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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艾滋案今日下午第三次庭审疾控泄露原告隐私或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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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艾滋案今日下午第三次庭审

被告新增“不录用决定是集体作出的”等三个新观点
庭审记录同时显示疾控中心涉嫌泄露艾滋感染者隐私
天下公提供新闻线索,欢迎采访报道
3月24日
采访人联系方式:
于方强:南京天下公执行主任 13585142548 (陈新联系方式请向于方强索要)
李�:18017811247(原告代理律师,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电话:0511-83371023)
24日下午1点半,江苏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据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介绍,这是全国艾滋就业歧视案中,开庭次数最多的一例。此前,于方强所在机构协助了全国第一起至第四起艾滋就业歧视案。于方强对推动案件背后的政策改变充满信心。
此次庭审主要就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证人进行质证。周姓陪同体检人员向法院证明,陈新没有参加第三次的复检,因此原告陈新系主动放弃体检,从而丧失了录取资格。但遭到原告律师反驳。原告代理律师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认为:“原告没有去进行第三次体检,是因为当天要参加某考试。该情况原告早就告知被告。被告并没有在当时告知不参加第二次体检即是放弃体检。且原告参加了第一次第二次体检,流程上并无不妥。被告现在拿出一份文件来说通知体检时间是合理的,不参加第三次体检就是放弃体检,只是是事后补救。因此我认为与本案无关,也不认可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庭审中,被告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增了如下观点:1不录用决定是集体作出的,电话录音证据中工作人员的言论(拒绝录用是因为体检不合格)不能代表集体2该集体决定作出的依据不是原告体检不合格,而是其他原因3原告因故未参加第二次体检,即视为放弃体检。
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意外发现,疾控中心及医院可能存在泄漏原告个人隐私的情况。原告律师表示,将与原告商量,是否需要另案起诉疾控中心及医院。
于方强表示,尽管镇江艾滋就业歧视案的诉讼过程十分艰难,但他留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被告竭力否认自己是因为艾滋病而拒绝录用原告陈新。“这是之前的艾滋就业歧视案所没有出现过的。以前原被告总是要为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而争论不休。”于方强认为,这表明之前协助的四起艾滋就业歧视案是值得的。“2013年获得第一例艾滋就业歧视赔偿,2013年广东省教师体检资格标准删除艾滋病不合格条款,这一切都表明,改变正在发生。”他对推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艾滋病不合格’充满信心。
以下是24日庭审内容:
镇江艾滋就业歧视案进展如下 :
下午一点半开庭,三点钟结束。原告本人并未出席庭审。
1、被告举证:
1)证人周俐莎(陪同体检人员)证词:第一次体检在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被告于24晚电话通知原告,25号上午还需要在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体检,第二次抽血检查完毕,因为院方怀疑体检结果存在问题,25在医院抽完血马上就要求去第二家医院复检,当时原告表明公司有考试没时间了。周俐莎提出其曾经提醒过原告如果没有走完体检过程,视为自动放弃。
    原则上体检复检应在不同医院进行。故此,在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的第二次体检不能被称为复检,而应被称为复查。故此,原告还需要配合进行第三次体检,即复检。
    另:第一次体检后,院方怀疑原告携带HIV根据要求要在第二天进行确认,故第二次体检是第一人民医院要求,与被告没有关系。
证明:被告拒绝录用原告并非因为体检结果不合格,而是因为原告自动放弃资格。
2)提出新的观点:电话录音证据中工作人员的言论(拒绝录用是因为体检不合格)不能代表集体;不录用决定是集体作出的,该集体决定作出的依据不是原告体检不合格。
2、原告质证:
 1)原告已经配合被告安排在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抽血体检,247点半以后电话通知25号上午还需要进行第二次体检,25号原告要参加某考试的情况,原告早就告知被告,故原告25号去参加该考试,没有去体检。另外,被告事先并未告知原告第二次体检是复查,第三次体检是复检。
根据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表明,复检只有一次,也没有事先对原告说有文件如何规定,在第二次抽血前也没有说这仅是医院要求。被告为了防止弄虚作假有权利告知复检医院,但却没有先安排复检医院,现在才拿出一份文件来说通知体检时间是合理的什么,认为是事后补救,且与本案无关,关联性亦不认可。
故不能证明原告放弃资格。
   2)目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拒绝录用决定是由集体作出的,也没有办法证明该集体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原告体检不合格之外的原因
3、法庭:
   1)需要对原告本人进行询问:是否接到电话通知第三次体检;陪同体检人员周俐莎是否告知原告没有走完体检过程,视为自动放弃;原告对这些作出何种回应等。(由于原告工作日不能参加庭审,故此会将询问放在周末进行)
   2)被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拒绝录用决定是由集体作出的,并且该集体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原告体检不合格之外的原因。
4、补充:(HIV携带者隐私保护问题)
(原告律师询问被告方证人周俐莎)
问:你是怎么知道原告体检结果HIV呈阳性的,谁告诉你的?
答:根据第一次体检结果,院方怀疑,所以根据要求要在第二天进行确认。因为有规定,所以不会出具书面报告。结果送市疾控检验后,疾控也不会出具相关报告。我们也没有得到过确切的结果,只是怀疑。
问:你是口头得知的是吗?谁告诉你的?医院还是疾控?
答:医院告诉的。是疾控反馈给医院的,医院告知我,在2012年市疾控已经有备案
被告曾经就原告感染艾滋问题反问原告:你不是早就知道你得了么(说明市疾控已经将原告信息透露给被告)
    被告方证人周俐莎提出,院方是从疾控处得知原告可能是HIV携带者(2012年原告感染艾滋已经在疾控备过案)。而周俐莎从院方得知:因为原告可能是HIV携带者,所以院方认为有必要让原告进行第二次体检。

于方强 Yu Fangqiang   Executive Director of Justice for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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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无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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