次,警方也随我意思修改问询记录。总的来说与上次安微国保问询我和广东国保问询我相比,我认为广东国保相对比安微国保文明。

后语:我认为陈启棠(网名:天理)作为张林的公民代理,他也是在履行公民代理的责任,如果当局滥用公权力,肆意随便抓捕公民、公民代理、律师,那么习李倡导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国民来说,就是如梦幻泡影。

莫談國是 – 維權律師的罪與罰

獨立評論人:莫之許

近日,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張俊傑4位律師前往黑龍江建三江農墾分局,為被關押在所謂法制教育中心的法輪功信仰者提供法律援助,隨即與信仰者家屬一道被當地警方抓捕,經多方努力打聽,目前已確認唐吉田、江天勇兩位律師以「利用邪教破壞社會秩序」的名義被行政拘留15天,王成、張俊傑情況不明。為營救4位律師,李金星、青石律師等多位律師,以及10多位維權積極分子,也迅速趕往建三江,並於拘留所外展開徹夜絕食,要求會見。

此次事件之爆發,可能與事涉法輪功信仰者有關。近幾年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背後,多有此背景,如2009年張凱律師等人在重慶遭受非法拘押和毆打。不過,4位律師的另外一重身份,又使得此次事件變得不同尋常。唐吉田、江天勇、王成是活躍的「中國人權律師團」最主要的3位聯絡人,此次被一網打盡,或為當局全面打壓人權律師的先兆,青石律師在其新浪微博中,就表達了這種憂慮:「大部分律師的安全其實是因為他們在前面承擔了風險。今天抓了他們,明天抓的便是我們。所以,這不只是他們4個人的事情,也不只是一部分律師的事情。」

當局對於維權律師的警惕和防範由來已久。2012年7月31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美國所所長袁鵬的文章,文章認為,「未來3至5年美國將更多利用非軍事手段滯緩或干擾中國崛起進程」,「以『網路自由』為旗號,改變『自上而下』推進民主自由的傳統模式,以維權律師、地下宗教、異見人士、網路領袖、弱勢群體為核心,以期通過『自下而上』的方式滲透中國基層,為中國的『改變』創造條件;」此文一出,迅即被人總結為「新黑五類」,而維權律師,赫然排名首位。

 

維權律師被當局如此重視,並非無因。2000年以後,隨著大陸有限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以及加入WTO的需要,當局加強了與之配套的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產生了諸多利益和權利的紛爭,各種維權案件大為增加。受此鼓勵,部分積極分子似乎看到了通過維權推動法治,進而通過法治帶動政治轉型的可能,提出了維權運動的概念,試圖通過「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程式化」的方式,推動大陸政治轉型。除一般性的維護利益和權利案件之外,維權運動更期望通過公民和政治權利案件的切入,以推動政治轉型過程。

對於維權運動的興起,當局也有充分的警惕和防範。一方面,當局意識到,如果需要通過市場化、全球化和資訊化來促進經濟增長,那麼,日益多元化的社會、日益活躍的自由、異議表達、乃至日益頻繁的抗爭行動都是難以避免的,從而必須加以一定的容忍。而在另一方面,當局的容忍又是有限度的,並不願意因此而引發政治自由化進程。在統治者眼裏,對於至關重要的統治合法性也就是持續性經濟發展來說,權利讓步的促進作用並不很大,但對於正在蓬勃發展的民間社會而言,一旦擁有了這些權利,就可以很大地提高協調和動員的能力,走向更高水準的整合,政治自由化進程就不可避免地將要展開。維權運動,尤其是指向公民和政治權利的維權活動,也就因此而成為了當局的眼中釘,而必須加以嚴密打壓 。

在維權運動中,維權律師居於相當核心的位置。維權律師既是維權事件的直接參與者,同時又是維權事件的傳播者和意義闡釋者,在具體案件和社會環境中起到橋樑樞紐的作用。只有通過維權律師這一節點,單個的維權事件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法律和政治意義,進入到維權運動的序列中來。在上述「新黑五類」當中,也只有維權律師的行動參與橫跨了包含訪民、地下宗教、異議人士、網路領袖在內的所有群體。維權律師的這一首要和核心地位,自然不會被當局所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