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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宣判 兇手陳世峰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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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

 

12月20日下午,日本東京,備受關注的“中國留日學生江歌遇害案”宣判,同為中國留學生的兇手陳世峰被判處20年徒刑。至於以受害人身份視頻作證的劉鑫,則被一片炮轟,網友稱她是撒謊者、禍害,活著不如去死謝罪江歌。

江歌案宣判:陈世峰被判20年

2017年12月20日江歌案宣判 陈世峰被判20年.  (網絡圖片)

 

案情回顧

 

江歌和劉鑫於2015年底在日本讀語言學校時相識。嫌疑人陳世峰與劉鑫曾是情侶關係,並曾於2016年5月上旬起在板橋區的一所公寓同居約3個月。後在8月底兩人由於不合,劉鑫提出分手而被陳趕出家門。

 

2016年9月2日,劉鑫前往中野區與江歌同住。其後,由於陳世峰不同意分手,而經常採取恐嚇、威脅、跟踪等手段對劉鑫進行騷擾。據警方調出當地附近的監控,可以看到陳世峰曾多次到二人住處。

 

2016年11月2日下午,陳世峰找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劉鑫一個人在家,便通過微信告知江歌。江歌表示要報警,但劉鑫沒同意。隨後,江歌回家請陳世峰離開,兩人在門外產生爭執。接著三人一同離開公寓,江歌去上課,而陳世峰則跟踪劉鑫到其打工的地方,並在路上威脅劉鑫不復合就會遭遇不測。

 

晚間,江歌參加完聚會回家時再次接到劉鑫消息,希望江歌到車站接她。江歌於是在東中野車站等劉鑫,其間江歌與母親聯繫過。劉鑫先進門,江歌在走廊與陳世峰發生爭執,隨後陳世峰持刀割傷其頸部,砍其頭部,總共十餘刀,最大傷口長達10厘米,導致流血不止,送往醫院最終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劉鑫則一直在屋內直至警察到來才開門。 (揚子晚報)

 

  江歌母親可否再上訴 能否在華索賠?

 

1,如果江母對審判結果不滿,是否可以在日本的法律程序中再上訴?

 

當事人是日本的檢方和被告陳世峰方面,對審判結果只有檢方可以提起上訴。所以江歌媽媽作為遺屬是沒有辦法再上訴的。如果最終判決結果在15年以下,那麼遺屬可能會得到檢方的同情,檢方如果對結果不滿,他們可以提起上訴。但是如果最終判決結果在15年以上,比如說18年,那麼檢方是不會去做出上訴的決定。

 

2、在中國能否對陳世峰發起民事訴訟爭取賠償金?

 

由於陳世峰是成年人,父母在中國財產不會涉及到賠償的範圍。

 

在陳世峰服刑結束後,他作為外國人會被入管局強制遣返回國,當他被強制遣返回國後,在他回到中國後一般來說日本法院的民事賠償的判決是否還有效呢?這個很難說。通常是在日本在判決在中國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3、庭審最後一天,辯方律師一直強調劉鑫作證的內容是假證,是虛偽的內容,他說檢方不應該相信劉鑫的證詞。但證人究竟是不是做偽證這個很難去判斷,所以證人去被追究偽證的責任通常是不會發生的。 (澎湃新聞)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系教授鈴木賢此前在接受德媒採訪時表示,根據日本司法判決的慣例,普通刑事案件中,如果行凶者殺害的人數為1人,那麼法庭在量刑裁決時通常不會做出死刑判決。他還表示,雖然以前也有過民間請願促成司法嚴判的案例,但這樣的例子非常稀少。

 

據報導,負責江歌案件的律師的助手井上秋也表示:“本來日本就是個不提倡死刑的社會,雖然他們沒有廢除死刑,但想要嫌犯被判死刑,是要犯下非常嚴重的罪行。在這次事件中,兇手就是殺了江歌一個人,如果同一個事件被害者兩個人或者以上,被判死刑的機率會高一點。非常理解江歌母親的心情,但日本法律就是這樣。”

 

針對這個問題,江秋蓮表示,“我要知道能判死刑,我就不去努力了,正是因為不確定,我才這麼努力地在做。”至於案件的民事訴訟和索賠問題,江秋蓮表示已考慮對陳世峰的民事索賠,但不包括劉鑫,同時將把這一切交給律師處理。江秋蓮還說,“我能做的,都盡可能給女兒最多,遺憾是她所有夢想都沒有實現。我不後悔她來日本留學,留學不是她死亡的必然原因。”(中新網)

 

  中日均有刑事管轄權 中國有屬人管轄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表示,針對此案,日本和中國都有刑事管轄權,日本有屬地管轄權。

 

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波解釋說,根據屬地管轄原則,一個國家的人在別的國家實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屬國即享有管轄權。而且,由於犯罪地所屬國對犯罪人的管轄通常更為便捷和有效,就會在事實上形成屬地管轄優先。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日本也會根據屬地管轄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日本法院如果對其作出刑事判決之後,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王劍波表示,就管轄問題來說,日本具有屬地管轄權。

 

江歌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嫌疑人進行審判。

 

王劍波說,日本法院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決之後,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時延安表示,中國有屬人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劍波表示,故意殺人是嚴重暴力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依據屬人管轄原則也有權進行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王劍波解釋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國,或者經過日本法院判決接受刑事處罰以後回到中國,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江歌案,如果陳世峰迴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王劍波提醒說,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並經過外國審判的,法條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可以依據刑法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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