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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康市就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26日通报的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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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日

杨支柱 张凯

 

我们的当事人邓吉元对于安康市政府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很不满意,最近几天我们一直想就此做一个答复,但对于答复是直接寄给安康市政府还是公开发表,最初我们是犹豫的。7月1日下午三点我们在安慧里小区的一个咖啡馆和镇坪县政府办主任、曾家镇新任镇长和邓吉元所在村的一名村官进行了会谈。对方说是来看望邓吉元的,一再要求撇开我们单独跟邓吉元谈,既不谈政府的解决方案,也不愿意听取我们的建议,因此根本就没涉及实质问题。更糟的是那个村官竟说被堕胎在他们那里是小事,使我们非常气愤。这说明镇坪县镇村三级组织根本没有和解的诚意,至此我们决定公开答复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邓吉元的主要不满

邓吉元对安康市政府6月26日通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的不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事实没有查清。为什么对于抓捕冯建梅时在现场指挥的曾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计生办主任龙春来仅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哪些人参加了对冯建梅的抓捕?是谁下令不再等待邓吉元筹款立即实施强制引产?冯建梅被打毒针时谁按住冯建梅签字?哪个打的毒针?22日殴打邓吉元的是谁?24日游行是谁组织的?“打倒卖国贼,驱出曾家镇”的横幅是谁制作的?

第二,对冯建梅被强制大月份引产事件定性不准。“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冯建梅事件的本质是被强制引产,大月份只是强制引产的从重情节。《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但“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的省略的主语按语法规则只能是“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限制的中心词——“孕妇”。“孕妇应当及时终止妊娠”本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姑且不论,就假定孕妇有这种义务,它也是不可直接强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与一系列法律发生冲突。这也正是曾家镇计生办的人按住冯建梅的手强制她签字“同意”的原因。安康市政府定性不准的通报,可能导致安康市范围内对强制非大月份引流产暴行的放纵。

第三,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由于强制堕胎并无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冯建梅的抓捕和强制堕胎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控制孕妇人身自由后向家属索取4万元所谓“保证金”的行为涉嫌绑架,绑架勒索的钱是为了据为己有还是交给他人并不影响绑架的成立,最终没拿到钱也不影响绑架的成立(但属于绑架未遂);即使绑架不构成,构成滥用职权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邓吉元的殴打和在医院门口用 “打倒卖国贼,驱出曾家镇”的大横幅公开辱骂构成情节恶劣的侮辱。所有这些行为都涉嫌犯罪,尽管最终是否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但已经得出了调查结论的政府为什么不建议公安局、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四,以“责成镇坪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冯建梅给予生活补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来代替赔偿。虽然同样是给钱,赔偿、补偿和困难补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而且金额也会有差别。既然政府已经承认对冯建梅的加害行为违法,那么依法当然应当赔偿。用“苦难补助”代替“赔偿”,使得作为加害人的政府一下变成了救苦救难的恩人,这是受害人在感情上断难接受的。

 

通告谴责受害人所暴露的官员心态

 

邓吉元对安康市政府26日通报的另一个不满,是通报的事实部分竟然几乎用全部篇幅来揭发、谴责受害人。通报共7个自然段,第一个自然段概述,第5-7个自然段是对事件的定性和处理,第2-4个自然段是调查结果——

根据安康市政府的调查,被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当事人冯建梅实际出生日期为1989年12月25日,非农业户口。而她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1月21日,农业户口,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2007年冯建梅17岁时就曾生育一女孩。2012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她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无果,直到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期间,曾家镇工作人员曾向冯建梅及家属提出先交纳4万元保证金,待冯建梅迁移户口并办理第二孩生育证后再退还保证金的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均未予以回应。

6月4日上午,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冯建梅的家人将图片上传互联网。

对计生办和医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在调查部分仅有“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镇坪县医院并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一句,其他的话都像在谴责受害人。这样的调查,与其说是为了调查政府官员是否违法和谁参与了违法行为,不如说是为了调查受害人冯建梅是好人还是坏人、其受害是否咎由自取。调查结果给人的感觉,是受害人爱弄虚作假,受害人错在先,受害人错得更多,受害人不关心即将出生的孩子的生死;但是政府给了责任官员以党纪、政纪处分,还愿意给受害人一些钱,多么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啊!在这样的心态下,认为政府给受害人的钱是“困难补助”,认为受害人应该对于政府的救苦救难感激淋漓,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在邓吉元看来,为早婚在结婚登记时虚报出生年月的现象在当地山区不少,而且这是6年前的事了,与此次强制引产显然无关。“多次上门劝说无果”与事实不符,也就是5月下旬路上碰到说过一次,因为邓吉元母亲患癌症在南京住院,忙乱之中没有立即照办。6月30日是第一次上门,就限制冯建梅的人身自由了。“保证金”能否退还,也悬得很,只有堕胎或者在生孩子以前迁移户口并领到生育证才能退还,否则就成了无证生育,根本不退。如果派出所或计生办拖上一段时间,肯定来不及办生育证,“保证金”也就要不回来了,加以邓母患病导致资金紧张,所以从10万还价到3万。但是为了保住孩子,远在内蒙古的邓吉元还是在尽力筹措“保证金”,对于政府在冯建梅再次逃跑后单方面将“保证金”增加到4万也几乎没有争执,没想到政府连一点宽限时间都不给。

我们认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当事人无论有什么错误,都不能成为政府强制引产的理由。认为当事人有错在先,政府官员肆意侵害他们的权益就有了理由,并把当事人所受的侵害认为是他们咎由自取,这样的观念要不得。但是这样的观念不但存在于曾家镇计生办的做法中,也存在于安康市政府的通告中。这种观念不改,悲剧还会重演。

 

备注:本答复大致内容曾与张凯律师讨论,但写作由杨支柱执笔,未经张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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