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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家暴法3.1實施 20年磨得一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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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權報導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反家暴法明確,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也就是監護人嚴重家暴將被撤銷監護權。反家暴法還明確了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此外,除家庭成員外,有同居關係的人等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適用本法。

這部法律可稱是“二十年磨一劍”,因為最早的立法動議出現在1995年。據參與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回憶,當時只關注到了女性遭受家暴的問題,並且對公權力干預“私事”的反對聲較大,動議由是擱置。但這二十年間,進程儘管蹣跚,沒有停滯。2001年婚姻法修改,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均加入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2008年,七部委針對預防和製止家暴聯合下發意見;2014年,反家暴法被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全國婦聯組織及NGO婦女團體也花了十年以上的時間,才讓反家庭暴力成功入法。

在某些問題上,實踐早已走在了法律前面。 2012年後,湖南、江蘇、重慶等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相繼針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出台專門文件,規定它在家庭暴力案件審理中應當怎麼適用。 而當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委員們還在為是否應將“同居人”納入反家暴法而爭論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早已於2015年3月在出台的“意見”中,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納入家庭暴力的適用範圍。

對於此次問世的新法,業界也是褒貶不一。讚賞者認為它填補法律空白。意義重大;批評者認為“做實”不夠,諸多細節待完善。《剩女:中國性別不平等死灰復燃》一書作者洪理達說,“這部法律對於遏製家庭暴力十分必要,但仍存在很多問題”,“而且我們還得看反家暴法的執行力度。”

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山東反家暴聯盟的發起者王飛表示,反家暴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讓家庭暴力的界定有了法律依據。其中把精神暴力納入家暴也是一大亮點。 但是在具體的維權過程中仍存在不少難題,比如冷暴力如何界定等。“審理辦案過程中,有的法官認為毆打謾罵必須是三次以上。”王飛說,但究竟是什麼時間段內達到三次以上就算冷暴力還沒有規定。因此,在他看來,出台更多的細則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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