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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保障“天下無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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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達萊(拐賣受害者家屬)                       2024-11-08

 

本網編者按:為什麼作者金達萊說:“判處一個人販子死刑,我不認為就是司法公正。”這是經過多年關注拐賣兒童案列積累的經驗之談,以及多年尋找自己家孩子被拐賣後所作出的最準確的評論,它文字簡練,卻包含數十年來不斷發生、不停重演的悲傷的故事,孩子失踪或被拐賣總人數沒有減少,只是拐賣方式花樣翻新,層出不窮。而政府永遠是老套,抓到一個做典型,以平民憤,僅此而已。

 

最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轟轟烈烈」判處人販子余華英(余华英)死刑,被全國各大媒體爭相報道。這個案子我沒來得及仔細研究,我最關心的問題是:余華英賣掉的17名兒童都經過誰之手?這些人都到案了嗎?從一審的12人到發回重審後的17人,還有沒有「偵查遺漏」的被拐孩子?而在大眾齊齊為死刑歡呼之餘,我們有沒有反思,是誰導致這「遲到的正義」?

 

余華英拐賣兒童發回重審案庭審現場(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圖片)

 

 

之所以心存這些疑慮,是因為我想起了23年前同樣由貴州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的一樁拐賣兒童大案。當年,我在追查我被拐賣的弟弟的下落時,遇到了一些貴州尋親家長,從而看到了這份判決書。涉案被拐幼兒41人(除1人外均為男孩),犯案時段為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被告共24人,而判決書上寫明「另案處理」的涉案人員高達20人,其中有幾人涉及拐賣多個涉案兒童,還有未查明的人員至少5人(即被告「從他人處得到」某幼兒)。

 

綜合受害家屬提供的資訊和判決書,可以發現:案發原因是,人販陳其富開麵包車在貴陽某農貿市場搶孩子,被周圍群眾當場逮捕。法院或許據此認定他為首犯,他被查出共拐賣27個孩子,其餘同案人則按照拐賣人數多少依次判處從高到低的刑罰。

 

陳其富等16人在一審後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多為“事實不清”,5位被判死刑的被告辯稱自己“不是主犯”。然而,貴州省高院並沒有依法將案件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重新審理認定“主犯”和“從犯”,而是在短短不到三個月時間內,沒有開庭便倉促改判。最終,基於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貴州省高院判決維持4人死刑,4人減為無期徒刑,另有3人從無期徒刑減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據受害家屬稱,檢察院當時在最後陳述中也指出,該案還有二十幾名在逃人員,還有四十幾名兒童未解救。顯然,判決書中反覆出現的「另案處理」人員,可能涉嫌主犯地位,依法應該緝拿歸案或網路通緝。這樣的判決既對法律不尊重,也對涉案當事人不負責任,更談不上公正。它直接導致主犯和重要人員逃脫法律制裁,繼續從事拐賣兒童活動、危害社會。

 

這個案子的核心是曾經全國最大的人口販賣中轉站-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貴嶼鎮華美村。作為全國廢舊電腦拆卸基地,那裡污染嚴重,村民逃離後留下大量空置房屋,被人販子圈地利用,集中安置許多從雲貴川販運過來的兒童,而後再銷往潮汕本地或相鄰的福建地區。 1993年冬天,我順著人販子的信息一路追到這裡時,這個人口販賣網絡已經初具規模。屋裡有大約幾十個孩子,有專人看管和送飯,還會定期放風。

 

距離這個基地800公尺左右就是鎮派出所。如果不是陳其富案發,貴州一百多位家長集體到公安部上訪,要求順著線索徹查汕頭地區人口販賣網絡,這個窩點還不會這麼快被搗毀。但即使是公安部派人親自下沉到地方調查,絕大多數主犯還是被地方公安及時通知保護起來。貴州省高院判決書中的「另案處理」就是這麼來的。

 

我確信的例子是陳永木、陳林會夫婦(他們在貴州省高院判決書中的名字分別是陳德強和陳興會)。一位貴嶼當地知情人曾告訴我,陳永木是當地地頭蛇,1999年那次“嚴打”,陳永木兩口子在名單裡,他們收到鎮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長通知,逃到別村住了半年,成功躲過了逮捕。

