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观察敦促中国当局立即释放浦志强

来源:美国之音

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6月15日发表声明,敦促中国政府立即释放人权律师浦志强,放弃对他的所有指控。

49岁的浦志强因5月3日参加在私人家中举行的一个有关六四的研讨会被刑拘,6月13日以涉嫌“寻衅滋事”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捕,引发国际社会强烈关注。

人权观察中国项目主任索菲亚.理查森表示,浦志强的“罪行”不过是希望和平地推动中国司法体系能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而拘捕浦志强令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建立法治社会的承诺横遭破坏。

人权观察的声明说,尽管浦志強以往经常被警察问话,甚至短暂拘留,但这却是他第一次被执行逮捕,也可能面临长期监禁,但是目前外界还不清楚对他两项指控的依据。

声明还说,浦志強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但是他律师提出的“保外就医”的申请却被当局拒绝。

曾是六四学生的浦志强是知名维权律师,曾代理异见艺术家艾未未、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劳教、“上访妈妈”唐慧等敏感案件。2013年2月,浦志强发微博,实名举报前政治局常委、政法委前书记周永康“祸国殃民”。

广东揭阳村民维权遭200警镇压

来源:博讯

广东省揭阳市阳西县沙扒镇,政府为修建旅游区,强令村民搬迁房屋、祖坟,村民多次示威抗议无果。6月14日,当地政府出动200余警察进村镇压维权村民,打伤、抓捕多人。

村民“蛔虫”说:今日亲眼看见打人,真正好可怜。

村民“Amy陈敏莹”说:沙扒镇政府就是这么的欺负人的,还打老人家。

村民“lijun_34260”说:阳西县沙扒镇的贪官就是这样对待我们这么老百姓的,挖我们的祖坟。贪官太可恨了。挖祖坟卖地还欺负百姓,太可恶了。

村民“黄菠萝”说:抗拒政府挖坟 ,[村民]他们不屈不饶,坚持了几个月的反抗,仅仅是为了维权,为什么政府就不给出一个满意的方案出来?

村民“诗敏”说:[政府]派二百多的人去沙扒拆老人的房子,还把几个老人给打进了医院,群众不过说几句天理话而已,你们就打人,打得不成人样了都,不由分说的就给抓上了车。

为抗议政府强行征地挖坟修建旅游区,沙扒镇村民3月份开始维权,并多次游行示威。

(网络图片)
广东揭阳村民维权遭200警镇压
广东揭阳村民维权遭200警镇压
广东揭阳村民维权遭200警镇压
广东揭阳村民维权遭200警镇压
广东揭阳村民维权遭200警镇压

 

中国“黑户”群体调查:死了没人知道是谁

2014年06月05日       来源:半月谈

编者按:  户口簿,只是几张轻薄的纸,却构成了许多中国人生活中的难以承受之重。对于一个特殊的群体“黑户”而言,那几乎就是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一种尽管普通却无法抵达的生活。

 

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全国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他们被社会俗称为“黑户”。他们中大多数是计划外生育子女,也有部分属于弃婴、收养或领养子女,还有部分则是因为户籍办理程序的繁琐或基层部门不作为而被迫成为无户籍人员。因为没有户口,他们大多没有社会保障,没有正常的工作、学习机会,甚至连出门旅行、住宿也寸步难行。

长期生活在社会管理的视野之外,“黑户”群体的生存状态令人担忧。最近,半月谈组织的“黑户”专题调研小分队分赴北京、上海、湖北、安徽、山东、江西等地采访发现,不仅“黑户”本身缺乏权利保障,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流动加速,被社会遗忘的“黑户”逐渐有了下一代,这些被称为“黑二代”的孩童将越来越游离于社会之外,他们的命运及对社会的影响将无法想象。事实上,在不为人知的社会角落,“黑户”问题已造成许多令人心酸的人间悲剧。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许多“黑户”本身是无辜的,比如大量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他们来到世界上的时候,和其他合法生育的孩童一样圣洁无瑕。他们当然不应该接受“不给上户口”这样严重的惩罚,更不应因此而背上影响一生的沉重包袱。违法生育的惩罚,不应由他们承担,而赋予他们户口等法定公民权利,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体现,这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并不矛盾。

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近期,部分地方实行新生儿户籍办理新政,将户籍办理与“超生罚款”的征收脱钩,为保障“黑户”平等的公民权开了先河。这些举措能否撬动更大尺度的户籍管理改革,让千万“黑户”人群开启光明之门,重返正常生活?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避免再次产生“黑户”问题?半月谈“黑户”专题调研小分队进行了深入调查。

 游离在社会之外的“影子”———

歧视与生俱来,一纸户口卡住求学求职路

每个“黑户”的经历,虽然都差别迥异,但几乎每个人的背后都有一段令人心酸的故事。

已经出嫁到江苏的安徽霍邱县人曾蕊(化名),一直到2013年国庆节,才有了自己的户口,此前的20多年的时间,她一直都是“黑户”。起初,是因为家里没钱交不起计生罚款,她的父亲曾繁华不敢去派出所登记户口。后来长大了,她因没有户口处处碰壁,尤其是外出打工,很少有企业愿意接纳没有户口、身份证的员工,找工作很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曾繁华跑了很多次村里、镇里、派出所,却一直被以各种理由耽搁了下来。去年他按照村干部要求缴纳了3000元罚款,才把女儿的户口办了下来。

在半月谈记者调查走访的“黑户”群体中,大部分属于计划外生育子女,也有部分属于弃婴、收养或领养子女等。因此,“黑户”中的儿童无疑占主要部分。安徽省灵璧县的小女孩妮妮(化名)就是其中的一个。

“眼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一直都没有户口,经常愁得夜里睡不着觉。只要能帮俺闺女上户口,咋说都行。”灵璧县马庄村村民王书银说,今年女儿妮妮7岁了,在村里上小学一年级,因为没户口,不能像其他学生一样办理学籍,以后孩子成长求学将是个迈不过去的坎。

当地政府向记者表明,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王书银的妻子张小兰属智障人员,且不是当地人,无法说清本人籍贯,至今没能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所以王书银夫妇无法申领结婚证,两人都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妮妮属引产活产婴儿,所以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目前,尽管当地政府已经责成大庙乡派出所就妮妮入户事宜请示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但前景依然渺茫。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像妮妮这样从一出生就是新一代“黑户”的儿童不在少数,他们因父母一辈是“黑户”等“历史原因”,延续成为“黑二代”。这类群体在户籍问题的解决上更为复杂。

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人口计生局城市流动人口科科长程平说,“黑户”孩子普遍比较自卑,他们会在内心把自己和其他有户口、有学籍的孩子进行比较,觉得自己是另类、不合群的,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别也很明显,这些差别会日复一日地加深孩子的自卑心理,影响孩子的性格。

“家里来了人,这些孩子都不敢抬头看,看着让人觉得很可怜、很心酸。”程平说,孩子本身是没有犯错的,可他们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很让人伤心。

 “黑户”婴童被卖被送,违法乱象频发

去年10月,一对上海小夫妻将超生二胎“送”给QQ群里认识的网民,引发舆论哗然。虽然几经周折孩子又回到父母身边,但孩子的身份问题至今无法解决。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网络送婴、卖婴的事件并非个案,往往都是未缴纳罚款的超生儿,还有非婚生育或早婚早育未办证的孩子。追究当事人送婴、卖婴行为的动机,无法上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记者调查了解到,受传统和道德观念影响,非婚生育而产生的“黑户”孩童,往往在成长中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被边缘化的倾向日渐加剧。顾虑到“黑户”问题,加之生存境遇不佳、法律意识淡薄,近年来,不断有未婚母亲虐待、杀害亲生儿女的事件发生。

如今,随着社会开放度提高,未婚母亲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如何给孩子上户口”,是未婚母亲们网络在线交流的主要话题。一些未婚母亲的选择令人不寒而栗:有的因无法给孩子合法的身份和美好的未来,抱着侥幸心理把孩子送养出去;有些迫于恐惧、歧视等压力而将孩子抛弃;更有极端的,则不惜将自己的孩子“扼杀在摇篮里”。

 “如果我死了,可能没有人知道我姓甚名谁”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集村二组的孙慧慧,今年31岁,至今仍没有属于自己的户口。她说:“现在如果我死了,可能没有人知道我姓甚名谁!”

1983年出生的孙慧慧几乎是一个“弃儿”。4岁时生母病逝后,她被多次送给亲戚或外人寄养,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她说,收养的家庭不给自己上户口,是为了避免给继母生的小孩带来超生罚款。因为“黑户”的身份,她就像一个可以随意转让的“物品”,在16岁前先后被“转让”了近10次。

16岁那年,最后的收养人逼她出嫁到外地,草草成婚后她开始过上为人妻的生活。但这样的生活并不幸福,她不仅要经常忍受丈夫的家暴,还被迫跟随躲债的丈夫逃到远离家乡的新疆生活。她说,长大后本想出去打工,但没有身份证,自己只能任人摆布;结婚后也多次想逃离这个家庭,但没有身份证根本出不了门,只好忍气吞声委屈将就。

2004年,在新疆生活4年后,丈夫答应给她办户口。满心欢喜的孙慧慧拿到户口时却傻了眼,户口本上写的根本不是她的真名,而是丈夫舅妈杨景会的名字和信息;随户口一起的身份证上,除了照片是自己的,其他信息都与自己无关。

2010年,再也无法忍受没有自己真实户口的孙慧慧逃离新疆的家庭,凭着那张假身份证,一路打工赚钱回到了老家襄阳。她说:“影子般的生活并没有结束。”当年,她向老家牛首镇派出所提出补录户口的申请,但没有审批下来。派出所民警崔卫珍解释,先要把手中的身份证弄清楚,如果之前的户口本有问题,是违规办理的,要先销掉;如果是冒充别人的,就要把照片从系统中换下来。

今年,樊城区再次启动户口补录程序,5月18日,牛首镇派出所发函到新疆麦盖提县请求协助调查其户口问题。崔卫珍说,如果对方证明之前的户口有问题,发个函过来,我们就可以重新办理;如果是冒用别人的信息,对方公安部门进行处罚后,并到户籍系统中把她的照片换下来,这样就不会造成重户口。于是,孙慧慧又开始了新一轮等待。

“黑户”背后的社会管理之弊

半月谈记者调研发现,在人口流动日益加速的现代社会,主要因违法生育而形成的庞大“黑户”群体已经产生了跨区域的影响,这些影响随着代际传递而逐步加深,成为社会管理中的盲区和难点。而户籍管理与计生管理“搭车”,则是“黑户”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最大根源。

“黑户”问题已构成社会管理的严峻挑战

“我们查户口的时候,他们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回避。”从事计生工作15年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口计生局城市流动人口科科长程平说,“黑户”人群对计生、公安等部门查户口的情况非常敏感,他们一般都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是没有户口的,而是会以“忘记带了”、“过两天找给你”、“现在忙不方便”等各种理由回避。如果查的次数多了,他们可能就会干脆搬家换一个地方租房,这样就完全消失不见了。“黑户”的存在,给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除非“黑户”人群的原所在地计生部门发函,否则城市计生部门很难掌握“黑户”人群的信息和动态。

户籍制度的一大功能是掌握准确的人口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陆益龙、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等专家认为,人口底数不清,不仅影响高层决策,也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山东省多位基层民警表示,一般情况下,民警对辖区内的“黑户”有一定的掌控,一旦这些人离开所属辖区,其他地区和部门无法确定“黑户”的准确身份,将面临不能及时应对的管理困惑,潜藏巨大治安隐患。

湖北襄阳市卫计委的一名科长认为,“黑户”群体的大量存在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国家层面仍没有哪个部门去认真地研究解决这个问题。“黑户”长期享受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待遇,这无异于把他们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

“‘黑户’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陆益龙说,现实中的“黑户”多数来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而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福利待遇实际上都是以户籍为前提的。由于户口与权益密切相关,“黑户”在社会资源的获取方面就处在最底层,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分化和社会不公。近年来,社会上发生多起“黑户”孩子因无学籍参加考试、不能继续读书而导致的悲剧,甚至有的孩子选择跳楼自杀。这些都为治理“黑户”问题敲响了警钟。

长期从事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辉认为,“黑户”中的孩子是无辜的受害者。“孩子的受教育也是不可逆的过程,政府应先解决这些孩子的户口问题。”

户籍与计生“搭车捆绑”是解决“黑户”问题最大障碍

半月谈记者调研了解到,总体上,“黑户”的存在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具体原因也多种多样。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展宇介绍,在过去的一段历史时期,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并不是很严格和规范,户口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没有充分彰显,管理部门也没有充分开展相关宣传工作,致使部分群众对户籍问题不重视,只有在急用时才“病急乱投医”,结果导致户籍缺失。

 

复旦大学社政学院教授任远说,有的人为了规避高额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故意隐藏子女以换取再生育条件。此外,由于落户程序繁琐,一些群众对办理入户登记望而却步。依靠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薄人力,挨家挨户上门询问登记,也可能存在人口统计方面的疏漏、错误或更新不及时等状况。

然而,在基层管理实践中,户籍管理与计生政策“搭车捆绑”,是造成“黑户”问题的最大根源,也是当前解决“黑户”问题、理顺人口管理体制的最主要障碍。湖北省襄阳市卫计委的一名基层干部介绍,缴纳社会抚养费与户口挂钩并没有法规政策上的明文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计生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效果不理想。所以,很多地方将两者挂钩成了一个惯例,这客观上把一些超生孩子推进了“黑户”群体。

“每年上级公安机关都给我们派出所下发通知,禁止派出所登记户籍时要求提供计生证明的做法,但几乎都没有生效过。”安徽省一名基层公安干警透露,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因为计生部门能给予基层公安机关很多实实在在的经济上的好处,比如帮助派出所民警改善办公环境、装空调、超生罚款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派出所等。二是因为计生工作属于一票否决制,地方党委政府担心计生工作没有强制抓手,不容易完成,就默许计生、公安两个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这种做法不批评也不表扬,因此两部门之间自然就形成了“默契”。

“用户口来控制生育,是造成‘黑户’的重要原因之一。”陆益龙等专家指出,户籍制度的本义是居住地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然而,现实中我国户籍管理由于功能区分模糊,基层有关部门将其作为与计划生育相捆绑的惩戒措施,有违户籍制度本义。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2月,山东省实行了新生儿户籍办理新政,提出决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4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执行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的新政,这些举措引起巨大轰动,一些“黑户”家庭甚至发起了“我要去南昌”的政策建议活动。

