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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鉴律师事务所年审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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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9日,刘晓原所在的旗鉴律师事务所年审材料被审查通过了,刘晓原按要求向市律协缴纳巨额会员费(其实就是“年检”费),每个律师2千元,律师事务所一万元。拿到缴费发票后,刘晓原按程序找到朝阳区律师协会盖“年审考核合格”章。如果司法局在执业证上盖了章,旗鉴律师事务所的年审也就算是过了关。

但朝阳区司法局牛旭科长说:旗鉴律师事务所已通过的年审材料作废,必须要经过实地检查,才能重新报年审材料。于是,刘晓原找到牛旭科长,刘晓原向牛旭科长提出要到律师所去实地检查。

此后,旗鉴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一直联系不上牛旭科长。无奈,在等到六月底时,旗鉴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找到了牛旭,他说是办公场地有问题。七月二日,旗鉴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只好去市局律管处找柴副处长,为年审之事,双方还吵了一顿,不欢而散。

既然牛旭科长说鉴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有问题。鉴律师事务所只好去重租办公场所。七月初,旗鉴律师所与中国皮革与制鞋工业研究院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该院办公大厦的写字间作为办公室。

合同签订后,鉴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司法局文件规定,先办理律师事务所场地迁移备案手续,并将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报给朝阳区司法局备案,但是,却遭到牛旭科长拒收。

牛旭科长声称,他要先到场地作检查。此后,鉴律师事务所多次与牛旭科长联系,一直等到八月三十日,牛旭才与一工作人员带着相机到旗鉴所的新办公地检查。他在办公室看了一下,工作人员拍了多张照片,牛旭科长只是说条件简陋了些,连空调也没有安装。检查完后,他让鉴律师事务所等消息。等了好多天,见他没反映,鉴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原叫本所律师带着材料去找牛旭科长。

过了一段时间,牛旭科长说要鉴律师事务所提供出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刘晓原告诉他,出租方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是事业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牛旭科长说又说,哪就提供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刘晓原只好去找中国皮革与制鞋工业研究院物业管理处,但人家说,双方签了合同,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大厦里有很多的公司,人家都是不需要。

至此,对鉴律师事务所的打压已经是浮出了水面。原来,某些部门已给研究院打招呼,不能把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给鉴律师事务所。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转移办公场所,只需提供租赁合同就可以,并不需要提供出租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于是,鉴律师事务所向牛旭科长反映这个实际的情况,但牛旭科长还是强调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逼于无奈,鉴律师事务所只好向市司法局申请政府的信息公开。但北京市司法局却打电话给鉴律师事务所,说相关规定已在司法局网站公开,就不作书面回复了。其间,鉴律师事务所无数次打电话和上门找市司法局律管处朱玉柱科长,此人是市局具体负责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考核工作人员。但律管处的朱玉柱科长表示,鉴律师事务所的年审还是要找朝阳区司法局的公律科牛旭科长。后朱玉柱科长叫找牛旭科长,牛旭则让他们找朱科长,就是这样,他们之间互相推来推去。

为此,鉴律师事务所委托朝阳区律师协会某理事帮助打听真实原因。该理事说,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只是借口而已,实际上是鉴律师事务所因为办理了“敏感”的案件才办理不了年审。于是,鉴律师事务所强烈要求市司法局解释作出解释,什么是“敏感”的案件?

什么是“敏感”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认定指出:一切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叫作“敏感”案件。

也就是说,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统统可示为“敏感”案件。

作为共和国体制下的执业律师,为当事人维护他应有的权利是一个律师的职责。但当局以“敏感”为名,侵犯律师的辩护权利,在国内有愈演愈烈之势。本人不知现政府依的是什么法?治的是什么国?到底什么样的案件是“敏感”? 政府本身对“敏感”含混不清,没有一个明确定义,完全看他们的心情好坏而定。

有正义感的律师在恶吏的钳制之下,也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这已经是见怪不怪。事先没有通知,事后没有法定解释,连一个讲理的地方也没有,无一个确定的法定程序,也不知道犯了什么法。空洞地说一句,到底有哪一件是“敏感”案件?令人一头雾水。所有心存良知的律师不禁要问: 哪来这么多的”敏感”案件?

实际上,讫今为止,政府官员以“敏感”为说词,漠视宪法和人权,大行恶道之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又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追求宪政的国家都必须确立宪法的权威。宪法理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民众运用宪法权利,通过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力量,监督与督促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恪尽职守,为民谋福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要的就是公民依据宪法来“治官”,运用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促成政府依法行政。

当执政者超出平常的“敏感”,那么意味着这个管理体系的生理和心理的患有严重的疾病。而执政者设定如此多的“敏感”事物,而且还用这种“敏感”作为施政的管治时,那这个社会就病入肓膏了。一个社会那么多的“敏感”,这是执政当局撕下了“和谐社会”最后的一块遮羞布,那么说,人类文明底线又一次遭到了无情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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