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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农村妇女案 浙江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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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道: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8点40分公开审理叶燕青诉义乌市人民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叶燕青委托胞妹叶雪青代理。

 

叶燕青系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人,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走上了维权之路。

 

佛堂镇小吴溪村二委制作了《小吴溪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其中有歧视妇女的条款,剥夺了户籍在本村的出嫁女合法权益,不再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奇怪的是,佛堂镇政府竟然作出了同意实施的批复。叶燕青认为,佛堂镇政府作出的此批复违法,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并将多个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2015年12月13日,叶燕青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履职,请求:依法查处义乌市佛堂镇政府作出擅自佛政【2009】65号《关于小吴溪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叶燕青。义乌市政府于2016年2月4日答复称,佛堂镇政府主要是履行备案监督职责。这样的答复,文不对题。

 

叶燕青认为:本人已经申请书上明确指出,佛堂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小吴溪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第九条有明显歧视妇女的内容,违反了《浙江省关于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条例》第28条规定。但义乌市政府对上述内容避而不谈。上述《细则》载明:“如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政策文件有抵触的,则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这恰恰说明该《细则》的合法性是不确定的,等于没有审查。

 

义乌市政府称该《细则》内容并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但义乌市政府没有明确表示该《细则》是否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2016年3月25日,叶燕青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金华市政府没有查明上述事实,便作出了维持义乌市政府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叶燕青不服,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义乌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叶燕青的申请作出处置;依法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金政复字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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