“计生和公安之间配合执法是特殊历史时期下形成的‘程序’,这种方式实施之初,在社会治理尤其是落实人口政策方面,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随着时代发展,老一套的土政策已经有违社会法治进程。一些地方果断将新生儿户口登记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拆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淑娣认为,新举措体现了“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为妥善解决“黑户”问题带来了曙光。

 终结“黑户”历史当依靠法治思维

 1300多万“黑户”浮出水面,成为数十年来中国人口政策和社会治理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人群”。追寻其历史背景,各级政府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过程中,在人口数量控制领域取得了卓越成就,但一些制度设计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基层执法也积聚了难以面对却无法回避的社会矛盾。终结“黑户”历史,不仅需要摆脱“人治”惯性,更要加强人文关怀,依靠法治思维。

将户口登记与计生政策捆绑并不合法

专家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对违反该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罚。但该法并未对公民违法生育的子女规定不上户口、不予以入学的处罚内容。根据国籍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无附加条件。1988年,原国家计生委、公安部也联合下文,禁止将计生证明、超生罚款与户口登记捆绑。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和户籍管理在执行环节中却被人为绑定,产生了诸多扭曲的社会现象。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说:“大量‘黑户’的产生源自地方政府部门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与户籍强行绑定。这种方式排斥和限制一些已经出生的人进入社会,是极其危险的。让一个孩子从刚出生就隔绝在整个社会组织之外,无异是对一个人最大的惩罚。”

几十年来,民间对取消绑定户口与计生的呼声不绝于耳。2013年12月,北京律师黄溢智等人联名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去建议信,要求消除计生与户籍捆绑,并对户口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信中写道:当前,一些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为户籍注册设定障碍,强化部门利益,超越权限规定限制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破坏了法制统一。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淑娣指出,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法典,是出现户口登记与征收超生罚款相“捆绑”现象的重要原因。法治的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完全确立行政法律所设定的秩序,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此外,以往一些地方对“黑户”问题的一次性解决办法并不可取。国家历次人口普查,都能发现大量的“黑户”,这在证明计生政策在局部地区失灵的同时,也为“黑户”提供了一次性解决的机会——向基层计生或公安部门缴纳相应罚款后就可拥有户籍。这种惯用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使违反政策的人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预期,即“孩子现在没有户口,将来肯定会有户口,机会就在下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

这意味着,在国家人口普查的间隔期内,千万计的孩子必须度过一段“黑暗的生活”,政府也无法对这些人进行有效管理。显然,所谓“一次性”的临时解决办法既无助于消除“黑户”问题,也无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应该从改革和法治建设中去寻求更为长远的解决之道。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千万“黑户”开启光明之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今年2月中旬,山东公安机关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报户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

自4月1日起,江西省南昌市开始执行落户新规:计划外生育婴儿办理户口不再需要携带准生证和社会抚养费的缴费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成为继山东等地之后,又一个将新生婴儿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脱钩”的城市。新规实施一个多月来,当地上户口的婴幼儿数量迅速增加。

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脱钩”,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具体表现。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必须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同时,户口管理部门应该把解决落户难等问题,作为改进作风的突破口。

当然,为超生儿落户与向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二者并不矛盾,也不应该产生冲突。针对一些基层干部“落户新政会给征收社会抚养费加大难度”的担忧,一些专家指出,应该加强和改进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包括依法强制执行等,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这也是解决“黑户”问题的必由之路。

终结“黑户”历史,必须要清理不合理的“土政策”,让户籍与计生处罚“脱钩”。但这仅是第一步,还要为户籍“减负”,让户籍与各种福利“松绑”,割断长期纠葛的利益关系,让户籍的注册和管理进入法治化轨道,方能杜绝“黑户”问题再次产生。

山东等地的探索从一定意义上撬动了户籍制度的改革。专家认为,现实中,由于户籍背后的巨大社会利益,城乡公共资源差距明显。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简化出生登记,但更需要还原户籍作为身份识别的单纯属性,给户籍“减负”。

195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从那时候起,户籍不仅仅是居民身份的象征,更多的是社会福利分配的依据。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一纸户口所隐含的利益也今非昔比。当前的户籍被赋予的意义远超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当户籍开始从单纯的身份证明演变成众多福利待遇的载体时,一些传统的僵化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深化改革。

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兰永认为,我国的户口上面承载了大量福利,特别是涉及公民受教育、就业、婚姻、社会保障等等基本权利。“我国的户籍制度实际上成了‘拿户籍说事的制度’,通过立法剥离这些附带的福利,还原其人口管理的职能,应是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当户籍制度恢复其出生登记、身份识别的本原属性时,“黑户”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

 

 

少婦楊婷婷反強拆 “被自焚”流產

綜合報導:
中國屢生強拆暴力事件,河南信陽市工業城袁寨村的村支書6日帶領近80人強拆村民房屋,一名懷孕兩個月的年輕少婦為保家園,拿著汽油威脅對方離開,卻在爭執間被淋上汽油及被點火,不但被燒致毀容,胎中骨肉也不保,目前仍未脫離危險期。
慘被燒傷的少婦楊婷婷年僅28歲,剛結婚不到三個月,懷有兩個月身孕。當日楊與家人在家,村支書突然與一群流氓帶同挖土機,聲言要強拆楊家的房屋。楊上前與他們理論,但他們不聽,執意開動挖土機,楊情急之下找來汽油及打火機,要挾他們離開,否則同歸於盡,豈料這群人撲上前搶打火機,期間汽油全潑到楊身上,打火機更不知被誰按下,楊頓時「被自焚」,全身著火兩分鐘。楊隨後被送到醫院搶救,醫生指她全身大面積嚴重燒傷,其中頭部及臉部燒得最嚴重,眼睛還不能睜開,胎中孩兒無法保住。
楊的家人稱,雙方尚未談好條件,原通知昨日拆遷,沒想到他們竟先斬後奏,提前強拆。如今房屋已被拆毀,他們一家六口還未有地方住,楊又未脫離危險期,非常徬徨。
楊婷婷 楊婷婷1 楊婷婷2

漫谈基督教和民主政治 ————从柴玲说到默克尔

德国 彭小明
2014年是北京六四惨案25周年。天安门一代的名人柴玲以一个基督教徒的面目出现在国人面前,先给丁子霖等天安门母亲写信,说她已经宽恕了当年的刽子手邓小平、李鹏等人。然后又写信给当今的北京领导人习近平,抄录了大段的圣经语录,劝说习近平不要抓人、关人。可是她的书信言论不仅没有赢得天安门母亲的感动,反而几乎引起了所有读者的反感,尤其是死难者母亲们的反感。
先从世俗的恩仇冤报来说,总是死难者的苦主才有资格提出是否宽恕凶手。柴玲并不是六四惨案的牺牲者或伤员的家属。恰恰相反,她实际上是惨案之后最重要的得益者。她有什么资格去宽恕邓小平李鹏杨尚昆陈希同?柴玲幸运地得到境外协助者的帮助,逃出生天,并在西方受到了英雄式的欢迎和礼遇,头上的英雄光环使她没有遇到一般自费留学出国的青年男女所遇到的入学资格、资金来源和文化冲击等巨大的困难(至少困难小得多),然后她又因年轻,不像严家琪夫妇那样因为已近老年而遇到生活适应和求职的困顿。柴玲顺利地取得了美国大学的学位,融入了美国社会。比起国内的异议人士,她的生活境遇可以说是两相比较,判若云泥。
再从法治的司法宽容来说,南非开展了全民的真相调查,德国依照东德当时的法律对共产党官兵进行了“不是为了复仇而是为了正义”的审判。中国既没有依法立案,查明真相,更没有舆论的谴责和理论的批判,也没有尚还健在的主要责任者的认罪和忏悔,哪里谈得上宽恕? 至于柴玲劝说习近平善待异议人士,也值得一议。引用宗教经典展开劝善说教,以阻止暴政和恶行,古今中外都收效甚微。试想,如果劝善说教立竿见影,独裁暴君刽子手都能言听计从,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话,人类的史册就不会千百年来血迹斑斑了。诚然,宗教的心灵力量并不是微不足道的。特别是近几十年里共产党专制的暴政下,给我们提供过不少动人心扉的案例。最著名的莫过于中国的现代圣女林昭。她入狱判刑后,遇到了天主教的难友,重温了儿时的宗教修养,把福音当作自己反抗暴力的精神支柱。其他还有很多不同宗教的受难者都能在暴政的高压下避免了疯癫和死亡。更加难能可贵的是,像北京传道人王明道(反革命无期徒刑)、天津传道人吴维尊(右派无期徒刑)上海主教龚品梅(反革命无期徒刑)在数十年铁窗生活中不认罪、不检讨、不读毛语录、不唱红歌……成为党政迫害下最坚定不可动摇的典范。(反右、文革几乎所有人都认罪检讨)。这是每一个关注共产主义暴政历史的人都不约而同的发现。绝不是意外的巧合。宗教是人民在苦难中的解痛良药(应该是马克思说的鸦片烟的原意),而不是权柄在握,刀枪在手的强人所能接受的语言。 六四惨案以后,中国人大量出国,国内的传教活动也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活跃扩大,据说今天的中国基督教(天主教和福音新教)教徒人口越来越多。民间估计已超过一亿人。英国《每日电讯报》认为高达5.1%,大约6885万,而国务院宗教局的统计则也达到1.8%,即2305万。
当海外民运了解到国内外的基督教发展迅速,而且形成了一些家庭教会,甚至还有不少争取信仰自由的抗争人士,禁不住怀抱持十分热切的希望,希望在民主运动的身边,出现一大批具有基督教人文修养的基督教民主政治活动家,成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奋力抗争的战士,形成中国民主政治的中坚,作为民主运动最亲密的战友。这样的战友也确实存在着,他们一面坚守自己的信仰,一面或用政治活动,或用文学创作,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奔走呼号,孜孜不倦地工作、奔走、写作。最典型的就是2014年六四前夕被判刑的许志永。他呼吁官员公开财产,关心弱势群体,竟然判刑四年。他认为:如果爭取公民權利和自由也有罪的話,他願承擔代價。他向上帝禱告:“我愛人類,為了這種愛,我願面對死亡”。 但是海外民主运动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部分著名的六四逃亡人士,在海外容身之后,皈依了基督教,从此就投身宗教活动,而很少再涉足民主政治运动。还有一些国内同胞以各种理由在西方国家申请政治庇护,也包括一些人提出宗教理由,一旦取得难民居留身份以后,便告别民主活动,销声匿迹了。海外的各种基督教团体,几乎看不到他们为国内家庭教会的教友们受到迫害而发起的抗议,也很少主动揭露中国当局迫害宗教,妨碍信仰自由的声音。
当然我们看到,西班牙有王策,法国有张建,美国有张菁,……都在奔走呼号,努力抗争,但是毕竟与海外基督徒群体的活动能力和组织规模完全不成比例。根据观察和了解,海外中国人的基督教团体中弥漫着一种远离政治,别惹中国当局麻烦的倾向。这些教友太健忘了。共产党推行三自运动,收买一部份神职人员和教徒,后来或被打成右派,或在文革中挨打挨斗,自杀、劳改无一幸免。那不是狼和小羊的故事吗?再等而下之,就是最近法院公布的案例,一对中国人夫妇,打着民主运动的旗号在德国骗取社会救济金,一旦被政府查获,竟然安全地逃回中国大陆躲避起来。他们是披着教徒外衣的人渣而已。 教徒能远离政治吗? 其他的教徒或许可以远离政治,但是六四从国内逃亡出国的人,出国后因六四而获得政治庇护的人,俗称吃六四人血馒头的人,绝不可以远离政治。这是道义良心之所在。正如六四学生领袖吾尔开希所说的那样,他“此生的后半辈子永远背负着对死难同胞的负罪感”。更何况虔诚诵经查经、追问道德良心的基督教徒?不论从事何种职业,申办何种国籍,只要一息尚存,就不应该忘记六四血泊中的冤魂:滴水之恩,宜当涌泉相报;有生之日,便是戴德之年! 如何才能处理好宗教信仰和政治关注的关系?
《圣经》里明确告诉人们: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我们应该说,“上帝的”是天国的灵魂音问,“凯撒的”是人间的死生是非。谎言需要当事人持续地揭露,血债需要存活者去追讨。在惨案中死去的人们最大的期望就是我们存活在世的人们记录下他们洵美的青春,凄切的碧血,让人类永远不要忘记。索尔仁尼琴、穆塔(罗马尼亚德裔女作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都有基督教的文化背景,他们都说自己是为了那些死去的同胞而活着而写作。政治上应该怎样处世?德国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人应该是六四流亡基督徒最好的榜样。德国是基督教文化极其深厚的国家。战后德国恢复了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党,以基督教文化为背景开创了基督教民主政治的新天地。战后的德国七十年里约五十多年时间都是基督教民主联盟为主要执政党,而社会民主党执政前后只有十几年。即使是这个最大的左翼反对党社会民主党,也非常重视民族的基督教文化传统。在波兰死难者碑前下跪的威利勃兰特总理,在他的诺奖感言中,也强调社民党所赖以生存的根基是欧洲的社会主义、基督教传统和人道主义。后来该党先后颁布的新纲领也不断重复德国的基督教(和犹太教)传统。两大党派的的竞争实际上都与国家的基督教传统精神密不可分。
基督教民主联盟认为基督教徒应有正确的政治关怀和恰当的政治参与。根据史宾诺莎的理论,政教应该分离,但政治却需要教会的道德信仰以支持。基督徒并不需要到《圣经》里面摘引文句来产生政治意见,却应以理性作出基督徒应有的政治言行判断。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通过基督教民主政治的实施,把天国的爱心和福音洒向人间社会,全民共享。除了要求党员是基督教徒以外,他们的章程和声明中很少出现大段的引用《圣经》教条。不论是在国内议会上的政党竞争,还是在欧盟成员之间的争议,乃至在全球大范围争取联合国话语权和处理国际事务的博弈中,基督教的精神都化解在党的具体政策和方针之中,一招一势都不是毫无操作可能的劝善说教,而是有理有节的纵横捭阖。例如1955年从苏联接回已经被关押十余年的德国战俘,例如花大笔现金赎买东德的异议知识分子,以维护人权,以及1989年对中国的制裁等等。 除去早期景教在中国的传布,从利玛窦、徐光启的传教、入教(1601)算起,中国的基督教文化历史也超过了四个世纪。几经跌宕起伏,现代的中国基督教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的基督教应该是真正自主的教会,而不应该是被共产党人暗中操纵的教会。我们长期接受的洗脑教育告诉我们,基督教里面暗藏着帝国主义的间谍,是资产阶级的走狗。几十年后真相大白,龚品梅等人除了不放弃信仰以外并没有间谍活动,许多被打成间谍特务的基督徒都获得了平反昭雪,恰恰相反,原形毕露的却是好多个打入教会的神职人员原来是共产党派来的特工。例如原上海基督教会的主任牧师李储文,文革挨红卫兵毒打,坦白了真实身份,原来竟是卧底的共产党干部,后来官拜香港新华分社副社长。 当前最有代表性的基督教民主政治家当推德国女总理默克尔。1954年她出生在当时西德的汉堡一位基督教神职人员的家庭。她的父亲是神学校长,母亲原是拉丁文和英语老师。在襁褓中默克尔就跟随父母前往东德,并在那里完成了学校教育。她经历过所有的共产党洗脑教育。一个出身于神职人员家庭的孩子,在共产党社会里生活,精神上的压力是不可避免的。她甚至担任过共青团支部的宣传委员。1986年她取得了博士学位。当东德人民反抗专制,争取民主的时候,她参与了民主崛起Demokratischer Aufbruch组织,后来并入了东德的基督教民主联盟。两德合并以后她出任基督教民主联盟的妇女与青年部长。后来成为科尔总理的接班人。默克尔上台执政,表现了特有的风格。她沉稳、执着,秉持人权民主的基本理念,即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治观,使得德国在金融风暴后的保持了欧盟龙头的稳健地位。在对华外交方面,默克尔也坚持了人权问责,甘冒北京的恼怒,邀请达赖喇嘛到总理府会见,并且公开声言,作为一国的总理,有能力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会见自己想见的朋友。中国当局所谓“德国政府支持藏独”的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德国政府和议会从来没有发表过任何支持中国少数民族独立的言论。所有言论都是关于西藏人权和自由方面的话题。默克尔多次访问中国,她必须处理好外交关系,发展贸易和文化往来,同时她又很注意关注中国的人权问题。所以她每次访华,都会挑选一些敏感的知识界人士,安排会见,了解情况,作为她访华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人士包括《中国农民调查》的作者陈桂棣、吴春桃夫妇,还有著名新闻记者李大同和剧作家沙叶新(未见),以及著名律师浦志强,知名社科院学者于建嵘,异议女作家崔卫平,法学教授贺卫方。2012年原定要会见《炎黄春秋》执行主编吴思和维权律师莫少平,并访问《南方周末》编辑部,均受到阻遏。默克尔分别在2006年和2012年会见过上海主教金鲁贤和广州主教甘俊邱。这都是重要的人权关注,因为默克尔访问美国,从来不安排会见美国的知识界宗教界人士。在这方面,默克尔比她的前任、社会民主党施罗德正义得多,执着得多,充分表现了基督教民主的价值观。 中国民主运动还是对海内外的基督徒群体充满了期待,但愿他们能够以德国基督教民主政党为榜样,以基督教民主意识为基础,坚持政治抗争,揭露党政宣传的谎言,现代的普世价值观念,成为未来民主中国政坛坚定的一翼。德国基民盟碍于两国的外交关系和发展经贸文化的现实需要,在向中方提出人权问责的时候不得不谨慎从事。而海外的基督教民主运动的朋友,无官一身轻,关切国内家庭教会,呼吁国际关注中国人权,应该享有比官方更大的活动空间。
 天主教教会在波兰的社会转型中曾经为团结工会竭尽掩护和缓冲的努力,俄罗斯的东正教教会在推翻共产党政权之后,为恢复社会人心、冲刷马列意识形态残余、抚慰人民的良知发挥了作用。在台湾的民主化进程中,基督教长老会发表了《人权宣言》等三篇呼吁震撼了台湾社会,而且还庇护和声援了多次台湾异议人士的抗争活动,留下了光辉的业绩。韩国人民反抗军人独裁的抗争也离不开基督教的思想启蒙作用。不仅在教徒人口比例上令当局不可小觑,而且在人权平等的观念上颠覆了韩国的传统意识。中国的海内外基督徒的面前还有很多责无旁贷的业绩要去完成。除了天国属灵的纯洁之外,还要追求人间的正义与公平。如果从信仰中赢得了大爱,请把大爱也洒向人间!