 

陳林會老家在四川古藺縣,約1987年被前男友騙到這裡,賣給陳永木為妻。結成人口販賣鏈後,她跟另一位同鄉都可悲地從被拐賣婦女變成了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在貴州省高院判決書裡也可以看到,有7個被告都是古藺人。

 

陳永木還有一個名字叫陳開桿,人販子一般不少於三個名字。可以佐證這一點的是,2004年,余華英和她當時的丈夫王加文第一次被抓獲歸案時,就用“張芸”和“王偉”的假名,逃過了當地公檢法的審查,最後也以這兩個名字各自獲刑8年。當時法院認定他們拐賣的兒童只有2人,遠遠不是今天「查明」的17人。

 

據貴州尋親家長說,當年到案人員供述的被拐兒童,只解救出一部分,放在福利院裡,讓家屬們自己去認領。案件一審二審,涉案家屬都沒有被通知參與開庭,連二審判決書還是家屬求助記者取得的。隨著案件結案,「另案處理」人員追逃不了了之,沒找到孩子的家長們繼續上訪維權無果,官方也沒有給出明確說法。直到十幾二十年後,有兩位家長分別在汕頭和福建找到了孩子,他們認為自己的孩子就是被這個拐賣團夥拐賣的。

 

偷搶和運送孩子風險極大,一般真正的首犯都是躲在幕後的指使者。例如我所知道的因為拐賣婦女兒童被判刑的派出所所長,還有本案中的陳永木、陳林會夫婦,他們表面上是普通人,但在人口販賣鏈條上起關鍵作用,介紹買家從中牟利,在官方的打擊活動中通風報信轉移陣地等,在整個販賣活動中地位高收益大,風險小。陳其富拐賣27個兒童,被認定為首犯判死刑,而多次與其交接的「陳德強」夫妻卻始終逍遙法外,經他們拐賣的兒童不會比27個少。因為涉案人員並未全部到案,無法查清他們究竟拐賣了多少孩子,能保證貴州省高院的判決不是錯案嗎?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司法部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2010年)》,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物數等,準確區分主從犯。對於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某幾個犯罪環節,或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於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資訊或相關證明文件,或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反觀余華英的死刑判決,這17個孩子都交給誰了?值得深挖的都深挖了嗎?拐賣犯罪被追究的原本就很少,逮住一個“小芝麻”,全民沸騰一片殺聲,會不會反而是保護真正的人販子頭目“滅口”呢,讓犯罪得以持續。就憑余華英夫妻是做不成兒童買賣的,他們並不是拐賣犯罪的主因。

 

我感到,經過幾十年的摸索和實踐發展,打拐沒有真正改進。余華英案所取得的進展,除了當事人楊妞花不懈努力之外,還得益於官方需要以此來平息民間輿論,彷彿殺掉一個余華英就可以掩蓋官方系統性罪惡。把系統衝突轉移到個人頭上是慣性,接下來可能會塑造楊妞花為民間打拐英雄,再號召大眾崇拜。

 

只要官方想追究的就一定有辦法,不會存在追訴期或別的阻擾;不想追究的,無論當事人怎麼努力都得不到一個應有的結果。一路以來,我目睹了警方如何敷衍調查,做人販子的保護傘,卻拿我當眼中釘,甚至人販子囂張地對我說,公安都告訴我了,你還到北京上訪,你也沒啥本事,就算你告到中央我也不怕,再來煩我對你不客氣。

 

其實,只要司法機關稍微認真一點,盡職一點,抓住一個就徹查到底。 1979年制定的刑法,已經對拐賣犯罪有約束,至今過去45年了,如果依然要靠被害者不懈努力才能進入司法程序,只能說法律形同虛設。在此刻重提2001年的大案,也是希望大家能一起來追問貴州省高院,20位嫌犯沒有歸案,如今打算怎麼處理?

 

判處一個人販子死刑,我不認為就是司法公正。只有進行司法改革,政法整頓,落實司法監督責任制度,才能看到希望。如果對司法人員沒有任何有效監督,任由他們胡作非為,拐賣犯罪的土壤就無法被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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