六四前遭刑拘两中国女记者获释

香港 — 两名因采访过知名维权律师浦志强案而被当局刑拘的日本经济新闻驻重庆新闻助理辛健,以及原南华早报驻京记者、国际传播促进中心高级顾问吴薇,星期六获得自由。吴薇在网上发消息感谢友人的关注,并称经历一个很长的噩梦。而辛健的丈夫王海春下午在微博上说,网名“不快乐的小心”的辛健已经平安到家。
原南华早报驻京记者吴薇(网络截图)原南华早报驻京记者吴薇(网络截图)
吴薇和辛健5月中旬先后被北京警方从重庆和北京的家中带走,后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外界估计,由于两人都曾采访过因参与六四研讨会而被刑拘的浦志强律师,因此,警方有意通过他人整浦志强的材料。
日本经济新闻驻重庆新闻助理辛健(王海春微博图片)
日本经济新闻驻重庆新闻助理辛健(王海春微博图片)
在六四事件这个敏感日子之后,大批近期被拘捕的学者和维权人士等相继获得释放,包括与浦志强一起参与5月3日六四研讨会的学者徐友渔、郝建、异见人士胡石根以及刘荻等人。不过,浦志强及其辩护律师屈振红则仍未获释。近日,浦志强的代理律师之一的李瑾已向看守所递交申请会见,但是看守所回复说需要上级领导批准。

拘捕高瑜的原因和背景

作者:伍凡

 
新華網在5月8號做了個報導,它說高瑜涉及向境外非法提供中央機密文件被拘捕,但是中共當局沒有具體說明,高瑜洩漏的究竟是甚麼樣的國家機密。外界普遍的猜測,中共當局所說的高瑜向國外洩漏國家機密,是指她在2013年6月份,將一份中共內部的文件傳到了海外的媒體明鏡新聞網。所以2013年8月明鏡新聞網全文刊發了一份中央機密文件,隨後世界各地的中文網都連續轉載,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
 
昨天,明鏡新聞網發表聲明,它說沒有從高瑜那裏拿到有關中央文件的資料。那麼中央文件指的是甚麼?指的是「9號文件」。高瑜即便是拿了文件傳出去了,她構不構成犯罪呢?網上很多人在評論。我在這裡我引用鮑彤的一段聲明,他講得很清楚,鮑彤說:關於記者高瑜被刑拘的聲明,她向境外洩漏國家機密,這甚麼機密?那我們猜講的是中共中央去年的「9號文件」。
 
鮑彤關於記者高瑜被刑拘的聲明 –五大奇事
 
第一,一個政黨的文件怎麼能夠定為國家機密呢!你共產黨你公開的發表也好,你不公開的發表,你的文件不屬於國家系統啊!是你黨的系統,你怎麼成為一個洩密呢!所以這絕對是很奇的第一奇、離奇的。
 
第二,高瑜不是共產黨員,對共產黨的機密沒有任何約束力,也沒有任何責任去維護共產黨的機密。她不受共產黨的紀律約束,她不是黨員嘛,你怎麼能加到她頭上呢?洩密呢!這是二奇。
 
第三點,共產黨現在不是一個秘密黨派、不是一個地下黨,你是一個泱泱的一個8000萬的一個大黨,你是公開的。你做出的決定,別人流露出來了,或你流露出來了別人就跟你傳送了,跟那個人有甚麼關係啊!你是公開的嘛!
 
再說第四個奇,那就是她涉及到不是國家的軍事機密,也不是國家的經濟機密,而是「意識形態」,你要怎麼對老百姓灌輸你的共產黨的「意識形態」,禁止老百姓不能講這個、不能講那個,這是一種說教的理論,根本就不是機密嘛!你把它當作機密來處理,加罪於高瑜,這是第四怪、第四奇。
 
再有一奇,共產黨認為她把它的機密拿去放出去了,你這個機密是見不得人的嗎?是不是,說那邊有錯有罪,見不得人。那反過來講,如果共產黨認為這個「9號文件」是對的,你就公開發嘛!公開發不就完了嘛!你認為你是正確的你就發嘛,為什麼要把罪名加在她頭上呢!
 
不論從任何一個角度講,習近平下令要把高瑜抓起來,這習近平也在報仇、報私仇吧!因為高瑜最近這一兩年對習近平的言行做了評論、批判批評,給外國人寫文章,給香港以及海外的中文媒體寫文章,或者是在海外演講,這觸怒了習近平。
 
高瑜這樣寫道:可能是當年少年時代,他一直是「夾著尾巴做人」,他爸爸不是讓他夾著尾巴做人嗎?他現在一坐龍庭,整個就是要翻盤。他的報復性就在這個地方。所以習近平就是這樣一個人,如果再對他存著幻想,半點希望都沒有。那習近平是報私仇囉,用公家的權力,司法機構來報私仇,可見習近平是什麼樣風格,什麼樣的格調!
 
那麼我們再講,高瑜所講出來的東西是不是符合事實,我們看一看,這個「9號文件」裡講七不准,七不准裡邊有一個不准就是中國的知識份子,公知或者是人權律師也好等等,這些人,「9號文件」裡批評他們,說宣揚西方新聞觀,挑戰我國黨管媒體原則和新聞出版管理制度。這是「9號文件」裡頭寫的,那麼高瑜把這個「9號文件」把它傳出去了,正好把這一條規定登出來讓大家知道了。那麼你現在把高瑜抓起來了,不就證明你寫這個的東西是共產黨的決定嗎?不准任何人宣揚西方新聞觀。
 
高瑜是個新聞記者,她是一個自由的、獨立的新聞記者,她看到認為可以傳播的資料,看到了「9號文件」可以傳播,這是她的天職嘛,這是她的職守。哪有什麼罪呢?所謂的罪,那就是共產黨加上去的,因為高瑜宣揚西方新聞觀,挑戰我國黨管媒體原則和新聞出版管理制度,不正應對了「9號文件」是共產黨出的,並且偷偷摸摸在高等學校裡邊宣讀,不准講,高瑜把它公開了,出賣了你們的規矩,你要把她處以拘留,不就這樣嗎?
 
過去有人對「9號文件」,七不講將信將疑,现在高瑜被捕,証實这些文件是真的
 
從這裡可以看到,過去人對「9號文件」也好,「七不講」也好,是將信將疑,那習近平真的這麼樣一個混球嗎?不准大學生、不准大學老師對大學生講普世價值,那麼現在好了,你把高瑜抓了,抓的理由是她宣傳了西方的新聞觀,可以自由報導。這證明了共產黨也好、習近平也好,就是要跟世界的普世價值相作對。
 
這幾天我們看到,世界各國的人權、無疆界組織、媒體的無疆界組織以及美國的國務院,都發表聲明,聲援和支持高瑜和浦志強。浦志強也是在這幾天被拘留了。
 
那麼我在這裡再簡單的重複一下,「9號文件」最重要的觀點是什麼?它的立場是什麼?過去人們不相信,我在這裡再簡單的念一下。它有七條,「9號文件」裡頭最主要的有七條:
 
「七不講」的内容
 
第一條、宣揚西方憲政民主,它是禁止的,不准你宣揚。共產黨認為這企圖否定黨的領導,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因為你宣揚了民主,就否定了共產黨的政治制度。
 
第二、不准宣揚「普世價值」,因為宣揚以後,就企圖動搖黨執政的思想理論基礎。共產黨那麼害怕普世價值。
 
第三個、不准宣揚公民社會,企圖瓦解黨執政的社會基礎。中國現在沒有公民社會,要不就是共產黨統治階級,要不就是相對被統治的。中間沒有公民社會,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組織自己,自己教育自己,沒有這個社會。
 
第四,不准宣揚新自由主義,企圖改變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你現在的經濟制度還能走得下去嗎?胡錦濤也好,溫家寶一直在講這個現代經濟制度的「四不」,不穩定的、不協調的、不可靠的、不可持續的,這樣的經濟制度還要維持,還不准老百姓、不准大學生知道新的自由主義的經濟制度。
 
第五,不准宣揚西方新聞觀,挑戰我國黨管媒體原則和新聞出版管理制度。就是拿這一條要統治所有中國的媒體,平面媒體、網路媒體、電視、廣播電台,統統是共產黨說了算。共產黨要管你的腦袋,不准把任何事實、道理讓老百姓知道,共產黨要統治老百姓,你只能聽我的,不聽我的我要把你抓起來坐牢房。
 
第六,不准宣揚歷史虛無主義,企圖否定中國共產黨歷史和新中國歷史。這一點是習近平當黨校校長的時候,特別強調中國共產黨的罪惡歷史是不能公開的,一公開共產黨根本就不能掌權了。什麼叫歷史虛無主義?歷史本身就是個事實在那裡,無所謂虛無和不虛無,是你把它掩蓋起來了,不准老百姓知道,你自己加個什麼虛無主義,你自己把它虛起來了,而歷史擺在那裡是改變不了的。
 
中國是記錄歷史的一個歷史悠久的大國,從司馬遷創造「史記」以來幾千年了,任何一個朝代的貪官污吏也好、昏君也好、暴君也好,這個歷史都記在那裡,共產黨你能逃脫掉嗎?習近平想到虛無主義這個名字來否定大家不要去看共產黨的歷史,共產黨篡改歷史、掩蓋歷史,甚至於把胡耀邦、趙紫陽,甚至彭德懷這些人統統抹煞掉,好像他們不是共產黨,不是共產黨的領袖,統統掩蓋起來。毛澤東殺死、迫害死了中國八千萬人,它們也統統要掩蓋起來,能做到嗎?做不到的。
 
第七,不准質疑改革開放,就是不准懷疑改革開放,這就是質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會性質,這就打動它們的要處了。現在所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嗎?比血淋淋、最原始的資本主義還要殘暴、還要可惡、還要醜陋。
 
這「9號文件」裡面把這七條當作法寶,還不准公開的登,只准口頭傳達。高瑜把這個天窗給捅破了,把這個「9號文件」以這七條為準的傳出來了,把習近平想要掩蓋的一切都打破了,共產黨就發怒了,它要在這個時候對高瑜下毒手。因為共產黨害怕上面的七條,這個不准講、那個不准講,事實上在前幾年已經在中國的大學,在各個論壇、在博克上、在微博上面有一定程度的傳播了。
 
而傳播的人是誰?那就是網路上的大V、公知、人權律師、維權律師以及受害者,他們都出來講話,他用事實講話,並且還出版還印刷,不僅僅是由外國傳進去的,還有國內自己還在翻印,所以等等這些活動共產黨害怕了,所以在「9號文件」裡面最後講了一句,它說:「如果上述這些七條都失效了任其蔓延,就會干擾人們在舉什麼旗、走什麼路、朝著什麼目標前進等重大問題上思想共識,干擾我國改革發展的穩定大局」。
 
所以這個文件就要求共產黨各級黨組織要加強管理、加強統治,要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領導黨員、幹部明辨理論是非,堅持黨管媒體原則不動搖,最後要切實加強意識形態的陣地管理。
 
就是一句話,把你共產黨所有欺騙人的、抹煞別人的、掩蓋歷史的這套手段統統要加到全社會。可是這樣做不起效果,人們要講究事實、要講究歷史事實、現實的事實,不是你在這裡面污衊、掩蓋、造謠、篡改做得到的。
 
習近平下令抓高瑜的國内背景
 
這是我們把上面一段回顧一下,現在我要問,為什麼習近平在這個時候下令要抓高瑜呢?什麼原因?我想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這是習近平政治策略的需要,他為了要維護共產黨的政權、為了要對中國的知識份子、公知、大V、願意發出聲音的各類網絡上的網民進行控制,否則他講整個大局他控制不了。所以他去年就開始抓薛蠻子、秦火火這批人,抓大V,還不夠,他今年要抓高瑜,把高瑜做一個新的突破口來對中國的知識份子進行打壓,這是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是整個中國的形勢、大陸的局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畢竟國際環境也有很多的變化,我簡單的回顧一下大陸現在形勢如何,在這種形勢底下,他採取什麼措施?
 
第一,      GDP持續下降,經濟下滑;第二,樓市價格全國範圍全面的下降,房地產破產,房地產破產威脅到金融和經濟,進出口急劇的減少,資金外流不止,其中包括貪官污吏的贓錢,也有民間富人的資金,他們把資金都投入到外國的樓市、外國的房地產,並且集中在美國、加拿大、澳洲和歐洲,等於是中國的房地產大搬家了,社會動盪加劇、暴力反抗和屠殺報仇快成了常態了。
 
最近這幾個月,從去年十月下旬的天安門撞車、昆明的屠殺、烏魯木齊的爆炸到廣州火車的爆炸,昨天我也看到了消息,北京一個女的也用屠刀殺人,在北京喔,社會動盪非常厲害。
 
水資源危機,中國能喝的水越來越少,能使用正常供給老百姓生活的水,農業用水以及工業用水越來越少,威脅到社會生活,物價高漲、失業增加、民心思變,這兩年上來,不到兩年,一年半吧,習近平上來最能夠拿出檯面的也就是反腐打老虎,可是到現在毫無結果,人們說你打虎無能啊,民望下降。
 
這些經濟因素不是你靠反腐敗能夠解決的,也不是靠抓薛蠻子、秦火火、高瑜和浦志強能解決的,但是他為了要應付目前這種局勢,害怕敢講話的人、敢傳播真理的人出來講話,所以他把這些人先打下去,但是解決不了我上面所講的國內形勢這些發展、這些變化。
 
我們看,從三月昆明屠殺之後到了四月,習近平他的政治口號完全變了,他高喊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是重中之重,不再提強國夢、強軍夢、反腐敗、打老虎、打蒼蠅這些話沒有了,他把策略重點放在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
 
抓高瑜就是在社會安定這個政策下,把高瑜抓起來。因為習近平再用強國夢、反腐敗、打老虎、打蒼蠅對老百姓沒有任何吸引力和號召力,我以前一再講過,習近平打的腐敗對你改善經濟有用嗎?你不建立一個真正的制度來制止腐敗,你僅僅是用雙規,以共產黨家規的方法打腐敗,你越打越臭、越打越爛,越打對共產黨越不看好。
 
所以他在國內就強調社會安定,越強調社會安定,四月份卻連連發生暴亂、爆炸,這個暴亂、爆炸究竟是誰幹的?現在都說法不一。而中共的媒體從來沒有講清楚這些爆炸、這些暴亂、這些屠殺,這些人究竟達到什麼目的?為什麼這麼瘋狂?為什麼要炸?它也講不清楚,它也不願意講,所以人們一直懷疑他這裡面有貓膩,究竟是誰幹的?要麼就是習近平的政敵幹的,要麼就是習近平你自己幹的,讓人家這樣猜想,你不講清楚嘛,而且在這個時候又把高瑜抓起來,不准人家講話。
 
最近國際媒體報導中國走上末路了,中國房地產破產了,中國經濟沒的救了,統統寫出來了,你不管它有沒有道理,可是標題非常醒目、非常驚人,而他們裡面講的相當多的都是事實,人家沒有虛無主義,而是講實實在在的真的事實。
 
習近平下令抓高瑜的國際背景
 
再看看現在抓高瑜是在國際變化的形勢下發生的,跟國際形勢變化有沒有關係呢?我們看奧巴馬訪問亞洲力挺日本和菲律賓,中共習近平非常惱火,但是你有什麼辦法?所以現在就出現了習近平要拉住普京,普京馬上要到中國來訪問了,把他拉住,聯合來對抗美國。而美國又發表聲明支持高瑜、支持浦志強,在這種狀況下,國際形勢、國內形勢都發生急劇變化的時候,習近平要急速的迅速的調整他的政治策略。
 
我們再看國際形勢的變化,這兩天發生中國和越南在南海發生激烈的衝突,激烈的衝突使得美國已經發表了聲明,他說你是有意的挑釁,要引起緊張。為什麼習近平要採取挑釁性的行動?在這個時候?是不是可以說他要轉移目標、轉移焦點來應對國內的變化?
 
中國在2006年開始設計,到了2012年,花了6年的功夫建造了一個有3萬噸重的深海水鑽井平台,它可以挖三千公尺深海底的石油和天然氣。這個平台從上海出來,兩年前就建造出來了,一路移動,現在移動到越南的海邊。這幾天跟越南大衝突起來了,美國說你在挑釁。好,我們看你要挑釁、要製造緊張、要轉移目標,為什麼?這就是習近平在講的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他要把這個放到上面來轉移整個社會目標。
 
但是他也想達到「擦槍不走火」的局面,我跟你吵,但是我不跟你打大;我有敵人,但是我不想製造戰爭,他只想達到這個目的,引起國內整個矛盾轉移。而高瑜在這個局面底下,這個大的形勢底下,她是中共採取的一個棋子,把高瑜抓起來,類似高瑜的這批人可能接下來都要採取行動,浦志強就是一個。
 
前幾天有將近20個人在北京召開紀念「六四」25週年的一個紀念會,這批人要麼給抓了、要麼給拘留了、要麼就躲起來不講話了。我們講共產黨你這樣走到這一步,你能贏嗎?你真能改變局面嗎?在我看來非常非常困難。關鍵在於你這個制度是腐敗透頂的,你的經濟制度是不可能持續下去的,你的水資源發生這麼大的困難,在這狀況下,你不是實實在在的去進行政治改革,有利於老百姓,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把共產黨整個制度改變掉你才能脫胎換骨,才能獲得新生。

广州冲突 万人骚乱 警放催泪弹镇压

【要闻】广州查消防引发冲突 万人骚乱掀翻十几辆警车 警放催泪弹镇压

 
2014年6月8日下午3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棠溪村,政府人员到附近一带临租房仓库检查消防工作,强行撬门搬走工厂货物,引发民众不满,随后双方爆发冲突。
事件立刻扩大,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达数千人,场面壮观,当地交通完全陷于瘫痪。
到晚上事件升级,逾万人聚集与警方对峙,群情激愤,十几辆警车被掀翻,数辆公交车被砸。9时后,大批增援警察,发射大量催泪弹驱散群众。
据了解,棠溪村遍地都是湖北人开的小型服装加工厂,基本都是吃、住、工作 一体化的形式。最近当局查消防,大部分都不过关,政府要求他们搬走。这次事件的导火索 ,是因为消防人员暴力执法,像土匪一样,没人开工的厂全撬开门然后打砸,打完还要罚款,商户、工人忍无可忍才奋起反抗。
来源:中国茉莉花革命 http://www.molihua.org

纽约时报:艺术家笔下的孩童揭示中国式谎言

《关于一个经典的讨论No.4》,中国艺术家黄引创作。

《关于一个经典的讨论No.4》,中国艺术家黄引创作。
Huang Yin
在画家黄引的油画中,汗珠从小男孩滑稽夸张的面孔上滴落下来。这些小男孩们留着向后梳去的发型,脸蛋像娃娃一样红扑扑的,他们在抽烟,手里抓着满溢的酒杯,满脸堆笑。
但是单独看《夜》(Night)这个系列,这些男孩(他们都是男孩,这是作者的怪癖)迷失在一片深沉的黑色天空背景下,那是对他们虚假的反对。在《成人礼物》(Adult Gift)中,一个孩子显得既年轻又年老,既天真又世故,手中握着一个白色面具,想隐藏他的真实面容。在中国(虽然不仅是在中国),父母教导孩子们不要说谎,但他们却要在一个迫使他们撒谎才能生存的成人世界里长大成人,在北京喧嚣的798艺术区一处室外咖啡屋,黄引这样说道。她还说,她作品中的孩子们永远也长不大。
《成人礼物No.1》,图中的小男孩既年老又年轻。

《成人礼物No.1》,图中的小男孩既年老又年轻。
Huang Yin
“所有人都是‘好孩子’,”42岁的黄引用挖苦的口气说起她作品中的那些人物,她的画有着精致的细节,这些孩子已经成了她的标志。但她这番话也是在说6月初的这一天里许许多多走在阳光里的中国人。
“人们的行为和外表总是和其他人一样,”她说,“因为要表露出真实的内心是很危险的。生活中不撒谎是不可能的。你得保护自己。你不能太过突出。”
在《童话王国:大生产》中,黄引表现了中国的“大跃进”农民被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增产。

在《童话王国:大生产》中,黄引表现了中国的“大跃进”农民被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增产。
Huang Yin
黄引出生在中国的南部省份四川,她最著名的作品是《童话王国》(Fairy Tale Kingdom),描绘了一个国家强制要求人们说谎的时代。这其实是指1958到1962年的“大跃进”时代,中国领导人要求农民不惜一切代价增产,甚至不惜违背合理的农业实践。接着就发生了饥荒,上千万人饿死。
《童话王国:长风社》(Fairy Tale Kingdom: Changfeng She)是以当时一个农业公社的名字命名,在这幅画的背景中,肥沃的农田里,玉米迎风招展,彩虹横贯天空,标语上的红字写道:“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为了画出这种集体谎言,黄引让她笔下的小男孩一律穿上蓝裤子、白衬衣,戴红领巾,有着匹诺曹(Pinocchios)式的红头长鼻子。
艺术评论家佟玉洁写道,黄引作品的主要是为了描绘非理性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习惯如今已经在中国文化之中根深蒂固。
“70年代出生的黄引,并没有经历过‘大跃进’荒谬的价值理念作为全民信仰的年代,但是那种非理性的思维导致虚假的、疯狂的价值理念的持续,与她自己出生的后文革年代所遭遇的主体价值观缺失却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在黄引近期于798圣之艺术中心的展览目录册上,佟玉洁这样写道,该展览名为“崇高客体”(Spiritual Object)。
“这些信仰已成为中国人行为的一部分,”佟玉洁写道。
黄引表示,在共产主义革命之后的几十年里,各种问题都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
“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是一个集体答案,”她说。
“他们在流汗,是因为他们感到恐惧,”黄引这样说她笔下的人物。
最近,《童话王国》系列中这些匹诺曹式的人物后继有人,成了不那么符号化的小大人,他们仍然有着光亮的头发,但不再有象征共产主义少先队的红领巾,以及象征撒谎的长鼻子。
其结果就是一系列新作,比如怪诞的《随风摇摆的人》(People Moving in the Wind),其中的人物在攀登一堵墙,汗水从墙上流下来;还有《身份混淆、处境尴尬的丘比特》(Cupid Confused About His Identity and in an Awkward Situation),令人不安地检视了爱,丘比特的阴影投射在一对结合在一起的蝴蝶上,丘比特本人僵硬地站着,眼睛转向它们,但好像什么也没有看见。
黄引的《身份混淆、处境尴尬的丘比特》是对爱情的不安审视。

黄引的《身份混淆、处境尴尬的丘比特》是对爱情的不安审视。
Huang Yin
“她并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过于符号化,而是发掘出潜藏在这些小男孩形象之中的人性秘密与文化基因,”策展人、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筑艺术研究所副所长王明贤在目录中写道。
王明贤认为,通过玩味作为概念的谎言,她的作品中有了很大幽默成分,以及一种新的思想自由。然而,汗水仍在流淌,那些孩子们仍然没有长大,也就是说,有些事情改变了,但有些事情仍然没有改变。
“你仍然不能说出太过表现自己的东西,”黄引说,“不管是艺术的还是政治的。”
作者:狄雨霏
狄雨霏(Didi Kirsten Tatlow)是《纽约时报》驻京记者。
本文最初发表于2014年6月3日。
翻译:董楠

6.4学生会主席肖建华拥戴政府 跻身亿万富豪

来源:纽约时报 
         
 
    25年前,中国政府镇压了天安门广场的抗议活动。几天之后,广播里充斥着有21名学生领袖的通缉名单,指控的罪行是煽动反革命暴乱。位列名单之首的是20岁的北京大学学生王丹。他成立了一个非官方的学生联合会,以动员同学提出民主诉求。至于官方的北大学生会当时的主席,并没有被公开提到,在后来的岁月中也鲜有提及。他的名字叫肖建华。他从未与政府对抗,1989年6月的事件也未使其成为中国的“通缉要犯”。实际上,这些事件助推他跻身最富有的人士之列。
    
    在那个动荡的春天,肖建华曾简单尝试在校方面前代表学生,随后转变立场,同意校方关于街头抗议活动已然失控的看法。当时认识肖建华的人表示,他甚至还与校方合作,试图在军队进入北京,展开武力镇压之前平息抗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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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赏很快来临。甫一毕业,肖建华就在北大的直接资助下步入了商界,而这所学校是中国最著名的高等学府之一。在接下来的四分之一个世纪里,他成了第一批与政界关系密切的金融圈高层人士的一员。他不遗余力地趋奉党内权贵,包括现任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家人,逐渐变得像是统治阶层的银行买办,自己也成了亿万富豪。
    
    肖建华现年42岁,控制着一座庞大的商业帝国,其利益主要涉及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业,比如银行、保险、燃煤、水泥、地产,乃至稀土矿。这些业务大部分由他的控股公司明天集团打理。
    
    通过一系列其他的投资工具,他持有中国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平安保险的股份,以及哈尔滨银行、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的股份。此外,他还收购了至少其他30家中国金融机构的股份。
    
    《纽约时报》浏览的企业记录显示,去年,肖建华联合创立的一家企业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收购了习近平的姐姐和姐夫持有的一家投资公司的股份。2009年,他为实际控制人的另一家公司为一桩交易出资,而这桩交易帮助了贾庆林的女婿经营的一家企业。贾庆林当时是中国最具权势的机构政治局常委会的一员。
    
    这些交易的情况丝毫没有对外公布,肖建华本人的许多事情也一直笼罩在神秘之中。他已拒绝就本文接受采访;尽管在金融圈内常被提及,但他在中国的公众形象始终颇为低调。然而,他是过去10年间异常活跃的交易场上最为积极的参与者之一,而且根据胡润百富榜的估算,他的个人财富达120亿元人民币。
    
    这样的职业生涯之所以成为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1989年的动荡,或者更为确切的说,是因为中国对此的应对。与许多知识分子在80年代的希望背道而驰的是,当时的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并未尝试扩大政治开放,而是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了共产党的控制。
    
    这种方式最终催生了史上最令人震撼的经济增长之一。不过,这也让政治关系灵通的那群人成为巨额融资中必不可少的中间人,还让许多普通民众相信,这一切都受到了不正当手段的操纵。
    
    腐败,或者说是腐败的表象,已然是1989年天安门抗议学生关切的主要话题之一。然而,自那以后,政商勾结的程度大为加深,就连党如今也承认,内幕交易本身已成为关涉共产党合法性的一大威胁。
    
    “党内现在有一种自毁倾向,”在美国加州克莱蒙特麦肯纳学院(Claremont McKenna College)任教的裴敏欣接受采访称。“很多官员觉得,对中国日益增长的财富的追逐并无不妥。结果,腐败演变为大规模的劫掠行为。”
    
    目前,习近平亲自坐镇,掀起了几十年来最凌厉的反腐运动。过去两年里,许多商人与高级官员纷纷遭拘捕或落马,包括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其家属涉嫌从他原来负责的国有石油部门非法获利。
    
    严打活动让肖建华这样的商人承受了压力。他们心知肚明,一旦在党内最高层眼中失宠,旗下的商业帝国就可能分崩离析。
    
    不过,肖建华的熟人坚称,他的投资属“市场行为”,没有牵涉任何不当作为。
    
    然而,有迹象显示,他没有在中国政治风向的变化上冒任何风险。数年前,有中国媒体的报道指出,他名下的一些企业涉及以低于市场价的代价私有化国有资产。那以后,他在自己已取得公民身份的加拿大购置了一处房产。现如今,他很多时间是在香港工作,那里有着自己独立的政府制度。
    
    当习近平的姐姐与姐夫去年出售他们与中国一家大型银行的合资企业中的股份时,买家是肖建华联合创建的一家中国企业。这笔交易完成的时间,晚于2012年6月彭博新闻社(Bloomberg News)发表的那篇关于习近平亲属的家族财富的文章。
    
 
  心怀远大梦想的男孩
    
    这些日子里,肖建华大部分时间都待在香港的四季酒店里,身边环绕着助手和女保镖,前者负责帮他安排和银行人士及亚洲大亨的会晤,后者甚至会帮他擦去额头的汗水。他拥有一架私人飞机,在美国和加拿大买下了价值成百上千万美元的房产。然而,虽然有着这样的排场,他却出身卑微。
    
    他在肥城长大,该地位于山东省的山区里,属于贫困农村,他的父亲是中学教师,家中共有六个孩子。根据很多人的描述,年少时,他如饥似渴地阅读历史和文学书籍。
    
    他儿时的朋友郭庆涛回忆说,“每天清晨,他都会在5点起床,跑步到山上去读书学习。他能背诵每篇课文,并且将老师备课用的材料都自学了。”郭庆涛后来成了肖建华的北大校友。
    
    14岁时,肖建华通过了竞争激烈的全国大学入学考试,被北大录取。朋友们说,他衣衫褴褛地来到北京,却怀揣着成为政治领导人的抱负。
    
    他系里当时的数学老师周春生说,“他热爱政治。他想成为高官,他什么都读——不管是讲社会学的书、马克思主义著作,还是毛泽东文集。”周春生现在是北京长江商学院的教授。
    
    然而,肖建华的权力之路被1919年以后最重大的学生抗议事件给干扰了。在北大,学生们不仅废寝忘食地投入抗议,而且成为了抗议的领导者——为了迫使当局进行政治改革,他们带头发起了向天安门广场进发的游行,而那里正是北京城的政治权力中心。
    
    那个时候,肖建华是官方的北大学生会的主席。这个职位的主要任务是社交工作,比如组织演讲和舞会。不过,该职位因为和共青团的关联而显得诱人,因为后者是日后体制内事业的跳板。
    
    然而,在1989年的春季,北大学生开始揣着一份单子,在天安门广场游行。单子上既列出了对校领导的要求,也列出了对共产党的整体要求。肖建华作为学生们的名义代表,被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他的老同学郭庆涛说,肖建华试图向政府转达学生的诉求,但是一些比较激进的人认为他的方式太过保守。于是那些人成立了高自联。“那时候,他只有17岁,承受了很大压力。感到无助的他去了图书馆,埋头读书。”
    
    把学生事业进行到底的重任落在了历史系学生王丹的身上,他帮着在校内组建了另一个学生组织,并组织了抵制运动、静坐和绝食抗议。肖建华则选择了一个新方向。
    
 
第一桶金
    
    目前依然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肖建华选择进军商界。不过,他与北大的良好关系,尤其是在当时那段时间,在一开始就让他获得了明显的益处。那时,校方正在积极追究参加学运的学生的责任。
    
    上世纪90年代初,他收获了第一笔财富。当时他是一名电脑分销商,在北大校园附近兜售戴尔(Dell)和IBM等品牌的个人电脑。他还成立了一系列的科技公司,这些公司部分得到了校方的资助。作为官办学校,北大试图鼓励自己的毕业生创业。
    
    这其中,没有哪家企业的规模变得特别大,尽管有一些企业和微软(Microsoft)等美国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不过去年,肖建华罕见地接受了中国新闻媒体的采访,他说自己就是靠着这些电脑公司,才挖到了第一桶金,盈利超过十几亿元人民币。
    
    上世纪90年代末,他转而过渡到了更赚钱的行业,那就是股市。他利用明天集团和其他投资公司在股市进行炒作,开始大笔吃进上市公司的股票。
    
    他的前同事说,他之所以能够成功,部分是靠培植和政府官员的关系,然后利用这些关系,把现有公司转移到更好挣钱的地区,或在这些地区成立新公司,比如他的家乡山东省和内蒙古包头附近的地区,他的妻子就在内蒙古长大。
    
    他昔日的老师和商业伙伴周春生说,“那个时候,资本市场才刚起步。他既有政治人脉,懂的也多,他找到地方政府,对他们说,他能帮他们组建上市公司。”
    
    在接下来的十年里,他协助组建了数十家投资公司。他的合作伙伴往往是政府机构,比如包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他最成功的一些交易,涉及在较小的中国城市购买中型金融机构的股份,这种交易往往是通过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构成的复杂网络来操作的。例如,当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其他投资人同意认购广东发展银行的一大笔股份时,肖建华旗下的投资公司之一普华投资就购下了8%的股份,仅仅几周之后,他就把这些股份转给了另一家国有金融机构。了解他在此事中的角色的分析人士和记者屈指可数。
    
    虽然壳公司在中国被广泛用作投资工具,但证券专家表示,它们也可以用于掩盖公务人员拥有股份一事,为商人送上的好处提供幌子。肖建华频繁利用这些工具,从而引发了一些猜测——他拥有特权,能够参与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并与统治阶层的家人共同获益。
    
    他曾数次陷入争议。2006年,大型国有能源企业鲁能被一组鲜为人知的投资公司收购。在中国商业杂志《财经》发表了有关这一私有化事件的文章后,当局命令山东省的官员回购股份。《纽约时报》查看的记录显示,几家涉及这项私有化交易的公司均属肖建华名下。
    
    2007年,肖建华再次涉及幕后投资。当时,小型券商太平洋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所谓借壳上市,但该公司并不符合监管机构提出的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
    
    肖建华通过一名女发言人表示,这些交易均“合法有效”。发言人还为他使用投资工具的行为进行了辩护,称他的名字之所以通常未被公布,是因为他是“主策划师”,没有插手相关交易的技术细节。
    
    据熟悉肖建华的人士透露,收购鲁能失败之后,他开始更加频繁地前往美国和加拿大,并逗留很长时间。
    
    “他对中国的情况感到失望,”肖建华的发言人余兰说。“环境不好。所以他去了国外。”
    
 
  与领导人亲属成功交易
    
    通过身边的人,肖建华承认,他结识了不少中国高层领导的子女,并曾与他们一起投资。他表示,通常都是碰巧,恰好和他们做同一笔买卖。
    
    但《纽约时报》查看公司登记记录发现,肖建华旗下的企业达成的交易似乎使中国高层领导人的亲属获益,而在过去五年中,这种情况至少出现了三次。
    
    例如,2009年1月,上市企业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将出资3.5亿元人民币,从北京昭德置业有限公司手中收购位于古城丽江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肖建华在明天科技持有大量股份,而昭德置业的董事长李伯潭是贾庆林的女婿。贾庆林曾为共产党的第四号人物,是权力极大的政治局常委会的一员,直到2012年。
    
    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后来,也就是2013年1月,肖建华共同创建的一家公司与国家主席习近平的亲属达成交易:北京的秦川大地投资公司以至少1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另一家投资公司的50%股份出售给肖建华创立的这家企业,与习近平亲属当初的收购价持平。
    
    公司记录显示,当时,习近平的姐姐齐桥桥及姐夫邓家贵通过其他几家企业拥有秦川大地投资公司。这笔交易宣布的时间,是在彭博社有关习近平亲属资产的报道问世六个月后。彭博称,这一资产价值超过3亿美元(约合18.7亿元人民币)。
    
    2012年,一家中国影视公司以3000万美元的出价收购了由电影导演詹姆斯•卡梅隆(James Cameron)参与创建的好莱坞特效公司数字领域(Digital Domain)。据知情人士透露,收购资金来自肖建华,以及一家由车峰控制的香港公司。车峰是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戴相龙的女婿。
    
    通过发言人,肖建华承认,他投资或部分控制的公司参与了这些交易,但也表示,他并不是决策者,而是在交易完成后才得知此事。
    
    虽然这三笔交易从未被公开披露,但肖建华在中国的确有点名声不佳。例如,财新《新世纪》周刊在2012年底报道,肖建华在幕后与泰国正大集团(在中国以外称为卜蜂集团[Charoen Pokphand Group])合作,试图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价值90亿美元的股份,而收购资金由几家北方的国有银行提供。这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收购中国保险公司的股份。
    
    发言人表示,肖建华最终决定不参与收购平安股份的交易,并对新闻媒体将他描绘成神秘而贪婪的生意人表示不满。(之前,肖建华曾通过旗下的一家公司收购了平安的部分股份。)
    
    现在,急于改善自身形象的肖建华,在低调地表明想要捐出大部分财产的意愿。
    
    肖建华已经向中国两大高校——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共捐赠了3亿元人民币。最近,他还承诺向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捐赠1000万美元。这所大学,正好就是王丹在中国服刑后,流亡美国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地方。

紐約、華盛頓紀念六四活動部份圖集

圖片由中國婦權張菁現場攝影。

(Photos by WRIC’s Jing Zhang)

2014年6月1日起美國各地華人展開各種紀念活動,繼華府舉行紀念會、國會舉行記者會及2日祭奠死難者活動後,六四事件紀念活動3日繼續在紐約中領館、華人聚居地法拉盛及紐約時報廣場開展。4日,王丹、王軍濤等人在波士頓參加燭光紀念活動。這些是“天下圍城”的其中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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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權打出橫幅,支持天安門母親,要求釋放高瑜。1

北明主持紀念會。

3

參加活動的張伯笠牧師。

4

Prayer—Rabbi Charles Fein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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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cation—-Reverend Gordon J. Schul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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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亞洲民主化支援會主席牧野聖修。

7

共產主義受難者基金會—Dr. Lee Ed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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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現場。前右為雲兒,左為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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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家Damian Yumei演唱《最後的告別》等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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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上的鄭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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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子大姐正等待活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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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Yumei 演唱,北明伴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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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建利發言。
15

李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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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業演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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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25年前就在天安門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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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立群(前)在給死難者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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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路在拍攝鮮花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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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伯笠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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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雲兒、李進進、張菁在國會山裡。

24王丹在新聞發布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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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鋼清和Candy在新聞發布會上。27

6.4“黑手”王軍濤29303146中領館可能知道民運人士要圍城,預先防範,突然多出百餘人在中領館外排長隊。從進門處開始,一直排到隔壁一棟大樓。圖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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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三)49

圖為(五)50

圖為(六)51

圖為(七)52

圖為(八)53圖為(九)54

圖為(十)。55這才是被警察隔開的抗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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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被警察隔開的抗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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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菁要求排隊申請簽證,被警察阻攔,一度爭執緊張。(張玉紅錄影)

06-02- 2014

警察與張菁互相指責對方推攘。(張玉紅錄影)5859606133

王丹在《天上人間》追思活動中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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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椅子是留給正在獄中服刑的民運、維權人士。
3537雲兒自做詞曲自演唱,獻給六四死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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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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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喇嘛為6.4亡靈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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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補鞋佬小販反恐 北京建10萬大軍收集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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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桶上的中國,全民皆兵!首都北京正式啟動社會層面的反恐措施,建立一支由街頭的補鞋匠、菜販、報販和小販等組成的10萬大軍,專收集涉恐情報,與85萬戴着紅袖章巡邏的阿伯、大媽一起織成一道防控網絡,猶如周星馳電影《國產凌凌漆》中,豬肉佬是國安卧底情節的現實版。

今年以來,恐怖襲擊活動在境內頻發,為進一步加強北京社會層面的反恐防暴工作,首都綜治委前日宣佈,即日起全市普遍啟動社會面二級加強防控等級,重點部位、繁華場所及敏感地區等更啟動社會面一級超長防控等級。

每天報3條資訊 月獎200元

「在我們樓門口好像有一個人精神不太正常,趕緊派人來看看。」月壇社區2,400多個樓門長,每天通報可疑人或事,一個有效資訊將獲得2元(人民幣.下同)獎勵,如舉報達到涉恐涉暴「一級線索」可獲獎金最少四萬元。除了門樓長這種街坊自助單位,還有街頭的修鞋匠、菜販、報販發現可疑情況都會在第一時間上報到「全回應社會服務管理指揮系統」,全回應處置機制將於年底全面建成。流動人口協管員、交通協管員、城市網絡管理員、停車管理員等也納入安全穩定資訊平台,每人每天報夠三條資訊,一個月獎勵200元。
除了10萬大軍,昨日開始北京還有85萬名「志願者」上街巡邏,配合警方織成防控網。光是景山街道就有1,200位臂戴紅色治安巡邏標誌袖章的大爺、大媽,每相隔不到百米,就有兩位。他們多為六、七十歲的退休黨員、社區積極分子,付出時間精力分文不收,有大媽自豪的說:「就是要讓恐怖分子看見咱的紅袖章,看見街面上有『管閒事兒』的人。」「反恐不能僅僅是國家的事兒,讓自己也成為震懾力量的一分子。」
6月中開始,全市中心區31條巴士線配2,000安全員,4,000部巴士實現視頻監控。實現一車一名乘務安全員,統一藍色工裝,眼睛不停掃視乘客行李,奉行:逢包注意,可疑必問,違禁拒乘,視情報警的16字方針,除了可疑爆炸物,酒類物品也不能帶上車,「西單到東單要重點巡視,如看見撒傳單人員等將及時處理相關情況」,同時公交集團還增加專職警衞、守護人員866人。
首都這套全民反恐組合拳也引起爭議,有批評指政府這是:「人為製造恐怖氣氛」,沒有實際意義。而北京昨日起訴去年天安門廣場汽車恐襲案的八名疑犯。

新疆禁售火柴 加油站停業

而近期從中央到地方,全國各地舉行的反恐演習如火如荼,並推出系列防範性措施,不少引起輿論批評過猶不及。新疆庫爾勒市一賓館因向客人提供火柴被責令整改,稱公安對火柴的銷售和使用已明令禁止,警察周三(28日)從該賓館收繳火柴20包,並嚴厲批評了老闆;烏魯木齊加油站前日集體停業整改,司機到處找油!少量仍營運的油站排長龍,還要配合安保人員檢查。
不光是新疆,湖南昨也公佈新規,買散裝汽油要先到派出所開證明,理由是「利用散裝購買汽油實施縱火等暴恐襲擊時有發生」;遼寧警方宣佈6月起展開打擊暴恐專項行動,除嚴格落實買刀實名制,還將嚴控購買汽油、煙花爆竹、火柴和液體打火機。網民譏諷:「不如學秦始皇吧,發文規定10家公用一把菜刀!」
《北京青年報》/《法制晚報》

今年內地恐襲事件簿

22/5 新疆首府烏魯木齊的早市遭恐怖分子駕車輾壓人群,並引爆爆炸裝置,造成至少31人死,94人受傷
6/5 新疆維人在廣州西站出口處持刀大開殺戒,致6名平民受傷,其中1名兇徒被公安槍擊,另一人遭生擒
30/4 烏魯木齊火車站發生爆炸砍人案,3人死、79人傷,警抓獲7名疑犯
1/3 雲南昆明火車站發生嚴重暴力恐怖斬人事件,致29人死亡、143人受傷。警當場擊斃4人,抓獲4人
14/2 新疆烏什縣發生襲警案件,2名民眾和2名警員受傷,警方擊斃8人抓獲1人,3名疑犯自爆死亡
24/1 新疆警方處理新和縣恐襲案時遭投擲燃燒彈,6名暴徒自爆死亡,另6人被擊斃,5人被抓,1名警員受輕傷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香港民主歌聲獻中華 25年后重现全球网络

中国妇权报道

1989年5月27日在香港跑馬地馬場,一场12小時馬拉松演唱會是香港藝壇空前盛事,全港歌星及影藝界人士150人首次同台演出。司儀:曾志偉、岑建勳、陳欣健、黃霑。25年后,这些录影带被数码化后放上YouTeb,再次震撼人们的心灵,令人肃然起敬。而当年的歌星们不少陨失,但她(他)们的歌声和精神却永驻人心,直到永远。

民主歌聲獻中華 – 28 鄧麗君 – 我的家在山的那一邊

民主歌聲獻中華 – 05 梅艷芳 – 四海一心

民主歌聲獻中華 – 33 侯德健 – 龍的傳人

 

安徽张林、姚诚案 审判期一延再延

中国妇权义工:苏昌兰

 

安徽张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延长过一次审限。5月19日延长审限届满,法官称,经安徽高院 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再延长六个月。但按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期,每次只能延长一至三个月。今天,我给审判长打电话,问到底延长几个月,她不作回答,要我去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还称,法院已经报请再延长审限,所以就不违法。我问,最高法院到底有没有批准,她也不作回答。在最高法院还没有批准延长审限的情形下,不变更强制措施,继续把张林羁押在看守所,严重违法。

同为安徽居民的中国妇权义工姚诚与张林前后被捕,关押至今。据了解姚诚案与张林一样,法院已经报请再延长审限,延长到什么时候法院则没有任何肯定答复。姚诚是在营救张林2个女儿逃出中国时被捕。张儒莉和张安妮安全到达美国,中国妇权安置在妇权无疆界组织负责人瑞吉家中。姚诚他用自己的自由换得2个女儿一辈子的自由和幸福。

河南信阳三老人裸体天安门喊冤

[ 时间:2014-05-25 16:32:25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河南讯2014-05-25】今天下午16:19:57,河南息县邢梅【北京警方:天网是一种暴乱 抓黄琦时机不成熟】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三老人裸体天安门喊冤。
来电称:今天上午12:45分,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访民吴全力65岁的母亲邢家英【河南吴全力拘留期满遭软禁 自杀未遂】、66岁的岳母何泽英及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访民郭海玲【河南访民郭海玲缓刑出狱 上诉敲诈勒索政府案】78岁的母亲田贵荣前往天安门广场裸体抗议喊冤,只见何泽英站在天安门广场一分钟之内脱下衣服,身上写着,冤冤冤,河南息县无人权,女儿上访遭判刑,息县政府不要脸,逼的我们没尊严,还我女儿,还我法律,还我人权,,,
何泽英一丝不挂举手抗议嘴里大声叫喊;我女儿俆金翠是冤枉的,流氓也能当县长,息县副县长李学超及其黑恶势力集团将我女儿非法拘留判刑,至今还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受虐待,喊冤挨打,逼其写认罪书【河南息县徐金翠父亲去世 未认罪监狱拒奔丧】, 邢家英也很快脱下衣服,身上写着,冤冤冤,我儿子邢望力因上访被非法冤判两年,至今不给判决书还弄个非法监视居住半年,软禁宾馆虐待,,,嘴里哭喊着,息 县副县长李学超及其黑恶集团失去人性,至今还把我儿子软禁宾馆,儿媳妇还在郑州坐牢,孙子和孙女也因此上不成学,孙女正赶高考,,,,把我们一家人害 惨,,,78岁的田贵荣一边脱衣服,一边高喊河南信阳市浉河区太黑暗,无辜抓我女儿,造成我外孙女走时23天被强奸,我女儿申冤又被设套诬陷敲诈政府,关 押116天判二缓三,冤判我女儿坐监重审十二个月不给判决书,今年两会期间非法拘禁我24天,逼的我们实在没活路,,,,
喊冤大概两分钟左右,被冲上的6个便衣和警察一边给她们穿衣服,一边往警车上拽,随后就被带走了.过后何泽英打电话给邢梅说,天安门公安分局警察说活该冤死她们。

改辛棄疾的永遇樂名句  二十五年,望中猶記、烽火揚州路。

    可堪回首,紅魔祠下,一片神鴉社鼓。

    憑誰問:你我老矣,尚敢裸否?

敏感日將近 警方騷擾加劇

来源:参与 作者:李元龙

有警灯这辆是监视我的车,后面没牌照

  
(参与2014年5月23日讯)今天,2014年5月23日中午2时许,我从毕节市开行路花鸟市场家里出来,走到楼下一两无牌照车辆旁边时,里面坐着的两个人一边盯着我看,一边交头接耳,形迹可疑。我发动车辆调头,这个车辆也调头。我开走,它也开走。他们是谁,想做什么?
由于花鸟市场路口处出口狭窄,来往车辆拥堵,这辆车后来就没有跟上我。我想,也许是我过敏,误会那两个小伙了。谁知下午6点来钟我回来之后,那辆车和那两个人还在车上,一看见我,又盯着看,接着掏出电话来拨打。我假装开车要出去,他们又跟着。我不敢再出去,赶紧回家。
我一看这情形,肯定是针对我,不怀好意的。我赶紧回到家,掏出电话拨打110.。报警时间大约是6点半。一个女性接电话,问我是哪里的之后,叫我拨打警务区电话。电话接通之后,对方说,他们是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派出所的。问了报警情况后,对方说,现在很堵车,叫我稍等一下。7点差几分,电话响起,说是他们到花鸟市场路口了,叫我下去。
见到响着警报、闪着警灯的警车,我把他们带到那辆车跟前。谁知他们说,那是他们的车和人,是在此“执行公务”,这段时间治安不好,所以需要加强警力等等。我说,我还以为是想谋害我的不法分子呢,原来是你们的人。执行公务,为什么我走哪里,他们跟到哪里?我问他们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我涉嫌犯罪的证据,作为执法机构,你们知道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这是侵犯我的隐私权的?他们请我理解,说是是上面叫这样做的。我说,我们都知道为什么你们要在这个时候来监视我。本来,我在此之前还没想过这段时间是什么敏感日,你们既然采用这样特殊的方式来提醒我某个敏感日到了,那我很乐意和你们一起纪念这个敏感日。
我问他们:你们领导到底怎么想的?我住家的单元里外,都几大 个摄像头了,还怕有人开直升飞机从空中把我接走?
我说,我早就对你们说过,今天再次重申:我虽然没有写什么了,但是,你们公安不管是传唤、监视、来我家,总之,非法搅扰我一次,我就写一次。十来天前,我工作也被你们整脱了,既然树欲静而风不止,那么今天这事,我只好写到网上,算是我们警民一起,以此特殊方式纪念那个我们警民心知肚明的敏感日。

贵州毕节公民 李元龙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最新失踪孩子资料

陈坤,男,7岁,身高1.1米左右,家住甘肃省清水县白 驼镇芦花村松树湾组66号,白驼镇玉屏中心小学 一年级学生,于2014年5月8日中午11:30放学后 走失。出走时身穿花格上衣,黑绿色绒裤,黑绒 布鞋。望好心人帮忙寻 找,联系电话:(家人) 13579299613 (老师) 13993831358

辛艳琳,女,2009年3月11日生,13年7月25日西安市高家堡失踪至今无任何线索,短发眼睛小,走失时上身穿红白相间格子裙孑,下身黑色打底裤,爱笑,笑起来眼睛眯成一条缝,单眼皮,,如有真实线索5万元谢金,送孩孑回家10万元1344804066孩孑知道自己名字,喊她她会答应,知道爸爸辛运良妈妈崔会芳

辛艳琳

辛艳琳

今天晚上,温州桥头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其7岁女儿早上7点从桥头大厦出发前往星河幼儿园,至今未归。章丝丝,7岁,一身牛仔上衣和牛仔裤,现家人万分焦急,望知情者速速联系桥头派出所:0577—67455814!

章丝丝

章丝丝

  • 寻亲类别:家寻宝贝
  • 宝贝回家编号:80415
  • 姓    名:袁琴
  • 性    别:女
  • 出生日期:1999年3月11日(阴历)
  • 失踪时身高:153cm
  • 失踪时间:2014年4月7日
  • 失踪人所在省:四川省
  • 失踪地点: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通旅镇玉皇观村5组
  • 失踪者特征描述:偏瘦,长直的黑发,扎马尾。
  • 是否报案:是(资阳市乐至县通旅镇派出所)
  • 是否采集DNA:否
  • 其他资料:
  • 1、 袁琴是和同学刘蕾一起约好离家出走的。袁琴还带了户口本复印件。同学称两人约好一起去成都打工。两人带的手机关机,QQ也没有在线。袁琴家人报了案,但是派出所以超过15岁,且是离家出走为由,没有立案。
  • 2、这次离家出走,袁琴受到周围同学的影响,周围的人经常向袁琴表示“上大学没用,上大学出来后工资也就一两千,还不如直接出去打工 。”等类似的思想,导致袁琴思想产生动摇,于是和同学相约出去打工。据袁爸爸向袁琴同学了解,本来是大约有六个同学一起约好去打工,是刘蕾和用工人在网上联系的,用工人看他们没有身份证,建议他们拿别人的身份证换成自己的照片去工作。最后走的时候其他同学都没有去,只有袁琴和刘蕾两个人去了。
  • 3、袁琴出生的时候生过病,一直到8岁才算治好。留有后遗症。具体病名不详,主要症状是肚子疼(肠子部位)。袁琴的病一直是袁爸爸自学中医,用草药调理治疗。大医院的医生都看不了。这次离家出走前,袁琴已经有犯病的征兆,袁琴同学说袁琴经常肚子疼的很厉害。袁琴爸爸很担心,袁琴的病如果不赶快治疗,容易迅速恶化。袁爸爸估计半年左右可能发展成癌症。
  • 4、袁琴平时比较文静,话不多,遇到同龄朋友时话才比较多,平时比较勤快,家人叫做什么都会马上去做。帮助家里洗衣做饭什么的,都做得很好。
  • 5、袁琴爸爸平时在成都打工,这次清明节回家,袁琴才拿了爸爸的钱。袁琴妈妈没有工作,在家照顾袁琴和袁琴弟弟,袁琴弟弟8岁上三年级。
  • 6、刘蕾也是15岁,在成都读的小学,在成都有些同学。刘蕾平时有点叛逆,不想上学。袁琴的叔叔婶婶等也在成都打工。
  • 7、袁琴爸爸打听到袁琴可能在乐至县正在寻找,刘蕾爸爸在成都寻找。因用工人是刘蕾联系的,其他同学都不知道具体情况。
  • 注册时间:2014-04-10 16:01:14   
  • 站务电话:0435-3338090(吉林通化)
    宝贝回家志愿者唯一QQ接待群:184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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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宝贝回家寻子网  http://www.baobeihuijia.com/
    公益网站 宝贝回家志愿者为寻亲者免费服务 重点帮助16岁以下失踪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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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勇”男,5岁,家住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代家滩二组2014年3月22日在家门口单独玩耍失踪。当时身穿红白相间格子外套,深棕色牛仔裤,黑色运动鞋。会说普通话,但以甘肃定西口音为主。望知情者请和父亲白新军电话(@无妍 )13830770731~13014101920

白勇

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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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寻2008年出生2014年02月26日在广东佛山顺德区大良镇某大型超市对面失踪的 朱淏嵘。身高1.1米左右,大眼睛,单眼皮,下巴尖尖的,小孩左眼角有伤疤,有自闭症,不擅与人沟通。走失时身穿南华托儿所校服【黄间黑】,外套穿淡蓝黑背心,穿拖鞋。

孙钧昀,男,10岁,于2014年3月2日许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东埔路8号912房离开,现失踪。请知情者与沙井派出所(0755-27729110)

寻找被拐的孩子吴铭淞!男,今年7岁,2012年3月10号在广东汕头澄海莲下老桥头被拐!孩子是浙江台州仙居人,皮肤白,会写自己的名字!这是采访孩子父母的视频 http://t.cn/zOiVbt7 希望好心人帮忙转发留意!号码13211253080

吴铭淞

吴铭淞

袁永权,男,5岁,于2014年1月29日下午4-5点广东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市场走失,身高1M,重30斤左右,短头发,偏瘦,单旋单眼皮,右小腿有大面积烫伤 ,白话口音,身穿红色灯芯绒上衣,浅蓝色灯新绒裤,军绿色鞋,能说出父母、老师姓名及家住地方。联系人,袁日强15113601583

袁永权

袁永权

甘肃天水麦积区元龙镇井儿村韩向阳,男,7岁,身高约1米,于2014年1月23号走失,上身穿灰棉袄,下身穿黄裤子,黑暖鞋,如有知情者,请联系以下电话,必有谢!为了一个家庭的幸福,恳请各位积极转发! 18520811896 13434790279 13993859205

韩向阳

韩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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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今年6岁,于2014年1月21号下午5点在永康长城工业区荆山陈村被人带走,父母现在万分着急,到处贴寻人启示,看着孩子爸爸的泪眼,希望小强给予帮助,让更多人看到这个消息,谢谢,如果有人看到过这个小孩,请联系13588612279

李鑫

李鑫

纪念六四25周年 华府、纽约接力办活动

来源:看中国


随着六四25周年纪念日的临近,海外民运组织周日宣布,将于六月初举行长达一星期的纪念活动。(图/美国之音)

随着六四25周年纪念日的临近,海外民运组织周日宣布,将于六月初举行长达一星期的纪念活动。旅居海外的六四人士呼吁民众参加活动,共同抵制专政、追求民主,使受到迫害的同胞获得自由。

海外民运组织周日在纽约法拉盛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在北美地区展开纪念活动的具体日程。据介绍,本次六四纪念活动将从5月31日起到6月4日,长达近一周。活动以实地纪念和抗议活动为主,也有通过网络举行的全球大会。

北京时间5月31日上午8时至下午2时,六四天安门事件25周年纪念活动将透过网络平台进行海内外连线,举行“全球纪念六四25周年网路大会”。

5月31日晚,参与者将在位于华盛顿的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前抗议,隔日1日晚间在国会山庄前举行照片展览、追思烛光晚会等纪念活动。

6月2日上午9时至10时,八九学运领袖之一的王丹将在国会山庄会议室代表六四民运参与者宣读《八九六四25年后我们的宣言》,之后在国会山庄前的联合广场举行“天上人间同祭六四”仪式,共同缅怀为国家牺牲的勇者,并期盼中国宪政民主的来临。

华府活动落幕后,纪念活动将转战大纽约地区。活动包含3日下午1时在法拉盛喜来登饭店举行研讨会,下午5时至9时纽约时报广场39街将举行默哀仪式,美国民选官员和民运领袖将发表专题演讲,另有音乐表演和烛光晚会等活动。六四25周年当天上午11时至3时,各界人士将齐聚至中国驻纽约总领馆门口示威。

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民主党全委会共同主席王军涛指出,中国近日出现六四后未曾见到的强力镇压。即使于家中声援六四的民众都遭到逮捕,以往不侵害65岁以上老人和学者的惯例也在最近被打破,凡事有助长六四学运风潮之嫌,皆逃不过政府的打压。王军涛说:“尤其从今年初举行的全球绝食响应活动,许多在中国加入绝食行列的人都遭到监控,使得海内外无法同步宣扬对于六四的缅怀和政府的不满。中国政府已经嗅到危机,深怕现代年轻人站出来反抗,25年前的六四民运捲土重来,因此展开一连串打压手段。我们呼吁更多人加入天下围城活动,共同抵制专政,追求民主自由。”

北京之春荣誉主编胡平说:“未来这几年不仅对我们是关键的,对全人类也是关键的,如果在未来10年左右我们还不能结束中共专制政权,如果我们听任让这个专制政权继续存在,甚至进一步发展,那么它不仅对中国人是巨大灾难,而且也是对全世界、全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

此外,对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的抵制亦为纪念六四的添加了一道新的风景线。律师叶宁代表海外民运联席会议主席魏京生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从下周开始,在美国国会展开活动,抗议认同邓小平六四屠杀言论的阿里巴巴总裁马云、杯葛阿里巴巴到美国来上市。此前,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已在美国证监会前举行了抗议阿里巴巴来美上市的活动,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叶宁表示 “和我们联系的国际主流媒体非常多,所以这会给我们这次纪念六四、天下围城、全民倒共运动增添一道新的风景线。”

天安门母亲:纪念“六四”25周年倡议 我们不会忘记“六四”!

来源:天安门母亲网站

2014年6月4日是北京大屠杀二十五周年纪念日。二十五年前的那天,中国军队受命于中共( CCP )最高领导人对成百上千手无寸铁的中国公民进行屠杀。全世界把这天称为天安门大屠杀。1989年4月中旬,数以百万计的和平示威者和支持者在北京游行,抗议官员贪腐、要求经济公正、呼吁中国独裁政治体制民主化。在中国各地近>200个城市也举行了类似的示威游行。统治者感到游行对其垄断权力的威胁,在邓小平领导下的中共将此和平示威定性为反革命暴动。他们不但不与示威者进行积极的对话,反而对他们采用致命的武力手段。虽然中国社会自1989年后更加开放,但当局禁止在国内对六四进行公开的讨论 。现在是打破这一沉默的时候了。

我们以下签字者在工作和生活上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中国的美好未来非常关切。我们认为需要对中国的过去进行坦诚和公开的讨论。为此,我们呼吁在世界各地的学校、大学、民间组织、基金会、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类似实体在2014年月15>日和6月4日之间大力赞助并召集各项活动,以宣讲会、讲座、纪念游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适当形式纪念“六四”二十五周年,在悼念死难者的同时,让公众了解在1989年的春天在中国所发生的一切及“六四”对其后的中国政治进程所产生的重大意义,同时就促进目前正在进行的关于在中国真正政治改革的紧迫性展开讨论。

 

 

签署

 

Professor David Bachma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US

Professor Jean-Philippe Béja, Centre nationale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s, Hong Kong

Professor (Emeritus) Thomas P. Bernstein, Columbia University, US

Mr. Eric B. Brown, Senior Fellow, Hudson Institute, US

Dr. Katia Buffetrille, Ph.D., Researcher, école Pratiques des Hautes études, France

Dr. Kevin Joseph Carrico, Post-doctoral Fellow, Stanford University, US

Senior Lecturer, Yin Ha Chan,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Wen-Chin Chang, Center for Asia-Pacific Area Studies, Academia Sinica, Taiwan

Professor Titus C. Chen,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aiwan

Professor Peggy S. Christoff, Stonybrook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Rena V. Cochlin, University of Santa Cruz, US

Mr. James Crocker, author, US

Professor Michael C. Davi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Professor Martin Dewhirst, University of Glasgow, Scotland

Professor June Teufel Dreyer, University of Miami, US

Independent Scholar Arif Dirlik, Global Center for Advanced Studies, US

Professor Josephine Chiu-Duk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Professor (Emeritus) Michael S. Duk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Professor (Emeritus) Joseph W. Esherick,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San Diego, US

Dr. Marie-Dominique Even, M.D., Centre nationale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s, France

Professor (Emeritus) Edward Friedma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US

Mr. Roger Garside, author, retired diplomat, UK

Professor Marie Holzman, President, Solidarité Chine, France

Mr. Charles Horner, Senior Fellow, Hudson Institute, US

Professor Victoria Hui,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US

Professor Hofung Hung,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Ruth Hung,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Hong Kong

Professor J. Bruce Jacobs, Monash University, Australia

Harlan W. Jencks, Ph.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US

Mr. Will Johnson,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 US

Professor Nicholas A. Kaldis, Binghamton University (S.U.N.Y.), US

Professor (Emerita) Madeline G. Levin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US

Professor Steven I. Levine, University of Montana, US

Professor Xiaorong Li, Stanford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Perry Link,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Riverside, US

Professor Kwai-Cheung Lo,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Hong Kong

Research Professor Roderick MacFarquhar, Harvard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David Palumbo-Liu, Stanford University, US

Mr. James Mann, fellow-in-residence, Johns Hopkins School of Advanced International Studies, US

Professor Surjit Mansingh, American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Glenn Anthony May, University of Oregon, US

Professor Barret L. McCormick, Marquette University, US

Dr. Alice L. Miller, Stanford University, US

Jonathan Mirsky, Ph.D., journalist and writer, London, UK

Mr. Paul J. Mooney, journalist, US

Ms. Stacy Mosher, translator from Chinese, US

Mr. Harbans Mukhia, National Fellow, Indian Council of Historical Research, India

Professor Andrew J. Nathan, Columbia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Alexander V. Pantsov, Capital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Steven Phillips, Towson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John Rapp, Beloit College, US

Professor (Emeritus) Peter Reddaway,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Donald Rodgers, Austin College, US

Professor (Emeritus) Marshall Sahlin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US

Mr. Thubten Samdup, Tibet activist, Canada

Ms. Eileen Sansom, concerned citizen, US

Mr. Scott Savitt, journalist, author, Durham, North Carolina, US

Mr. John J. Tkacik Jr., U.S. Foreign Service, retired, US

Professor Elliot Sperling, Indiana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Arthur Waldr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US

Professor Yuan-kang Wang, Western Michigan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Terry Weidner, University of Montana, US

Professor Michael B. Yahuda,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US

Professor (ret.) Albert Yee, University of Montana, US

Professor (Emeritus) Anthony C. Yu,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US

英国华人纪念六四25周年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英国华人制作的《六四》纪念旗帜,上书“拒绝谎言 勿忘六四”。

英国华人制作的《六四》纪念旗帜,上书“拒绝谎言 勿忘六四”。

英国华人在“六四”25周年即将来临的时刻,正积极筹备纪念活动。旅英华人吴吕南博士星期三指出,89年在中国国内发生的事情要继续让年轻人知道,传承“六四”的精神。

不少英国华人在25年前组成《英国华人六四纪念委员会》,坚持不接受谎言,要求真相。25年以来,每年“六四”纪念日,一面当年制作的旗帜,都会由旅英华人吴吕南博士带到纪念会场,旗帜上书写着当年热情支持中国国内学生民主运动的英国华人多年来一贯的心声,“拒绝谎言 勿忘六四”。

星期三吴吕南博士向记者指出,“六四”今年已是25周年,英国的纪念活动一定会一若既往继续下去,而有关今年的纪念活动详情也会在筹备会议决定之后公布。

对于最近几年在伦敦中国使馆前的“六四”纪念活动,逐渐吸引许多香港留英学生出席纪念,而很多留学生都是“六四”以后才出世的。吴吕南博士说,他相信今年年轻人来参加纪念“六四”的会更多,(录音),他说这是因为25周年对华人而言是重要的日子,年轻人也会更有热情。此外在中国和香港发生的事情,相信也更会触动留英香港年轻一代学子的神经。

星期一在英国萨里大学有一场关于“六四”的座谈,吴吕南博士以及当年在北京参与“六四”学运的邵江博士都出席演讲。吴吕南博士对记者指出,他在座谈会上主要是和参与会议的年轻学子一起讨论当年“六四”发生的事情。他表示最重要的是要让年轻人知道25年前发生的是什么事,事情的真相这是最重要的。

律师为刘荻「取保候审」遭驳回 「六四」25周年大搜捕刑拘近50人

据维权网报道,该网周五联系到北京人权律师马纲权,得知他与丁锡奎律师于日前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请为刘荻办理「取保候审」,周五得到答复「驳回」。

马纲权律师说:「昨天(周四)下午我和丁锡奎律师向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为刘荻申请了取保候审,刚才得到正式答复:驳回」。同时马律师还说:「我们再次申请会见刘荻,但暂时还没安排的消息」。

另据维权人士刘沙沙统计近来被政府前后刑拘的学者、维权人士名单有:刘伟,李学惠,袁新亭,马强(西域武僧),陈剑雄,徐志强(圣观法师),陈兆志,万里,蔡崇富,黄静怡,解丽,唐荆陵,刘士辉,王清营,李峥然,屈振红,向南夫,朱英娣,陈光,张海新,马香兰,王良双 ,陈冬梅,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徐光,谭凯,林东,王喜利,林贵州,章贤玺 ,高瑜,沈勇平,罗向阳,谢文飞,张皖荷,吴斌,杨崇,浦志强,胡石根,郝建,刘荻,徐友渔,贾灵敏,刘地伟。另,失踪人士:张世清。

百名被拐儿童家长将在广州组织大型寻亲活动

5月25日国际儿童失踪日,广州將有大型的寻亲活动。本来5.25活动是准备到北京去做的,主要目的是让更多媒体关注,同时得到政府重视。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最近北京管控很严,只要看到两三个人一起都要被武警盘问、检查。所以只好把地点放在广州,还不知道情况将有什么变化。

全国一百多名,湖南近二十名被拐儿童家长,“团结一致,智慧寻子”到广东,届时,預計全国有上百名被拐家长、打拐志愿者、近百家国内外媒体现场支持。

湖南被拐儿童李成龙及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3年前去世,死不瞑目),集体状告:广州惠东县白花镇……村委会、卫生院、镇政府(计生委)开具假证明,惠东县公安局(白花镇派出所)非法上户口,深圳龙岗公安分局(爱联派出所)放走人贩子等违法行为,要求六家被告,赔偿300万。

 

预计湖南有近二十位被拐家长,“团结一致,智慧寻子”到广东,究竟为什么?名单见下:

 

湖南区,记者媒体、家长联系人:被拐家长雷公,18975850960  252750882@qq.com

 

深圳被拐儿童孙卓爸爸孙海洋  15920054088  QQ569153824  微博@孙海洋寻儿子

 

惠州被拐儿童肖晓松爸爸肖超华 18612221634 QQ 1499786184  微博@寻子肖晓松

 

其他区媒体、家长联系:广西莫鸿涛妈妈 黄佩云18277478358  江西杜后琪爸爸 杜小华 18270381898

 

李成龙家长李钟祥 电话 13267157966  微博@李钟祥

 

一、活动时间及内容:

 

1、 5月25日(周日)8:00前,自行前往广州市黄华路97号(广东省公安厅附近)。

 

2、 5月25日(周日)10:00——17:30,举行“5.25全国失踪儿童日暨《起诉书》万人签名”宣传活动。下午或晚上部分家长“休闲游”或返程。其余家长继续。

 

3、 5月26日(周一):

 

(1)早上6:30,集体开上“寻子车”,广州——惠东。

 

(2)10:00—12:00惠东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

 

(3)14:30—18:00,惠东县公安局、白花镇政府等。部分家长“休闲游”或返程。其余家长继续。

 

4、5月27日(周二):

(1)早上6:30,集体开上“寻子车”,从惠东——深圳龙岗。

 

(2)上午8:00—10:00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下午“休闲游”或返程。

 

5、湖南区,记者媒体、家长联系人:被拐家长雷公,18975850960  252750882@qq.com

 

 

附件:

 

二、李成龙家长自述材料:

 

1998年福建安溪人年仅20岁的李东祥与一名湖南女孩子结婚,生下一儿子取名李成龙,他们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村,小两口子没文化,以承包小工程勤劳发奋,抱着儿子过的很幸福很知足。在儿子六个月大的时候,儿子就睡在家里的娃娃车里一转眼失踪,从此打乱了这个家庭小日子,打破了小李子的一切梦想。            

 

小李子发疯的开始寻子路,恨不得将爱联村翻过来寻找,不多久,他发现租住在对面的一家住户在孩子失踪后也悄悄搬走,引起他的怀疑,当时谁也不知这家人搬到哪里去了?当地管理处也没有登记到他们的任何资料,小李子经过多番打听,终于在一个骑摩托车载客的师傅那里打听到此人姓陈,为一名江西人,小李子在这名摩托车师傅身上花掉了一些银子后终将姓陈者的真实身份确定,正在过大年时,小李子用尽了浑身的解数,请求深圳公安局赴江西将陈某捉回,据小李子说,陈某在离开深圳时属于仓促离开,未来得急带走自己的物品,且平时不务正业,周围居民都认为捉回陈,孩子一定就会回来了,不多久,人们意外的发现,阵某在深圳公安局已经被放走了?

 

当年的小李子在现在,人们都习惯的叫他老李,虽然还只有30岁多一点,头发却秃顶花白,穿一身亲戚朋友送给他过时的旧衣服。10多年来,他始终认定陈某就是盗走他儿子的真正罪犯,妻子的精神失常,他一人数次赴江西与安徽,先后撑握到与陈某勾结参与的还有四名人贩子,他隐约发现儿子就被卖在深圳离案发地不远处,于2013年11月,他就在当年孩子失踪的爱联村隔壁的一条村里找到了被盗卖了14年的儿子。儿子见到象疯子一样的亲身父亲后大哭,再也不愿回去,原来,买家是一名深圳本地人,且曾经在有关部门工作,由于不能生育,描准刚满六个月的李东祥的儿子后,花高价钱指使江西陈某将李成龙盗走(陈某曾是李成龙养父的房客,陈曾经就租住在李成龙养父家)不料,李成龙两岁时,买家又忽然生下一名儿子,从此,李成龙被冷落,且未读书。在李家頃其所有拼命寻找孩子时,深圳公安不知出自何原因,放走了人贩陈某,并且孩子在公安入户改名黄卓钦,李的家长不明白公为什么要这样做?

 

据了解,参与李成龙拐卖的人贩子一共有6人,现有4人在去年被抓,目前在看守所,不过,还没有宣判,另外2人潜逃。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

 

答复意见书     惠公群复(2014)23号

 

李钟祥公民。你反映不服惠东县公安局编号。441323100140209答复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经复查,现答复如下。1,惠东县白花镇卫生院为〈黄卓钦)入户出具虚假的出生证明。白花镇计生办为(黄卓钦)的入户出具虚假的(黄新娇计划生育证明书)白花镇莆田村委为(黄卓钦)的入户出具虚假的(黄新娇婚前生育证明)。是造成被拐儿童李成龙以黄卓钦的名字落户到惠东县白花镇莆田村的主要原因,我局认为上述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对(黄卓钦)的违规落户负主要责任。2,公安机关在受理,黄卓钦,入户申请材料时存在审核  把关不严,己责成惠东县公安局尽快协助李钟祥将李成龙的户口落户到李钟祥的户籍所在地。如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持本答复意见书于3O曰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提出复核。

 

<惠州市公安局信访专用章)2014年5月15日。

小朋友和警察叔叔对峙!

2014年5月22日,非北京戶籍適齡兒童要求入學。今年非北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學(幼升小)條件苛刻,除“五證”之外,多個區縣設置了額外的限制條件。如在通州家長必須在本區工作,孩子才能在此上學。在亦莊更為嚴格,家長必須在學校片區工作3年以上才行。一群家長和孩子在通州要求教育平權,讓隨父母工作在北京的孩子能進學校讀書。

2014年5月22日,非北京戶籍適齡兒童要求入學。今年非北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學(幼升小)條件苛刻,除“五證”之外,多個區縣設置了額外的限制條件。如在通州家長必須在本區工作,孩子才能在此上學。在亦莊更為嚴格,家長必須在學校片區工作3年以上才行。一群家長和孩子在通州要求教育平權,讓隨父母工作在北京的孩子能進學校讀書。

杨支柱:奖死罚生的中國

杨支柱
  家里死了人让你笑,家里生了孩子让你哭
    一个亲戚的90岁父亲是离休干部,离休前是正处级,患老年痴呆多年后去世了,政府一次性发放40个月工资,还有丧葬费什么的,总共补贴其儿女二十多万元。而人们生育第二个孩子动辄征收十多万元、二十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家里死了人让你笑,家里生了孩子让你哭!这是个罚生奖死的国家!请“爱国贼”们赶紧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去死吧。
    我发了这个帖子,立即有人说,“普通老百姓死后只补十个月的平均工资,加上丧葬费什么的只有3万元,悲!”他说的“老百姓”显然并非农民,而是教师、医师和普通公务员之类。他也并不反对奖死罚生,因为死一个奖2万、生一个罚2万也还是同样变态。他不过要求平等地奖死罚生而已。平等,常常被屠夫们用作扩大战果的工具。
    有人说,“罚生罚的是百姓,奖死奖的是官。”不对,就是奖死罚生。奖死是当官大的奖得多,罚生其实大体上也是官大的损失更大——当然官有逃脱的,但穷人也有逃脱的。
    奖死罚生更突出的表现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计生委都出台了给“失独”父母特殊补助的办法,而舆论还认为“失独”父母目前享受的特权还太小,应该多给。光今天一天,就看到杨建顺教授答记者问和张鸣教授的微博,力主给“失独”者更多的特权,而他们都还是反对强制计划生育的。国家额外给“失独”者一笔钱,其实不是补偿或赔偿,而是抢劫。独生父母对社会的贡献小,“超生”父母对社会贡献大。继“社会抚养费”之后,帮“失独”父母二次抢劫“超生”父母,是将计生国策的变本加利,是奖死罚生的升级版。
    我当然不反对给曾经被强制堕胎、强制绝育从而无法拥有第二个孩子的“失独”父母以赔偿,但理由只能是被强制堕胎、强制绝育而不能是“失独”。我也不反对对处境特别艰难的“失独”父母以救济,但救济的标准只能是困难程度而不能考虑其原因是否“失独”。“失独”无论是因为车祸还是疾病,跟计生并无因果关系。拿“失独”者跟“失双”、“失三”者(尽管比例要低多了)者一比,就知道谁该获得赔偿和救济了。
    “惩罚生育”的受益人从来不肯承认事实,不肯承认他们死了离休父母或独生子女政府额外给他们的那笔钱是奖励;但是他们为自己拿这笔钱不算享受特权所做的辩护明明白白显示他们把这笔钱当奖励:离休干部过去抛头颅洒热血对国家贡献大、少生孩子节约了国家的资源。还是基层计生干部实在,某地计生办甚至写出公开标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国家奖励5000元。”
    政府不肯直接了当地说“惩罚生育”而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政府也不说“奖励死亡”而说“抚恤”、“补助”、“救助”,但是这不但改变不了奖死罚生的事实,而且往往给奖死罚生进一步摆脱法律约束提供了借口,从而加强奖死罚生的力度。
    今天青岛一位抢生了第二个女儿的“单独”父亲被征收26万元“社会抚养费”,问我能不能帮他请个律师。如果是处罚,本应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一从轻就意味着从新,这位“单独”父亲不必交钱了。如果是缴费,就应该像收取水电煤气费一样拿出这个或每个孩子花了政府多少钱的计算依据来。但是政府执行法律的时候硬是变马为鹿,然后又指鹿为马。碰到这样的流氓头子,哪个律师敢指望在他家的“公堂”上获得公道?
    一个奖死罚生的国家,人们理性的选择当然是把子孙送到国外去逃生,自己在这里等着死了获奖。这样一个国家,在国际上是什么形象?这样一种文化,“孔子学院”能不能贩卖出去,用屁股想想都知道。还中国崛起呢,崛起你的屁股,等着挨鞭子吧!不是“落后就要挨打”,而是“变态就该挨打”。
    来源:杨支柱博客

高瑜在看守所被以代号称呼 其子获释

德国之声获悉,中国资深记者高瑜之子赵萌与高瑜同于4月24日被警方带走,赵萌今日获准回家。而高瑜仍被关押了北京第一看守所。

Gao Yu Journalistin China Archiv 2012高瑜(资料图)

(德国之声中文网)5月24日, 高瑜的代理律师张思之透露,4月24日与高瑜一同被警方带走的高瑜之子赵萌,今日获准回家。高瑜的弟弟接到警方通知,要他今天跟随警察前往某个地点接人,高瑜弟弟证实正在为赵萌办理相关手续,赵萌尚未回到家中,未知是否警方有所要求,高瑜弟弟不能透露更多详情。

4月24日高瑜与外界失去联系,高瑜一同失踪的还有高瑜之子赵萌。5月8日中国官方首次证实高瑜涉嫌”向境外机构提供国家机密”而被刑拘。中国官媒还在其新闻节目中播放一段高瑜”认罪”的视频,警方当时未公布赵萌下落。高瑜之弟曾反复向辖区派出所追问,派出所只简单告知”赵萌与高瑜在一起。”

高瑜被确认刑拘后,曾在1993年为高瑜首次”泄密案”代理的张思之再度出山成为代理律师,与其一同代理该案的还有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的另外两名律师。5月15日, 张思之前往北京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高瑜,对方称”没有这个人 “;但央视5月8日播放的高瑜案视频中清晰显示,警员从押送高瑜的地方为北京第一看守所。

China Li Weidong Politikwissenschaftler高瑜被刑拘前,经常参加北京的一些包括体制内人士参加的小型研讨会等

张思之也透露,被拒后再经多方了解获悉,高瑜确实被关押在北京第一看守所,最初被送进时只有一个代号,直到目前仍被以代号称呼,未将名字输入电脑,因此律师还无法申请会见。张思之期待尽快见到高瑜,以为未来有可能进入到下一个法律程序做准备。

赵萌此番获释,令外界有望还原4月24日高瑜被抓详情以及高瑜在看守所的部分情况,但未知警方是否对赵萌下达”封口令”。5月23日是高瑜被刑拘满一个月的时间,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拘的最长期限是37天,期满后需作出逮捕、其他强制措施或 释放的决定。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 1999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护条件。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

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

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六条 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信访、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第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 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第二十条 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 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类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妥善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须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开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须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属于省以下的,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核准。所有发表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调查,在公布调查结果前,组织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其调查的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拟公布的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数据须经批准方可公布。

第六章 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装备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实现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计工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计算机的应用与推广,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并投入一定的经费,保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的需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本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拒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四)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施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计划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颁布日期:20011116  实施日期:20011116  颁布单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一)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 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颁布日期:20011229  实施日期:20011229  颁布单位:计划生育委员会

    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 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发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八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第九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的技术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操作要求。

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发现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颁布日期:20031201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 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 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 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征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14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

二 ○ ○ 六年七月二十日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颁布日期:20020802  实施日期:2002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308号

颁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0  号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省政府十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王 珉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 1 号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领导,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并刊登、播发相关公益广告。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禁止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医疗、药品广告。
第六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七条 因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八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起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备案情况。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
(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离婚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及时实施手术,并自手术之日起3日内报告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手术前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和前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和有关证明,并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建立妊娠14周以上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相关数据的登记制度,并每半年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当地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谎报或者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和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互相通报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十四条 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使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师的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前,应当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并落实孕情检查制度,做好对妊娠妇女的经常性访视和孕情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后,应当按规定的职责依法查处,并及时互相通报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出具虚假的医学诊断结果或者有关证明的;
(三)谎报或者瞒报妊娠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的相关数据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二、第十条修改为: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三款,分别为: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六、相关部门名称的调整:
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